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铝铝业有限公司持有的铝加工生产设备及配套设备一批包四
江苏苏铝铝业有限公司持有的铝加工生产设备及配套设备一批包四
标的名称 | (略) 持有的铝加工生产 设备及配套设备一批(包四) | ||
项目编号 | GR2023* | 转让底价 | 100.*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3-19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3-25 |
标的所在地区 | 江苏省> (略) >鼓楼区 | 资产类别 | 设备 |
标的描述 | 标的以铝加工设备为主,包括1850冷轧生产线设备、配电设备、检测仪器、办公设备等,现分包转让,资产及分包情况详见附件《资产处置清单》。实物具体现状以现场踏勘确认为准,《资产处置清单》中相关参数仅作参考。 | ||
标的所在位置 | (略) 鼓 (略) 厂区 | ||
转让底价(万元) | 100.* 万元 | ||
计量单位 | 批 | 数 量 | 1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中联评报字【2023】第1123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3-03-31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次转让标的实际持有人为 (略) ,本次转让由标的持有人委托大屯煤电(集团) (略) 办理标的挂牌转让所涉及进场交易相关事宜。 2.大屯煤电(集团) (略) 负责标的资产移交和价款结算事宜。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王经理 |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名称 | 大屯煤电(集团) (略) | |||
行为批准机构 | 大屯煤电(集团) (略) | |||
评估备案机构 | 中国 (略)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标的系 (略) 拟处置铝加工生产设备及配套设备一批,详见附件《资产处置清单》。 二、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自行承担标的情况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标的踏勘时间由交易所根据报名情况另行通知。踏勘时须提供下列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意向受让方现场对照清单确认标的资产情况、范围,确认无误后与转让方签订《现场踏勘确认书》。意向受让方凭已签订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原件到重庆联交所办理报名事宜。重庆联交所收到意向受让方加盖公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后,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完成对标的资产的实地踏勘并同意《现场踏勘确认书》全部条款。 三、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 (略) 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信息披露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四、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 (略) 竞价(多次报价)确定受让方。 五、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扣除的情况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六、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确定为受让方后,必须负责编制拆除方案并自行办理环保备案手续,费用自担。若因环保备案不及时或不通过等对标的清运造成任何损失的,转让方将追究其赔偿责任。 七、本次转让,转让方不提供标的设备的合格证、购置发票、相关证书等资料,转让方不负责提供转让标的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说明书、技术图纸、数据等)。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自行承担标的情况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转让方与重庆联交所不保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品质等。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标的现状充分了解与认可,同意按照本公告及《现场踏勘确认书》相关约定参与受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交易涉及款项,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 八、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交付至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交易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九、本次转让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受让方需承担13%的增值税,并在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税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十、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税、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无明确规定的,均由受让方承担。 十一、本次转让标的由受让方自行拆除、搬迁、运输并承担相应费用。受让方凭有效身份证明与转让方进行标的资产的确认、交接工作,移交资产的数量、质量以踏勘时状况为准,并签订《资产移交确认书》。自签订《资产移交确认书》之日起,标的资产的所有权便移交给受让方,转让方不负责保管。受让方须在《资产移交确认书》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拆解、清运,若超出规定工作日未完成清运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自费将标的转移至其他场地或按成交金额的0.3%/日向受让方收取清运超时费。受让方在资产拆除、搬迁、运输完毕后,不得遗留任何标的附属物。 十二、在资产拆除、搬迁、运输过程中,受让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转让方及标的存放地厂区的管理制度,加强现场施工的安全管理,不得危害转让方人员及财产的安全;涉及废水、废液、废油、废渣、固体废弃物等相关危险废物的处理应符合国家环保相关规定并提供有资质的危废品处置单位相关资料。因受让方原因对转让方或第三方人员及财产造成损害的,由受让方负责赔偿。受让方人员在转让方现场工作过程中,如出现人身安全事故,由受让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在装卸、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包括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消防、交通、环保事故所引起的经济、法律和社会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无关。 十三、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十四、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资产处置清单。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30.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披露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合产权交 (略)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景经理 | 联系电话 | * | |||
服务机构 | 服务机构名称 | 中煤时代 (略) | ||||
服务机构联系人 | 栗经理 | 联系电话 | 010-* |
