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享有的贵州巨海矿业有限公司债权及附属权益转让第三次挂牌
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享有的贵州巨海矿业有限公司债权及附属权益转让第三次挂牌
标的名称 | 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享有的贵州巨海矿业有限公司债权及附属权益转让(第三次挂牌) | |||||||
标的类别 | 债权 | 挂牌底价 | *元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年 3 月 20 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年 4 月 2 日 | |||||
挂牌公告期 | 10 工作日 | 发布渠道名称 | 贵州阳光产权交 (略) 站 | |||||
一、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注册地(住所) | (略) 开阳县城 (略) | |||||||
法定代表人 | 陈刚 |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 |||||||
机构类型(经济性质) | 股份合作制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金融企业-股份合作制( (略) ) | |||||||
债权转让决策情况 | 批准单位名称 | *16T | ||||||
决议或决策类型 | □ 批复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R其 | |||||||
审议或批复情况 | 经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10月8日召开会议,会议纪要[开农信风管委【2023】83-1号]同意《 (略) 不良贷款转让方案》。 | |||||||
二、债权简况 | ||||||||
债权信息 | 债务人名称 | (略) | ||||||
债权本金余额(元) | 8,* | |||||||
利息(元) | 15,* | |||||||
罚息(元) | ||||||||
违约金(元) | ||||||||
其他费用(元) | ||||||||
债权合计(元) | 23,* | |||||||
债权转让基准日 | 2023年8月28日 | |||||||
债权评估情况(如有) | 评估机构 | 贵州金正房 (略) | ||||||
核准(备案)机构 | ||||||||
核准(备案)日期 | ||||||||
评估基准日 | 2023年8月28日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
重要事项披露 | 一、债权简介: 2014年8月26日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磷都分社与 (略) 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约定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磷都分社向 (略) 提供*元的授权额度。同日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磷都分社与 (略) 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元,期限为2014年8月26日至2015年8月25日,贷款利率为月息10.5‰,逾期还款则以约定利率基础上浮50%,复利按照约定利率计算。 因上述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将上述债权及附属权益对外公开挂牌转让。 二、抵押担保情况: 2014年8月26 (略) 西 (略) (以下简称“ (略) ”)与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磷都分社签订《保证合同》和《权利质押合同》各一份,保证合 (略) 西投资公司为 (略) 向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磷都分社的借款人民币*仟万元整(*元)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人民币*仟万元整(*元)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垫付的有关费用和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限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权利质押合 (略) 西投资公司提供人民币*佰万元整(*元) (略) 向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磷都分社借款人民币*仟万元整(*元)提供质押担保。同时被告陈建、张莉、陈家兵、佘念、王书炜和靳素文作为保证人对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于2014年8月26日签订《保证合同》。李勇、韩其、毛魏、杜媛娥、姚剑、朱兵、史波、冉先黎在2014年8月7日出具的《董事会决议》中明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诉讼情况: 根据 (略) (略) 民事判决书(2016)黔01民初560号,判决如下: 1. (略) 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偿还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39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4月15日未还利息、罚息、复利为*元;从2016年4月16日起至2016年11月19日以*元为基数按照《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从2016年11月20日至2016年12月21日以*.66元为基数按照《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从2016年12月22日起以*.39元为基数按照《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2. (略) 西 (略) 、陈建、张莉、陈家兵、佘念、王书炜、靳素文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之金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驳回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四、其他重要披露事项: (一)本项目所涉及的债权及担保权的合法性、有效性、可能存在风险及瑕疵请受让申请人自行对该项目情况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自行评判购买风险。如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请与转让方项目负责人联系; (二)转让相关税、费由交易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各自承担,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 | |||||||
三、交易条件及交易保证金设定 | ||||||||
交易相关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转让条件 | 1.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转让方会对受让申请方实施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受让申请方可详细查阅有关备查资料,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审慎的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担保情况等方面的瑕疵等为由拒签《转让合同》或拒付交易服务费,否则贵州阳光产权将从交易保证金里扣除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暂扣至交易所保证金专户。 | |||||||
2.受让方的受让资格确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需与转让方签订《转让合同》。 | ||||||||
3.在转让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再实现全部资产交割。 | ||||||||
4.资产转让所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签署《竞价结果通知单》或阳光产权交易所向受让方出具《成交通知书》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交易价款。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受让申请方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供三证合一的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 |||||||
2.受让申请方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受让方资格或条件有特殊规定的,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提供相关承诺书) | ||||||||
