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溪县职工服务中心场馆、场地运营分别公开征集合作方——网球场、足球场、篮球场
苍溪县职工服务中心场馆、场地运营分别公开征集合作方——网球场、足球场、篮球场
苍溪县职工服务中心场馆、场地运营分别公开征集合作方——网球场、足球场、篮球场 |
标的名称 | 苍溪县职工服务中心场馆、场地运营分别公开征集合作方——网球场、足球场、篮球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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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EF* | 挂牌价格 | 7.1472 万元 | |||
价格说明 | 挂牌价为征集方的年合作费用。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04-08 | |||
是否联合征集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5-07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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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简介 | 苍溪县工人文化宫始建于1986年。2015年,为切实开展工人文化宫清理整改,确保工人文化宫回归主责主业,经县总工会研究并报县领导同意,决定以“异地置换”方式建设工人文化宫职工服务中心。职工服务中心建设项目于2015年获批立项,2017年开工,2019年5月竣工面向职工投入使用。服务中心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总投资3,*元,为职工提供了全方位文体活动阵地保障。在县委县政府坚强领导和上级工会精心指导下,县文化宫于2023年11月被全国总工会确定首批48家“全国标准化工人文化宫”之一。 县工人文化宫职工服务中心乒乓球馆、羽毛球馆、台球健身馆第一轮合作运营已于2024年2月19日期满,游泳馆第一轮合作运营将于2024年3月30日期满,即将开展第二轮合作运营,综合相关因素并征求各方意见,并经县总工会党组会议和主席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进行新一轮工人文化宫职工服务中心合作运营分别公开征集合作方。 | |||||||||||||||||||||||||||||||||||||||||||||||||||||||||||||||||||||||||||||
征集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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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合作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7.1472 万元 | ||||||||||||||||||||||||||||||||||||||||||||||||||||||||||||||||||||||||||||
价格说明 | 挂牌价为征集方的年合作费用。 | |||||||||||||||||||||||||||||||||||||||||||||||||||||||||||||||||||||||||||||
与合作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保证金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广元分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征集方和合作方于成交次日起 3个工作日内签订《合作协议》。 三、合作方应于《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首年成交合作管理费用和履约保证金。 | |||||||||||||||||||||||||||||||||||||||||||||||||||||||||||||||||||||||||||||
合作方须接受或承诺事项 | 一、合作方装修须具有健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预案;发现不明物体,须采取相应应急措施,保护现场,报告征集方和相关部门;做好扬尘处理和消防措施;应合理安排工序,尽量采用低噪音的施工工艺和方法;装修施工产生的废弃物及建筑垃圾应及时按环保要求进行清运和处理。 二、合作方不得随意损坏场馆、场地设施。如装修需改变场馆内部结构或设置对场馆结构有影响的设备,需事先书面申请征得征集方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报请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审批同意后方能施工,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合作方自行负责。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方在合作期间投入的装修及设施等,除可移动的外,未经征集方同意,合作方不得拆除或搬走,上述装修及设施等所有权归属征集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方投入的装修费用等征集方不给予任何补偿,如合作方违反本条约定,征集方有权要求合作方按原状恢复或要求合作方向征集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的费用。 三、场馆、场地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合作方全部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人员、设施、设备、管理、运营、维护等费用及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等)。 四、合作方根据场馆功能须配置至少1人以上的工作人员,且必须为场馆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规定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五、合作方不得利用场馆、场地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开办规定用途以外的其它活动项目,征集方有权单方终止合作并依法收回合作标的,合作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合作方投入的装修费用等征集方不给予任何补偿。 六、若因政府规划调整,需提前终止协议收回合作标的,征集方提前一个月通知合作方,合作方应当无条件搬出并退回合作标的,合作方装修、改造、新增设施等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全部由合作方自行承担,征集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合作管理费用按实际使用时间结算。 七、因国家政策调整或政府相关部门要求,需要拆除或改造合作标的,给征集方、合作方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若因不可抗力致使场馆及其设施、设备损坏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八、合作方须严格按照明细表所示规定用途使用场馆,否则征集方有权随时收回。未经征集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场馆用途或将场馆转租、分租、转让、转借或通过其他形式变相变更合作方,不得将合作标的用作任何形式的抵押担保。 九、合作方接受场馆所处属地的水、电、气、物业、创卫、清淤、创优、环卫、消防、治安安全等项管理,按要求配备设施设备,严格履行“门前五包”责任制,并独立承担全部费用和责任。 十、合作期间涉及的水费、电费、卫生、安全、物管、网络、电视、电话等费用全部由合作方承担并及时交纳,因合作方未按时足额交纳费用被相关部门停止或限制使用而造成的损失由合作方全部承担。 十一、合作期间,场馆、场地及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费用由合作方承担,因合作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标的及设施设备损坏,由合作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 十二、合作方须于《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年合作费用,此后按每半年交纳,不得实物抵扣等其他方式进行交纳,合作方须于每半年开始前一个月交纳至征集方账户。 十三、合作方因自身原因违约,不能与征集方签订《合作协议》和履行合作手续的,合作方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广元分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作为作为违约金划转至征集方指定账户,合作方有权扣收并保留继续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十四、合作方报名前已对项目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知晓并认可交易公告中的所有条款以及项目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 | |||||||||||||||||||||||||||||||||||||||||||||||||||||||||||||||||||||||||||||
