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泽峰和张党建债权资产包-股东购买组包331
原泽峰和张党建债权资产包-股东购买组包331
注:1、利息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8日。
2、上述标的基本情况如有错漏,以实际签署的交易合同及相关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3、上述不良债权项下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4、投资者需自行了解、知悉并确认主债权及担保债权、查封资产的现状、瑕疵、缺陷及风险,并自愿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预期利益的后果。
一、报名方式及报名资料
1. 报名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截止当日17:00。
2. 报名方式: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到期日17时前登录太原公共资源拍 (略) (http://**)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并交纳保证金(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3.咨询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截止当日17:00。
4.如意向受让方为非自然人,办理报名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或其他类型的主体证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
(4)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如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办理报名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意向受让方本人的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2)如果有代办,则还需代办人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本人签字捺印)
以上文件均需在报名时进行扫描上传。
二、保证金支付及说明
1.每个标的单独转让,须单独交纳保证金,保证金金额均为50元。
2.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将保证金支付至以下账户,并上传报名所需资料及保证金付款凭证:
户 名:太原公共 (略)
开户行:中国 (略) 太原亲贤支行
账 号:*76
3. 成交后,最终受让方不存在违约情形时,其交纳的保证金于交易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4. 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经审核确认无任何违约情形,其交纳的保证金将于交易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三、竞价方式
本次 (略) 络竞价方式。挂牌公告期内,意向受让方提交报名所须资料及保证金付款凭证并通过受让资格审核后,即可对意向标的进行出价。挂牌公告期满后,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进行协议转让,按挂牌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成交;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 (略) 络竞价,出价最高者为最终受让方。
四、成交价款支付方式
标的成交后,受让方应于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成交价款支付到下列账户:
户 名:太原公共 (略)
开户行:中国 (略) 太原亲贤支行
账 号:*76
五、交易服务费支付方式
每个标的的交易服务费110元,应于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服务费支付到下列账户:
户 名:太原公共 (略)
开户行:中国 (略) 太原亲贤支行
账 号:*76
六、标的交割条件
1、转让方已经收到受让方支付的全部成交价款;
2、受让方已经与转让方签署《债权转让合同/协议》,在所有重要方面履行并继续履行其与转让方在《债权转让合同/协议》项下的全部承诺和义务;
3、太原公共资源拍卖中心已经收到全部交易服务费及其他费用。
转让标的满足以上交割条件的前提下,受让方应持《交易凭证》、《债权转让合同/协议》及交款凭证与转让方办理转让标的的交割手续。交割条件全部满足前,受让方无权要求转让方进行交割,转让标的仍由转让方所有。交割条件全部满足后,由受让方按照《债权转让合同/协议》约定时间与转让方办理转让标的权属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交接工作。
七、转让标的瑕疵及风险提示
太原公共资源拍卖中心及转让方已经将知悉的与转让标的有关的文件和材料进行了披露,基于转让标的不良资产的特性,该转让标的可能存在清收的困难性和可回收价值的不确定性,意向受让方确认已全面、清楚地知悉和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和风险,接受该标的按照交割日现状予以转让的事实,自愿承担受让该标的后可能承受的一切风险以及由该等风险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或无法实现的预期利益,不因该等瑕疵或风险而向太原公共资源拍卖中心及转让方主张任何责任。
八、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以下情形均视为违约: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报名资料,或恶意串通竞买、胁迫、恐吓他人竞买;
2.意向受让方办理了报名、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3.产生两家及以上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即意向受让方未 (略) 络竞价系统参与竞价的;
4.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出价的;
5.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间足额支付成交价款及其他费用的。因受让方原因逾期不交纳剩余价款、逾期不办理标的交割手续的,除扣除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次交易,并重新组织转让工作;
6.其他违反交易规则的情形。
当(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上任何一种情形时,太原公共资源拍卖中心有权扣除其所交纳的保证金及成交价款(若有)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同时,(意向)受让方还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其它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