3.受让申请方不得为:与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及担保人、债务人实际控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 (略) 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国有企业债务人。) | ||||||||
4.非指向性明显的资格条件限制。受让申请方保证购买资金来源合法,无洗钱嫌疑或行为。 | ||||||||
是否允许联合体受让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缴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交纳金额 | 人民币 90 万元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有效期内(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 | |||||||
开户行:贵阳农村 (略) 户名:贵州阳 (略) 保证金账号:** (联行号:*)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方式 | 银行汇款、网银转账(以上述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账户到账时间为准) | |||||||
交易保证金交纳相关事项 | 1.受让申请方按标的挂牌公告的约定金额交纳保证金至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即视为受让申请方接受标的的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底价受让交易标的承诺的确认。 2.出现下列情形受让申请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1)转让方对受让申请方实质性审查后未达到转让方相应受让条件或参加竞价未能成功; (2)监管部门认为其他应退还保证金的行为。 除以上情形外,受让申请方按规定交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受让申请方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的,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转让方书面审核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 (略) 返还。 3.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只对受让申请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负有保管义务,任何情况下均不负支付利息及所产生收益的责任;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不对受让申请方交纳保证金后的交易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受让申请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暂扣其所交纳保证金,作为今后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即在挂牌底价基础上进行自主报价:a受让申请方未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其原因未签订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即为竞买人:a竞买人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竞买人未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规定按时提交竞价文件的;c在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有效报价的;d竞买人通过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交易有关规则签订转让合同的;(3)其他中途无故退出交易程序的情形;(4)在交易过程中恶意串通或恶意竞价,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5.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作出暂扣保证金决定,该保证金由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暂行保管,待资产持有人凭相关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并通过司法执行程序向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申请协助执行裁决要求支付补偿金时,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按照有效判决或裁定执行。 6.资产持有人应于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作出暂扣保证金之日起,两年内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请( (略) 提起诉讼或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并将有关部门的受理意见以书面报至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继续保管该保证金直至司法机构作出判决或裁定,以有利于资产持有人对其损失的追偿;若资产持有人怠于行使权利,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暂行保管保证金的责任随之消灭,并依受让申请方的申请将扣除该标的应交纳的服务费后的剩余保证金依法退还受让申请方。 7.受让申请方经竞价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易保证金全部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转让合同》签订后,如受让方未向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则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先行抵扣交易服务费(保证金不足的需先行补足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直接转为项目交易价款。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受让方出具的转款委托函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部分交易保证金作为交易价款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 |||||||
四、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若未征集到受让申请方 | ( )A.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 10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延期最多不超过 1 次。 | |||||||
( √)B.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 ||||||||
( )C.终止挂牌。 | ||||||||
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 | ( √ )A.在挂牌底价的基础上协议交易/自主报价。 | |||||||
( )B.补登公告7个工作日后,若无新的受让申请方,采取协议交易/自主报价。 | ||||||||
挂牌期满后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 | (√ )A.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B.选择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C.选择综合评议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D.选择其他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 ||||||||
网络竞价规则 | 1.竞价起始价不得低于挂牌底价。 | |||||||
2.加价幅度为 0.5 万元或 0.5 万元的整数倍。 | ||||||||
3.各竞价人即通过自备终端开始连续报价,每个竞价人的每次报价须在300秒内完成。 | ||||||||
最终受让方受让资格确认 | 1.若本项目仅征集到一家受让申请方,补登公告7个工作日后仍无新的受让申请方,以转让方出具的《受让方资格确认函》确认受让方。或直接以转让方出具的《受让方资格确认函》确认受让方。 | |||||||
2.若本项目征集到2个及2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以网络竞价结束后的《成交结果通知书》确认受让方。 | ||||||||
