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吉实益田置业有限公司等38户不良资产包或长春吉实益田置业有限公司等37户不良资产包转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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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吉实益田置业有限公司等38户不良资产包或长春吉实益田置业有限公司等37户不良资产包转让公告

?? (略) 银通前海金融 (略) (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转让方委托发布本转让公告,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符合转让方要求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在本公告有效期内向交易中心提交意向申请资料并完成意向登记。

??交易中心仅基于转让方所提供的信息发布本公告,本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由转让方承担责任。本公告的内容不构成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投资(受让)价值以及投资(受让)安全性的判断和保证。

??特别提示:本次标的资产的转让包含两种转让方式:方式1为转让“长春 (略) 等38户不良资产包”(简称标的资产1);方式2为转让“长春 (略) 等37户不良资产包”(简称标的资产2)。标的资产2不包含标的资产1中的 (略) 一户债权。
若标的资产1转让不成交(即,意向受让方最高报价未达到标的资产1保留价的)则转让标的资产2。最终成交时,交易中心出具的成交结果确认书中所载的标的资产名称以最终成交的标的资产为准。

标的资产情况

项目编号

YTQH*

标的资产名称

长春 (略) 等38户不良资产包(或长春 (略) 等37户不良资产包)

标的资产种类

债权

标的资产金额

基准日

2023-04-11

标的资产总额(元)

详见“标的资产其他披露的内容”。

债权本金(元)

详见“标的资产其他披露的内容”。 其他:详见“标的资产其他披露的内容”。

标的资产所在地

(略) 、 (略) 、 (略)

标的资产数量

标的资产1:38户;标的资产2:37户。

标的资产状态

见《长春 (略) 等38户不良资产包债权明细表》、《长春 (略) 等37户不良资产包债权明细表》。

涉及的抵押、担保及其他情况

见《长春 (略) 等38户不良资产包债权明细表》、《长春 (略) 等37户不良资产包债权明细表》。

标的资产

评估情况

资产评估机构

-

评估基准日

-

评估价格(元)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所

-

标的资产其他

披露的内容

特别提示:本次标的资产的转让包含两种转让方式:方式1为转让“长春 (略) 等38户不良资产包”(简称标的资产1);方式2为转让“长春 (略) 等37户不良资产包”(简称标的资产2)。标的资产2不包含标的资产1中的 (略) 一户债权。
若标的资产1转让不成交(即,意向受让方最高报价未达到标的资产1保留价的)则转让标的资产2。最终成交时,交易中心出具的成交结果确认书中所载的标的资产名称以最终成交的标的资产为准。
其中:标的资产1截至基准日2023年4月11日,长春 (略) 等38户不良资产包总金额为人民币3,957,*,其中:本金人民币2,297,*,利息人民币1,652,*,代垫费用人民币7,*,具体转让债权金额以交割之日为准; 标的资产2截至基准日2023年4月11日,长春 (略) 等37户不良资产包总金额为人民币2,672,*,其中:本金人民币1,597,*,利息人民币1,068,*,代垫费用人民币7,*,具体转让债权金额以交割之日为准。

