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榔头一个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榔头一个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略) (略) 将于2024年4月24日10时至2024年4月25日10时(延时的除外)对以下标的物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申请执行人依法选定在 (略) (http://**)进行公开拍卖,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物: 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榔头一个(长约30厘米,木质握把与榔头分离)
起拍价:10元;保证金:1元;增价幅度:*(及其整倍数)
特别说明:标的物为刑事没收财产, (略) 执行局,不支持邮寄,请买受人自取。标的物以现状拍卖,具体情况以现场实际状况为准。未标明的 (略) 承担范围,请各竞买人自行了解,有意向竞买人请务必前往现场查看。
重要提示:
1.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余款或因买受人资格问题导致无法交付的,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原买受人悔拍后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及《 (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对 (略) 拍中恶意抬价,扰乱司法拍卖秩序的买受人, (略) 可以对其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已委托四川 (略) (略) 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看样工作。
五、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 (略) (略) 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 (略) (略) 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若为合伙购买标的,需提前三个 (略) 办理合伙购买手续。如有委托他人进行购买需提前三日提交公证后的委托书。
六、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种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七、拍卖方式:本次拍卖为增价拍卖,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注:一人或一人以上报名,拍卖结束时出价最高的竞价人则竞买成功)
八、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物瑕疵保证。
九、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4年4月1 (略) 联系。
十一、拍卖竞价前意向竞买人须在淘宝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注册淘宝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在线支付竞买保证金,支付后系统自动冻结该笔保证金,具体要求请阅读竞价页面内的《竞拍须知》 (略) 告知的司法拍卖流程(拍卖前必看)的相关准则。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 (略) 指定账户,拍卖尾款在2024年5月2 (略) 指定账户【开户单位:四 (略) (略) 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攀枝花分行炳草岗支行;账号:*7166;转账时务必备注:(2024)川04执64号】。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成交价款到账后30日内, (略) 通知买受人(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委托手续等原件) (略) (略) (地址: (略) 东区攀枝花大道东段750号)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及领取《执行裁定书》。
特别提示:汇款只能汇一笔,买受人自行汇款或委托他人代付案款者,请汇款前 (略) 。
重要提示:拍卖标的保证金金额在*元及以上的,或企业参与竞买,建议请竞买人提前5个工作日完成报名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如因竞买人未按此条提示规定的时间完成报名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导致淘宝在拍卖结束前未能全额收到竞买人缴纳的保证金,无法为竞买人开通竞买权限,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略) (略) 均不就此承担任何责任。
十二、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 (略) 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 (略) 查询,网址:http://**-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十三、依照法释〔2016〕18号《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 (略) 拍标的物后, (略) 将生成相应《 (略) 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 (略) 发布的拍卖须知。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拍卖咨询电话: *(蒋老师)
法院咨询电话:0812- *(雷法官)
联系地址: (略) 东区攀枝花大道东段750号
(略) (略)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略) (略) 将于2024年4月24日10时至2024年4月25日10时(延时的除外)对以下标的物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申请执行人依法选定在 (略) (http://**)进行公开拍卖,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物: 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榔头一个(长约30厘米,木质握把与榔头分离)
起拍价:10元;保证金:1元;增价幅度:*(及其整倍数)
特别说明:标的物为刑事没收财产, (略) 执行局,不支持邮寄,请买受人自取。标的物以现状拍卖,具体情况以现场实际状况为准。未标明的 (略) 承担范围,请各竞买人自行了解,有意向竞买人请务必前往现场查看。
重要提示:
1.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余款或因买受人资格问题导致无法交付的,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原买受人悔拍后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及《 (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对 (略) 拍中恶意抬价,扰乱司法拍卖秩序的买受人, (略) 可以对其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已委托四川 (略) (略) 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看样工作。
五、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 (略) (略) 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 (略) (略) 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若为合伙购买标的,需提前三个 (略) 办理合伙购买手续。如有委托他人进行购买需提前三日提交公证后的委托书。
六、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种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七、拍卖方式:本次拍卖为增价拍卖,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注:一人或一人以上报名,拍卖结束时出价最高的竞价人则竞买成功)
八、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物瑕疵保证。
九、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4年4月1 (略) 联系。
十一、拍卖竞价前意向竞买人须在淘宝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注册淘宝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在线支付竞买保证金,支付后系统自动冻结该笔保证金,具体要求请阅读竞价页面内的《竞拍须知》 (略) 告知的司法拍卖流程(拍卖前必看)的相关准则。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 (略) 指定账户,拍卖尾款在2024年5月2 (略) 指定账户【开户单位:四 (略) (略) 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攀枝花分行炳草岗支行;账号:*7166;转账时务必备注:(2024)川04执64号】。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成交价款到账后30日内, (略) 通知买受人(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委托手续等原件) (略) (略) (地址: (略) 东区攀枝花大道东段750号)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及领取《执行裁定书》。
特别提示:汇款只能汇一笔,买受人自行汇款或委托他人代付案款者,请汇款前 (略) 。
重要提示:拍卖标的保证金金额在*元及以上的,或企业参与竞买,建议请竞买人提前5个工作日完成报名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如因竞买人未按此条提示规定的时间完成报名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导致淘宝在拍卖结束前未能全额收到竞买人缴纳的保证金,无法为竞买人开通竞买权限,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略) (略) 均不就此承担任何责任。
十二、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 (略) 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 (略) 查询,网址:http://**-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十三、依照法释〔2016〕18号《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 (略) 拍标的物后, (略) 将生成相应《 (略) 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 (略) 发布的拍卖须知。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拍卖咨询电话: *(蒋老师)
法院咨询电话:0812- *(雷法官)
联系地址: (略) 东区攀枝花大道东段750号
(略) (略)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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