五、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委托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我方持有的转让标的对外公开挂牌转让,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就本次确认的内容 (略) 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的转让信息并组织实施交易。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做如下承诺: | ||||||||
1.本次债权转让的相关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我方对该债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 ||||||||
2.我方转让债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 ||||||||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确认表》及附件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的相关交易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 ||||||||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六、受让申请方享有的权利及义务 | ||||||||
受让申请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转让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受让申请方负有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商业机密进行保密; (3)经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的项目,未经同意,不得与转让方私下达成交易。 (4)受让方应在受让该债权前履行完毕充分的尽职调查,受让方承诺转让方所披露的价格可能因为债务人或其他任何原因导致最终债权数额出现浮动,均与转让方无关,由此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 ||||||||
七、附注: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交退有关须知 | ||||||||
1.出现下列情形受让申请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1)转让方或监管机构明确交易方式及受让方的致函送达本所起4个月仍未组织项目交易; (2)转让方对受让申请方实质性审查后未达到受让申请方条件或参加竞价未能成功; (3)监管部门认为其他应退还保证金的行为。 除以上情形外,受让申请方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 2.受让申请方存在下列行为的,本所将不予退还其所缴纳保证金: (1)中途无故退出交易程序的; (2)在交易过程中恶意串通或恶意竞价,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 (3)违反《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的,直接全部支付给转让方用于弥补银行损失。 3.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该保证金由本所暂行保管,待债权持有人凭相关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并通过司法执行程序向本所申请协助执行裁决要求支付补偿金时,我所将按照有效判决或裁定执行。 4.债权持有人应于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之日起,两年内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请( (略) 提起诉讼或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并将有关部门的受理意见以书面报至本所,本所将继续保管该保证金直至司法机构作出判决或裁定,以有利于债权持有人对其损失的追偿;若债权持有人怠于行使权利,本所暂行保管保证金的责任随之消灭,并依受让申请方的申请将扣除该标的应交纳的服务费后的剩余保证金依法退还受让申请方。 在交易过程中,如出现以上情况,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遵照本须知进行办理。上述条款将在受让申请方进行报名登记时予以书面告知,本所不对退还保证金的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 ||||||||
项目联系人:孔先生(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联系电话:180 9604 8646 | ||||||||
交易所项目联系人:王治平 联系电话:157 6134 2234 |
标的名称 | 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享有的贵州巨海矿业有限公司债权及附属权益转让(第三次挂牌) | |||||||
标的类别 | 债权 | 挂牌底价 | *元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年 3 月 20 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年 4 月 2 日 | |||||
挂牌公告期 | 10 工作日 | 发布渠道名称 | 贵州阳光产权交 (略) 站 | |||||
一、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注册地(住所) | (略) 开阳县城 (略) | |||||||
法定代表人 | 陈刚 |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 |||||||
机构类型(经济性质) | 股份合作制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金融企业-股份合作制( (略) ) | |||||||
债权转让决策情况 | 批准单位名称 | *16T | ||||||
决议或决策类型 | □ 批复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R其 | |||||||
审议或批复情况 | 经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10月8日召开会议,会议纪要[开农信风管委【2023】83-1号]同意《 (略) 不良贷款转让方案》。 | |||||||
二、债权简况 | ||||||||
债权信息 | 债务人名称 | (略) | ||||||
债权本金余额(元) | 8,* | |||||||
利息(元) | 15,* | |||||||
罚息(元) | ||||||||
违约金(元) | ||||||||
其他费用(元) | ||||||||
债权合计(元) | 23,* | |||||||
债权转让基准日 | 2023年8月28日 | |||||||
债权评估情况(如有) | 评估机构 | 贵州金正房 (略) | ||||||
核准(备案)机构 | ||||||||
核准(备案)日期 | ||||||||
评估基准日 | 2023年8月28日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
重要事项披露 | 一、债权简介: 2014年8月26日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磷都分社与 (略) 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约定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磷都分社向 (略) 提供*元的授权额度。同日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磷都分社与 (略) 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元,期限为2014年8月26日至2015年8月25日,贷款利率为月息10.5‰,逾期还款则以约定利率基础上浮50%,复利按照约定利率计算。 因上述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将上述债权及附属权益对外公开挂牌转让。 二、抵押担保情况: 2014年8月26 (略) 西 (略) (以下简称“ (略) ”)与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磷都分社签订《保证合同》和《权利质押合同》各一份,保证合 (略) 西投资公司为 (略) 向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磷都分社的借款人民币*仟万元整(*元)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人民币*仟万元整(*元)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垫付的有关费用和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限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权利质押合 (略) 西投资公司提供人民币*佰万元整(*元) (略) 向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磷都分社借款人民币*仟万元整(*元)提供质押担保。同时被告陈建、张莉、陈家兵、佘念、王书炜和靳素文作为保证人对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于2014年8月26日签订《保证合同》。