受让须知: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或诚意金等工作流程。)
2.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内 (略) 指定结算账户交纳保证金或诚意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服务规程的,或违反资产受让申请或资产转让信息公告要求的,其交纳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处理;意向受让方未能被确定为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在不存在保证金须予以没收或扣收的情形下,其缴纳的保证金在合格意向受让方确定或项目终结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 (略) 返还;合格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在不存在保证金须予以没收或扣收的情形下,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或项目终结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 (略) 返还。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最终受让方的,在不存在保证金须予以没收或扣收的情形下,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处置。意向受让方在签署保密承诺函后,在信息公告期内向转让方 (略) 查阅资产交易文件和对转让标的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将保证金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 (略) 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为准),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本项目保证金及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
(略) 指定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广东省 (略)
账 号:*89
开 户 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海珠支行
3. (略) 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4.受让方的确定:
4.1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该合格意向受让方在《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成为预受让方,项目交易方式为协议转让;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 (略) 络竞价确定预受让方,项目交 (略) 络竞价。
4.2若预受让方为具备优先购买资格的业主,则预受让方即为本标的受让方。本项目协议成交的, (略) 出具受理通知书即视为本项目确定受让方。 (略) 络竞价成交的,自最高报 (略) 络竞价确认书即视为本项目确定受让方。
4.3若预受让方非具备优先购买资格的业主,则将报价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拟定7天(确切公示要求以房管部门为准)。公示期间,具备优先购买资格的业主可提出书面异议并申请以标的车位对应的报价结果价格及同等交易条件受让标的车位。
4.3.1如公示期内具备优先购买资格的业主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略) 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及交纳交易保证金成为意向受让方,则于公示结束后,受让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且于公示期内第一位向交易中心交纳交易保证金(以保证金到账时间为准)的具备优先购买资格的业主即为本项目受让方,本项目自交易中心向第一位向交易中心交纳交易保证金的具备优先购买资格的业主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即视为确定受让方之日。
4.3.2如公示期间未有具备优先购买资格的业主提出异议、申请、 (略) 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及交纳交易保证金,则于公示结束后,预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本项目自公示期届满之日即视为确定受让方。
5.受让方须 (略) 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 (略) 支付有关服务费用,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本项目有关服务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
账户名称:广东省 (略)
账 号:*12
开 户 行:上海浦东 (略) 广州东山支行
6.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标的资产意向并 (略) 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审核,并取 (略) 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
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1.受让方须承诺已知悉相关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并已自行确认完全符合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受让方一经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充分了解并接受转让标的的现状,并知悉相关购房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并已自行确认完全符合相关购房政策文件的要求。如因不符合相关购房政策规定而导致无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因上述原因无法办理权属办理登记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受让方已经缴纳的保证金。
2.受让方须按转让方拟定的《资产交易合同》文本签订交易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若受让方未按上述要求签订交易合同,视为受让方不按照事先确定的条件签订交易合同,转让方有权按照相关规定没收受让方已经交纳的保证金。
3.其他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具体详见本公告所附《资产交易合同》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