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报废别克车一辆
浙江师范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报废别克车一辆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金 (略) 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名称 | 浙江师范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报废别克车一辆 | ||
资产来源 | 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 |
其他 | 待处置报废奔驰车一辆,使用年限较长,无修复利用价值,具体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 | ||
其他披露内容 | 一、公告挂牌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二、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人,则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约定的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方。 三、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受让方。 四、公告披露的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参数仅供参考,具体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标的按现状处置,不保证其原用途完整、有效,转让方不负责提供标的相关随机文件、备件、工具、材质报告、售后质保或不保证提供的资料及备件的齐全性等,如受让方按原用途使用造成危险或出现安全事故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五、信息披露期间,意向方可到标的存放所在地进行实地看样。意向方线上报名时需同时提供实地勘察证明,如无此证明,视同对本次标的资产实际转让范围及相对应的实物现状均已认可及确认。 六、标的现场看样具体时间为:看样地点:浙师大国际交流中心;看样时间:披露公告期内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 ;看样联系人:范老师*。 |
转让方名称 | 浙江师范大学 (略) | ||
注册地 | (略) 婺 (略) 1号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500 |
交易条件 | 计价方式 | 总价 | |
转让底价(万元) | 0.395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价款支付方式 | 《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交纳2000元保证金至指定账户(户名:金 (略) ,开户行:工行金华开发区支行,账号:*9644), (略) 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拆解保证金。 二、受让方必须在成交之日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三、受让方必须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付清成交款。 四、本项目拆解提货履约/安全风险保证金为人民币2000元,受让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户名:浙江师范大学 (略) ,账号:*1922,开户银行:工行金华浙师大支行)。受让方应根据与转让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要求完成标的资产的提取、清运并办理好汽车报废手续,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由转让方无息退还拆解提货履约/安全风险保证金。因受让方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违约、施工安全事故等引起相关赔偿责任,拆解保证金优先用于相关赔偿。余额不足2000元的,受让方应当在1日内(拆解完成前)补足。 五、受让方必须在付清成交款及拆解提货履约/安全风险保证金之日后15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证件与转让方办理移交手续、完成报废拆解程序并向转让方出具报废凭证。 六、受让方须在成交后按报废机动车回收程序将标的车辆进行回收拆解,自行完成相应的审批及备案工作,在此期间不得使用。 七、如因不可抗力或政策等因素,标的在成交后无法按期完成移交、拆解及清运等,转让方有权中止或延期进行移交,拆解提取工期相应顺延。在此期间,成交标的由受让方自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及损失。 八、受让方不得在现场对标的物进行拆解,需用拖车对整车进行提取运输,并接受转让方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九、受让方在拆解作业中涉及某种特殊作业时无相应资质的,应委托具有对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及回收作业,经转让方审核备案同意后方可实施。 十、受让方对标的进行拆解、提取及搬运作业,须严格遵照《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等规范要求,提取标的时涉及的拆解、过磅、搬运、装卸、运输等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拆解提取过程中造成转让方或第三人设施设备损毁、发生人身伤害等安全事故的,一切法律、安全及经济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和金华产权概不负责。 十一、受让方提取标的结束后,须将标的存放现场垃圾清理干净。 十二、产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包括组织人服务费、所涉及的相关税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由转、受让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十三、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均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完成后*方将向*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税率3%,一切以*方实际开具税票时的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 ||
展示时间 | 挂牌公告期(工作日)上午9:00-11:00止,下午14:00-16:00 | ||
展示地点 | 浙师大国际交流中心 | ||
联系人姓名 | 范老师 | ||
联系人电话 |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应当符合相应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0.20 |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线上;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
项目附件 | 公示附件 | 1.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docx 、 2.实地勘察证明.docx 、 3.竞买和承诺及规则须知.doc 、 4.特别事项约定.docx 、 5.资产交易合同(样稿).docx 、 6.法人授权委托书(意向方).docx |
材料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叶女士 | 电话 | 0579-* |
手机 | * |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略) 婺城区八一南街387号八楼 | 网址 | ||
