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际南通综合物流港A2库1、2分区物业招租-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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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际南通综合物流港A2库1、2分区物业招租-结果公告

1.1 业主(*方) :南通深国际综 (略) ,本协议项下用于接收通知的方式为:

地址: (略) 海门区三星镇建安村七组118号

电话:*

传真: /

收件人: 杨阳

1.2 客户(*方) : (略) ,本协议项下用于接收通知的方式为:

地址: (略) 通州区兴东镇土山村北4组1幢

电话:0513-*

传真: /

收件人: 明亮

1.3 服务 :提供租赁房屋的仓储空间以及外部公共区域的相关使用,并

提供仓储空间的公共部分房屋管理(包括公共区域的一般性

清洁和安保服务)。

服务不包括维护、保护或保管客户或任何其它人士在租赁房

屋内的任何货物、动产、存货或其它财物,该等财物应当始

终由客户自行管理并自担风险。

1.4 建筑物和地块 :建筑物和地块为位 (略) 海门区三星镇建安村七组118号内深国际.南通综合物流港A2仓库西侧的防火分区1和防火分区2。

1.5 租赁房屋 :租赁房屋(参见附件一平面图标注部分)由以下部分组成,总计租面积*.75平方米(包含公摊面积),其中:

(a)A2号仓库防火分区1、防火分区2,预估建筑面积为*.6平方米;及

(b)办公区域,预估建筑面积为709.66平方米;及

(c)雨棚(一半)预估建筑面积为716.85平方米;及(d)园区分摊,预估建筑面积为94.17平方米;及(e)库内分摊,预估建筑面积为22.47平方米。

计费面积内的分摊面积仅为确定本协议项下租金和管理费之目的。尽管有前述规定,分摊面积等辅助设施构成建筑物的公共区域的一部分,且仅由业主统一使用和管理。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使用或占用分摊面积和/或辅助设施。

1.6 用途 :根据房地产权证所载的允许的用途。

房屋应用于仓储、分拨、辅助办公等属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储存物品类别*(2)类的物品之用途,且客户应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经对房屋是否适合客户开展业务进行独立判断。客户保证其对房屋的使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客户应在所有的时候遵守、保持其营业执照有效。客户不得在房屋内从事任何拍卖、零售(如:清仓或甩卖活动)或发出有关前述活动的通如。客户应以一种审慎、安全和恰当的方式使用房屋,不得从事任何可能会对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产生不利影响、使房屋的楼面或结构超负荷、或从事任何可能会损害房屋的活动。客户在使用房屋时不得从事可能会对它人造成妨害的行为。非经业主的事先书面同意,禁止客户于室外贮存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在非停车场停放车辆影响他人使用场地。客户应遵守与房屋的使用和占有有关的法律、命令、判决、条例、法规、法典、指令、许可、执照、规定和限制,包括消防规范(合称“法定要求”)。

1.7 租赁期 : 1年(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

租赁期起始日:经客户对租赁房屋验收后,按客户签收确认的附件二《租赁起始日期通知》所载日期起算。

租赁期届满日:租赁期起始日期的1年期限最后一日。如双方在到期前均未书面提出终止合同的,双方同意本合同租赁期限自动延长至2026年3月31日止(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确认)。

上述日期均含当日。租赁期可以根据本协议予以延长至超过租赁期届满日(包括根据第11.5条)。

1.8 租金及管理费 :

租赁期内租赁房屋第一年(首十二个月)的租金按照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12元计,自租赁期起始日起租金价格每年递增4%(连续12个月为周期)。

租赁期内租赁房屋第一年(首十二个月)的管理费按照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5元计,自租赁期起始日起管理费价格每年递增4%(连续12个月为周期)。

1.9 装修期 : 装修期的具体给予方式为每年1个月。装修期内免收租金,但需支付管理费价格为每月每平方米2元。

在上述装修期内,客户仍须就租赁房屋支付公共设施费、适用的政府费用和其它应付费用,并遵守在本协议项下所有其它义务。


1.1 业主(*方) :南通深国际综 (略) ,本协议项下用于接收通知的方式为:

