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广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所持皇台酒标段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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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长广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所持皇台酒标段3

  •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浙 (略) 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浙江长广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所持皇台酒(标段3)
    资产来源 企业实物资产
    共有或他项权利情况
    机械设备 名称 皇台酒26年
    规格型号 4瓶装52° 计量单位
    数量 100 成新率
    主要功能用途 所在地
    现状分析
    瑕疵情况
    其他披露内容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竞买人,则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1个周期。 3.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受让方。受让方在其被确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4.本次转让标的位于 (略) 长兴县雉城 (略) 258号。 5.本次转让的标的物为浙江长广 (略) 持有4个标段皇台酒中的1个标段,所涉标段皇台酒年份、规格型号及箱数详见《标的物清单》(仅供参考);标的物为酒类,受自然环境或其他因素影响,部分标的存放时间较长,不排除存在自然挥发、渗漏、跑酒、变质等情况,转让方和浙交所对标的物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品名、品质、质量、容量、度数、能否饮用等),也不对标的物的安全性、完好性、完整性、再次利用性等承担保证责任,最终以移交实物为准,受让方不得在受让后对标的提出任何异议。意向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标的物所作的文字说明和提供的图片仅供意向方参考,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理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6.本次转让标的资产的搬运、装卸由受让方自行负责,搬运、装卸的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信息披露期间意向方须自行到标的物所在地进行实地看样,意向方在报名时需同时提供《实地勘察证明》,如无此证明,视同对本次资产实际转让范围及相对应的实物已予以确认。看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女士,0571-*。本次转让标的物为易碎物品,请意向方在实地看样过程中,务必小心谨慎,一旦标的物因意向方原因摔碎或损坏,由意向方按挂牌价格进行赔偿。 8.本次转让标的经长兴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标的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GB/T*.1-2021《白酒质量要求第1部分:浓香型白酒》、*《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 9.以下内容摘自评估报告: (1)本次评估,评估工作人员对委估资产包装情况及防伪标志进行了查看,与厂家公布外观一致。 (2)由于酒水在长期存储过程中存在自然挥发现象,酒水质量、酒精度数等可能与包装标识不一致,本次评估未考虑此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3)由于无法鉴别酒质,本次按照申报的出厂日期,假设这些年份酒均完好的情况下得出评估结论。 
  •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名称 浙江长广 (略)
    注册地 (略) 长兴县雉城 (略) 258号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80X
  • 交易条件与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计价方式 总价
    转让底价(万元) 3.60
    是否有保留价
    价款支付方式
    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按照其报名项目信息披露的要求交纳竞买保证金至“浙交汇”平台浙交所的存管银行, (略) 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2.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将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13%,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3.转让标的物品质、数量以移交实物为准,任何售后服务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和支付费用。资产评估基准日后的转让标的的价值变动,由受让方承担。 4.标的物交割及搬运事项: (1)关于转让标的,转让方均不提供合格证、检验证、许可证、技术文件,也不出具相关证明等。 (2)受让方必须自行解决所有标的物的装载、运输工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标的物的装载、分类、拆解、运输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必须事前充分考虑装载、运输过程所需的各种成本费用及风险。 (3)受让方应对装载、运输全过程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4)受让方付清转让价款、交易服务费后30个工作日内转、受让双方完成标的物的清点交割工作,并办理相关交割书面手续。受让方接收人必须是本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5)自转让标的交割完成(以书面手续为准)之日起,转让标的的权属归受让方所有。受让方应自行承担转让标的妥善保管的责任和义务。转让交割日之后发生的转让标的物失窃、损毁等损失的情形,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受让方必须自行解决标的物的搬运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特别提示:若涉及房屋限购、贷款等政策的,意向方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要求。 
    保证金设定 交纳金额(万元) 0.40
    交纳时间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温馨提示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交纳方式 线上;
  •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信息发布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剩余1个周期。
    是否自动延牌
    延牌情况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项目附件 公示附件 1.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docx2.特别事项约定.docx3.资产交易合同(样稿).docx4.实地勘察证明.docx5.授权委托书-意向方.docx标的物清单.docx
    材料附件
  • 标的物位置
  •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联系人 应女士 电话 0571-*
