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农商银行持有的独山县麻尾镇新街中小学路口房屋整体转让项目
独山农商银行持有的独山县麻尾镇新街中小学路口房屋整体转让项目
标的名称 | 独山农商银行持有的独山县麻尾镇新街中小学路口房屋整体转让项目 | |||||||
标的类别 | 抵债资产 | 挂牌底价(元) | 580 万元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年3月15 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年3月 28 日 | |||||
挂牌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发布渠道名称 | 贵州阳光产权交 (略) 站 | |||||
一、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贵州独山农村 (略) | ||||||
注册地(住所)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麻万镇经济开发区毋敛大道东侧 | |||||||
法定代表人 | 刘平燕 |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 |||||||
机构类型(经济性质) | (略) ( (略)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638 | |||||||
资产转让决策情况 | 批准单位名称 | 贵州独山农村 (略) | ||||||
决议或决策类型 | □批复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 □其他 风险管理委员会 | |||||||
审议或批复情况 | 根据贵州独山农村 (略) 于2024年3月12日召开的独山农商银行经营层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同意 (略) 口抵债资产建议处置定价*元,在贵州阳 (略) 公开挂牌转让。 | |||||||
二、标的简况 | ||||||||
资产公告信息 | 资产描述 | 根据贵州省独 (略) 做出的(2023)黔2726执81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执行人名下位于独山县麻尾镇新 (略) 口的商住房[权证号:*,建筑面积2211.4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独府国用(2014)第*号,使用权面积771.5平方米],抵偿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独山农商行相应款项;前述财产权自裁定送达接受以物抵债的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 | ||||||
不动产 | 权证编号 | * | ||||||
资产位置 | 独山县麻尾镇新 (略) 口 | |||||||
建筑面积 | 2211.44平方米 | |||||||
资产性质 | 商业 | |||||||
资产使用现状 | 租赁 |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 | □是 t否 | |||||||
资产评估情况(如有) | 评估机构 | / | ||||||
核准(备案)机构 | /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
评估基准日 |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 | |||||||
重要信息披露 | 1.上述资产处于租赁状态,租期10年,从2018年5月20号至2028年5月20号,资产其他具体情况请自行联系贵州独山农村 (略) 负责人了解。 2.买受双方各自承担过户产生的相关税、费。 3.本项目存在的风险及瑕疵请受让申请方与项目负责人联系查看相关资料,自行对该项目情况进行尽职调查,自行评判购买风险; | |||||||
三、交易条件及交易保证金设定 | ||||||||
交易相关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清全款 | ||||||
转让条件 | 1.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转让方会对受让申请方实施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受让申请方可详细查阅有关备查资料,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审慎的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担保情况等方面的瑕疵等为由拒签《资产转让合同》或拒付交易服务费,否则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 |||||||
2.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受让申请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可扣除受让方或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即在挂牌底价基础上进行自主报价:a受让申请方未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其原因未签订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即为竞买人:a竞买人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竞买人未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规定按时提交竞价文件的;c在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有效报价的;d竞买人通过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交易合同的;(3)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 ||||||||
3.资产转让所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 | ||||||||
4.在转让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再实现全部资产交割。 | ||||||||
5.受让方的受让资格确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需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 | ||||||||
6.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在 5 个工作日支付交易价款。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受让申请方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供三证合一的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 |||||||
2.受让申请方不得为:与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及担保人、债务人实际控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 (略) 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国有企业债务人。) | ||||||||
是否允许联合体受让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缴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交纳金额 | *元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有效期内(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 | |||||||
交易保证金交纳账户 | 开户行:贵州独山农村 (略) 户名:独山农商银行资产处置账户 账号:** (联行号:*)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方式 | 银行汇款、网银转账(以上述贵州独山农村 (略) 账户到账时间为准) | |||||||
