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方须在标的勘验期间内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是以实际为准。意向承租方一旦报名并交纳承租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承租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按照约定处置承租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承租方,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在《租赁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年的租赁费一次性支付至中心指定账户,同时向出租方指定账户缴纳租赁押金*元。承租方须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报名资料、《租赁合同》、《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等资料原件递交中心,中心在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在交易凭证出具后3个工作日后将首年租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本次租赁标的租金支付及押金退还方式:首年租金通过交易中心结算,后续租金由出租方和承租方自行结算,剩余年度的租金在上一年度租期到期前1个月,由承租方直接打入出租方指定账户。承租方在承租合同到期且无续租意向后,书面向出租方提出押金退还申请,经出租方验收确认租赁资产齐全、除正常耗损外无人为损坏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原渠道退还至承租方指定账户。 4、本次租赁标的在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收到首年租金和租赁押金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交付手续。 5、承租方应合理使用标的,标的内不得存放危险化学用品,不可从事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等,承租方须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生产,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标的损坏的,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承租方在标的租赁期间需负责设备、房产等正常损耗、保养、维修、房屋的修缮等并承担有关费用,且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结构、设施,不得对设备进行更换,租赁设备的更新、技术改造由出租方负责。如需改变该房屋的内部结构或设置对该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时,需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8、标的交付前及租赁期间的房产税、土地使用费均由出租方承担,标的交付后水费、电费、基础电费等一切费用按实际发生量由承租方承担。 9、承租方在标的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整体或部分以任何方式进行转租、转包、转借,否则出租方有权收回租赁资产。 10、承租方在标的租赁期间须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执行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并服从出租方监督检查,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11、意向承租方在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承租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交易服务费、或未按照公告要求及时交接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本次租赁、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12、承租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租赁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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