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滨海新城海润街道23-206地块场地经营权出租招标公告
三门县滨海新城海润街道23-206地块场地经营权出租招标公告
三门县滨海新城海润街道23-206地块场地经营权出租招标公告
三门县滨海新城海润街道23-206地块场地经营权出租
招 标 公 告
为便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经浙江三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开会研究决定,三门县滨海新城海润街道23-206地块场地经营权出租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发包,招标人为浙江三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招标代理 (略) 天诚 (略)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招标项目概况
本次招标项目位于三门县滨海新城(三门湾大 (略) 路口),出租场地为海润街道23-206地块内1亩地,标底价为5000元/亩/年。该地块出租后由承租人自主经营、自行平整及搭建,到期恢复土地原貌;本次招标面积不再丈量,投标人自行组织踏勘现场。
二、主要内容:
1、承包期限:承包期为1年,自公历2024年4 月17日至公历2025年4月16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2、付款方式:承包款一次性付清,先付后用原则执行,即*方在合同签订时应向*方支付全部承包款。
3、履约保证金:*方向*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万元(¥:*元),在签订合同前将履约保证金汇入*方指定账户。到期恢复原状并清理场地之后,可向*方提出退还申请。
4、评标、定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取明底暗标上浮方式进行,评标标底价为5000元/亩/年,如果报价低于标底作为无效标,在所有有效报价中,取最高标为中标。如报价相同,则抽签确定一家为中标人。
5、如投标人不足三家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则招标失败,重新组织招标;如中标者弃标的,则没收所交投标保证金,需重新招标。
四、招标对象:具有承包经营能力并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五、投标保证金金额、提交时间及提交方式、报名、地点及办法:
1、 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人民币*仟元整(¥:5000元),投标保证金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以现金形式同时递交(保证金装袋并备注投标人名字)。
2、报名时间及地点:报名时间为公历2024年4月11日上午9:00- 10:00时;报名地点:三门县三门湾大道29号(浙江三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四楼会议室417)。
3、报名办法:报名时携带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及投标保证金并领取标书。
4、递交标书时间及地点:2024年4月11日上午10:00-10:20时;地点:同上报名地点。
5、投标截止和开标时间: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为公历2024年4月11日上午10:20时,逾期不受理。
五、报价要求:本次投标报价计算至*,不留元、角、分。如投标书中出现留有元、角、分则舍去,取整*数,不四舍五入。标书金额填写大小写均可,如大小写不一致,则以大写为准。
备注:本项目招标代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500元,由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时支付。
六、合同签订:
中标人应于中标公示期满后七日内与发包人签订《三门县滨海新城海润街道23-206地块场地经营权出租合同》,投标保证金*仟元直接转为承包款并付清余下承包款。中标人中标后放弃承包或不按时付清承包款,不与招标人签订承包合同的,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仟元(¥5000.00)没收,则该标的由招标人另行发包。
七、双方权利及义务
(一)*方权利与义务
1、按约定向*方收取承包款;
2、监督*方按时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3、按时向*方交付场地;
(二)*方权利与义务
1、在不改变场地规定用途的前提下,享有经营自主权、产品收益权;
2、分包及转包需经*方书面同意,否则*方不得私自分包、转包;
3、按时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4、按时向*方交纳承包款,否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5、不得进行破坏资源的掠夺性经营,不得破坏生态环境,不得流失国有资源。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承包期间,遇到国家开发利用或政府收回本合同标的场地,本合同终止履行。*方已收取的但实际未履行部分的剩余承包款,*方予以无息退还,建筑物补偿费归*方所有,*方按使用年限补偿*方,场地及其他权益归*方所有,且*方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承包期届满,*方收回场地经营权,*方应将场地恢复原貌后归还*方。
3、承包期间,由*方自行解决审批、经营、人事、侵权等一切纠纷,*方概不负责。
九、合同变更或解除
合同履行期间遇政策性变更,按合同变更时的政策规定处理,合同履行期间该场地因开发利用,本合同解除,并按合同解除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处理,*方无息退还*方已收取但实际未履行部分的剩余承包款,*方无需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十、违约责任
1、*方单方违约终止合同的,*方向*方退还已收取的未履行部分的承包款。
2、*方违约终止合同的,*方已付承包款全部不予退还,*方无偿收回该场地经营权。
3、如*方逾期交还场地的,视为*方严重违约,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根据*方占用场地时间按本合同约定的1.5倍承包款赔偿给*方,该赔偿款计算至*方实际收回场地之日止。逾期超过五日的,*方有权强制收回场地,并处置*方在场地上的任何物品,*方不得对此向*方索赔。
4、*方未按时足额缴纳承包款的,每天应按逾期未交金额的万分之六支付给*方违约金。
5、*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方严重违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方已付承包款不予退还。
(1)*方利用场地进行违法、违规经营的。
(2)场地建成生产经营后因*方原因被政府部门查封、整顿、关停的;
(3)未经*方书面同意,*方擅自将场地转包、分包、转让、转借、与他人交换使用、允许他人以*方名义使用本合同承包的场地、或者与他人联营、入股、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让与第三人经营的;
6、承包期间,如国家开发利用本合同标的场地,本合同终止,任何一方不作违约处理。
十一、其他
1、如本次招标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有效的投标文件不足三家,则本次招
标失败。
2、本公告解释权归招标人,具体事项以签订合同为主。
十三、联系方式
招标人:浙江三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梅华毅 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 (略) 天诚 (略)
联系人:谢优君 联系电话:*
浙江三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略) 天诚 (略)
2024年4月3日
三门县滨海新城海润街道23-206地块场地经营权出租招标公告
