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蓉高速省界收费站四川安岳收费站改建服务区招租
渝蓉高速省界收费站四川安岳收费站改建服务区招租
渝蓉高速省界收费站(四川安岳收费站) 改建服务区招租 |
标的名称 | 渝蓉高速省界收费站(四川安岳收费站) 改建服务区招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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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E2B* | 出租底价 | 265.286 万元 | |||
价格说明 | 出租底价为265.*元/年。其中,租赁标的房屋出租底价为74.*元/年,租赁标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底价为191.*元/年。若本项目竞价,报价以265.*元/年作为挂牌底价竞价,超过挂牌底价的溢价部分按照房屋28%、土地使用权72%进行分配。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03-13 | |||
是否联合出租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3-26 | |||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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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简介 | 出租标 (略) 安岳县忠义乡(渝 (略) 运营桩号K82+28段)渝蓉高速(四川段)省界收费站。因2020年1月1 (略) 收费系统实施以来,取消省界收费站后,现本项目所在的省界收费站处于闲置状态,现有闲置土地面积约79.62亩(含收费广场),其中高速交警综合楼占地面积0.69亩,建筑面积917.8㎡,共2层,不在本次租赁范围,可作为服务区公共服务配套改建且需承租方预留高速交警执法日常办公室。本次租赁标的物为渝蓉高速省界收费站(四川安岳收费站)闲置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其中租赁的闲置房屋建筑面积:2061㎡,共地上4层;租赁的土地使用权面积:*.69㎡。 | |||||||||||||||||||||||||||||||||||||||||||||||||||||||||||||||||||||||||||||
出租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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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出租底价 | 265.286 万元 | ||||||||||||||||||||||||||||||||||||||||||||||||||||||||||||||||||||||||||||
价格说明 | 出租底价为265.*元/年。其中,租赁标的房屋出租底价为74.*元/年,租赁标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底价为191.*元/年。若本项目竞价,报价以265.*元/年作为挂牌底价竞价,超过挂牌底价的溢价部分按照房屋28%、土地使用权72%进行分配。 | |||||||||||||||||||||||||||||||||||||||||||||||||||||||||||||||||||||||||||||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 1.建设期履约保证金 (1)交纳方式:建设期履约保证金*元,交纳单位名称应与承租方名称必须一致,不得以分支机构等其他名义交纳。承租方可通过基本账户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的方式交纳。建设期履约保证金主要用于保证建设完成进度、建设质量等。 承租方应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成交告知函之日起30日内(采用银行转账方式交纳的以到账时间为准或采用银行保函方式交纳的以招租人收到成交人基本账户出具的纸质银行保函原件的时间为准)。如逾期交纳或未按要求交纳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2)退还方式:待承租方建设完成并通过出租方验收合格后的30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给承租方(但在国家相关规定内的质量保修期内,承租方仍然有对所建设内容有质量保修义务,并无条件配合出租方完成质保维修工作,其质保期间所产生的质保维修费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不得向出租方索要任何质保费)。 2.租赁期履约保证金 (1)交纳方式:租赁期履约保证金为*元,承租方需以现金方式交纳。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成交告知函之日起20日内由承租方交纳至出租方指定收款账户。履约保证金用于据实抵扣应由承租方方承担的费用、拖欠的租金、违约金、赔偿金等。 (2)退还方式:在承租方租赁经营期间履约良好的前提下,待租赁期满后30日内,由承租方向出租方方提出书面申请,在结清所有费用和办理完毕全部手续且无违约情况下,出租方全额无息一次性返还承租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但因承租方在合同履约期间被扣除的违约金部分将不予退还。如因承租方原因发生不能完全履行本项目要求或提前终止合同约定的内容,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 |||||||||||||||||||||||||||||||||||||||||||||||||||||||||||||||||||||||||||||
租金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租赁期限 | 租赁期限8+2年方式,基本租期8年,根据承租方实际经营效果及履约情况,在基本租期内结束后,由出租方以会议形式决定是否给予承租方最后2年的租赁经营期。实际租期从承租方建设完成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首期(首年)租金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确认收到承租方足额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建设保证金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 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首期(首年)租金。 第一年和第二年租金不变,自第三年度租赁期(包括第三年)开始,往后每一年均在上一年度租金的基础上上浮3%(以法定公历12个月作为一个年度计算年租金)。租金按年支付,承租方在上一年度租期满之前30日内支付下一年租金,以此类推。 | |||||||||||||||||||||||||||||||||||||||||||||||||||||||||||||||||||||||||||||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1. 