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的房屋建构筑物、机器设备及土地使用权
连云港的房屋建构筑物、机器设备及土地使用权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银行账户 | *519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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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略) 天津铂津湾支行 | 支付行号 | * |
标的名称 | 连云港的房屋建(构)筑物、机器设备及土地使用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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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其他类 | 标的所在地 | 江 (略) |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企华 (略) | 评估基准日 | 2023-07-31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略)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3-19 | |||||||||
评估值(万元) | 2185.17 | 账面价值(万元) | 1083.58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以下事项摘自本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1、房屋建筑物中磨刀房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本次评估建筑面积由委托人申报,评估人员现场进行了实地测量并由委托人盖章确认,若最终办证面积与本次评估面积存在差异,应按原评估方法对评估价值进行适当调整或重新评估; 2、评估基准日,对于未办证房屋建筑物,委托人已出具相关产权承诺。 3、本次评估结论为含税价。 4、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
标的描述 | 1.房屋建筑物 自建房屋建筑物共6项,主要为厂房、仓库、配电室,结构为砖混结构、排架结构,建成于1994年,其中厂房、配电房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号为:苏(2023) (略) 不动产权第*号、苏(2023) (略) 不动产权第*号,建筑面积合计*㎡,评估基准日以上房屋建筑物处于闲置状态。 2.构筑物 构筑物共6项,主要为地坪、围墙、 (略) 等,建成于1994年,评估基准日以上构筑物处于闲置状态。 3.机器设备 机器设备共1项。为配电室电器,资产购置于2007年,评估基准日,委估资产处于闲置状态、技术状况一般。 4.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共1宗,地号为*号,位于开 (略) 北、引水河东,土地终止日期为2042年5月31日,土地性质为出让,工业用地,面积为*平方米,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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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中信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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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涧 (略) 206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武汉琦 | 成立日期 | 2008-01-26 |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其他制造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3X2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冶金专用设备制造;冶金专用设备销售;建筑材料生产专用机械制造;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矿山机械制造;矿山机械销售;隧道施工专用机械制造;隧道施工专用机械销售;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黑色金属铸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对外承包工程;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特殊作业机器人制造;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海上风电相关装备销售;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风动和电动工具制造;风动和电动工具销售;风电场相关装备销售;风电场相关系统研发;风力发电技术服务;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海上风电相关系统研发;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海洋工程装备销售; (略) 装备制造;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储能技术服务;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热力生产和供应;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供暖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燃气经营;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住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监管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X | |||||||||
批准单位 | (略) | 批准日期 | 2024-03-19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 | 文件名称:《关于同意中 (略) 现有资产对外转让的批复》 文号:中信有限【2024】22号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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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3-22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04-19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时,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评估报告及该报告和相关文件、公示信息所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标的所涉及的现状、过户、未来规划等相关情况已完全知悉且认可,并已完成对该标的状态的实地踏勘,且认可标的配套设施及现状。并依据相关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并全部接受资产转让公告之内容,并已到相关权属变更部门咨询了解土地使用权转让相关政策,满足政策要求。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受让方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不得以此向天津 (略) (以下简称“天津产权”)及转让方追究责任或其他主张。 2、项目接受现场踏勘时间为本项目正式发布之日至第十八个工作日之间。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在预定时间实地踏勘,没有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谢绝入内,转让方不予接待。(联系人:刘经理,电话:010-*)。 3、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公示期间向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书面材料,并在挂牌截止日16: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按照公示中的保证金设定金额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4、如挂牌期满,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并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交易合同签订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如挂牌期满,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并交纳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天津产权相关规定予以返还。 5、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全部扣除该意向受让方已支付的交易保证金、竞价保证金或已由交易保证金、竞价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款项,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 (1)意向受让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存在虚假、不真实、不具有效力等情形; (2)意向受让方已获得受让资格且交纳了保证金后单方提出撤销受让申请的; (3)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不参与竞价程序的; (4)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时,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 (5)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 (6)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 (7)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规定时间和方式支付交易价款和应承担的全部费用的; (8)其他违反本次产权转让其他公示条件及天津产权交易规则的情形。 6、受让成功后,受让方需自行办理权属过户全部相关事宜,转让方予以协助。 7、本项目在办理变更、过户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税费,按照国家和标的所在地的相关规定由交易双方分别承担,凡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8、此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9、意向受让方应在收到天津产权出具的《签约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意向受让方同意天津产权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600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银行账户 | *519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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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略) 天津铂津湾支行 | 支付行号 | * |
