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转让标的为内蒙古大 (略) 活立木(天然落叶松商品材设计出材总量为29.79立方米,天然林白桦、黑桦、柳树、山杨、柞树等杂木出材总量为459.61立方米),设计出材总量约489.4立方米(不分木材长级、径级)。 2.本次项目由受让方自行负责采伐、装车、运输、销售等过程中的一切事宜(成交价不含采伐、造材、集运、装车、卸车等费用),成交后交易双方签订《木材销售合同》,受让方一次性全额交纳全部款项,由转让方、受让方对标的木材现场拨交,木材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让方,木材的灭失、毁损、管护等风险均由受让方承担。生产过程中木材出材量在489.4立方米基础上产生误差的,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均不做调整。 3.转让方不保证资产的完整性,请各意向受让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内蒙古产权 (略) (以下简称“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本公告披露的照片及资产清单仅作参考,标的状况以勘验时实际情况为准。本次转让的各类树木品种、数量,质量、树龄、出材量等均以现状为准。请意向受让方勘验时仔细验证,做好对标的拍照、摄像等记录。 4.受让方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及转让方的有关规定进行生产作业,需在《木材销售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完成标的的采伐、生产、调运。受让方在有效期内,不得越界采伐、破坏林地,做到依法依规组织木材采伐、生产、运输和销售。采伐生产单位及人员必须符合森工集团相关规定的条件方可作业。在采伐生产运输等施工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与转让方、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无关。 5.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现场查勘转让标的,对转让标的的情况和现状进行详细了解和调研,对其存在的风险做充分预判,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各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披露数量与相关部门核定数量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交易保证金。特别提醒,未勘验的意向受让方视为对本次转让标的物实际情况已确认。 6.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预付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扣除保证金、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7. (略) 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 (略) 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 (略) 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 (略) 不承担任何责任。 8.以上标的物情况说明(图片等)仅供参考,不排除有未知事项及瑕疵的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已告知的瑕疵),转让方及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受让方参与竞买,即表明受让方愿意按照转让标的实际状况竞买,受让方应充分考虑瑕疵风险因素及其他综合因素,慎重竞买。 9.受让方在办理标的交割手续前,须向转让方指定账户缴纳3200元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按照转让方要求采伐、生产、调运完毕后由转让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10.签订合同时,受让方须携带下列材料(有效原件及复印件): ①自然人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②木材加工企业或其它法人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书、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企业代码证。若受让方不具备木材生产、加工、销售经营范围或经营能力,可委托具备木材生产、加工、销售的经营范围或经营能力的企业承揽。 11.受让方需保证提供的证明(复印件)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若伪造证明材料的,则视为违约,由此产生的所有相应法律责任、经济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