交易保证金交纳相关事项 | 1.受让申请方按标的挂牌公告的约定金额交纳保证金至贵州独山农村 (略) 指定账户,即视为受让申请方接受标的的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底价受让交易标的承诺的确认。 2.出现下列情形受让申请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1)转让方对受让申请方实质性审查后未达到受让申请方条件或参加竞价未能成功; (2)监管部门认为其他应退还保证金的行为。 除以上情形外,受让申请方按规定交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受让申请方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的,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转让方书面审核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 (略) 返还。 3.贵州独山农村 (略) 只对受让申请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负有保管义务,任何情况下均不负支付利息及所产生收益的责任;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不对受让申请方交纳保证金后的交易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受让申请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暂扣其所交纳保证金,作为今后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即在挂牌底价基础上进行自主报价:a受让申请方未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其原因未签订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即为竞买人:a竞买人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竞买人未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规定按时提交竞价文件的;c在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有效报价的;d竞买人通过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交易合同的;(3)其他中途无故退出交易程序的情形;(4)在交易过程中恶意串通或恶意竞价,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5.贵州独山农村 (略) 作出暂扣保证金决定,该保证金由贵州独山农村 (略) 暂行保管,待资产持有人凭相关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并通过司法执行程序向贵州独山农村 (略) 申请协助执行裁决要求支付补偿金时,贵州独山农村 (略) 将按照有效判决或裁定执行。6.资产持有人应于贵州独山农村 (略) 作出暂扣保证金之日起,两年内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请( (略) 提起诉讼或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并将有关部门的受理意见以书面报至贵州独山农村 (略) ,贵州独山农村 (略) 将继续保管该保证金直至司法机构作出判决或裁定,以有利于资产持有人对其损失的追偿;若资产持有人怠于行使权利,贵州独山农村 (略) 暂行保管保证金的责任随之消灭,并依受让申请方的申请将扣除该标的应交纳的服务费后的剩余保证金依法退还受让申请方。 7.受让申请方经竞价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易保证金全部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资产转让合同》签订后,如受让方未向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则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先行抵扣交易服务费(保证金不足的需先行补足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直接转为项目交易价款。 | |||||||
交易服务费相关 | 缴纳时间 | 受让方自资格确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缴纳 | ||||||
缴纳账户 | 户名:贵州阳 (略) 账号:** 开户行:贵阳农村 (略) (联行号 *) | |||||||
四、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若未征集到受让申请方 | ( )A.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 | |||||||
( √)B.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 ||||||||
( )C.终止挂牌。 | ||||||||
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 | ( √ )A.在挂牌底价的基础上协议交易。 | |||||||
( )B.补登公告7个工作日后,若无新的受让申请方,采取协议交易 | ||||||||
挂牌期满后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 | (√ )A.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B.选择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C.选择综合评议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D.选择其他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 ||||||||
网络竞价规则 | 1.竞价起始价不得低于挂牌底价。 | |||||||
2.加价幅度为*元或*元的整数倍。 | ||||||||
3.各竞价人即通过自备终端开始连续报价,每个竞价人的每次报价须在300秒内完成。 | ||||||||
最终受让方受让资格确认 | 1.若本项目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以转让方出具的《受让方资格确认函》确认受让方。 | |||||||
2.若本项目征集到2个及2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以网络竞价结束后的《成交结果通知书》确认受让方。 | ||||||||
五、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委托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我方持有的转让标的对外公开挂牌转让,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就本次确认的内容 (略) 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的转让信息并组织实施交易。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做如下承诺: | ||||||||
1.本次资产转让的相关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 ||||||||
2.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 ||||||||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确认表》及附件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的相关交易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 ||||||||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六、受让申请方享有的权利及义务 | ||||||||
受让申请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转让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受让申请方负有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商业机密进行保密; (3)经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的项目,未经同意,不得与转让方私下达成交易。 | ||||||||
七、附注: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交退有关须知 | ||||||||
1.出现下列情形受让申请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1)转让方或监管机构明确交易方式及受让方的致函送达本所起4个月仍未组织项目交易; (2)转让方对受让申请方实质性审查后未达到受让申请方条件或参加竞价未能成功; (3)监管部门认为其他应退还保证金的行为。 除以上情形外,受让申请方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 2.受让申请方存在下列行为的,本所将不予退还其所缴纳保证金: (1)中途无故退出交易程序的; (2)在交易过程中恶意串通或恶意竞价,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的,本所将与资产持有人进行协商。 3.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该保证金由本所暂行保管,待资产持有人凭相关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并通过司法执行程序向本所申请协助执行裁决要求支付补偿金时,我所将按照有效判决或裁定执行。 4.资产持有人应于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之日起,两年内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请( (略) 提起诉讼或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并将有关部门的受理意见以书面报至本所,本所将继续保管该保证金直至司法机构作出判决或裁定,以有利于资产持有人对其损失的追偿;若资产持有人怠于行使权利,本所暂行保管保证金的责任随之消灭,并依受让申请方的申请将扣除该标的应交纳的服务费后的剩余保证金依法退还受让申请方。 在交易过程中,如出现以上情况,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遵照本须知进行办理。上述条款将在受让申请方进行报名登记时予以书面告知,本所不对退还保证金的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 ||||||||
转让方联系人:张经理 联系电话:* | ||||||||
项目联系人: 王经理 联系电话:* |