    手机 *
    传真 邮箱
    地址 (略) 上城 (略) 332号望江国际4号楼18层 网址 http://**
    转让方 联系人 *女士 电话 0571-*
    传真 邮箱
    地址 (略) 西湖 (略) 36号浙能源力科创中心A座8楼 网址
  •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浙 (略) 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浙江长广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所持皇台酒(标段3)
    资产来源 企业实物资产
    共有或他项权利情况
    机械设备 名称 皇台酒26年
    规格型号 4瓶装52° 计量单位
    数量 100 成新率
    主要功能用途 所在地
    现状分析
    瑕疵情况
    其他披露内容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竞买人,则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1个周期。 3.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受让方。受让方在其被确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4.本次转让标的位于 (略) 长兴县雉城 (略) 258号。 5.本次转让的标的物为浙江长广 (略) 持有4个标段皇台酒中的1个标段,所涉标段皇台酒年份、规格型号及箱数详见《标的物清单》(仅供参考);标的物为酒类,受自然环境或其他因素影响,部分标的存放时间较长,不排除存在自然挥发、渗漏、跑酒、变质等情况,转让方和浙交所对标的物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品名、品质、质量、容量、度数、能否饮用等),也不对标的物的安全性、完好性、完整性、再次利用性等承担保证责任,最终以移交实物为准,受让方不得在受让后对标的提出任何异议。意向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标的物所作的文字说明和提供的图片仅供意向方参考,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理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6.本次转让标的资产的搬运、装卸由受让方自行负责,搬运、装卸的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信息披露期间意向方须自行到标的物所在地进行实地看样,意向方在报名时需同时提供《实地勘察证明》,如无此证明,视同对本次资产实际转让范围及相对应的实物已予以确认。看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女士,0571-*。本次转让标的物为易碎物品,请意向方在实地看样过程中,务必小心谨慎,一旦标的物因意向方原因摔碎或损坏,由意向方按挂牌价格进行赔偿。 8.本次转让标的经长兴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标的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GB/T*.1-2021《白酒质量要求第1部分:浓香型白酒》、*《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 9.以下内容摘自评估报告: (1)本次评估,评估工作人员对委估资产包装情况及防伪标志进行了查看,与厂家公布外观一致。 (2)由于酒水在长期存储过程中存在自然挥发现象,酒水质量、酒精度数等可能与包装标识不一致,本次评估未考虑此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3)由于无法鉴别酒质,本次按照申报的出厂日期,假设这些年份酒均完好的情况下得出评估结论。 
  •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名称 浙江长广 (略)
    注册地 (略) 长兴县雉城 (略) 258号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80X
  • 交易条件与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计价方式 总价
    转让底价(万元) 3.60
    是否有保留价
    价款支付方式
    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按照其报名项目信息披露的要求交纳竞买保证金至“浙交汇”平台浙交所的存管银行, (略) 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2.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将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13%,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3.转让标的物品质、数量以移交实物为准,任何售后服务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和支付费用。资产评估基准日后的转让标的的价值变动,由受让方承担。 4.标的物交割及搬运事项: (1)关于转让标的,转让方均不提供合格证、检验证、许可证、技术文件,也不出具相关证明等。 (2)受让方必须自行解决所有标的物的装载、运输工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标的物的装载、分类、拆解、运输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必须事前充分考虑装载、运输过程所需的各种成本费用及风险。 (3)受让方应对装载、运输全过程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4)受让方付清转让价款、交易服务费后30个工作日内转、受让双方完成标的物的清点交割工作,并办理相关交割书面手续。受让方接收人必须是本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5)自转让标的交割完成(以书面手续为准)之日起,转让标的的权属归受让方所有。受让方应自行承担转让标的妥善保管的责任和义务。转让交割日之后发生的转让标的物失窃、损毁等损失的情形,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受让方必须自行解决标的物的搬运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特别提示:若涉及房屋限购、贷款等政策的,意向方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要求。 
    保证金设定 交纳金额(万元) 0.40
    交纳时间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温馨提示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交纳方式 线上;
  •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信息发布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剩余1个周期。
    是否自动延牌
    延牌情况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项目附件 公示附件 1.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docx2.特别事项约定.docx3.资产交易合同(样稿).docx4.实地勘察证明.docx5.授权委托书-意向方.docx标的物清单.docx
    材料附件
  • 标的物位置
  •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联系人 应女士 电话 0571-*
    手机 *
    传真 邮箱
    地址 (略) 上城 (略) 332号望江国际4号楼18层 网址 http://**
    转让方 联系人 *女士 电话 0571-*
    传真 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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