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开投海通水泥有限公司%股权-国有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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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本次评估报告公开,在征得转让方同意后可备查。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前需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调查和了解,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承诺已知晓本次股权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并愿意承担,股权成功受让后不得因此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重大债权债务
本次转让涉及金融债务,具体信息如下。
序号 | 贷款银行 | 利率 | 贷款总额(万元) | 放款金额(万元) |
1 | 中国光大银行拉萨分行 | * | * | |
2 | 中国银行拉萨分行 | 2.90% | * | * |
3 | 中国光大银行拉萨分行 | 3.85% | 8000 | 6000 |
合计 | * | * |
针对该项债务问题,转让方需向贷款银行发函,告知转让股权事宜,如有意向受让方,后期债务将由受让方继续履行相关权利及义务。
职工安置事项
本次转让不涉及国企改制之前的职工安置。公司主体不变继续存在,原则上由新股东继续履行职工的劳动合同。关于股权转让后职工安置问题可参照已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
其它披露事项
一、转让方处置标的是股权而非资产。因此,转、受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受让方不得以标的企业可能存在或潜在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等向转让方提出补偿或扣减股权转让款。
二、转让方已对标的企业信息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企业所有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并缴纳报名保证金后应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考察和了解,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不能以标的企业瑕疵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进行股权变更交接等,否则受让方已经缴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三、本次转让不涉及国企改制之前的职工安置。公司主体不变继续存在,由新股东继续履行职工的劳动合同。关于股权转让后职工安置问题参照已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
四、产权交易中所涉及税、费按照国家规定由转让方、受让方各自承担,产权交易中涉及的经纪代理交易服务费由转让方、受让方各自承担。
五、本次交易标的不存在抵押、担保、质押、司法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针对该股权的争议、仲裁、诉讼等情形。
六、本次转让标的企业不涉及划拨用地。
七、标的企业从评估基准日到股权交割日(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期间产生的盈利或亏损由受让方享有或承担。
八、标的企业成交后,转、受双方应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转让方须对受让方予以协助;转、受双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共同办理完成股权转让所涉及的相关标的企业工商变更登记。
九、若受让方因自身原因且无合理理由不推进交易、无故放弃受让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付清成交价款,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将按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保证金管理办法》进行处置,且转让方有权取消其受让资格。若造成转让方其他损失的,受让方还应赔偿转让方其他损失。
十、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开投”的字号及开投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专用账户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三、付款期限: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于《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本次评估报告公开,在征得转让方同意后可备查。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前需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调查和了解,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承诺已知晓本次股权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并愿意承担,股权成功受让后不得因此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重大债权债务
本次转让涉及金融债务,具体信息如下。
序号 | 贷款银行 | 利率 | 贷款总额(万元) | 放款金额(万元) |
1 | 中国光大银行拉萨分行 | * | * | |
2 | 中国银行拉萨分行 | 2.90% | * | * |
3 | 中国光大银行拉萨分行 | 3.85% | 8000 | 6000 |
合计 | * | * |
针对该项债务问题,转让方需向贷款银行发函,告知转让股权事宜,如有意向受让方,后期债务将由受让方继续履行相关权利及义务。
职工安置事项
本次转让不涉及国企改制之前的职工安置。公司主体不变继续存在,原则上由新股东继续履行职工的劳动合同。关于股权转让后职工安置问题可参照已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
其它披露事项
一、转让方处置标的是股权而非资产。因此,转、受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受让方不得以标的企业可能存在或潜在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等向转让方提出补偿或扣减股权转让款。
二、转让方已对标的企业信息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企业所有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并缴纳报名保证金后应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考察和了解,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不能以标的企业瑕疵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进行股权变更交接等,否则受让方已经缴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三、本次转让不涉及国企改制之前的职工安置。公司主体不变继续存在,由新股东继续履行职工的劳动合同。关于股权转让后职工安置问题参照已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
四、产权交易中所涉及税、费按照国家规定由转让方、受让方各自承担,产权交易中涉及的经纪代理交易服务费由转让方、受让方各自承担。
五、本次交易标的不存在抵押、担保、质押、司法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针对该股权的争议、仲裁、诉讼等情形。
六、本次转让标的企业不涉及划拨用地。
七、标的企业从评估基准日到股权交割日(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期间产生的盈利或亏损由受让方享有或承担。
八、标的企业成交后,转、受双方应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转让方须对受让方予以协助;转、受双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共同办理完成股权转让所涉及的相关标的企业工商变更登记。
九、若受让方因自身原因且无合理理由不推进交易、无故放弃受让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付清成交价款,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将按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保证金管理办法》进行处置,且转让方有权取消其受让资格。若造成转让方其他损失的,受让方还应赔偿转让方其他损失。
十、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开投”的字号及开投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专用账户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三、付款期限: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于《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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