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核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847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8.47%
国核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847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8.47%
项目名称 | 国核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847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8.47%) | 项目编号 | G*BJ* | |
---|---|---|---|---|
转让底价 | 7182.*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3-27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4-24 | |
所在地区 | (略) | 所属行业 | 其他金融业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殷辰飞 / 联系电话:010-* | 部门负责人:陈列 / 联系电话:010-* |
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并通过受托交易服务会员或自行与项目负责人确认已完成北交互联 (略) 的意向受让方登记。逾期未登记,视为放弃受让。
标的企业名称 | 国核 (略) |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 (略) 251号1幢1层) | ||
法定代表人 | 沈捷 | 成立日期 | 2013-12-27 | |
注册资本 | *.*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元() | |
经济类型 |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其他金融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18K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出口保理,国内保理,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 (略) 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
中电投 (略) | 22.9 | |||
其他股东 | 11.19 | |||
(略) | 10 | |||
浙江浙商 (略) | 10 | |||
中国信达 (略) | 10 | |||
(略) | 8.5 | |||
(略) | 8.47 | |||
上海道理毅核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7 | |||
泽相(上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94 | |||
国核电力规 (略) | 5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8 | 1857.19 | 3706.63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9 | *.15 | *.14 | ||
审计机构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4年02月29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421.01 | 160.81 | 160.81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5 | *.64 | *.51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本次股权转让需在转受让双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由相关监管机构审批,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本项目的受让资格,决定是否申请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2、北交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北交所及转让方亦不对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 3、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
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略) | ||
---|---|---|---|---|
注册地(住所) | (略) 西城区( (略) 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8号国润大厦16层) |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田志勇 | 成立日期 | 1999-01-27 | |
注册资本(万元) | *.*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34D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8.47%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8.47% | |
持有股份数(万股) | 8470 | 拟转让股份数(万股) | 847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 (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63N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 |||
批准日期 | 2024-03-12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决议文件名称 | (略) 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国核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847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8.47%) | ||
---|---|---|---|---|
转让底价 | 7182.*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须交纳【2154.7718】万元保证金到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北交所收到意向受让方提交的退还保证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北交所备查文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信息披露,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4、若非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该意向受让方已支付的保证金,用于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⑤意向受让方未履行承诺事项的;⑥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北京产权交易所规则、信息披露条件要求的。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自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2)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收到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3)本方提交受让申请时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和文件所披露的内容,以及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不因股权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成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154.*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国有产权受让手续可委托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服务会员办理交易服务会员联系方式请点击查看>>
关联项目推介更多其他金融业项目>> (略) 项目>>
项目名称 | 国核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847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8.47%) | 项目编号 | G*BJ* | |
---|---|---|---|---|
转让底价 | 7182.*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3-27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4-24 | |
所在地区 | (略) | 所属行业 | 其他金融业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殷辰飞 / 联系电话:010-* | 部门负责人:陈列 / 联系电话:010-* |
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并通过受托交易服务会员或自行与项目负责人确认已完成北交互联 (略) 的意向受让方登记。逾期未登记,视为放弃受让。
标的企业名称 | 国核 (略) |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 (略) 251号1幢1层) | ||
法定代表人 | 沈捷 | 成立日期 | 2013-12-27 | |
注册资本 | *.*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元() | |
经济类型 |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其他金融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18K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出口保理,国内保理,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 (略) 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
中电投 (略) | 22.9 | |||
其他股东 | 11.19 | |||
(略) | 10 | |||
浙江浙商 (略) | 10 | |||
中国信达 (略) | 10 | |||
(略) | 8.5 | |||
(略) | 8.47 | |||
上海道理毅核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7 | |||
泽相(上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94 | |||
国核电力规 (略) | 5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8 | 1857.19 | 3706.63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9 | *.15 | *.14 | ||
审计机构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4年02月29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421.01 | 160.81 | 160.81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5 | *.64 | *.51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本次股权转让需在转受让双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由相关监管机构审批,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本项目的受让资格,决定是否申请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2、北交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北交所及转让方对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北交所及转让方亦不对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 3、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
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略) | ||
---|---|---|---|---|
注册地(住所) | (略) 西城区( (略) 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8号国润大厦16层) |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田志勇 | 成立日期 | 1999-01-27 | |
注册资本(万元) | *.*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34D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8.47%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8.47% | |
持有股份数(万股) | 8470 | 拟转让股份数(万股) | 847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 (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63N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 |||
批准日期 | 2024-03-12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决议文件名称 | (略) 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国核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847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8.47%) | ||
---|---|---|---|---|
转让底价 | 7182.*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须交纳【2154.7718】万元保证金到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北交所收到意向受让方提交的退还保证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北交所备查文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信息披露,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4、若非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该意向受让方已支付的保证金,用于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⑤意向受让方未履行承诺事项的;⑥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北京产权交易所规则、信息披露条件要求的。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自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2)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收到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3)本方提交受让申请时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和文件所披露的内容,以及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不因股权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成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154.*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国有产权受让手续可委托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服务会员办理交易服务会员联系方式请点击查看>>
关联项目推介更多其他金融业项目>> (略) 项目>>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