地址: (略) 海门区三星镇建安村七组118号

电话:*

传真: /

收件人: 杨阳

1.2 客户(*方) : (略) ,本协议项下用于接收通知的方式为:

地址: (略) 通州区兴东镇土山村北4组1幢

电话:0513-*

传真: /

收件人: 明亮

1.3 服务 :提供租赁房屋的仓储空间以及外部公共区域的相关使用,并

提供仓储空间的公共部分房屋管理(包括公共区域的一般性

清洁和安保服务)。

服务不包括维护、保护或保管客户或任何其它人士在租赁房

屋内的任何货物、动产、存货或其它财物,该等财物应当始

终由客户自行管理并自担风险。

1.4 建筑物和地块 :建筑物和地块为位 (略) 海门区三星镇建安村七组118号内深国际.南通综合物流港A2仓库西侧的防火分区1和防火分区2。

1.5 租赁房屋 :租赁房屋(参见附件一平面图标注部分)由以下部分组成,总计租面积*.75平方米(包含公摊面积),其中:

(a)A2号仓库防火分区1、防火分区2,预估建筑面积为*.6平方米;及

(b)办公区域,预估建筑面积为709.66平方米;及

(c)雨棚(一半)预估建筑面积为716.85平方米;及(d)园区分摊,预估建筑面积为94.17平方米;及(e)库内分摊,预估建筑面积为22.47平方米。

计费面积内的分摊面积仅为确定本协议项下租金和管理费之目的。尽管有前述规定,分摊面积等辅助设施构成建筑物的公共区域的一部分,且仅由业主统一使用和管理。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使用或占用分摊面积和/或辅助设施。

1.6 用途 :根据房地产权证所载的允许的用途。

房屋应用于仓储、分拨、辅助办公等属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储存物品类别*(2)类的物品之用途,且客户应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经对房屋是否适合客户开展业务进行独立判断。客户保证其对房屋的使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客户应在所有的时候遵守、保持其营业执照有效。客户不得在房屋内从事任何拍卖、零售(如:清仓或甩卖活动)或发出有关前述活动的通如。客户应以一种审慎、安全和恰当的方式使用房屋,不得从事任何可能会对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产生不利影响、使房屋的楼面或结构超负荷、或从事任何可能会损害房屋的活动。客户在使用房屋时不得从事可能会对它人造成妨害的行为。非经业主的事先书面同意,禁止客户于室外贮存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在非停车场停放车辆影响他人使用场地。客户应遵守与房屋的使用和占有有关的法律、命令、判决、条例、法规、法典、指令、许可、执照、规定和限制,包括消防规范(合称“法定要求”)。

1.7 租赁期 : 1年(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

租赁期起始日:经客户对租赁房屋验收后,按客户签收确认的附件二《租赁起始日期通知》所载日期起算。

租赁期届满日:租赁期起始日期的1年期限最后一日。如双方在到期前均未书面提出终止合同的,双方同意本合同租赁期限自动延长至2026年3月31日止(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确认)。

上述日期均含当日。租赁期可以根据本协议予以延长至超过租赁期届满日(包括根据第11.5条)。

1.8 租金及管理费 :

租赁期内租赁房屋第一年(首十二个月)的租金按照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12元计,自租赁期起始日起租金价格每年递增4%(连续12个月为周期)。

租赁期内租赁房屋第一年(首十二个月)的管理费按照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5元计,自租赁期起始日起管理费价格每年递增4%(连续12个月为周期)。

1.9 装修期 : 装修期的具体给予方式为每年1个月。装修期内免收租金,但需支付管理费价格为每月每平方米2元。

在上述装修期内,客户仍须就租赁房屋支付公共设施费、适用的政府费用和其它应付费用,并遵守在本协议项下所有其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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