挂牌信息及交易条件

挂牌信息

挂牌开始时间

2024-03-18

挂牌结束时间

2024-03-27

公告期时长

10个自然日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方

信息发布终结

交易方式

特别提示:本次标的资产的转让包含两种转让方式:方式1为转让“长春 (略) 等38户不良资产包”(简称标的资产1);方式2为转让“长春 (略) 等37户不良资产包”(简称标的资产2)。标的资产2不包含标的资产1中的 (略) 一户债权。
若标的资产1转让不成交(即,意向受让方最高报价未达到标的资产1保留价的)则转让标的资产2。最终成交时,交易中心出具的成交结果确认书中所载的标的资产名称以最终成交的标的资产为准。
挂牌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须向交易中心提交意向受让申请,由于本次标的资产转让包含两种转让方式,因此意向方提交意向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明确转让方式的选择(可选择参与标的资产1或标的资产2的意向受让申请,亦可同时参与标的资产1和标的资产2的意向受让申请)。
若标的资产1和标的资产2均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交易中心分别就标的资产1、标的资 (略) 络竞价(一次报价)。意向受 (略) 络竞价期间分别在竞价系统中完成报价。标的资产1、标的 (略) 络竞价均结束后,交易中心将对标的资产1、标的资产2依次开标。若标的资产1的最高报价不低于保留价,则直接成交,该最高报价方将直接确定为最终受让方,标的资产2将不再开标,同时,标的资产2相应的报价也全部作废。若标的资产1的最高报价低于保留价,则对标的资产2进行开标,若标的资产2最高报价不低于保留价,则直接成交,否则不成交,挂牌结束。但转让方有权选择与标的资产2的最高报价方议价,是否成交以转让方审批结论为准。
若仅有标的资产1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则交易中心仅对标的资 (略) 络竞价(一次报价), (略) 络竞价(一次报价)产生最高报价方,且最高报价不低于挂牌保留价的意向受让方确定为标的资产1的最终受让方;若意向受让方的最高报价低于挂牌保留价,则不成交,挂牌结束。
若仅有标的资产2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则交易中心仅对标的资 (略) 络竞价(一次报价), (略) 络竞价(一次报价)产生最高报价方,且最高报价不低于挂牌保留价的意向受让方确定为标的资产2的最终受让方;若意向受让方的最高报价低于挂牌保留价,则不成交,挂牌结束。但转让方有权选择与标的资产2的最高报价方议价,是否成交以转让方审批结论为准。

交易条件

是否有保留价

有保留价

是否要求意向方报名时报价

保证金设定

是否缴纳保证金

保证金金额(元)

-

保证金缴纳时间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成交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认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债权收购协议》,支付方式以双方签署的《债权收购协议》约定为准。

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为 (略) 。
2、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本项目标的资产1和标的资产2分别设有对应的保留价。
2、网络竞价(一次报价)拟于挂牌公告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由交易中心组织, (略) 络竞价(一次报价)时间及其他竞价要素以交 (略) (略) 络竞价公告为准。
3、意向受让方已对标的资产做了审慎、独立、全面的调查,在此基础上,意向受让方对是否受让标的资产已自主作出判断和决定,愿意自行承担因此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且不追索转让方。意向受让方的判断不依赖于转让方的任何介绍、陈述、声明、保证或推荐,独立地做出参与本次挂牌交易的决定。
4、本标的资产系不良资产,本次按照标的资产现状进行挂牌交易,本标的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若摘牌成功,意向受让方愿意接受并有能力承担标的所有实际的或可能产生的风险、瑕疵、义务以及责任。
5、如果意向受让方在成功摘牌后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转让方有权解除《债权收购协议》。意向受让方在成功摘牌后,如对标的资产进行部分处置,标的资产不再完整;或未按照法律规定对标的资产进行维护及催收,致使标的资产法律效力发生变化,受让方无权解除《债权收购协议》。
6、因上述瑕疵及风险涉及法律上的分析、结论不具有唯一性,转让方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意向受让方自行作出判断,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意向受让方应在购买前应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披露的项目瑕疵。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将按照转 (略) 银通前海金融 (略) (下称“银通前海”)公告的《债权收购协议》(草稿)进行签署,并按照《债权收购协议》要求付清交易价款。《债权收购协议》最终以转让方审批为准。

其他应披露的内容

1、项目债权金额仅供参考,转让方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债权的本金、利息、总额等具体债权金额最终以借款合同、生效裁判文书或其他法律文件确定的为准。
2、意向受让方根据转让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自行估计资产的回收可能性,独立地做出参与本次挂牌交易的决定,并未依赖转让方所做的任何声明或保证。
3、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公告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受让方受让债权后向债务人(承租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公告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
4、债权项下借款人(承租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5、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或已超过执行期限、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
6、债权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7、标的资产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查封财产无效、因被告人反诉而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涉诉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
8、债权项下担保权利存在未生效或无效等情形;担保协议可能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租赁物、担保物、抵债资产、查封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转让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债权事实上可能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
9、受让方受让债权后,对该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10、受让方受让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11、该债权可能存在职工安置、债务企业恶意转移财产等问题。

转让方名称

(略) 长春分行

附件

长春 (略) 等37户不良资产包债权明细表.pdf
长春 (略) 等38户不良资产包债权明细表.pdf
《债权收购协议》(草稿).docx

交易中心联系方式:

