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出让收入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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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出让收入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 加快建设环境污染防治率先区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六权”改革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排污权出让收入和使用管理。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出让收入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于2024年4月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修改意见。

1.电子邮件方式请发送至:*@*63.com
????2.传真方式请发送至:0951-*
????3.信函方式请邮寄至:宁夏回族 (略) (略) 416号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处,并在信封上注明“《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出让收入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等字样,邮编:*。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出让收入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殷宏飞 咨询电话:0951-*)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出让收入

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 (略) 场机制作用促进污染物减排,促进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61号)和自治区《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 加快建设环境污染防治率先区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21〕39号)、《关于深化“六权”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23〕5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排污权出让收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为氮氧化物(NOx)、二氧化硫(SO2)、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四项指标,随后将挥发性有机物(VOCs),以及影响全区环境质量改善的其他特征污染物逐步纳入交易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排污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有偿出让方式配置排污权取得的收入,包括采取定额出让方式出让排污权收取的排污权使用费和通过公开交易等方式出让排污权取得的收入。

排污权使用费,是指现有排污单位以生态环境部门核定的达标排放量为基准,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为获得相应的排污权应缴纳的费用。

第五条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六条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税务、发展改革、审计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七条 排污权出让方式包括定额出让、市场公开出让(包括拍卖、挂牌、协议等)。

对现有排污单位取得排污权,采取定额出让方式。

对新建项目排污权和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 (略) 场公开出让方式获得。

配置给重点工程、重点项目的政府储备排污权,通过协议方式出让。

第八条 现有排污单位按照核定的排污权和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排污权使用费,规划期内暂不全面征收现有单位初始排污权使用费,下一个规划期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实现有偿取得。

现有排污单位将无偿取得的排污权进行转让、抵押的,应当按规定征收标准补缴排污权的使用费。

第九条 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经济发展水平、污染治理成本、行业承受能力、环境承载空间等因素确定, (略) 场供需关系、污染治理形势、产业政策导向等适时调整。

通过定额出让方式取得的排污权,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权许可证确认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排污权使用费。

(略) 场公开出让方式出让排污权的, (略) 场竞价形成,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

第十条 排污权有效期原则上为五年。有效期满后,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权的,应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重新核定,继续缴纳排污权使用费。

第十一条 排污权出让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略) 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储备的排污权出让,需报自治区生态环境、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排污权出让收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辖区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核定的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规定征收标准,以及分次缴纳办法,确定排污单位应缴纳的排污权使用费数额,并予以公告。

排污权使用费缴纳金额确定后,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向排污单位送达排污权使用费缴纳通知,排污单位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之日起7日内完成缴纳。

缴费凭证作为生态环境部门登记、发放和变更排污许可证的主要依据,缴费人凭缴费凭证至自治区统一的排污权交易系统申请交易鉴证,并按规定办理后续事项。排污单位依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排污权量,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享有使用、转让、抵押、租赁等权益。

第十三条 排污权由自治区核定的,出让收入全额作为自治区本级收入。排污 (略) 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核定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自治 (略) 、县(区)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按照2:8比例分享; (略) 辖区排污权出让收入分成比 (略) 与市辖区自行协商确定。储备排污权出让后形成的收入,自治区级部分全部缴入自治区级国库; (略) 和宁东基地管委会储备的排污权出让收入按照自治 (略)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2:8比例分享。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排污权出让收入”。

鼓励 (略) 、县(区)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创新排污权储备和收入分享机制。

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排污权使用费应当一次性缴清。排污权使用费金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分期缴纳,首次缴纳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40%,剩余部分应当于排污权有效期内缴清。

排 (略) 场公开出让方式购买政府储备排污权的一次性缴清款项,或按照排污权交易合同约定交款。

对政府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污染物排放标准达到国家清洁生产标准一级水平的建设项目,按照规定标准的50%缴纳排污权使用费。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污染物排放标准达到国家清洁生产标准一级水平的建设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认定。

排污单位使用排污权抵押贷款融资,符合条件的,自治区按照贷款额度的2%给予一次性贴息,具体按照《自治区四权抵押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2〕1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税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范围、标准、时限或排污权交易合同约定征收排污权出让收入,确保及时足额征缴到位。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自行改变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征收范围和标准,也不得违反排污权交易规则低价出让排污权。

严禁违规对排污单位减免、缓征排污权出让收入,或者以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排污权出让收入。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排污权核定、分配、储备、出让、交易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排污权出让收入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排污单位误缴、税务部门误收、汇算清缴需要办理退库的,排污单位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其他需要办理退库的,排污单位向税务部门申请,生态环境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排污权出让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财政统筹使用,主要用于支持污染防治、排污权回购与储备等方面。需要政府承担的必要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并对排污权出让成效显著的给予适当激励。

第二十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按规定编制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年度收支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应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核定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收支预算。

第二十一条相关资金支出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排污权出让收入或者改变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排污权出让收入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排污权出让收入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排污权出让收入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排污权出让收入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偿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不免除其污染治理、达标排放等法律责任和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等其他税费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XX月XX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 加快建设环境污染防治率先区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六权”改革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排污权出让收入和使用管理。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出让收入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于2024年4月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修改意见。

