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运输总公司持有的33笔不良债权
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运输总公司持有的33笔不良债权
标的名称 | 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运输总公司持有的33笔不良债权 | ||
项目编号 | GR2024CQ* | 转让底价 | 2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3-18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3-29 |
标的所在地区 | (略) >市辖区>渝北区 | 资产类别 | 债权 |
标的描述 | 标的是中国石油集团 (略) (略) 持有的不良债权,债权总额共计*.35元,其中包含已经计提坏账的*.72元,未计提坏账的*.63元,共33笔,详见《债权明细表》,本次打包转让。 | ||
转让底价(万元) | 2 万元 | ||
债务人 | 详见《债权明细表》 | 债权本金金额 | 万元 |
累计欠息 | 万元 | 本息合计 | 万元 |
担保情况 | 无 | ||
评估报告文号 | 金度[2023]资评510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3-09-20 | ||
重要信息披露 | 据《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石油集团 (略) (略) 不良债权清理之法律意见书》: 1.本次打包转让的不良债权:(1)全部都没有交易相关的书面合同;(2)全部都没有债权结算文件;(3)全部都没有债权催收证据;(4)全都是经催收无果的债权。 2.除中国石油集团 (略) (略) 2015年12月24日开具给成都 (略) 的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显示时间是2015年以外,其余都是2007年以前的债权,全部都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3.本次打包转让的不良债权中自然人债务人部分缺乏证明存在债权的基础证据。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罗峰 |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名称 | (略) | |||
行为批准机构 | 中国石油集团 (略) (略) | |||
评估备案机构 | 不涉及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标的是中国石油集团 (略) (略) 持有的不良债权,本次打包转让。债权总额共计*.35元,其中包含已经计提坏账的*.72元,未计提坏账的*.63元,共33笔,详见《债权明细表》。转让方已就上述债权与中国石油集团 (略) (略) 签订信托合同。 2.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 (略) 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3.若信息披露期间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信息披露期间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4.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5.意向受让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有关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本次转让的债权(1)全部都没有交易相关的书面合同;(2)全部都没有债权结算文件;(3)全部都没有债权催收证据;(4)全都是经催收无果的债权;(5)部分债权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6)自然人债务人部分缺乏证明存在债权的基础证据;(7)本项目债权金额数据未取得债务人的书面确认;(8)债务人的偿还能力;(9)债权的回收风险;(10)债务人可能存在其他未知债务纠纷或诉讼等)】及有关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行业监管规定、关联交易限制等),若决定受让,须在报名时承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转让标的均以实物现状交验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6.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7.本次所转让债权成交后可能产生一切税、费(含转、受让双方应当向重庆联交所支付的费用等)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重庆联交所收费标准详见http://** 8.项目备查资料:《债权明细表》、资产评估报告、《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石油集团 (略) (略) 不良债权清理之法律意见书》、《昆仑信托·渝服二号服务信托信托合同》。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0.5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金秋 | 联系电话 | 023-* |
标的名称 | 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运输总公司持有的33笔不良债权 | ||
项目编号 | GR2024CQ* | 转让底价 | 2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3-18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3-29 |
标的所在地区 | (略) >市辖区>渝北区 | 资产类别 | 债权 |
标的描述 | 标的是中国石油集团 (略) (略) 持有的不良债权,债权总额共计*.35元,其中包含已经计提坏账的*.72元,未计提坏账的*.63元,共33笔,详见《债权明细表》,本次打包转让。 | ||
转让底价(万元) | 2 万元 | ||
债务人 | 详见《债权明细表》 | 债权本金金额 | 万元 |
累计欠息 | 万元 | 本息合计 | 万元 |
担保情况 | 无 | ||
评估报告文号 | 金度[2023]资评510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3-09-20 | ||
重要信息披露 | 据《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石油集团 (略) (略) 不良债权清理之法律意见书》: 1.本次打包转让的不良债权:(1)全部都没有交易相关的书面合同;(2)全部都没有债权结算文件;(3)全部都没有债权催收证据;(4)全都是经催收无果的债权。 2.除中国石油集团 (略) (略) 2015年12月24日开具给成都 (略) 的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显示时间是2015年以外,其余都是2007年以前的债权,全部都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3.本次打包转让的不良债权中自然人债务人部分缺乏证明存在债权的基础证据。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罗峰 |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名称 | (略) | |||
行为批准机构 | 中国石油集团 (略) (略) | |||
评估备案机构 | 不涉及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标的是中国石油集团 (略) (略) 持有的不良债权,本次打包转让。债权总额共计*.35元,其中包含已经计提坏账的*.72元,未计提坏账的*.63元,共33笔,详见《债权明细表》。转让方已就上述债权与中国石油集团 (略) (略) 签订信托合同。 2.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 (略) 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3.若信息披露期间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信息披露期间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4.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5.意向受让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有关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本次转让的债权(1)全部都没有交易相关的书面合同;(2)全部都没有债权结算文件;(3)全部都没有债权催收证据;(4)全都是经催收无果的债权;(5)部分债权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6)自然人债务人部分缺乏证明存在债权的基础证据;(7)本项目债权金额数据未取得债务人的书面确认;(8)债务人的偿还能力;(9)债权的回收风险;(10)债务人可能存在其他未知债务纠纷或诉讼等)】及有关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行业监管规定、关联交易限制等),若决定受让,须在报名时承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转让标的均以实物现状交验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6.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7.本次所转让债权成交后可能产生一切税、费(含转、受让双方应当向重庆联交所支付的费用等)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重庆联交所收费标准详见http://** 8.项目备查资料:《债权明细表》、资产评估报告、《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石油集团 (略) (略) 不良债权清理之法律意见书》、《昆仑信托·渝服二号服务信托信托合同》。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0.5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金秋 | 联系电话 | 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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