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滨江道250号-1房地产
天津市和平区滨江道250号-1房地产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银行账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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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标的名称 | 天津市和平区滨江道250号-1房地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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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和平区 | |||||||
评估机构 | 天津 (略) | 评估基准日 | 2023-05-22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天津 (略)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3-08-22 | |||||||||
评估值(万元) | 2384.88 | 账面价值(万元) | 0.77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1、转让方承诺本项目房地产无权属纠纷、无诉讼、无查封、无占用等情况。 2、本项目标的情况详见天津 (略) 相关备查文件。 3、本次评估结论为含增值税价值。 4、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证号为“津(2021)和平区不动产权第*号”的《不动产权证书》记载,评估对象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通过“空转”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当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经营性建设开发时,须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本次评估为正常出让条件 (略) 场价值,未考虑应补交土地出让金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
房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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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是 | 抵押/质押权人是否同意转让 | 是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中原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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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和平区滨江道200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李海泉 | 成立日期 | 1992-12-24 | |||||||||
注册资本 | 23,*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57P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各类商品、物资的零售、批发;日用机械、电器、电子器具修理、搬运货物;普通货运;广告;计划生育用品;旅游商品小额贸易出口业务;场地租赁服务业;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略) 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彩扩冲印、生活环境卫生消毒用品;热饮加工经营;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批发兼零售;机电产品(小轿车除外)零售;乒乓球;台球;普通诊察仪器、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物理治疗及康复仪器、中医器械、助听器销售;烟零售;教育信息咨询服务;以下限分支经营: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中药材(精品小包装)零售;餐饮、娱乐(保龄球、射箭、电子游戏机)(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党委会会议纪要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天津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天津 (略)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77C | |||||||||
批准单位 | 天津 (略) | 批准日期 | 2023-08-22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同意对中原 (略) 滨江道250号-1、250号-2房产挂牌转让的批复(津劝华集战字【2023】第26号)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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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3-29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04-07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示期间向天津 (略) (以下简称“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的书面材料,并在挂牌截止日北京时间16: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按照公示中的保证金设定金额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2、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由于受让方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3、本项目挂牌公示期间为尽职调查时间,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致电预约,并按照转让方规定时间统一进行现场看房,同时签署《现场看房确认函》。(看房联系人:史宇,联系电话:* *。电话预约申请时间:工作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4;00至16;30) 4、本项目按标的房地产现状进行转让,受让方对转让方挂牌转让的标的房地产现场情况进行过充分了解和确认,完全认可标的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水、电、燃气、供暖等情况),自愿接受标的房地产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经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房确认函》方可办理受让登记手续。意向受让方成功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标的全部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已详细阅读本标的房地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接受挂牌披露的全部信息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对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房地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房地产。 6、如挂牌期满,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等额交易价款。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并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 (略) 径原额返还。 7、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 8、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扣除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①意向受让方办理摘牌手续并缴纳保证金后,又单方撤回申请的; ②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不参与竞买的或参与竞买但均不出价,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 ③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 ④最终确认的受让方未按天津产权规定时间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 ⑤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的; ⑥最终确认的受让方未在天津产权规定时间内支付交易服务费的。 9、交易双方在取得天津产权出具的资产交易凭证后,即表示该转让标的权利的转移。最终受让方须同意在天津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10、本项目在天津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服务费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基础服务费、增值服务费) 11、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相关方不相互追究其他方任何责任。 12、本项目房地产办理变更、过户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增值税由转让方承担,土地出让金由转让方承担。其余各项税费,按照 (略) 的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凡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13、本项目房地产交割之日(以交付房屋钥匙为准)前产生的水、电、燃气、供暖(含热能损耗补偿费)、物业等费用由转让方承担,房地产交割之日后产生的上述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15.该房产目前处于银行抵押状态,转让方与最终受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资产转让方负责该房产银行解除抵押手续。 16.资产转让信息披露内容最终解释权归转让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679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银行账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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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标的名称 | 天津市和平区滨江道250号-1房地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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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和平区 | |||||||