标的名称 | (略) 持有的铝加工生产 设备及配套设备一批(包四) | ||
项目编号 | GR2023* | 转让底价 | 100.*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3-19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3-25 |
标的所在地区 | 江苏省> (略) >鼓楼区 | 资产类别 | 设备 |
标的描述 | 标的以铝加工设备为主,包括1850冷轧生产线设备、配电设备、检测仪器、办公设备等,现分包转让,资产及分包情况详见附件《资产处置清单》。实物具体现状以现场踏勘确认为准,《资产处置清单》中相关参数仅作参考。 | ||
标的所在位置 | (略) 鼓 (略) 厂区 | ||
转让底价(万元) | 100.* 万元 | ||
计量单位 | 批 | 数 量 | 1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中联评报字【2023】第1123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3-03-31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次转让标的实际持有人为 (略) ,本次转让由标的持有人委托大屯煤电(集团) (略) 办理标的挂牌转让所涉及进场交易相关事宜。 2.大屯煤电(集团) (略) 负责标的资产移交和价款结算事宜。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王经理 |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名称 | 大屯煤电(集团) (略) | |||
行为批准机构 | 大屯煤电(集团) (略) | |||
评估备案机构 | 中国 (略)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标的系 (略) 拟处置铝加工生产设备及配套设备一批,详见附件《资产处置清单》。 二、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自行承担标的情况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标的踏勘时间由交易所根据报名情况另行通知。踏勘时须提供下列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意向受让方现场对照清单确认标的资产情况、范围,确认无误后与转让方签订《现场踏勘确认书》。意向受让方凭已签订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原件到重庆联交所办理报名事宜。重庆联交所收到意向受让方加盖公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后,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完成对标的资产的实地踏勘并同意《现场踏勘确认书》全部条款。 三、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 (略) 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信息披露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四、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 (略) 竞价(多次报价)确定受让方。 五、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扣除的情况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六、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确定为受让方后,必须负责编制拆除方案并自行办理环保备案手续,费用自担。若因环保备案不及时或不通过等对标的清运造成任何损失的,转让方将追究其赔偿责任。 七、本次转让,转让方不提供标的设备的合格证、购置发票、相关证书等资料,转让方不负责提供转让标的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说明书、技术图纸、数据等)。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自行承担标的情况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转让方与重庆联交所不保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品质等。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标的现状充分了解与认可,同意按照本公告及《现场踏勘确认书》相关约定参与受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交易涉及款项,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 八、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交付至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交易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九、本次转让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受让方需承担13%的增值税,并在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税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十、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税、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无明确规定的,均由受让方承担。 十一、本次转让标的由受让方自行拆除、搬迁、运输并承担相应费用。受让方凭有效身份证明与转让方进行标的资产的确认、交接工作,移交资产的数量、质量以踏勘时状况为准,并签订《资产移交确认书》。自签订《资产移交确认书》之日起,标的资产的所有权便移交给受让方,转让方不负责保管。受让方须在《资产移交确认书》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拆解、清运,若超出规定工作日未完成清运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自费将标的转移至其他场地或按成交金额的0.3%/日向受让方收取清运超时费。受让方在资产拆除、搬迁、运输完毕后,不得遗留任何标的附属物。 十二、在资产拆除、搬迁、运输过程中,受让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转让方及标的存放地厂区的管理制度,加强现场施工的安全管理,不得危害转让方人员及财产的安全;涉及废水、废液、废油、废渣、固体废弃物等相关危险废物的处理应符合国家环保相关规定并提供有资质的危废品处置单位相关资料。因受让方原因对转让方或第三方人员及财产造成损害的,由受让方负责赔偿。受让方人员在转让方现场工作过程中,如出现人身安全事故,由受让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在装卸、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包括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消防、交通、环保事故所引起的经济、法律和社会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无关。 十三、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十四、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资产处置清单。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30.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披露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合产权交 (略)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景经理 | 联系电话 | * | |||
服务机构 | 服务机构名称 | 中煤时代 (略) | ||||
服务机构联系人 | 栗经理 | 联系电话 | 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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