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标的包括 (略) 内地上停车位154个,出租标的具体位置及租赁范围请与现场展示联系人现场确认。出租用途要求为经营停车场,租期3年。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禁止转租、转包出租标的。 2、出租标的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承租方须投入资金建 (略) 内交通智能管理服务系统,并自行办理相关手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承租方须为出租标的设置门禁道闸系统设施共计7出4进11条通道及配套设施。 4、承租方应根据各个通道的通行时间,在符合国家和地方劳动法规的基础上科学配置,配备管理人员、收费人员、技术服务人员、保安人员(维护停车场秩序每日不少于5人), (略) 内交通管理的各项需求, (略) 内停车场南门和西门应有人员24小时值守, (略) 内通行畅通。 5、承租方须提供取得政府部门批准经营的文件、收费许可等资质证明后,方可投入运营,经营过程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6、承租方在经营出租标的的过程中,须满足以下管理要求: ①免费车辆包括:(1)上级部门来出租方参观或检查车辆。(2)承租方每月向出租方提供免费停车券1000张,用于出租方因公需要包括上级单位来访、举办会议以及出租方承办大型培训等工作人员的来访车辆的免费通行。(3)出租方地下停车场所有停放车辆。(4)出租方急救车、公务用车的通行予以免费通行。(5)军车、警车、消防车、等特种车辆免费通行。 ②非免费车辆:(1)承租方对进出租方停车场的不符合上述免费通行条件的车辆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用。(2)对其他长期、 (略) 的外来车辆承租方可按照月度、季度、半年、年费的方式优惠收取停车费,费用标准由承租方确定,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开。(3)收费标准应在明显位置张贴公示。 ③外来车辆:(1)承租方应配合出租方保卫科盘查进出出租方的违规、可疑车辆, (略) 内管理的车辆采取限行措施。(2)承租方应服从出租方对车辆的管理,若因管理需要对外来车辆采取 (略) 的,须无条件服从,因外来车辆减少而产生减少收入的,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予补偿。 7、承租方应购买停车场运营相关公共责任商业保险(包括但不限于伤车、伤人及其他财物),投入设备在运行中,发生伤人、伤车事故的,由承租方负责解决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 8、承租方需承担原有车辆管理系统费用(包含入口车牌识别控制机、入口机器人、出口机器人、收费亭、监控等其它设备)。 9、项目成交后,承租方须交纳*元承租押金。该笔押金不包括在承租价格中,如承租方未发生各种欠费、未对出租标的造成损坏,未出现违反合同约定等现象,该笔履约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由出租方无息退还承租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