评估机构 | 天津 (略) | 评估基准日 | 2023-05-22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天津 (略)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3-08-22 | |||||||||
评估值(万元) | 2384.88 | 账面价值(万元) | 0.77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1、转让方承诺本项目房地产无权属纠纷、无诉讼、无查封、无占用等情况。 2、本项目标的情况详见天津 (略) 相关备查文件。 3、本次评估结论为含增值税价值。 4、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证号为“津(2021)和平区不动产权第*号”的《不动产权证书》记载,评估对象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通过“空转”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当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经营性建设开发时,须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本次评估为正常出让条件 (略) 场价值,未考虑应补交土地出让金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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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是 | 抵押/质押权人是否同意转让 | 是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中原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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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和平区滨江道200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李海泉 | 成立日期 | 1992-12-24 | |||||||||
注册资本 | 23,*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57P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各类商品、物资的零售、批发;日用机械、电器、电子器具修理、搬运货物;普通货运;广告;计划生育用品;旅游商品小额贸易出口业务;场地租赁服务业;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略) 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彩扩冲印、生活环境卫生消毒用品;热饮加工经营;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批发兼零售;机电产品(小轿车除外)零售;乒乓球;台球;普通诊察仪器、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物理治疗及康复仪器、中医器械、助听器销售;烟零售;教育信息咨询服务;以下限分支经营: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中药材(精品小包装)零售;餐饮、娱乐(保龄球、射箭、电子游戏机)(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党委会会议纪要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天津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天津 (略)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77C | |||||||||
批准单位 | 天津 (略) | 批准日期 | 2023-08-22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同意对中原 (略) 滨江道250号-1、250号-2房产挂牌转让的批复(津劝华集战字【2023】第26号)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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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3-29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04-07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示期间向天津 (略) (以下简称“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的书面材料,并在挂牌截止日北京时间16: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按照公示中的保证金设定金额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2、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由于受让方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3、本项目挂牌公示期间为尽职调查时间,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致电预约,并按照转让方规定时间统一进行现场看房,同时签署《现场看房确认函》。(看房联系人:史宇,联系电话:* *。电话预约申请时间:工作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4;00至16;30) 4、本项目按标的房地产现状进行转让,受让方对转让方挂牌转让的标的房地产现场情况进行过充分了解和确认,完全认可标的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水、电、燃气、供暖等情况),自愿接受标的房地产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经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房确认函》方可办理受让登记手续。意向受让方成功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标的全部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已详细阅读本标的房地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接受挂牌披露的全部信息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对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房地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房地产。 6、如挂牌期满,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等额交易价款。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并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 (略) 径原额返还。 7、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 8、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扣除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①意向受让方办理摘牌手续并缴纳保证金后,又单方撤回申请的; ②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不参与竞买的或参与竞买但均不出价,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 ③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 ④最终确认的受让方未按天津产权规定时间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 ⑤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的; ⑥最终确认的受让方未在天津产权规定时间内支付交易服务费的。 9、交易双方在取得天津产权出具的资产交易凭证后,即表示该转让标的权利的转移。最终受让方须同意在天津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10、本项目在天津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服务费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基础服务费、增值服务费) 11、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相关方不相互追究其他方任何责任。 12、本项目房地产办理变更、过户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增值税由转让方承担,土地出让金由转让方承担。其余各项税费,按照 (略) 的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凡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13、本项目房地产交割之日(以交付房屋钥匙为准)前产生的水、电、燃气、供暖(含热能损耗补偿费)、物业等费用由转让方承担,房地产交割之日后产生的上述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15.该房产目前处于银行抵押状态,转让方与最终受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资产转让方负责该房产银行解除抵押手续。 16.资产转让信息披露内容最终解释权归转让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679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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