联系人: 陈女士,卢女士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略) 福田区深南大道2016号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大厦33楼

(略) 银通前海金融 (略)

2024年03月18日

,长春

?? (略) 银通前海金融 (略) (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转让方委托发布本转让公告,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符合转让方要求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在本公告有效期内向交易中心提交意向申请资料并完成意向登记。

??交易中心仅基于转让方所提供的信息发布本公告,本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由转让方承担责任。本公告的内容不构成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投资(受让)价值以及投资(受让)安全性的判断和保证。

??特别提示:本次标的资产的转让包含两种转让方式:方式1为转让“长春 (略) 等38户不良资产包”(简称标的资产1);方式2为转让“长春 (略) 等37户不良资产包”(简称标的资产2)。标的资产2不包含标的资产1中的 (略) 一户债权。
若标的资产1转让不成交(即,意向受让方最高报价未达到标的资产1保留价的)则转让标的资产2。最终成交时,交易中心出具的成交结果确认书中所载的标的资产名称以最终成交的标的资产为准。

标的资产情况

项目编号

YTQH*

标的资产名称

长春 (略) 等38户不良资产包(或长春 (略) 等37户不良资产包)

标的资产种类

债权

标的资产金额

基准日

2023-04-11

标的资产总额(元)

详见“标的资产其他披露的内容”。

债权本金(元)

详见“标的资产其他披露的内容”。 其他:详见“标的资产其他披露的内容”。

标的资产所在地

(略) 、 (略) 、 (略)

标的资产数量

标的资产1:38户;标的资产2:37户。

标的资产状态

见《长春 (略) 等38户不良资产包债权明细表》、《长春 (略) 等37户不良资产包债权明细表》。

涉及的抵押、担保及其他情况

见《长春 (略) 等38户不良资产包债权明细表》、《长春 (略) 等37户不良资产包债权明细表》。

标的资产

评估情况

资产评估机构

-

评估基准日

-

评估价格(元)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所

-

标的资产其他

披露的内容

特别提示:本次标的资产的转让包含两种转让方式:方式1为转让“长春 (略) 等38户不良资产包”(简称标的资产1);方式2为转让“长春 (略) 等37户不良资产包”(简称标的资产2)。标的资产2不包含标的资产1中的 (略) 一户债权。
若标的资产1转让不成交(即,意向受让方最高报价未达到标的资产1保留价的)则转让标的资产2。最终成交时,交易中心出具的成交结果确认书中所载的标的资产名称以最终成交的标的资产为准。
其中:标的资产1截至基准日2023年4月11日,长春 (略) 等38户不良资产包总金额为人民币3,957,*,其中:本金人民币2,297,*,利息人民币1,652,*,代垫费用人民币7,*,具体转让债权金额以交割之日为准; 标的资产2截至基准日2023年4月11日,长春 (略) 等37户不良资产包总金额为人民币2,672,*,其中:本金人民币1,597,*,利息人民币1,068,*,代垫费用人民币7,*,具体转让债权金额以交割之日为准。