合作方资格条件 | 合作方资格条件 |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不接受被列入“失信惩戒”“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意向合作方报名。 三、本次征集合作方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四、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意向合作方报名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二)意向合作方在信用中国(http://**)“失信惩戒”、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意向合作方法定代表人在中国执行 (略) (http://**)“失信被执行人”的查询结果(意向合作方须将上述查询结果打印并加盖公章后提供,查询时间应在意向合作方提交报名材料前3个工作日内)。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合作方式 | 征集方负责提供场馆场地,合作方负责场馆、场地的运营维护和管理工作,并承担所需全部费用,交易双方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结算合作管理费用。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合作方式 征集方负责提供场馆场地,合作方负责场馆、场地的运营维护和管理工作,并承担所需全部费用,交易双方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结算合作管理费用。 二、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3年,合作期满或合作协议终止后,合作方在合作期间投入的装修及设施等,除可移动的外,未经征集方同意,合作方不得拆除或搬走,上述装修及设施等所有权归属征集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期满,若征集方自行投资运营,合作方自动撤场;若征集方继续采用合作方式运营,合作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三、合作管理费用和结算方式 (一)合作期间,项目经营收入归合作方所有,合作方须向征集方交纳合作管理费用,首年合作管理费用应在《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交纳,此后按每半年交纳,需提前一个月存入征集方账户。征集方应收的各场馆合作管理费用如下表所示:
(二)普惠项目。合作期间,合作方运营各场馆纳入县总工会普惠服务项目,并入“川工之家”平台,工会会员使用“云闪付”绑定工会会员卡支付,会员消费价格及普惠优惠补贴如下(补贴方式:县总工会按月根据会员实际消费人数予以补贴):
四、遴选方式 (一)公告期内,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广元分所(以下简称广元分所)对意向合作方提交的报名资料进行登记,征集方对意向合作方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核的意向合作方进入遴选环节。 (二)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审的方式确定合作方,具体详见附件《评审办法》。 (三)公告期满,且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综合评审。 五、意向合作方应在报名前对项目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意向合作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广元分所报名即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项目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成交后不得以此为由拒不签订《合作协议》,否则视为违约。 六、广元分所在收到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且交易双方结清交易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划转至征集方指定账户。 七、意向合作方被确认为合作方后,须向征集方支付三年合作管理费用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 八、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合作结束,合作方结清经济手续并清理场地设施设备,经征集方验收合格,且合作方无任何违约行为后无息退还。 九、其他内容详见《合作协议(样本)》《场馆、场地明细表》《评审办法》等资料。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5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4-05-07 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西南联合产 (略) 广元分所 | |||||||||||||||||||||||||||||||||||||||||||||||||||||||||||||||||||||||||||||
开户行 |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 |||||||||||||||||||||||||||||||||||||||||||||||||||||||||||||||||||||||||||||
账号 | *9466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合作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合作方经本所确认为合作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签署《合作协议》后划转至征集方指定账户,其他意向合作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征集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征集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征集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合作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合作方被确认为合作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征集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合作方经本所确认为合作方后,合作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合作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合作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征集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征集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征集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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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2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合作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合作方 | |||||||||||||||||||||||||||||||||||||||||||||||||||||||||||||||||||||||||||||
有合格意向合作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合作方 | 其他方式:综合评审 | |||||||||||||||||||||||||||||||||||||||||||||||||||||||||||||||||||||||||||||
有合格意向合作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 | 其他方式:综合评审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邓先生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王女士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 (略) (http://**)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 (略) 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 (略) 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略) 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 (略) (略) 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 (略) 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 (略) 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 (略) 向 (略) 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略) 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 (略) 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 (略) 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 (略) 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 (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 (略) 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
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略) 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 (略) 网络竞价系统软硬 (略) 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第八章。 3. (略) 操作风险。 (略) 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 (略) 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 (略) 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 (略) 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苍溪县职工服务中心场馆、场地运营分别公开征集合作方——网球场、足球场、篮球场 |