转让方 | 联系人 | 范老师 | 电话 |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网址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金 (略) 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名称 | 浙江师范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报废别克车一辆 | ||
资产来源 | 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 |
其他 | 待处置报废奔驰车一辆,使用年限较长,无修复利用价值,具体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 | ||
其他披露内容 | 一、公告挂牌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二、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人,则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约定的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方。 三、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受让方。 四、公告披露的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参数仅供参考,具体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标的按现状处置,不保证其原用途完整、有效,转让方不负责提供标的相关随机文件、备件、工具、材质报告、售后质保或不保证提供的资料及备件的齐全性等,如受让方按原用途使用造成危险或出现安全事故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五、信息披露期间,意向方可到标的存放所在地进行实地看样。意向方线上报名时需同时提供实地勘察证明,如无此证明,视同对本次标的资产实际转让范围及相对应的实物现状均已认可及确认。 六、标的现场看样具体时间为:看样地点:浙师大国际交流中心;看样时间:披露公告期内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 ;看样联系人:范老师*。 |
转让方名称 | 浙江师范大学 (略) | ||
注册地 | (略) 婺 (略) 1号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500 |
交易条件 | 计价方式 | 总价 | |
转让底价(万元) | 0.395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价款支付方式 | 《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交纳2000元保证金至指定账户(户名:金 (略) ,开户行:工行金华开发区支行,账号:*9644), (略) 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拆解保证金。 二、受让方必须在成交之日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三、受让方必须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付清成交款。 四、本项目拆解提货履约/安全风险保证金为人民币2000元,受让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户名:浙江师范大学 (略) ,账号:*1922,开户银行:工行金华浙师大支行)。受让方应根据与转让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要求完成标的资产的提取、清运并办理好汽车报废手续,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由转让方无息退还拆解提货履约/安全风险保证金。因受让方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违约、施工安全事故等引起相关赔偿责任,拆解保证金优先用于相关赔偿。余额不足2000元的,受让方应当在1日内(拆解完成前)补足。 五、受让方必须在付清成交款及拆解提货履约/安全风险保证金之日后15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证件与转让方办理移交手续、完成报废拆解程序并向转让方出具报废凭证。 六、受让方须在成交后按报废机动车回收程序将标的车辆进行回收拆解,自行完成相应的审批及备案工作,在此期间不得使用。 七、如因不可抗力或政策等因素,标的在成交后无法按期完成移交、拆解及清运等,转让方有权中止或延期进行移交,拆解提取工期相应顺延。在此期间,成交标的由受让方自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及损失。 八、受让方不得在现场对标的物进行拆解,需用拖车对整车进行提取运输,并接受转让方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九、受让方在拆解作业中涉及某种特殊作业时无相应资质的,应委托具有对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及回收作业,经转让方审核备案同意后方可实施。 十、受让方对标的进行拆解、提取及搬运作业,须严格遵照《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等规范要求,提取标的时涉及的拆解、过磅、搬运、装卸、运输等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拆解提取过程中造成转让方或第三人设施设备损毁、发生人身伤害等安全事故的,一切法律、安全及经济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和金华产权概不负责。 十一、受让方提取标的结束后,须将标的存放现场垃圾清理干净。 十二、产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包括组织人服务费、所涉及的相关税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由转、受让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十三、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均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完成后*方将向*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税率3%,一切以*方实际开具税票时的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 ||
展示时间 | 挂牌公告期(工作日)上午9:00-11:00止,下午14:00-16:00 | ||
展示地点 | 浙师大国际交流中心 | ||
联系人姓名 | 范老师 | ||
联系人电话 |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应当符合相应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0.20 |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线上;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
项目附件 | 公示附件 | 1.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docx 、 2.实地勘察证明.docx 、 3.竞买和承诺及规则须知.doc 、 4.特别事项约定.docx 、 5.资产交易合同(样稿).docx 、 6.法人授权委托书(意向方).docx |
材料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叶女士 | 电话 | 05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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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略) 婺城区八一南街387号八楼 | 网址 | ||
转让方 | 联系人 | 范老师 | 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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