1.电子邮件方式请发送至:*@*63.com
????2.传真方式请发送至:0951-*
????3.信函方式请邮寄至:宁夏回族 (略) (略) 416号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处,并在信封上注明“《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出让收入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等字样,邮编:*。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出让收入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殷宏飞 咨询电话:0951-*)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出让收入

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 (略) 场机制作用促进污染物减排,促进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61号)和自治区《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 加快建设环境污染防治率先区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21〕39号)、《关于深化“六权”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23〕5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排污权出让收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为氮氧化物(NOx)、二氧化硫(SO2)、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四项指标,随后将挥发性有机物(VOCs),以及影响全区环境质量改善的其他特征污染物逐步纳入交易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排污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有偿出让方式配置排污权取得的收入,包括采取定额出让方式出让排污权收取的排污权使用费和通过公开交易等方式出让排污权取得的收入。

排污权使用费,是指现有排污单位以生态环境部门核定的达标排放量为基准,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为获得相应的排污权应缴纳的费用。

第五条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六条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税务、发展改革、审计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七条 排污权出让方式包括定额出让、市场公开出让(包括拍卖、挂牌、协议等)。

对现有排污单位取得排污权,采取定额出让方式。

对新建项目排污权和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 (略) 场公开出让方式获得。

配置给重点工程、重点项目的政府储备排污权,通过协议方式出让。

第八条 现有排污单位按照核定的排污权和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排污权使用费,规划期内暂不全面征收现有单位初始排污权使用费,下一个规划期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实现有偿取得。

现有排污单位将无偿取得的排污权进行转让、抵押的,应当按规定征收标准补缴排污权的使用费。

第九条 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经济发展水平、污染治理成本、行业承受能力、环境承载空间等因素确定, (略) 场供需关系、污染治理形势、产业政策导向等适时调整。

通过定额出让方式取得的排污权,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权许可证确认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排污权使用费。

(略) 场公开出让方式出让排污权的, (略) 场竞价形成,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

第十条 排污权有效期原则上为五年。有效期满后,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权的,应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重新核定,继续缴纳排污权使用费。

第十一条 排污权出让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略) 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储备的排污权出让,需报自治区生态环境、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排污权出让收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辖区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核定的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规定征收标准,以及分次缴纳办法,确定排污单位应缴纳的排污权使用费数额,并予以公告。

排污权使用费缴纳金额确定后,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向排污单位送达排污权使用费缴纳通知,排污单位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之日起7日内完成缴纳。

缴费凭证作为生态环境部门登记、发放和变更排污许可证的主要依据,缴费人凭缴费凭证至自治区统一的排污权交易系统申请交易鉴证,并按规定办理后续事项。排污单位依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排污权量,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享有使用、转让、抵押、租赁等权益。

第十三条 排污权由自治区核定的,出让收入全额作为自治区本级收入。排污 (略) 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核定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自治 (略) 、县(区)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按照2:8比例分享; (略) 辖区排污权出让收入分成比 (略) 与市辖区自行协商确定。储备排污权出让后形成的收入,自治区级部分全部缴入自治区级国库; (略) 和宁东基地管委会储备的排污权出让收入按照自治 (略)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2:8比例分享。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排污权出让收入”。

鼓励 (略) 、县(区)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创新排污权储备和收入分享机制。

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排污权使用费应当一次性缴清。排污权使用费金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分期缴纳,首次缴纳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40%,剩余部分应当于排污权有效期内缴清。

排 (略) 场公开出让方式购买政府储备排污权的一次性缴清款项,或按照排污权交易合同约定交款。

对政府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污染物排放标准达到国家清洁生产标准一级水平的建设项目,按照规定标准的50%缴纳排污权使用费。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污染物排放标准达到国家清洁生产标准一级水平的建设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认定。

排污单位使用排污权抵押贷款融资,符合条件的,自治区按照贷款额度的2%给予一次性贴息,具体按照《自治区四权抵押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2〕1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税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范围、标准、时限或排污权交易合同约定征收排污权出让收入,确保及时足额征缴到位。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自行改变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征收范围和标准,也不得违反排污权交易规则低价出让排污权。

严禁违规对排污单位减免、缓征排污权出让收入,或者以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排污权出让收入。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排污权核定、分配、储备、出让、交易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排污权出让收入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排污单位误缴、税务部门误收、汇算清缴需要办理退库的,排污单位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其他需要办理退库的,排污单位向税务部门申请,生态环境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排污权出让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财政统筹使用,主要用于支持污染防治、排污权回购与储备等方面。需要政府承担的必要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并对排污权出让成效显著的给予适当激励。

第二十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按规定编制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年度收支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应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核定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收支预算。

第二十一条相关资金支出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排污权出让收入或者改变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排污权出让收入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排污权出让收入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排污权出让收入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排污权出让收入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偿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不免除其污染治理、达标排放等法律责任和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等其他税费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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