标的名称 | 苍溪县职工服务中心场馆、场地运营分别公开征集合作方——网球场、足球场、篮球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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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EF* | 挂牌价格 | 7.1472 万元 | |||
价格说明 | 挂牌价为征集方的年合作费用。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04-08 | |||
是否联合征集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5-07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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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简介 | 苍溪县工人文化宫始建于1986年。2015年,为切实开展工人文化宫清理整改,确保工人文化宫回归主责主业,经县总工会研究并报县领导同意,决定以“异地置换”方式建设工人文化宫职工服务中心。职工服务中心建设项目于2015年获批立项,2017年开工,2019年5月竣工面向职工投入使用。服务中心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总投资3,*元,为职工提供了全方位文体活动阵地保障。在县委县政府坚强领导和上级工会精心指导下,县文化宫于2023年11月被全国总工会确定首批48家“全国标准化工人文化宫”之一。 县工人文化宫职工服务中心乒乓球馆、羽毛球馆、台球健身馆第一轮合作运营已于2024年2月19日期满,游泳馆第一轮合作运营将于2024年3月30日期满,即将开展第二轮合作运营,综合相关因素并征求各方意见,并经县总工会党组会议和主席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进行新一轮工人文化宫职工服务中心合作运营分别公开征集合作方。 | |||||||||||||||||||||||||||||||||||||||||||||||||||||||||||||||||||||||||||||
征集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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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合作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7.1472 万元 | ||||||||||||||||||||||||||||||||||||||||||||||||||||||||||||||||||||||||||||
价格说明 | 挂牌价为征集方的年合作费用。 | |||||||||||||||||||||||||||||||||||||||||||||||||||||||||||||||||||||||||||||
与合作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保证金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广元分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征集方和合作方于成交次日起 3个工作日内签订《合作协议》。 三、合作方应于《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首年成交合作管理费用和履约保证金。 | |||||||||||||||||||||||||||||||||||||||||||||||||||||||||||||||||||||||||||||
合作方须接受或承诺事项 | 一、合作方装修须具有健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预案;发现不明物体,须采取相应应急措施,保护现场,报告征集方和相关部门;做好扬尘处理和消防措施;应合理安排工序,尽量采用低噪音的施工工艺和方法;装修施工产生的废弃物及建筑垃圾应及时按环保要求进行清运和处理。 二、合作方不得随意损坏场馆、场地设施。如装修需改变场馆内部结构或设置对场馆结构有影响的设备,需事先书面申请征得征集方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报请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审批同意后方能施工,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合作方自行负责。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方在合作期间投入的装修及设施等,除可移动的外,未经征集方同意,合作方不得拆除或搬走,上述装修及设施等所有权归属征集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方投入的装修费用等征集方不给予任何补偿,如合作方违反本条约定,征集方有权要求合作方按原状恢复或要求合作方向征集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的费用。 三、场馆、场地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合作方全部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人员、设施、设备、管理、运营、维护等费用及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等)。 四、合作方根据场馆功能须配置至少1人以上的工作人员,且必须为场馆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规定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五、合作方不得利用场馆、场地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开办规定用途以外的其它活动项目,征集方有权单方终止合作并依法收回合作标的,合作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合作方投入的装修费用等征集方不给予任何补偿。 六、若因政府规划调整,需提前终止协议收回合作标的,征集方提前一个月通知合作方,合作方应当无条件搬出并退回合作标的,合作方装修、改造、新增设施等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全部由合作方自行承担,征集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合作管理费用按实际使用时间结算。 七、因国家政策调整或政府相关部门要求,需要拆除或改造合作标的,给征集方、合作方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若因不可抗力致使场馆及其设施、设备损坏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八、合作方须严格按照明细表所示规定用途使用场馆,否则征集方有权随时收回。未经征集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场馆用途或将场馆转租、分租、转让、转借或通过其他形式变相变更合作方,不得将合作标的用作任何形式的抵押担保。 九、合作方接受场馆所处属地的水、电、气、物业、创卫、清淤、创优、环卫、消防、治安安全等项管理,按要求配备设施设备,严格履行“门前五包”责任制,并独立承担全部费用和责任。 十、合作期间涉及的水费、电费、卫生、安全、物管、网络、电视、电话等费用全部由合作方承担并及时交纳,因合作方未按时足额交纳费用被相关部门停止或限制使用而造成的损失由合作方全部承担。 十一、合作期间,场馆、场地及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费用由合作方承担,因合作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标的及设施设备损坏,由合作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 十二、合作方须于《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年合作费用,此后按每半年交纳,不得实物抵扣等其他方式进行交纳,合作方须于每半年开始前一个月交纳至征集方账户。 十三、合作方因自身原因违约,不能与征集方签订《合作协议》和履行合作手续的,合作方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广元分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作为作为违约金划转至征集方指定账户,合作方有权扣收并保留继续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十四、合作方报名前已对项目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知晓并认可交易公告中的所有条款以及项目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 | |||||||||||||||||||||||||||||||||||||||||||||||||||||||||||||||||||||||||||||