李勇、韩其、毛魏、杜媛娥、姚剑、朱兵、史波、冉先黎在2014年8月7日出具的《董事会决议》中明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诉讼情况: 根据 (略) (略) 民事判决书(2016)黔01民初560号,判决如下: 1. (略) 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偿还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39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4月15日未还利息、罚息、复利为*元;从2016年4月16日起至2016年11月19日以*元为基数按照《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从2016年11月20日至2016年12月21日以*.66元为基数按照《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从2016年12月22日起以*.39元为基数按照《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2. (略) 西 (略) 、陈建、张莉、陈家兵、佘念、王书炜、靳素文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之金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驳回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四、其他重要披露事项: (一)本项目所涉及的债权及担保权的合法性、有效性、可能存在风险及瑕疵请受让申请人自行对该项目情况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自行评判购买风险。如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请与转让方项目负责人联系; (二)转让相关税、费由交易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各自承担,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 | |||||||
三、交易条件及交易保证金设定 | ||||||||
交易相关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转让条件 | 1.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转让方会对受让申请方实施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受让申请方可详细查阅有关备查资料,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审慎的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担保情况等方面的瑕疵等为由拒签《转让合同》或拒付交易服务费,否则贵州阳光产权将从交易保证金里扣除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暂扣至交易所保证金专户。 | |||||||
2.受让方的受让资格确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需与转让方签订《转让合同》。 | ||||||||
3.在转让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再实现全部资产交割。 | ||||||||
4.资产转让所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签署《竞价结果通知单》或阳光产权交易所向受让方出具《成交通知书》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交易价款。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受让申请方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供三证合一的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 |||||||
2.受让申请方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受让方资格或条件有特殊规定的,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提供相关承诺书) | ||||||||
3.受让申请方不得为:与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及担保人、债务人实际控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 (略) 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国有企业债务人。) | ||||||||
4.非指向性明显的资格条件限制。受让申请方保证购买资金来源合法,无洗钱嫌疑或行为。 | ||||||||
是否允许联合体受让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缴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交纳金额 | 人民币 90 万元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有效期内(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 | |||||||
开户行:贵阳农村 (略) 户名:贵州阳 (略) 保证金账号:** (联行号:*)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方式 | 银行汇款、网银转账(以上述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账户到账时间为准) | |||||||
交易保证金交纳相关事项 | 1.受让申请方按标的挂牌公告的约定金额交纳保证金至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即视为受让申请方接受标的的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底价受让交易标的承诺的确认。 2.出现下列情形受让申请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1)转让方对受让申请方实质性审查后未达到转让方相应受让条件或参加竞价未能成功; (2)监管部门认为其他应退还保证金的行为。 除以上情形外,受让申请方按规定交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受让申请方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的,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转让方书面审核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 (略) 返还。 3.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只对受让申请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负有保管义务,任何情况下均不负支付利息及所产生收益的责任;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不对受让申请方交纳保证金后的交易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受让申请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暂扣其所交纳保证金,作为今后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即在挂牌底价基础上进行自主报价:a受让申请方未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其原因未签订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即为竞买人:a竞买人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竞买人未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规定按时提交竞价文件的;c在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有效报价的;d竞买人通过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交易有关规则签订转让合同的;(3)其他中途无故退出交易程序的情形;(4)在交易过程中恶意串通或恶意竞价,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5.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作出暂扣保证金决定,该保证金由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暂行保管,待资产持有人凭相关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并通过司法执行程序向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申请协助执行裁决要求支付补偿金时,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按照有效判决或裁定执行。 