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标的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以现状为准,出租方及江苏 (略) 不承担房屋所有权证中所列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等的责任,不调整相应的租金价格; 二、意向承租方在申请承租前应自行至出租标的现场仔细查看,并向相关部门了解出租标的实际情况; 三、出租标的整体出租,租赁期以实际签约时间计算; 四、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进行转租、分租,如承租方擅自转租、分租的,承租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出租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承租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五、出租标的权属清晰,承租方应接受出租标的现状,成交后,不能以该现状影响其工商、消防、安检等手续办理,致使不能按预想方案使用房屋为由,要求解除、变更《房屋租赁合同》或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六、承租方对出租标的进行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应由承租方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所有装修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且装修改造工期须在合同约定的租期内。租赁期满,承租方不得以房屋装修投入大等任何理由,要求出租方延期《房屋租赁合同》或要求出租方给予经济补偿。如果承租方破坏该房屋结构或者损坏该房屋内的原有设施设备,均须照价赔偿; 七、承租方对出租标的使用须符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行业相关标准规范及出租方校园相关管理规定; 八、房屋租赁用途: (略) 。经营范围包括:食品销售;日用品销售;新鲜水果零售;服装服饰零售;办公用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软件销售;电子产品销售。不得售卖任何自制食品、自制饮料(含水果捞)、分装饮料、烟草及任何含有酒精的饮料,不得经营任何超越该房屋租赁用途和经营范围之外的经营项目。不得用于经营金融集资及民间借贷等行业。 九、承租方须指定专人为本店驻场经理,该经理必须驻店管理,能全权负责此店的日常经营管理并处理经营中所发生的一切问题,每周驻场的时间不得少于5天。 十、合同一年一签。自双方签订合同的第一个学期起,出租方将在每学期对承租方进行服务满意度测评。 如果承租方服务满意度达不到85%及以上,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限期整改,若整改后仍达不到以上要求,视为承租方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或不再续签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承租方必须无条件撤离。如能续签下一年度合同,则房屋租赁费用在上年基础上递增3%。 本公告仅为本次出租的简要说明,意向承租方在做出申请承租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出租方提供的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