有关本项目须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交通执法部门、项目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经营项目活动涉及到的各类证件及年审、规划、建设等行政许后手续的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并在完善相关合法手续后,再按出租方审批通过的实施方案进场实施(如涉及前置许可证件,承租方须先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后方能开展后续实施内容)。 2. 在租赁合同工履约期间,如本项目因国家相关政策 (略) 规划建设或出租方上级管理部门管理规定调整或出租方建设与维护等原因需要拆除的情况(此种情况不属于承租方违约情形,出租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及经济赔偿),承租方须无条件配合,在接到出租方通知后的30日内撤出本项目区域范围并停止在此范围内的一切商业经营活动,撤出费及停止一切商业经营活动产生经济风险均由承租方承担,并不得向出租方提出任何有关经济和责任的赔偿要求。承租方逾期未撤出的,出租方有权自行撤出并处置,因此产生的撤出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3. 建设后的承租区域土地及闲置房屋,包括建设投入的结构、装饰装修、固定式硬件设施设备等资产产权在合同到期后或合同终止后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4. 本项目现状均由承租方自行踏勘现场,并应充分考虑本项目现有废旧设施设备垃圾清运、 (略) (略) 、 (略) 络、配电扩容等实际情况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综合考虑。 5.本项目后期建设费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2. (略) 近5年内(2019年1月1日至提交报名材料当天,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报名时须提供相关合同文件证明),承租方需至少满足以下三点要求的其中一项: ①至少承接过1 (略) 服务区(或停车区)油品、充电站及LNG的经营项目; ②至少承接过2个 (略) ( (略) )油品或LNG的经营项目; ③为油品及LNG的能源生产厂家或销售方,年生产能力或销售能力不低于2500吨。 3.承租方信誉良好,无违约经营的不良记录。在2019年1月1日至提交报名材料当天,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承租方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信用信息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 (略) 站(http://**.cn)、中国 (略) (http://**)公布为准。承租方报名时应提供 (略) 站查 (略) 站相关截图。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竟租。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其他事项: 1.本次出租标的为位于渝蓉高速(四川段)省界收费站(四川安岳收费站)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其中房屋共地上4层,建筑面积为2061㎡;土地使用权面积为*.69㎡。出租标的权属清晰,出租方有权对外出租。 2.本次出租标的不涉及抵押、担保。 3.本次出租标的空置,不涉及优先承租权。 4.承租方不得以出租方的名义或用出租方的资产进行金融借贷、债务抵押或担保业务 5.本次出租以实物现状进行出租,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自行对出租标的实际面积、设施设备现状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自行查阅相关资料。意向承租方报名则视为其对租赁标的面积、设施设备现状及其他情况均无异议。本次租赁标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以实际面积为准,不影响本次出租和成交价款。 6.办理经营需要的相关执照及手续由承租方自行了解和负责,如需办理相关行政审批由承租方自行依法办理。若承租后承租方无法办理经营相关执照及手续,相关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7.本项目为省界收费站改建服务区招租项目原则上要求充分利用现有省界收费站区域闲置场地(含闲置房屋),改建成为一个具有地方特色的单侧服务区,主要经营以加油站、LNG、便利店、充电站、及服务区要求其他配套便民设施为主,其中,租赁房屋作为承租方经营管理后勤用房进行配套租赁,负责日常管养、维护。招租完成后,由本项目承租方负责改建工程相关手续办理、改建效果图设计、改建施工图设计、后期运营维护。 8.改建服务区建设投入要求:按 (略) 关于省界收费站改建服务区一期项目初步概算总金额为*元(其中: (略) 面改造、交安工程及附属平整场地及砼硬化*元;卫生间改造*元;加油站及附属用房*元;充电车位及充电桩*元;换电站*元(换电站不做强制要求, (略) 场运营需求,与出租方共同商议同意后决定是否建设))。本项目建设内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房建、土建、综合布线、照明、排水排污、装饰、绿化、环保以及其他施工设计图中的内容。承租方应承诺改建服务区总投入不低于*元。相关建设方案报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建设期限要求:无特殊情况,不超过自承租方进场建设之日起 6个月内完工;如遇特殊情况,承租方可向出租方书面申请延长建设期,具体延长期限由出租方根据实际情况审定;建设期满后,承租方仍未建设完成,出租方可无条件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承租方应承担。 9.承租方在本次房屋及土地租赁范围内的所有建设投入,包括但不限于结构、装饰装修、固定式硬件设施设备等资产,在租赁合同到期后或租赁合同终止后全部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对承租方的所有建设投入均不予补偿, 10.在成交后有关本项目须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交通执法部门、项目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办理拟经营项目活动涉及到的各类证件及年审、规划、建设等行政许后手续的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并在完善相关合法手续后,再按出租方审批通过的实施方案进场实施(如涉及前置许可证件,承租方须先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后方能开展后续实施内容)。 11.承租方租赁经营期间,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交函[2023]3号)、《四川 (略) 服务区服务管理规范》(DB51/T2528-2018)、《四川 (略) 安全和服务质量考评评分标准》等关 (略) 服务区经营的有关规定,在指定范围内从事合法经营。