九、特别提醒
1.本次竞价标的物以现状进行转让(现状是指转让标的在转让时存在的物理现状)。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间自行调查了解转让标的物的权属、现状、品质、税费、特殊要求等,并谨慎审查相关资料、对转让标的物进行详细、充分的了解。转让方和太原公拍中心对转让标的物所作的各项说明、介绍和提供的资料和图片等,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不构成对转让标的物的任何担保,太原公拍中心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同时,太原公拍中心对转让标的物已经存在和可能存在的、尚未发现的以及将来可能出现的一切瑕疵及缺陷,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和其他任何责任。
2.意向受让方在竞价前自行做好尽职调查,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受让本项目资格。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3.以上情况意向受让方在确认无误后方可参加竞买,意向受让方一经参拍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转让标的物情况并接受转让标的物的一切现状、已知和未知瑕疵、及本须知的全部条款,对自己的竞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不得在成交后以不了解为理由反悔。凡未经看样者请不要参与竞价购买,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其他责任自负。
4.转让标的物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若有出入,成交价款及服务费不予调整。受让方不得以拍卖标的物在移交过程中出现障碍或缺少条件为理由反悔。如因不可抗力或非太原公拍中心原因所导致该标的物不能移交的,太原公拍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和各种赔偿要求。太原公拍中心对成交后的后续事宜不作担保、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受让方不得以标的物在后续使用过程中出现障碍或缺少条件为理由反悔。
5.标的转让及移交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拆卸费、运输费、保管费等)由受让方承担。
6.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请务必详细了解交易规则。
咨询联系电话:* 马经理
报名联系电话:* 王经理
联系地址: (略) (略) 50号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B座1F太原公共资源拍卖中心窗口
注:1、利息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8日。
2、上述标的基本情况如有错漏,以实际签署的交易合同及相关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3、上述不良债权项下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4、投资者需自行了解、知悉并确认主债权及担保债权、查封资产的现状、瑕疵、缺陷及风险,并自愿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预期利益的后果。
意向受让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注:1、利息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8日。
2、上述标的基本情况如有错漏,以实际签署的交易合同及相关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3、上述不良债权项下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4、投资者需自行了解、知悉并确认主债权及担保债权、查封资产的现状、瑕疵、缺陷及风险,并自愿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预期利益的后果。
一、报名方式及报名资料
1. 报名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截止当日17:00。
2. 报名方式: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到期日17时前登录太原公共资源拍 (略) (http://**)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并交纳保证金(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3.咨询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截止当日17:00。
4.如意向受让方为非自然人,办理报名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或其他类型的主体证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
(4)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如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办理报名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意向受让方本人的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2)如果有代办,则还需代办人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本人签字捺印)
以上文件均需在报名时进行扫描上传。
二、保证金支付及说明
1.每个标的单独转让,须单独交纳保证金,保证金金额均为50元。
2.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将保证金支付至以下账户,并上传报名所需资料及保证金付款凭证:
户 名:太原公共 (略)
开户行:中国 (略) 太原亲贤支行
账 号:*76
3. 成交后,最终受让方不存在违约情形时,其交纳的保证金于交易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4. 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经审核确认无任何违约情形,其交纳的保证金将于交易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三、竞价方式
本次 (略) 络竞价方式。挂牌公告期内,意向受让方提交报名所须资料及保证金付款凭证并通过受让资格审核后,即可对意向标的进行出价。挂牌公告期满后,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进行协议转让,按挂牌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成交;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 (略) 络竞价,出价最高者为最终受让方。