三门县滨海新城海润街道23-206地块场地经营权出租
招 标 公 告
为便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经浙江三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开会研究决定,三门县滨海新城海润街道23-206地块场地经营权出租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发包,招标人为浙江三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招标代理 (略) 天诚 (略)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招标项目概况
本次招标项目位于三门县滨海新城(三门湾大 (略) 路口),出租场地为海润街道23-206地块内1亩地,标底价为5000元/亩/年。该地块出租后由承租人自主经营、自行平整及搭建,到期恢复土地原貌;本次招标面积不再丈量,投标人自行组织踏勘现场。
二、主要内容:
1、承包期限:承包期为1年,自公历2024年4 月17日至公历2025年4月16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2、付款方式:承包款一次性付清,先付后用原则执行,即*方在合同签订时应向*方支付全部承包款。
3、履约保证金:*方向*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万元(¥:*元),在签订合同前将履约保证金汇入*方指定账户。到期恢复原状并清理场地之后,可向*方提出退还申请。
4、评标、定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取明底暗标上浮方式进行,评标标底价为5000元/亩/年,如果报价低于标底作为无效标,在所有有效报价中,取最高标为中标。如报价相同,则抽签确定一家为中标人。
5、如投标人不足三家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则招标失败,重新组织招标;如中标者弃标的,则没收所交投标保证金,需重新招标。
四、招标对象:具有承包经营能力并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五、投标保证金金额、提交时间及提交方式、报名、地点及办法:
1、 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人民币*仟元整(¥:5000元),投标保证金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以现金形式同时递交(保证金装袋并备注投标人名字)。
2、报名时间及地点:报名时间为公历2024年4月11日上午9:00- 10:00时;报名地点:三门县三门湾大道29号(浙江三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四楼会议室417)。
3、报名办法:报名时携带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及投标保证金并领取标书。
4、递交标书时间及地点:2024年4月11日上午10:00-10:20时;地点:同上报名地点。
5、投标截止和开标时间: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为公历2024年4月11日上午10:20时,逾期不受理。
五、报价要求:本次投标报价计算至*,不留元、角、分。如投标书中出现留有元、角、分则舍去,取整*数,不四舍五入。标书金额填写大小写均可,如大小写不一致,则以大写为准。
备注:本项目招标代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500元,由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时支付。
六、合同签订:
中标人应于中标公示期满后七日内与发包人签订《三门县滨海新城海润街道23-206地块场地经营权出租合同》,投标保证金*仟元直接转为承包款并付清余下承包款。中标人中标后放弃承包或不按时付清承包款,不与招标人签订承包合同的,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仟元(¥5000.00)没收,则该标的由招标人另行发包。
七、双方权利及义务
(一)*方权利与义务
1、按约定向*方收取承包款;
2、监督*方按时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3、按时向*方交付场地;
(二)*方权利与义务
1、在不改变场地规定用途的前提下,享有经营自主权、产品收益权;
2、分包及转包需经*方书面同意,否则*方不得私自分包、转包;
3、按时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4、按时向*方交纳承包款,否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5、不得进行破坏资源的掠夺性经营,不得破坏生态环境,不得流失国有资源。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承包期间,遇到国家开发利用或政府收回本合同标的场地,本合同终止履行。*方已收取的但实际未履行部分的剩余承包款,*方予以无息退还,建筑物补偿费归*方所有,*方按使用年限补偿*方,场地及其他权益归*方所有,且*方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承包期届满,*方收回场地经营权,*方应将场地恢复原貌后归还*方。
3、承包期间,由*方自行解决审批、经营、人事、侵权等一切纠纷,*方概不负责。
九、合同变更或解除
合同履行期间遇政策性变更,按合同变更时的政策规定处理,合同履行期间该场地因开发利用,本合同解除,并按合同解除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处理,*方无息退还*方已收取但实际未履行部分的剩余承包款,*方无需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十、违约责任
1、*方单方违约终止合同的,*方向*方退还已收取的未履行部分的承包款。
2、*方违约终止合同的,*方已付承包款全部不予退还,*方无偿收回该场地经营权。
3、如*方逾期交还场地的,视为*方严重违约,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根据*方占用场地时间按本合同约定的1.5倍承包款赔偿给*方,该赔偿款计算至*方实际收回场地之日止。逾期超过五日的,*方有权强制收回场地,并处置*方在场地上的任何物品,*方不得对此向*方索赔。
4、*方未按时足额缴纳承包款的,每天应按逾期未交金额的万分之六支付给*方违约金。
5、*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方严重违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方已付承包款不予退还。
(1)*方利用场地进行违法、违规经营的。
(2)场地建成生产经营后因*方原因被政府部门查封、整顿、关停的;
(3)未经*方书面同意,*方擅自将场地转包、分包、转让、转借、与他人交换使用、允许他人以*方名义使用本合同承包的场地、或者与他人联营、入股、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让与第三人经营的;
6、承包期间,如国家开发利用本合同标的场地,本合同终止,任何一方不作违约处理。
十一、其他
1、如本次招标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有效的投标文件不足三家,则本次招
标失败。
2、本公告解释权归招标人,具体事项以签订合同为主。
十三、联系方式
招标人:浙江三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梅华毅 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 (略) 天诚 (略)
联系人:谢优君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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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天诚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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