国家、省级相关部门涉及服务区经营的相关法规及行业主管单位和承租方各上级管理部门关于服务区经营的相关规定及办法承租方均应遵守。 12.承租方因合法经营所需配置场所内的硬件设施设备及标志须在满足相关规范规定的前提下由承租方定制并承担相应费用,未经出租方许可,承租方不得在主要经营场所设置与经营及文明服务无关的其他标识标牌,不得设置商业广告牌。 13.承租方在经营过程中涉及 (略) 、水电等协调、赔偿事宜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14.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租、分租、承包、抵押、质押租赁设施和承租区域内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否则出租方有权收回该承租区域、且不退还已收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同时承租方还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若转租或分租给第三人后,租赁继续有效,且不得违背本合同约定,不得超过合同租赁期限。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并赔偿全部损失。 15.本次交易涉及的交易服务费,由出租方、承租方按照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出租产生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出租方及承租方双方各自承担。 16.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承租方首期(首年)租金、双方服务费和用于备案的《租赁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首年)租金划转给出租方。 17.其他内容详见并请仔细阅读本公告附件《租赁合同(样本)》等材料。意向承租方报名即视为认可本公告附件《租赁合同(样本)》内容,签订《租赁合同》以该样本合同为准,不应作出实质性的修改或变更。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60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4-03-26 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西南联合产 (略) | |||||||||||||||||||||||||||||||||||||||||||||||||||||||||||||||||||||||||||||
开户行 |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 |||||||||||||||||||||||||||||||||||||||||||||||||||||||||||||||||||||||||||||
账号 | *1211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承租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租赁合同后转为首期(首年)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出租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和出租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出租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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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承租方 | 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协议方式成交)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网络竞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逯经理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28-*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史经理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 (略) (http://**)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 (略) 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 (略) 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略) 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 (略) (略) 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 (略) 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 (略) 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 (略) 向 (略) 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略) 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 (略) 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 (略) 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 (略) 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 (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 (略) 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
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略) 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 (略) 网络竞价系统软硬 (略) 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第八章。 3. (略) 操作风险。 (略) 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 (略) 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 (略) 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 (略) 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渝蓉高速省界收费站(四川安岳收费站) 改建服务区招租 |