标的名称 | 连云港的房屋建(构)筑物、机器设备及土地使用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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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其他类 | 标的所在地 | 江 (略) |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企华 (略) | 评估基准日 | 2023-07-31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略)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3-19 | |||||||||
评估值(万元) | 2185.17 | 账面价值(万元) | 1083.58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以下事项摘自本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1、房屋建筑物中磨刀房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本次评估建筑面积由委托人申报,评估人员现场进行了实地测量并由委托人盖章确认,若最终办证面积与本次评估面积存在差异,应按原评估方法对评估价值进行适当调整或重新评估; 2、评估基准日,对于未办证房屋建筑物,委托人已出具相关产权承诺。 3、本次评估结论为含税价。 4、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
标的描述 | 1.房屋建筑物 自建房屋建筑物共6项,主要为厂房、仓库、配电室,结构为砖混结构、排架结构,建成于1994年,其中厂房、配电房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号为:苏(2023) (略) 不动产权第*号、苏(2023) (略) 不动产权第*号,建筑面积合计*㎡,评估基准日以上房屋建筑物处于闲置状态。 2.构筑物 构筑物共6项,主要为地坪、围墙、 (略) 等,建成于1994年,评估基准日以上构筑物处于闲置状态。 3.机器设备 机器设备共1项。为配电室电器,资产购置于2007年,评估基准日,委估资产处于闲置状态、技术状况一般。 4.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共1宗,地号为*号,位于开 (略) 北、引水河东,土地终止日期为2042年5月31日,土地性质为出让,工业用地,面积为*平方米,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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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中信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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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涧 (略) 206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武汉琦 | 成立日期 | 2008-01-26 |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其他制造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3X2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冶金专用设备制造;冶金专用设备销售;建筑材料生产专用机械制造;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矿山机械制造;矿山机械销售;隧道施工专用机械制造;隧道施工专用机械销售;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黑色金属铸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对外承包工程;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特殊作业机器人制造;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海上风电相关装备销售;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风动和电动工具制造;风动和电动工具销售;风电场相关装备销售;风电场相关系统研发;风力发电技术服务;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海上风电相关系统研发;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海洋工程装备销售; (略) 装备制造;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储能技术服务;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热力生产和供应;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供暖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燃气经营;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住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监管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X | |||||||||
批准单位 | (略) | 批准日期 | 2024-03-19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 | 文件名称:《关于同意中 (略) 现有资产对外转让的批复》 文号:中信有限【2024】22号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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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3-22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04-19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时,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评估报告及该报告和相关文件、公示信息所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标的所涉及的现状、过户、未来规划等相关情况已完全知悉且认可,并已完成对该标的状态的实地踏勘,且认可标的配套设施及现状。并依据相关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并全部接受资产转让公告之内容,并已到相关权属变更部门咨询了解土地使用权转让相关政策,满足政策要求。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受让方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不得以此向天津 (略) (以下简称“天津产权”)及转让方追究责任或其他主张。 2、项目接受现场踏勘时间为本项目正式发布之日至第十八个工作日之间。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在预定时间实地踏勘,没有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谢绝入内,转让方不予接待。(联系人:刘经理,电话:010-*)。 3、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公示期间向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书面材料,并在挂牌截止日16: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按照公示中的保证金设定金额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4、如挂牌期满,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并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交易合同签订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如挂牌期满,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并交纳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天津产权相关规定予以返还。 5、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全部扣除该意向受让方已支付的交易保证金、竞价保证金或已由交易保证金、竞价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款项,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 (1)意向受让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存在虚假、不真实、不具有效力等情形; (2)意向受让方已获得受让资格且交纳了保证金后单方提出撤销受让申请的; (3)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不参与竞价程序的; (4)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时,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 (5)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 (6)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 (7)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规定时间和方式支付交易价款和应承担的全部费用的; (8)其他违反本次产权转让其他公示条件及天津产权交易规则的情形。 6、受让成功后,受让方需自行办理权属过户全部相关事宜,转让方予以协助。 7、本项目在办理变更、过户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税费,按照国家和标的所在地的相关规定由交易双方分别承担,凡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8、此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9、意向受让方应在收到天津产权出具的《签约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意向受让方同意天津产权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600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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