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托资产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万元本金及其利息债权拟转让的招商公告
关于受托资产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万元本金及其利息债权拟转让的招商公告
一、资产基本信息
1、资产概况
截至2024年2月27日,对北京 (略) 的债权本金*.*元,利息含罚息9294.*元,迟延履行金3504.*元,公证费54.*元。
2、担保方式
2.1保证担保
(略) 、文一波、 (略) 、 (略) 在最高额3亿元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2抵押担保
(略) 通 (略) 3号1号楼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房产类型为科研综合楼、面积为*.03平方米; (略) 通 (略) 3号3号楼1至3层01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房产类型为管理用房,面积为3364.45平方米。
以 (略) 姜堰经济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和台安县污水处理站提标改造工程ROT项目生产设备抵押。
2.3质押担保
(1)以 (略) 持有的台安 (略) 人民币*元股权(对应台安 (略) 100%股权)质押;
(2)以桑德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和 (略) 合计持有的泰州 (略) 100%股权质押,出质股权金额*美元;
(3)以台安县污水处理站提标改造工程ROT项目未来五年收费权质押;
(4)以 (略) 姜堰经济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项目未来五年收费权质押;
(5) (略) 与上海 (略) (略) 100%股权质押;
(6)以 (略) 持有的单县 (略) 100%股权质押,未来五年收费权质押;
3、处置情况
已办理公证并申请强制执行, (略) 裁定抵押人破产,处于破产财产变价处置过程中。
二、资产实景图
1、地理位置
2、房屋外景
3、园林景观
三、资产卖点
抵押房产产权清晰,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环境优美,具有一定的处置价值。
※特别声明※
1、本信息仅用于招商推介,信息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要约邀请或转让承诺,转让方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就上述资产的合法有效性,请投资者自行调查及判断,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转让方对此不作任何保证,最终以实际情况为准,欢迎意向人垂询。
2、交易对象不得为:
(1)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及上述主体投资、控制或享有其他权益的企业或其他实体。
(2)其他依据中国法律不得收购、受让竞价标的的主体。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或变相竞买本次竞价标的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交易资金来源不得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盗窃、偷漏税、诈骗客户资金、 (略) 财产等各类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资产受让方须接受转让方的反洗钱调查与管理,如无法落实转让方反洗钱管理要求,转让方有权在不承担任何赔偿的前提下中断该交易。
一、资产基本信息
1、资产概况
截至2024年2月27日,对北京 (略) 的债权本金*.*元,利息含罚息9294.*元,迟延履行金3504.*元,公证费54.*元。
2、担保方式
2.1保证担保
(略) 、文一波、 (略) 、 (略) 在最高额3亿元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2抵押担保
(略) 通 (略) 3号1号楼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房产类型为科研综合楼、面积为*.03平方米; (略) 通 (略) 3号3号楼1至3层01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房产类型为管理用房,面积为3364.45平方米。
以 (略) 姜堰经济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和台安县污水处理站提标改造工程ROT项目生产设备抵押。
2.3质押担保
(1)以 (略) 持有的台安 (略) 人民币*元股权(对应台安 (略) 100%股权)质押;
(2)以桑德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和 (略) 合计持有的泰州 (略) 100%股权质押,出质股权金额*美元;
(3)以台安县污水处理站提标改造工程ROT项目未来五年收费权质押;
(4)以 (略) 姜堰经济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项目未来五年收费权质押;
(5) (略) 与上海 (略) (略) 100%股权质押;
(6)以 (略) 持有的单县 (略) 100%股权质押,未来五年收费权质押;
3、处置情况
已办理公证并申请强制执行, (略) 裁定抵押人破产,处于破产财产变价处置过程中。
二、资产实景图
1、地理位置
2、房屋外景
3、园林景观
三、资产卖点
抵押房产产权清晰,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环境优美,具有一定的处置价值。
※特别声明※
1、本信息仅用于招商推介,信息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要约邀请或转让承诺,转让方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就上述资产的合法有效性,请投资者自行调查及判断,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转让方对此不作任何保证,最终以实际情况为准,欢迎意向人垂询。
2、交易对象不得为:
(1)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及上述主体投资、控制或享有其他权益的企业或其他实体。
(2)其他依据中国法律不得收购、受让竞价标的的主体。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或变相竞买本次竞价标的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交易资金来源不得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盗窃、偷漏税、诈骗客户资金、 (略) 财产等各类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资产受让方须接受转让方的反洗钱调查与管理,如无法落实转让方反洗钱管理要求,转让方有权在不承担任何赔偿的前提下中断该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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