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城新能源克什克腾装备有限公司90%股权
京城新能源克什克腾装备有限公司90%股权
项目名称 | 京城新能源(克什克腾)装备有限公司90%股权 | 项目编号 | 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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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2460.*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1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4-07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4-18 | |
所在地区 | 内蒙古 (略)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博洋 / 联系电话:010-* | 部门负责人:李响 / 联系电话:010-* |
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并通过受托交易服务会员或自行与项目负责人确认已完成北交互联 (略) 的意向受让方登记。逾期未登记,视为放弃受让。
标的企业名称 | 京城新能源(克什克腾)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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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内蒙古 (略) 克什克腾旗(克什克腾旗工业园区办公楼二楼) | ||
法定代表人 | 孙伟军 | 成立日期 | 2011-04-18 | |
注册资本 | 6000.*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6000.*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38P |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风电设备制造一般经营项目:风电发电机组及零部件的技术研发、技术服务与培训,生产、安装、调试、修理、售后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 (略) 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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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略) | 90 | |||
克什克腾旗金工 (略) | 10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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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0 | -205.33 | -211.38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4348.41 | 0.59 | 4347.82 | ||
审计机构 |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3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0 | -1102.36 | -1102.36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3252.62 | 7.15 | 3245.47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其他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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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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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略) 朝阳区( (略) 朝阳区华威西里25号楼一层1026室) |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孟大为 | 成立日期 | 1991-01-01 | |
注册资本(万元) | *.*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17L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9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9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北京京城 (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176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京城 (略) | |||
批准日期 | 2024-01-29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同意北京 (略) 转让京城新能源(克什克腾)装备有限公司90%股权的批复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京城新能源(克什克腾)装备有限公司90%股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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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2460.*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项目采用动态报价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后,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动态报价承诺函》等竞买文件,同时还应按该项目《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交纳*元的交易保证金到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等规定进行后续操作。 2、当最高报价方或受让方确定后,未涉及扣除保证金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无息返还。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可以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被扣除,先用于补偿北京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转让方经济补偿费,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相关方造成的损失的,相关方可继续追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5)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4、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书面承诺: (1)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以外的剩余转让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2)意向受让方知悉,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产权转让其他披露内容以及全部披露事项、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资料,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现有股东之间的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不会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否则将同意转让方全额扣除已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的保证金。 (3)意向受让方同意,除转让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外,本次产权交易未能获得有关审核机关的审查批准或未能完成股权变更登记的,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将转让标的另行处置。 (4)意向受让方已知悉标的企业全部情况,本次股权转让以现状交易,标的企业的经营管理、业务开展以及正在履行的各项合同,不因本次股权转让而变更或终止。 (5)本股权转让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披露的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6)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北京京城 (略) 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北京京城 (略) 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北京京城 (略) 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意向受让方承诺,于本承诺函出具之日,上述承诺事项均真实、准确,且不存在正在变更或可能发生变更的情况。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元 | |||
交纳时间 | 本项目选择动态报价方式,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同时交纳保证金。 |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1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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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动态报价 (1)自由报价期为12个工作日 (2)限时报价周期为120秒 (3)加价幅度为人民币¥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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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京城新能源(克什克腾)装备有限公司90%股权 | 项目编号 | 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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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2460.*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1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4-07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4-18 | |
所在地区 | 内蒙古 (略)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博洋 / 联系电话:010-* | 部门负责人:李响 / 联系电话:010-* |
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并通过受托交易服务会员或自行与项目负责人确认已完成北交互联 (略) 的意向受让方登记。逾期未登记,视为放弃受让。
标的企业名称 | 京城新能源(克什克腾)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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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内蒙古 (略) 克什克腾旗(克什克腾旗工业园区办公楼二楼) | ||
法定代表人 | 孙伟军 | 成立日期 | 2011-04-18 | |
注册资本 | 6000.*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6000.*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38P |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风电设备制造一般经营项目:风电发电机组及零部件的技术研发、技术服务与培训,生产、安装、调试、修理、售后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 (略) 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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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略) | 90 | |||
克什克腾旗金工 (略) | 10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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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0 | -205.33 | -211.38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4348.41 | 0.59 | 4347.82 | ||
审计机构 |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3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0 | -1102.36 | -1102.36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3252.62 | 7.15 | 3245.47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其他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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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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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略) 朝阳区( (略) 朝阳区华威西里25号楼一层1026室) |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孟大为 | 成立日期 | 1991-01-01 | |
注册资本(万元) | *.*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17L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9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9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北京京城 (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176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京城 (略) | |||
批准日期 | 2024-01-29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同意北京 (略) 转让京城新能源(克什克腾)装备有限公司90%股权的批复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京城新能源(克什克腾)装备有限公司90%股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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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2460.*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项目采用动态报价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后,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动态报价承诺函》等竞买文件,同时还应按该项目《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交纳*元的交易保证金到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等规定进行后续操作。 2、当最高报价方或受让方确定后,未涉及扣除保证金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无息返还。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可以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被扣除,先用于补偿北京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转让方经济补偿费,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相关方造成的损失的,相关方可继续追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5)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4、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书面承诺: (1)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以外的剩余转让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2)意向受让方知悉,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产权转让其他披露内容以及全部披露事项、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资料,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现有股东之间的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不会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否则将同意转让方全额扣除已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的保证金。 (3)意向受让方同意,除转让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外,本次产权交易未能获得有关审核机关的审查批准或未能完成股权变更登记的,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将转让标的另行处置。 (4)意向受让方已知悉标的企业全部情况,本次股权转让以现状交易,标的企业的经营管理、业务开展以及正在履行的各项合同,不因本次股权转让而变更或终止。 (5)本股权转让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披露的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6)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北京京城 (略) 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北京京城 (略) 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北京京城 (略) 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意向受让方承诺,于本承诺函出具之日,上述承诺事项均真实、准确,且不存在正在变更或可能发生变更的情况。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元 | |||
交纳时间 | 本项目选择动态报价方式,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同时交纳保证金。 |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1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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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动态报价 (1)自由报价期为12个工作日 (2)限时报价周期为120秒 (3)加价幅度为人民币¥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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