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廊自规告字号
廊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廊自规告字号
宗地编号: | 廊广2024-8号地块 | 宗地总面积: | *.14平方米 | 宗地坐落: | 广阳经济开发区内, (略) 以东、畅祥南道以北 | ||
年限: | 50年 | 容积率: | 1.200≤ 并且 ≤2.500 | 建筑密度(%): | 40.000≤ 并且 ≤60.000 | ||
绿化率(%): | 建筑限高(米): | ≤48.000 | |||||
主要土地用途: | |||||||
工业用地 | |||||||
用途明细: | |||||||
用途名称 | 面积 | ||||||
工业用地 | *.14 | ||||||
投资强度: | 保证金: | *元 | 估价报告备案号: | *BA0007 | |||
起始价: | *元 | 加价幅度: | *元 | ||||
备注: 项目要符合廊坊广阳经济开发区产业规划。规划控制指标严格按照规划条件执行,同时还应达到以下标准:1、投资强度不低于*元/亩,2、亩均税收不低于*元/年;3、项目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标准≤0.3071吨标准煤/万元GDP,4、项目环保指标应达到广阳经济开发区入园环保要求。 |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 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申请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通过信用中国(http://**)官网查询被列为失信惩戒对象的、列入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单位(及其法人)或个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的,不得参与竞买。
三、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采用增价拍卖方式,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 本次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拍卖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 2024年04月09日 至 2024年04月29日 到 (略) (略) 获取 拍卖出让 文件。
五、 申请人可于 2024年04月09日 至 2024年04月29日 到 (略) (略) 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04月29日 。经审核,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 2024年05月06日 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六、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活动定于在2024年05月0 (略) 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二层(七标室) 进行。
七、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1)出让宗地面积以政府最终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为准,出让金根据实际面积进行调整。 (2)本次拍卖不允许口头报名和邮寄材料。 (3)竞买人可自行到拟出让地块现场踏勘。 (4)此公告可登 (略) 场网(http://**)、 (略) 自然资源 (略) http://**)和 (略) (河北省)网站(http://**)进行查阅。 (5)竞买人须执《竞买回执单》参加拍卖出让活动。 (6)涉及产业用地出让时,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实施意见》(廊自然规[2020]68号),竞得人须先与所在地乡(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签订《履约监管协议书》,方可正式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7)受让人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后,征询矿业权人意见,签署互不影响协议或同意项目建设的意见书,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管科申请办理建设项目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 (8)出让宗地范围内电力设施、电力线、通信线、地下隐藏物、埋藏物、 (略) 等均由受让人自行负责向有关部门申请协调迁移或清理,所需税费均由受让人自行支付。 (9) (略) 人民政府发布的《 (略) 中心城区新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廊政字【2017】28号),受让方在取得新建住宅区项目用地后,需与辖区教育部门签订规划条件或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配套教育设施项目建设协议。 (10)项目开发建设须依照《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廊政办字[2021]4号)执行。保障房配 (略) 现行有关政策及《规划条件》执行。临空经济区(廊坊片区)供地, (略) 《城乡规划用途分类标准》 (略) 现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相衔接,参照《 (略) 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用地分类对应指南(试行)》执行。 (11)土地用途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017)执行,用地性质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临空经济区(廊坊片区)供地, (略) 《城乡规划用途分类标准》 (略) 现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相衔接,参照《 (略) 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用地分类对应指南(试行)》执行。 (12)居住用地的配套公建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均按照其对应土地用途的法定最高出让年期执行。 (13)受让方在取得项目用地后,须严格依照《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14)改造地块竞得人须按批准的棚改方案进行回迁安置建设,并保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15)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拥有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八、 联系方式与银行帐户:
联系地址: (略) 广阳区广阳道39号
联 系 人:赵先生
联系电话:*
开户单位: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宗地编号: | 廊广2024-8号地块 | 宗地总面积: | *.14平方米 | 宗地坐落: | 广阳经济开发区内, (略) 以东、畅祥南道以北 | ||
年限: | 50年 | 容积率: | 1.200≤ 并且 ≤2.500 | 建筑密度(%): | 40.000≤ 并且 ≤60.000 | ||
绿化率(%): | 建筑限高(米): | ≤48.000 | |||||
主要土地用途: | |||||||
工业用地 | |||||||
用途明细: | |||||||
用途名称 | 面积 | ||||||
工业用地 | *.14 | ||||||
投资强度: | 保证金: | *元 | 估价报告备案号: | *BA0007 | |||
起始价: | *元 | 加价幅度: | *元 | ||||
备注: 项目要符合廊坊广阳经济开发区产业规划。规划控制指标严格按照规划条件执行,同时还应达到以下标准:1、投资强度不低于*元/亩,2、亩均税收不低于*元/年;3、项目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标准≤0.3071吨标准煤/万元GDP,4、项目环保指标应达到广阳经济开发区入园环保要求。 |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 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申请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通过信用中国(http://**)官网查询被列为失信惩戒对象的、列入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单位(及其法人)或个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的,不得参与竞买。
三、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采用增价拍卖方式,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 本次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拍卖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 2024年04月09日 至 2024年04月29日 到 (略) (略) 获取 拍卖出让 文件。
五、 申请人可于 2024年04月09日 至 2024年04月29日 到 (略) (略) 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04月29日 。经审核,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 2024年05月06日 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六、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活动定于在2024年05月0 (略) 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二层(七标室) 进行。
七、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1)出让宗地面积以政府最终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为准,出让金根据实际面积进行调整。 (2)本次拍卖不允许口头报名和邮寄材料。 (3)竞买人可自行到拟出让地块现场踏勘。 (4)此公告可登 (略) 场网(http://**)、 (略) 自然资源 (略) http://**)和 (略) (河北省)网站(http://**)进行查阅。 (5)竞买人须执《竞买回执单》参加拍卖出让活动。 (6)涉及产业用地出让时,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实施意见》(廊自然规[2020]68号),竞得人须先与所在地乡(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签订《履约监管协议书》,方可正式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7)受让人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后,征询矿业权人意见,签署互不影响协议或同意项目建设的意见书,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管科申请办理建设项目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 (8)出让宗地范围内电力设施、电力线、通信线、地下隐藏物、埋藏物、 (略) 等均由受让人自行负责向有关部门申请协调迁移或清理,所需税费均由受让人自行支付。 (9) (略) 人民政府发布的《 (略) 中心城区新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廊政字【2017】28号),受让方在取得新建住宅区项目用地后,需与辖区教育部门签订规划条件或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配套教育设施项目建设协议。 (10)项目开发建设须依照《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廊政办字[2021]4号)执行。保障房配 (略) 现行有关政策及《规划条件》执行。临空经济区(廊坊片区)供地, (略) 《城乡规划用途分类标准》 (略) 现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相衔接,参照《 (略) 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用地分类对应指南(试行)》执行。 (11)土地用途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017)执行,用地性质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临空经济区(廊坊片区)供地, (略) 《城乡规划用途分类标准》 (略) 现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相衔接,参照《 (略) 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用地分类对应指南(试行)》执行。 (12)居住用地的配套公建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均按照其对应土地用途的法定最高出让年期执行。 (13)受让方在取得项目用地后,须严格依照《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14)改造地块竞得人须按批准的棚改方案进行回迁安置建设,并保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15)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拥有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八、 联系方式与银行帐户:
联系地址: (略) 广阳区广阳道39号
联 系 人:赵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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