标的名称 | 渝蓉高速省界收费站(四川安岳收费站) 改建服务区招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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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E2B* | 出租底价 | 265.286 万元 | |||
价格说明 | 出租底价为265.*元/年。其中,租赁标的房屋出租底价为74.*元/年,租赁标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底价为191.*元/年。若本项目竞价,报价以265.*元/年作为挂牌底价竞价,超过挂牌底价的溢价部分按照房屋28%、土地使用权72%进行分配。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03-13 | |||
是否联合出租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3-26 | |||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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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简介 | 出租标 (略) 安岳县忠义乡(渝 (略) 运营桩号K82+28段)渝蓉高速(四川段)省界收费站。因2020年1月1 (略) 收费系统实施以来,取消省界收费站后,现本项目所在的省界收费站处于闲置状态,现有闲置土地面积约79.62亩(含收费广场),其中高速交警综合楼占地面积0.69亩,建筑面积917.8㎡,共2层,不在本次租赁范围,可作为服务区公共服务配套改建且需承租方预留高速交警执法日常办公室。本次租赁标的物为渝蓉高速省界收费站(四川安岳收费站)闲置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其中租赁的闲置房屋建筑面积:2061㎡,共地上4层;租赁的土地使用权面积:*.69㎡。 | |||||||||||||||||||||||||||||||||||||||||||||||||||||||||||||||||||||||||||||
出租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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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出租底价 | 265.286 万元 | ||||||||||||||||||||||||||||||||||||||||||||||||||||||||||||||||||||||||||||
价格说明 | 出租底价为265.*元/年。其中,租赁标的房屋出租底价为74.*元/年,租赁标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底价为191.*元/年。若本项目竞价,报价以265.*元/年作为挂牌底价竞价,超过挂牌底价的溢价部分按照房屋28%、土地使用权72%进行分配。 | |||||||||||||||||||||||||||||||||||||||||||||||||||||||||||||||||||||||||||||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 1.建设期履约保证金 (1)交纳方式:建设期履约保证金*元,交纳单位名称应与承租方名称必须一致,不得以分支机构等其他名义交纳。承租方可通过基本账户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的方式交纳。建设期履约保证金主要用于保证建设完成进度、建设质量等。 承租方应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成交告知函之日起30日内(采用银行转账方式交纳的以到账时间为准或采用银行保函方式交纳的以招租人收到成交人基本账户出具的纸质银行保函原件的时间为准)。如逾期交纳或未按要求交纳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2)退还方式:待承租方建设完成并通过出租方验收合格后的30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给承租方(但在国家相关规定内的质量保修期内,承租方仍然有对所建设内容有质量保修义务,并无条件配合出租方完成质保维修工作,其质保期间所产生的质保维修费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不得向出租方索要任何质保费)。 2.租赁期履约保证金 (1)交纳方式:租赁期履约保证金为*元,承租方需以现金方式交纳。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成交告知函之日起20日内由承租方交纳至出租方指定收款账户。履约保证金用于据实抵扣应由承租方方承担的费用、拖欠的租金、违约金、赔偿金等。 (2)退还方式:在承租方租赁经营期间履约良好的前提下,待租赁期满后30日内,由承租方向出租方方提出书面申请,在结清所有费用和办理完毕全部手续且无违约情况下,出租方全额无息一次性返还承租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但因承租方在合同履约期间被扣除的违约金部分将不予退还。如因承租方原因发生不能完全履行本项目要求或提前终止合同约定的内容,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 |||||||||||||||||||||||||||||||||||||||||||||||||||||||||||||||||||||||||||||
租金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租赁期限 | 租赁期限8+2年方式,基本租期8年,根据承租方实际经营效果及履约情况,在基本租期内结束后,由出租方以会议形式决定是否给予承租方最后2年的租赁经营期。实际租期从承租方建设完成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首期(首年)租金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确认收到承租方足额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建设保证金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 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首期(首年)租金。 第一年和第二年租金不变,自第三年度租赁期(包括第三年)开始,往后每一年均在上一年度租金的基础上上浮3%(以法定公历12个月作为一个年度计算年租金)。租金按年支付,承租方在上一年度租期满之前30日内支付下一年租金,以此类推。 | |||||||||||||||||||||||||||||||||||||||||||||||||||||||||||||||||||||||||||||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1. 