合作方资格条件 | 合作方资格条件 |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不接受被列入“失信惩戒”“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意向合作方报名。 三、本次征集合作方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四、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意向合作方报名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二)意向合作方在信用中国(http://**)“失信惩戒”、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意向合作方法定代表人在中国执行 (略) (http://**)“失信被执行人”的查询结果(意向合作方须将上述查询结果打印并加盖公章后提供,查询时间应在意向合作方提交报名材料前3个工作日内)。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合作方式 | 征集方负责提供场馆场地,合作方负责场馆、场地的运营维护和管理工作,并承担所需全部费用,交易双方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结算合作管理费用。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合作方式 征集方负责提供场馆场地,合作方负责场馆、场地的运营维护和管理工作,并承担所需全部费用,交易双方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结算合作管理费用。 二、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3年,合作期满或合作协议终止后,合作方在合作期间投入的装修及设施等,除可移动的外,未经征集方同意,合作方不得拆除或搬走,上述装修及设施等所有权归属征集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期满,若征集方自行投资运营,合作方自动撤场;若征集方继续采用合作方式运营,合作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三、合作管理费用和结算方式 (一)合作期间,项目经营收入归合作方所有,合作方须向征集方交纳合作管理费用,首年合作管理费用应在《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交纳,此后按每半年交纳,需提前一个月存入征集方账户。征集方应收的各场馆合作管理费用如下表所示:
(二)普惠项目。合作期间,合作方运营各场馆纳入县总工会普惠服务项目,并入“川工之家”平台,工会会员使用“云闪付”绑定工会会员卡支付,会员消费价格及普惠优惠补贴如下(补贴方式:县总工会按月根据会员实际消费人数予以补贴):
四、遴选方式 (一)公告期内,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广元分所(以下简称广元分所)对意向合作方提交的报名资料进行登记,征集方对意向合作方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核的意向合作方进入遴选环节。 (二)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审的方式确定合作方,具体详见附件《评审办法》。 (三)公告期满,且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综合评审。 五、意向合作方应在报名前对项目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意向合作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广元分所报名即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项目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成交后不得以此为由拒不签订《合作协议》,否则视为违约。 六、广元分所在收到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且交易双方结清交易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划转至征集方指定账户。 七、意向合作方被确认为合作方后,须向征集方支付三年合作管理费用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 八、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合作结束,合作方结清经济手续并清理场地设施设备,经征集方验收合格,且合作方无任何违约行为后无息退还。 九、其他内容详见《合作协议(样本)》《场馆、场地明细表》《评审办法》等资料。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5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4-05-07 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西南联合产 (略) 广元分所 | |||||||||||||||||||||||||||||||||||||||||||||||||||||||||||||||||||||||||||||
开户行 |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 |||||||||||||||||||||||||||||||||||||||||||||||||||||||||||||||||||||||||||||
账号 | *9466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合作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合作方经本所确认为合作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签署《合作协议》后划转至征集方指定账户,其他意向合作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征集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征集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征集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合作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合作方被确认为合作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征集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合作方经本所确认为合作方后,合作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合作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合作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征集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征集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征集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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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2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合作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合作方 | |||||||||||||||||||||||||||||||||||||||||||||||||||||||||||||||||||||||||||||
有合格意向合作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合作方 | 其他方式:综合评审 | |||||||||||||||||||||||||||||||||||||||||||||||||||||||||||||||||||||||||||||
有合格意向合作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 | 其他方式:综合评审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邓先生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王女士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 (略) (http://**)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 (略) 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 (略) 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略) 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 (略) (略) 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 (略) 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 (略) 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 (略) 向 (略) 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略) 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 (略) 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 (略) 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 (略) 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 (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 (略) 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
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略) 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 (略) 网络竞价系统软硬 (略) 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第八章。 3. (略) 操作风险。 (略) 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 (略) 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 (略) 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 (略) 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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