四、成交价款支付方式
标的成交后,受让方应于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成交价款支付到下列账户:
户 名:太原公共 (略)
开户行:中国 (略) 太原亲贤支行
账 号:*76
五、交易服务费支付方式
每个标的的交易服务费110元,应于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服务费支付到下列账户:
户 名:太原公共 (略)
开户行:中国 (略) 太原亲贤支行
账 号:*76
六、标的交割条件
1、转让方已经收到受让方支付的全部成交价款;
2、受让方已经与转让方签署《债权转让合同/协议》,在所有重要方面履行并继续履行其与转让方在《债权转让合同/协议》项下的全部承诺和义务;
3、太原公共资源拍卖中心已经收到全部交易服务费及其他费用。
转让标的满足以上交割条件的前提下,受让方应持《交易凭证》、《债权转让合同/协议》及交款凭证与转让方办理转让标的的交割手续。交割条件全部满足前,受让方无权要求转让方进行交割,转让标的仍由转让方所有。交割条件全部满足后,由受让方按照《债权转让合同/协议》约定时间与转让方办理转让标的权属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交接工作。
七、转让标的瑕疵及风险提示
太原公共资源拍卖中心及转让方已经将知悉的与转让标的有关的文件和材料进行了披露,基于转让标的不良资产的特性,该转让标的可能存在清收的困难性和可回收价值的不确定性,意向受让方确认已全面、清楚地知悉和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和风险,接受该标的按照交割日现状予以转让的事实,自愿承担受让该标的后可能承受的一切风险以及由该等风险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或无法实现的预期利益,不因该等瑕疵或风险而向太原公共资源拍卖中心及转让方主张任何责任。
八、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以下情形均视为违约: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报名资料,或恶意串通竞买、胁迫、恐吓他人竞买;
2.意向受让方办理了报名、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3.产生两家及以上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即意向受让方未 (略) 络竞价系统参与竞价的;
4.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出价的;
5.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间足额支付成交价款及其他费用的。因受让方原因逾期不交纳剩余价款、逾期不办理标的交割手续的,除扣除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次交易,并重新组织转让工作;
6.其他违反交易规则的情形。
当(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上任何一种情形时,太原公共资源拍卖中心有权扣除其所交纳的保证金及成交价款(若有)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同时,(意向)受让方还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其它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
九、特别提醒
1.本次竞价标的物以现状进行转让(现状是指转让标的在转让时存在的物理现状)。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间自行调查了解转让标的物的权属、现状、品质、税费、特殊要求等,并谨慎审查相关资料、对转让标的物进行详细、充分的了解。转让方和太原公拍中心对转让标的物所作的各项说明、介绍和提供的资料和图片等,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不构成对转让标的物的任何担保,太原公拍中心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同时,太原公拍中心对转让标的物已经存在和可能存在的、尚未发现的以及将来可能出现的一切瑕疵及缺陷,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和其他任何责任。
2.意向受让方在竞价前自行做好尽职调查,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受让本项目资格。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3.以上情况意向受让方在确认无误后方可参加竞买,意向受让方一经参拍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转让标的物情况并接受转让标的物的一切现状、已知和未知瑕疵、及本须知的全部条款,对自己的竞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不得在成交后以不了解为理由反悔。凡未经看样者请不要参与竞价购买,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其他责任自负。
4.转让标的物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若有出入,成交价款及服务费不予调整。受让方不得以拍卖标的物在移交过程中出现障碍或缺少条件为理由反悔。如因不可抗力或非太原公拍中心原因所导致该标的物不能移交的,太原公拍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和各种赔偿要求。太原公拍中心对成交后的后续事宜不作担保、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受让方不得以标的物在后续使用过程中出现障碍或缺少条件为理由反悔。
5.标的转让及移交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拆卸费、运输费、保管费等)由受让方承担。
6.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请务必详细了解交易规则。
咨询联系电话:* 马经理
报名联系电话:* 王经理
联系地址: (略) (略) 50号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B座1F太原公共资源拍卖中心窗口
注:1、利息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8日。
2、上述标的基本情况如有错漏,以实际签署的交易合同及相关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3、上述不良债权项下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4、投资者需自行了解、知悉并确认主债权及担保债权、查封资产的现状、瑕疵、缺陷及风险,并自愿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预期利益的后果。
意向受让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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