标的名称 | 独山农商银行持有的独山县麻尾镇新街中小学路口房屋整体转让项目 | |||||||
标的类别 | 抵债资产 | 挂牌底价(元) | 580 万元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年3月15 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年3月 28 日 | |||||
挂牌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发布渠道名称 | 贵州阳光产权交 (略) 站 | |||||
一、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贵州独山农村 (略) | ||||||
注册地(住所)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麻万镇经济开发区毋敛大道东侧 | |||||||
法定代表人 | 刘平燕 |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 |||||||
机构类型(经济性质) | (略) ( (略)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638 | |||||||
资产转让决策情况 | 批准单位名称 | 贵州独山农村 (略) | ||||||
决议或决策类型 | □批复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 □其他 风险管理委员会 | |||||||
审议或批复情况 | 根据贵州独山农村 (略) 于2024年3月12日召开的独山农商银行经营层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同意 (略) 口抵债资产建议处置定价*元,在贵州阳 (略) 公开挂牌转让。 | |||||||
二、标的简况 | ||||||||
资产公告信息 | 资产描述 | 根据贵州省独 (略) 做出的(2023)黔2726执81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执行人名下位于独山县麻尾镇新 (略) 口的商住房[权证号:*,建筑面积2211.4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独府国用(2014)第*号,使用权面积771.5平方米],抵偿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独山农商行相应款项;前述财产权自裁定送达接受以物抵债的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 | ||||||
不动产 | 权证编号 | * | ||||||
资产位置 | 独山县麻尾镇新 (略) 口 | |||||||
建筑面积 | 2211.44平方米 | |||||||
资产性质 | 商业 | |||||||
资产使用现状 | 租赁 |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 | □是 t否 | |||||||
资产评估情况(如有) | 评估机构 | / | ||||||
核准(备案)机构 | /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
评估基准日 |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 | |||||||
重要信息披露 | 1.上述资产处于租赁状态,租期10年,从2018年5月20号至2028年5月20号,资产其他具体情况请自行联系贵州独山农村 (略) 负责人了解。 2.买受双方各自承担过户产生的相关税、费。 3.本项目存在的风险及瑕疵请受让申请方与项目负责人联系查看相关资料,自行对该项目情况进行尽职调查,自行评判购买风险; | |||||||
三、交易条件及交易保证金设定 | ||||||||
交易相关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清全款 | ||||||
转让条件 | 1.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转让方会对受让申请方实施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受让申请方可详细查阅有关备查资料,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审慎的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担保情况等方面的瑕疵等为由拒签《资产转让合同》或拒付交易服务费,否则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 |||||||
2.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受让申请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可扣除受让方或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即在挂牌底价基础上进行自主报价:a受让申请方未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其原因未签订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即为竞买人:a竞买人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竞买人未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规定按时提交竞价文件的;c在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有效报价的;d竞买人通过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交易合同的;(3)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 ||||||||
3.资产转让所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 | ||||||||
4.在转让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再实现全部资产交割。 | ||||||||
5.受让方的受让资格确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需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 | ||||||||
6.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在 5 个工作日支付交易价款。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受让申请方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供三证合一的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 |||||||
2.受让申请方不得为:与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及担保人、债务人实际控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 (略) 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国有企业债务人。) | ||||||||
是否允许联合体受让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缴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交纳金额 | *元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有效期内(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 | |||||||
交易保证金交纳账户 | 开户行:贵州独山农村 (略) 户名:独山农商银行资产处置账户 账号:** (联行号:*)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方式 | 银行汇款、网银转账(以上述贵州独山农村 (略) 账户到账时间为准) | |||||||
交易保证金交纳相关事项 | 1.受让申请方按标的挂牌公告的约定金额交纳保证金至贵州独山农村 (略) 指定账户,即视为受让申请方接受标的的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底价受让交易标的承诺的确认。 2.出现下列情形受让申请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1)转让方对受让申请方实质性审查后未达到受让申请方条件或参加竞价未能成功; (2)监管部门认为其他应退还保证金的行为。 除以上情形外,受让申请方按规定交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受让申请方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的,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转让方书面审核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 (略) 返还。 3.