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国投天路物流有限公司持有的2台车辆及电子设备公开转让降价公告
青海国投天路物流有限公司持有的2台车辆及电子设备公开转让降价公告
受青 (略) (略) 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略) 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令)、《青海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青国资产〔2017〕339号),青海 (略) 场对该公司持有的2台车辆及电子设备整体公开转让。挂牌总价:18.*元。
对受让方的基本要求及受让条件详询青海 (略) 场网站http://**.cn,有意受让者, (略) 场报名,公告期为2024年03月01日至2024年03月14日,并于公告期2024年03月14日17时前将交易保证金人民币:*.00元/标的(大写:*万元整)汇入指定账户(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竞价方式及时间:进入竞价程序后,于2024年03月01日至2024年03月15日采取动态报价方式确定受让人。
报名地点: (略) 城西 (略) 67号金阳光大厦A座15楼
(以下图片仅供参考,具体以现场实物为准)
特别提示:
1、资产以现场实物为准,青海 (略) 场不对标的物质量和数量做承诺,意向受让人需到现场勘查资产后才能报名,如未实地踏勘,则视为接收本标的物一切已知及未知瑕疵,后果自负;
2、在竞拍车辆时竞买人需到当地车管所提前核实能否办理相关事宜及查询车辆违章和年审情况 ,若过户中产生问题由竞买人自行负责承担;
3、竞得后保证金作为资产押金,待手续全部办理完后方可退还;
4、报名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14日下午17:00(以保证金到账时间为准);
5、在竞拍资产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6、部分车辆仍在使用中,评估报告公里数仅供参考;
7、车辆竞得后,全部车辆只能过户给受让方,不允许过户给他人;
8、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及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不得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
9、转让方按国家相关税法规定向受让方提供相应税票。
项目负责人:刘女士 *
祁女士 *
网络负责人:汪先生 0971-*
青海 (略) 场
2024年3月1日
千辆公车竞价,民间二手车免费发布、 (略) 交易, (略) 场“公众号”
最新国资政策法规、企业混改、增值扩股、产(股)权交易、机械设备
车辆、房产等实物资产交易, (略) 场“公众号”
特别提示:市场人员做好勘察策划、回访共销,未成交原因分析报告回复客户等全程免费服务。
咨询电话:0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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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青 (略) (略) 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略) 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令)、《青海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青国资产〔2017〕339号),青海 (略) 场对该公司持有的2台车辆及电子设备整体公开转让。挂牌总价:18.*元。
对受让方的基本要求及受让条件详询青海 (略) 场网站http://**.cn,有意受让者, (略) 场报名,公告期为2024年03月01日至2024年03月14日,并于公告期2024年03月14日17时前将交易保证金人民币:*.00元/标的(大写:*万元整)汇入指定账户(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竞价方式及时间:进入竞价程序后,于2024年03月01日至2024年03月15日采取动态报价方式确定受让人。
报名地点: (略) 城西 (略) 67号金阳光大厦A座15楼
(以下图片仅供参考,具体以现场实物为准)
特别提示:
1、资产以现场实物为准,青海 (略) 场不对标的物质量和数量做承诺,意向受让人需到现场勘查资产后才能报名,如未实地踏勘,则视为接收本标的物一切已知及未知瑕疵,后果自负;
2、在竞拍车辆时竞买人需到当地车管所提前核实能否办理相关事宜及查询车辆违章和年审情况 ,若过户中产生问题由竞买人自行负责承担;
3、竞得后保证金作为资产押金,待手续全部办理完后方可退还;
4、报名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14日下午17:00(以保证金到账时间为准);
5、在竞拍资产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6、部分车辆仍在使用中,评估报告公里数仅供参考;
7、车辆竞得后,全部车辆只能过户给受让方,不允许过户给他人;
8、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及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不得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
9、转让方按国家相关税法规定向受让方提供相应税票。
项目负责人:刘女士 *
祁女士 *
网络负责人:汪先生 0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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