有关本项目须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交通执法部门、项目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经营项目活动涉及到的各类证件及年审、规划、建设等行政许后手续的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并在完善相关合法手续后,再按出租方审批通过的实施方案进场实施(如涉及前置许可证件,承租方须先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后方能开展后续实施内容)。 2. 在租赁合同工履约期间,如本项目因国家相关政策 (略) 规划建设或出租方上级管理部门管理规定调整或出租方建设与维护等原因需要拆除的情况(此种情况不属于承租方违约情形,出租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及经济赔偿),承租方须无条件配合,在接到出租方通知后的30日内撤出本项目区域范围并停止在此范围内的一切商业经营活动,撤出费及停止一切商业经营活动产生经济风险均由承租方承担,并不得向出租方提出任何有关经济和责任的赔偿要求。承租方逾期未撤出的,出租方有权自行撤出并处置,因此产生的撤出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3. 建设后的承租区域土地及闲置房屋,包括建设投入的结构、装饰装修、固定式硬件设施设备等资产产权在合同到期后或合同终止后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4. 本项目现状均由承租方自行踏勘现场,并应充分考虑本项目现有废旧设施设备垃圾清运、 (略) (略) 、 (略) 络、配电扩容等实际情况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综合考虑。 5.本项目后期建设费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2. (略) 近5年内(2019年1月1日至提交报名材料当天,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报名时须提供相关合同文件证明),承租方需至少满足以下三点要求的其中一项: ①至少承接过1 (略) 服务区(或停车区)油品、充电站及LNG的经营项目; ②至少承接过2个 (略) ( (略) )油品或LNG的经营项目; ③为油品及LNG的能源生产厂家或销售方,年生产能力或销售能力不低于2500吨。 3.承租方信誉良好,无违约经营的不良记录。在2019年1月1日至提交报名材料当天,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承租方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信用信息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 (略) 站(http://**.cn)、中国 (略) (http://**)公布为准。承租方报名时应提供 (略) 站查 (略) 站相关截图。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竟租。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其他事项: 1.本次出租标的为位于渝蓉高速(四川段)省界收费站(四川安岳收费站)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其中房屋共地上4层,建筑面积为2061㎡;土地使用权面积为*.69㎡。出租标的权属清晰,出租方有权对外出租。 2.本次出租标的不涉及抵押、担保。 3.本次出租标的空置,不涉及优先承租权。 4.承租方不得以出租方的名义或用出租方的资产进行金融借贷、债务抵押或担保业务 5.本次出租以实物现状进行出租,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自行对出租标的实际面积、设施设备现状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自行查阅相关资料。意向承租方报名则视为其对租赁标的面积、设施设备现状及其他情况均无异议。本次租赁标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以实际面积为准,不影响本次出租和成交价款。 6.办理经营需要的相关执照及手续由承租方自行了解和负责,如需办理相关行政审批由承租方自行依法办理。若承租后承租方无法办理经营相关执照及手续,相关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7.本项目为省界收费站改建服务区招租项目原则上要求充分利用现有省界收费站区域闲置场地(含闲置房屋),改建成为一个具有地方特色的单侧服务区,主要经营以加油站、LNG、便利店、充电站、及服务区要求其他配套便民设施为主,其中,租赁房屋作为承租方经营管理后勤用房进行配套租赁,负责日常管养、维护。招租完成后,由本项目承租方负责改建工程相关手续办理、改建效果图设计、改建施工图设计、后期运营维护。 8.改建服务区建设投入要求:按 (略) 关于省界收费站改建服务区一期项目初步概算总金额为*元(其中: (略) 面改造、交安工程及附属平整场地及砼硬化*元;卫生间改造*元;加油站及附属用房*元;充电车位及充电桩*元;换电站*元(换电站不做强制要求, (略) 场运营需求,与出租方共同商议同意后决定是否建设))。本项目建设内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房建、土建、综合布线、照明、排水排污、装饰、绿化、环保以及其他施工设计图中的内容。承租方应承诺改建服务区总投入不低于*元。相关建设方案报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建设期限要求:无特殊情况,不超过自承租方进场建设之日起 6个月内完工;如遇特殊情况,承租方可向出租方书面申请延长建设期,具体延长期限由出租方根据实际情况审定;建设期满后,承租方仍未建设完成,出租方可无条件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承租方应承担。 9.承租方在本次房屋及土地租赁范围内的所有建设投入,包括但不限于结构、装饰装修、固定式硬件设施设备等资产,在租赁合同到期后或租赁合同终止后全部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对承租方的所有建设投入均不予补偿, 10.在成交后有关本项目须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交通执法部门、项目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办理拟经营项目活动涉及到的各类证件及年审、规划、建设等行政许后手续的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并在完善相关合法手续后,再按出租方审批通过的实施方案进场实施(如涉及前置许可证件,承租方须先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后方能开展后续实施内容)。 11.承租方租赁经营期间,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交函[2023]3号)、《四川 (略) 服务区服务管理规范》(DB51/T2528-2018)、《四川 (略) 安全和服务质量考评评分标准》等关 (略) 服务区经营的有关规定,在指定范围内从事合法经营。