贵州独山农村 (略) 只对受让申请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负有保管义务,任何情况下均不负支付利息及所产生收益的责任;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不对受让申请方交纳保证金后的交易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受让申请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暂扣其所交纳保证金,作为今后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即在挂牌底价基础上进行自主报价:a受让申请方未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其原因未签订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即为竞买人:a竞买人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竞买人未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规定按时提交竞价文件的;c在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有效报价的;d竞买人通过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交易合同的;(3)其他中途无故退出交易程序的情形;(4)在交易过程中恶意串通或恶意竞价,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5.贵州独山农村 (略) 作出暂扣保证金决定,该保证金由贵州独山农村 (略) 暂行保管,待资产持有人凭相关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并通过司法执行程序向贵州独山农村 (略) 申请协助执行裁决要求支付补偿金时,贵州独山农村 (略) 将按照有效判决或裁定执行。6.资产持有人应于贵州独山农村 (略) 作出暂扣保证金之日起,两年内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请( (略) 提起诉讼或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并将有关部门的受理意见以书面报至贵州独山农村 (略) ,贵州独山农村 (略) 将继续保管该保证金直至司法机构作出判决或裁定,以有利于资产持有人对其损失的追偿;若资产持有人怠于行使权利,贵州独山农村 (略) 暂行保管保证金的责任随之消灭,并依受让申请方的申请将扣除该标的应交纳的服务费后的剩余保证金依法退还受让申请方。 7.受让申请方经竞价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易保证金全部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资产转让合同》签订后,如受让方未向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则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先行抵扣交易服务费(保证金不足的需先行补足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直接转为项目交易价款。 | |||||||
交易服务费相关 | 缴纳时间 | 受让方自资格确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缴纳 | ||||||
缴纳账户 | 户名:贵州阳 (略) 账号:** 开户行:贵阳农村 (略) (联行号 *) | |||||||
四、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若未征集到受让申请方 | ( )A.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 | |||||||
( √)B.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 ||||||||
( )C.终止挂牌。 | ||||||||
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 | ( √ )A.在挂牌底价的基础上协议交易。 | |||||||
( )B.补登公告7个工作日后,若无新的受让申请方,采取协议交易 | ||||||||
挂牌期满后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 | (√ )A.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B.选择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C.选择综合评议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D.选择其他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 ||||||||
网络竞价规则 | 1.竞价起始价不得低于挂牌底价。 | |||||||
2.加价幅度为*元或*元的整数倍。 | ||||||||
3.各竞价人即通过自备终端开始连续报价,每个竞价人的每次报价须在300秒内完成。 | ||||||||
最终受让方受让资格确认 | 1.若本项目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以转让方出具的《受让方资格确认函》确认受让方。 | |||||||
2.若本项目征集到2个及2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以网络竞价结束后的《成交结果通知书》确认受让方。 | ||||||||
五、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委托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我方持有的转让标的对外公开挂牌转让,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就本次确认的内容 (略) 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的转让信息并组织实施交易。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做如下承诺: | ||||||||
1.本次资产转让的相关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 ||||||||
2.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 ||||||||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确认表》及附件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的相关交易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 ||||||||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六、受让申请方享有的权利及义务 | ||||||||
受让申请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转让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受让申请方负有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商业机密进行保密; (3)经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的项目,未经同意,不得与转让方私下达成交易。 | ||||||||
七、附注: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交退有关须知 | ||||||||
1.出现下列情形受让申请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1)转让方或监管机构明确交易方式及受让方的致函送达本所起4个月仍未组织项目交易; (2)转让方对受让申请方实质性审查后未达到受让申请方条件或参加竞价未能成功; (3)监管部门认为其他应退还保证金的行为。 除以上情形外,受让申请方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 2.受让申请方存在下列行为的,本所将不予退还其所缴纳保证金: (1)中途无故退出交易程序的; (2)在交易过程中恶意串通或恶意竞价,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的,本所将与资产持有人进行协商。 3.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该保证金由本所暂行保管,待资产持有人凭相关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并通过司法执行程序向本所申请协助执行裁决要求支付补偿金时,我所将按照有效判决或裁定执行。 4.资产持有人应于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之日起,两年内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请( (略) 提起诉讼或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并将有关部门的受理意见以书面报至本所,本所将继续保管该保证金直至司法机构作出判决或裁定,以有利于资产持有人对其损失的追偿;若资产持有人怠于行使权利,本所暂行保管保证金的责任随之消灭,并依受让申请方的申请将扣除该标的应交纳的服务费后的剩余保证金依法退还受让申请方。 在交易过程中,如出现以上情况,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遵照本须知进行办理。上述条款将在受让申请方进行报名登记时予以书面告知,本所不对退还保证金的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 ||||||||
转让方联系人:张经理 联系电话:* | ||||||||
项目联系人: 王经理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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