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川区凤凰湖片区内停车位10年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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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川区凤凰湖片区内停车位10年经营权

标的名称 永川区凤凰湖片区内停车位10年经营权
项目编号 * 转让底价 *.04 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4-03-13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24-03-19
标的所在地区 (略) >市辖区>永川区 资产类别 特许经营权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提出申请,将本资产通过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并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转让,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3、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信息披露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二、标的简况

标的名称 永川区凤凰湖片区内停车位10年经营权
转让底价(万元) *.04 万元
特许经营权类型 停车位经营权 特许经营权证照号 -
特许经营项目所在地 (略) 永川区凤凰湖片区内,详见附件《停车位明细表》 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 10年
特许经营权经营范围 -
标的踏勘联系人 熊老师 联系电话 *
周边配套情况 - 公共交通设施情况 -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名称 永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为批准机构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
评估备案机构 永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一、项目系永川区凤凰湖片区内停车位(共计4220个)10年经营权出让,标的详情见附件《停车位明细表》。根据转让方情况说明显示:标的车位划线工作尚未完成,其中1193个车位须进行智慧停车系统改造,项目成交后,标的剩余停车位划线及智慧停车系统建设改造工作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并承担全部费用。

二、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内(工作时间)到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材料办理报名手续,待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资格确认通知书》后,方证明其已向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且通过资格审核,并将交纳保证金*元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三、若信息披露期间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信息披露期间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四、为保护出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出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出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经营权出让合同生效且结清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可凭经营权出让合同等资料到重庆联交所办理交易保证金退还事宜,自资料提交齐备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重庆 (略) 径全额无息返还,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五、意向受让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划线工作尚未完成、标的中1193个车位须进行改造等)及有关政策规定,若决定受让,须在报名时承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标的均以实物现状交付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经营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六、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并同时将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出让方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出让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七、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重庆联交所服务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网络竞价实施方案》。

八、受让方经营期间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及政府规划,不得破坏标的周边环境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结构,经营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清洁费、水费、电费及因自身违法造成的处罚等)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九、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标的数量以实际现状移交为准,若与本公告披露的数量有出入,成交价及交易服务费不做调整。

十、该经营权未经出让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

十一、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

十二、附件:《停车位明细表》。

受让方资格条件

1、必须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金必须在*万元(含)以上(以营业执照为准);

2、经营范围须包含“停车场服务”(以营业执照为准)。

交易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100.00 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交纳方式 转账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交易机构 交易机构名称 重庆联合产权交 (略) 渝西分所
交易机构联系人 周沁怡 联系电话 023-*

附件下载:
停车位明细表
标的名称 永川区凤凰湖片区内停车位10年经营权
项目编号 * 转让底价 *.04 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4-03-13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24-03-19
标的所在地区 (略) >市辖区>永川区 资产类别 特许经营权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提出申请,将本资产通过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并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转让,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3、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信息披露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二、标的简况

标的名称 永川区凤凰湖片区内停车位10年经营权
转让底价(万元) *.04 万元
特许经营权类型 停车位经营权 特许经营权证照号 -
特许经营项目所在地 (略) 永川区凤凰湖片区内,详见附件《停车位明细表》 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 10年
特许经营权经营范围 -
标的踏勘联系人 熊老师 联系电话 *
周边配套情况 - 公共交通设施情况 -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名称 永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为批准机构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
评估备案机构 永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一、项目系永川区凤凰湖片区内停车位(共计4220个)10年经营权出让,标的详情见附件《停车位明细表》。根据转让方情况说明显示:标的车位划线工作尚未完成,其中1193个车位须进行智慧停车系统改造,项目成交后,标的剩余停车位划线及智慧停车系统建设改造工作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并承担全部费用。

二、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内(工作时间)到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材料办理报名手续,待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资格确认通知书》后,方证明其已向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且通过资格审核,并将交纳保证金*元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三、若信息披露期间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信息披露期间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四、为保护出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出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出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经营权出让合同生效且结清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可凭经营权出让合同等资料到重庆联交所办理交易保证金退还事宜,自资料提交齐备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重庆 (略) 径全额无息返还,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五、意向受让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划线工作尚未完成、标的中1193个车位须进行改造等)及有关政策规定,若决定受让,须在报名时承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标的均以实物现状交付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经营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六、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并同时将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出让方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出让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七、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重庆联交所服务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网络竞价实施方案》。

八、受让方经营期间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及政府规划,不得破坏标的周边环境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结构,经营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清洁费、水费、电费及因自身违法造成的处罚等)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九、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标的数量以实际现状移交为准,若与本公告披露的数量有出入,成交价及交易服务费不做调整。

十、该经营权未经出让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

十一、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

十二、附件:《停车位明细表》。

受让方资格条件

1、必须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金必须在*万元(含)以上(以营业执照为准);

2、经营范围须包含“停车场服务”(以营业执照为准)。

交易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100.00 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交纳方式 转账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交易机构 交易机构名称 重庆联合产权交 (略) 渝西分所
交易机构联系人 周沁怡 联系电话 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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