国家、省级相关部门涉及服务区经营的相关法规及行业主管单位和承租方各上级管理部门关于服务区经营的相关规定及办法承租方均应遵守。 12.承租方因合法经营所需配置场所内的硬件设施设备及标志须在满足相关规范规定的前提下由承租方定制并承担相应费用,未经出租方许可,承租方不得在主要经营场所设置与经营及文明服务无关的其他标识标牌,不得设置商业广告牌。 13.承租方在经营过程中涉及 (略) 、水电等协调、赔偿事宜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14.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租、分租、承包、抵押、质押租赁设施和承租区域内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否则出租方有权收回该承租区域、且不退还已收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同时承租方还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若转租或分租给第三人后,租赁继续有效,且不得违背本合同约定,不得超过合同租赁期限。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并赔偿全部损失。 15.本次交易涉及的交易服务费,由出租方、承租方按照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出租产生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出租方及承租方双方各自承担。 16.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承租方首期(首年)租金、双方服务费和用于备案的《租赁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首年)租金划转给出租方。 17.其他内容详见并请仔细阅读本公告附件《租赁合同(样本)》等材料。意向承租方报名即视为认可本公告附件《租赁合同(样本)》内容,签订《租赁合同》以该样本合同为准,不应作出实质性的修改或变更。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60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4-03-26 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西南联合产 (略) | |||||||||||||||||||||||||||||||||||||||||||||||||||||||||||||||||||||||||||||
开户行 |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 |||||||||||||||||||||||||||||||||||||||||||||||||||||||||||||||||||||||||||||
账号 | *1211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承租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租赁合同后转为首期(首年)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出租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和出租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出租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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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承租方 | 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协议方式成交)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网络竞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逯经理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28-*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史经理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 (略) (http://**)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 (略) 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 (略) 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略) 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 (略) (略) 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 (略) 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 (略) 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 (略) 向 (略) 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略) 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 (略) 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 (略) 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 (略) 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 (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 (略) 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
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略) 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 (略) 网络竞价系统软硬 (略) 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第八章。 3. (略) 操作风险。 (略) 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 (略) 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 (略) 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 (略) 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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