6.资产持有人应于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作出暂扣保证金之日起,两年内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请( (略) 提起诉讼或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并将有关部门的受理意见以书面报至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继续保管该保证金直至司法机构作出判决或裁定,以有利于资产持有人对其损失的追偿;若资产持有人怠于行使权利,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暂行保管保证金的责任随之消灭,并依受让申请方的申请将扣除该标的应交纳的服务费后的剩余保证金依法退还受让申请方。 7.受让申请方经竞价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易保证金全部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转让合同》签订后,如受让方未向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则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先行抵扣交易服务费(保证金不足的需先行补足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直接转为项目交易价款。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受让方出具的转款委托函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部分交易保证金作为交易价款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 |||||||
四、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若未征集到受让申请方 | ( )A.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 10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延期最多不超过 1 次。 | |||||||
( √)B.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 ||||||||
( )C.终止挂牌。 | ||||||||
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 | ( √ )A.在挂牌底价的基础上协议交易/自主报价。 | |||||||
( )B.补登公告7个工作日后,若无新的受让申请方,采取协议交易/自主报价。 | ||||||||
挂牌期满后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 | (√ )A.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B.选择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C.选择综合评议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D.选择其他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 ||||||||
网络竞价规则 | 1.竞价起始价不得低于挂牌底价。 | |||||||
2.加价幅度为 0.5 万元或 0.5 万元的整数倍。 | ||||||||
3.各竞价人即通过自备终端开始连续报价,每个竞价人的每次报价须在300秒内完成。 | ||||||||
最终受让方受让资格确认 | 1.若本项目仅征集到一家受让申请方,补登公告7个工作日后仍无新的受让申请方,以转让方出具的《受让方资格确认函》确认受让方。或直接以转让方出具的《受让方资格确认函》确认受让方。 | |||||||
2.若本项目征集到2个及2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以网络竞价结束后的《成交结果通知书》确认受让方。 | ||||||||
五、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委托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我方持有的转让标的对外公开挂牌转让,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就本次确认的内容 (略) 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的转让信息并组织实施交易。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做如下承诺: | ||||||||
1.本次债权转让的相关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我方对该债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 ||||||||
2.我方转让债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 ||||||||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确认表》及附件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的相关交易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 ||||||||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六、受让申请方享有的权利及义务 | ||||||||
受让申请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转让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受让申请方负有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商业机密进行保密; (3)经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的项目,未经同意,不得与转让方私下达成交易。 (4)受让方应在受让该债权前履行完毕充分的尽职调查,受让方承诺转让方所披露的价格可能因为债务人或其他任何原因导致最终债权数额出现浮动,均与转让方无关,由此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 ||||||||
七、附注: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交退有关须知 | ||||||||
1.出现下列情形受让申请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1)转让方或监管机构明确交易方式及受让方的致函送达本所起4个月仍未组织项目交易; (2)转让方对受让申请方实质性审查后未达到受让申请方条件或参加竞价未能成功; (3)监管部门认为其他应退还保证金的行为。 除以上情形外,受让申请方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 2.受让申请方存在下列行为的,本所将不予退还其所缴纳保证金: (1)中途无故退出交易程序的; (2)在交易过程中恶意串通或恶意竞价,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 (3)违反《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的,直接全部支付给转让方用于弥补银行损失。 3.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该保证金由本所暂行保管,待债权持有人凭相关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并通过司法执行程序向本所申请协助执行裁决要求支付补偿金时,我所将按照有效判决或裁定执行。 4.债权持有人应于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之日起,两年内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请( (略) 提起诉讼或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并将有关部门的受理意见以书面报至本所,本所将继续保管该保证金直至司法机构作出判决或裁定,以有利于债权持有人对其损失的追偿;若债权持有人怠于行使权利,本所暂行保管保证金的责任随之消灭,并依受让申请方的申请将扣除该标的应交纳的服务费后的剩余保证金依法退还受让申请方。 在交易过程中,如出现以上情况,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遵照本须知进行办理。上述条款将在受让申请方进行报名登记时予以书面告知,本所不对退还保证金的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 ||||||||
项目联系人:孔先生(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联系电话:180 9604 8646 | ||||||||
交易所项目联系人:王治平 联系电话:157 6134 2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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