挂牌信息及交易条件

挂牌信息

挂牌开始时间

2024-03-18

挂牌结束时间

2024-03-27

公告期时长

10个自然日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方

信息发布终结

交易方式

特别提示:本次标的资产的转让包含两种转让方式:方式1为转让“长春 (略) 等38户不良资产包”(简称标的资产1);方式2为转让“长春 (略) 等37户不良资产包”(简称标的资产2)。标的资产2不包含标的资产1中的 (略) 一户债权。
若标的资产1转让不成交(即,意向受让方最高报价未达到标的资产1保留价的)则转让标的资产2。最终成交时,交易中心出具的成交结果确认书中所载的标的资产名称以最终成交的标的资产为准。
挂牌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须向交易中心提交意向受让申请,由于本次标的资产转让包含两种转让方式,因此意向方提交意向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明确转让方式的选择(可选择参与标的资产1或标的资产2的意向受让申请,亦可同时参与标的资产1和标的资产2的意向受让申请)。
若标的资产1和标的资产2均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交易中心分别就标的资产1、标的资 (略) 络竞价(一次报价)。意向受 (略) 络竞价期间分别在竞价系统中完成报价。标的资产1、标的 (略) 络竞价均结束后,交易中心将对标的资产1、标的资产2依次开标。若标的资产1的最高报价不低于保留价,则直接成交,该最高报价方将直接确定为最终受让方,标的资产2将不再开标,同时,标的资产2相应的报价也全部作废。若标的资产1的最高报价低于保留价,则对标的资产2进行开标,若标的资产2最高报价不低于保留价,则直接成交,否则不成交,挂牌结束。但转让方有权选择与标的资产2的最高报价方议价,是否成交以转让方审批结论为准。
若仅有标的资产1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则交易中心仅对标的资 (略) 络竞价(一次报价), (略) 络竞价(一次报价)产生最高报价方,且最高报价不低于挂牌保留价的意向受让方确定为标的资产1的最终受让方;若意向受让方的最高报价低于挂牌保留价,则不成交,挂牌结束。
若仅有标的资产2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则交易中心仅对标的资 (略) 络竞价(一次报价), (略) 络竞价(一次报价)产生最高报价方,且最高报价不低于挂牌保留价的意向受让方确定为标的资产2的最终受让方;若意向受让方的最高报价低于挂牌保留价,则不成交,挂牌结束。但转让方有权选择与标的资产2的最高报价方议价,是否成交以转让方审批结论为准。

交易条件

是否有保留价

有保留价

是否要求意向方报名时报价

保证金设定

是否缴纳保证金

保证金金额(元)

-

保证金缴纳时间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成交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认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债权收购协议》,支付方式以双方签署的《债权收购协议》约定为准。

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为 (略) 。
2、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本项目标的资产1和标的资产2分别设有对应的保留价。
2、网络竞价(一次报价)拟于挂牌公告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由交易中心组织, (略) 络竞价(一次报价)时间及其他竞价要素以交 (略) (略) 络竞价公告为准。
3、意向受让方已对标的资产做了审慎、独立、全面的调查,在此基础上,意向受让方对是否受让标的资产已自主作出判断和决定,愿意自行承担因此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且不追索转让方。意向受让方的判断不依赖于转让方的任何介绍、陈述、声明、保证或推荐,独立地做出参与本次挂牌交易的决定。
4、本标的资产系不良资产,本次按照标的资产现状进行挂牌交易,本标的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若摘牌成功,意向受让方愿意接受并有能力承担标的所有实际的或可能产生的风险、瑕疵、义务以及责任。
5、如果意向受让方在成功摘牌后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转让方有权解除《债权收购协议》。意向受让方在成功摘牌后,如对标的资产进行部分处置,标的资产不再完整;或未按照法律规定对标的资产进行维护及催收,致使标的资产法律效力发生变化,受让方无权解除《债权收购协议》。
6、因上述瑕疵及风险涉及法律上的分析、结论不具有唯一性,转让方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意向受让方自行作出判断,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意向受让方应在购买前应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披露的项目瑕疵。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将按照转 (略) 银通前海金融 (略) (下称“银通前海”)公告的《债权收购协议》(草稿)进行签署,并按照《债权收购协议》要求付清交易价款。《债权收购协议》最终以转让方审批为准。

其他应披露的内容

1、项目债权金额仅供参考,转让方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债权的本金、利息、总额等具体债权金额最终以借款合同、生效裁判文书或其他法律文件确定的为准。
2、意向受让方根据转让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自行估计资产的回收可能性,独立地做出参与本次挂牌交易的决定,并未依赖转让方所做的任何声明或保证。
3、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公告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受让方受让债权后向债务人(承租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公告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
4、债权项下借款人(承租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5、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或已超过执行期限、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
6、债权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7、标的资产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查封财产无效、因被告人反诉而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涉诉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
8、债权项下担保权利存在未生效或无效等情形;担保协议可能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租赁物、担保物、抵债资产、查封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转让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债权事实上可能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
9、受让方受让债权后,对该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10、受让方受让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11、该债权可能存在职工安置、债务企业恶意转移财产等问题。

转让方名称

(略) 长春分行

附件

长春 (略) 等37户不良资产包债权明细表.pdf
长春 (略) 等38户不良资产包债权明细表.pdf
《债权收购协议》(草稿).docx

交易中心联系方式:

联系人: 陈女士,卢女士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略) 福田区深南大道2016号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大厦33楼

(略) 银通前海金融 (略)

2024年0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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