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2-3-国有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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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2-3-国有产权

1、租金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承租方应自《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支付第一月租金并在7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支付押金及合同履约保证金(共计3个月租金);如标的最终承租方为原商户无装修免租期,新商户租赁100㎡以下有15天装修期,新商户租赁100㎡-300㎡有30天装修期,新商户租赁300㎡以上有45天装修期。装修期间安装水电表费用及水电费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按实际费用收取。租金自第二年起在前一年基础上递增5%;第三年在第二年基础上递增5%。

2、物业费按5元/㎡收取。

3、拟出租标的物以实物现状对外出租,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资产实际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意向承租方报名则视为其对出租资产面积及其他情况无异议,不影响本次出租及租赁价格。

4、租赁房屋用于商业用途,使用时应遵守国家、 (略) 有关房屋的规定,合法合规使用。在租赁期内未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承租方不得改变房屋使用用途。

5、天海(商场)夜市二期的供电设施、设备仅适用于一般生活、照明用电。不具备大功率供电条件,承租方如需大功率超负荷用电或特殊用电, (略) 场供电安全的前提下,承租方需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出租方视自身供电情况进行审批。经出租方审核同意后,承租方可自行解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在未取得出租方同意下,承租方不得擅自增添大功率超负荷、特殊用电设施设备。设施设备的安装、调试全程必须严格按照用电操作规程由专业人员安装调试,并取得相关部门或出租方的验收。

6、承租方增添的用电设施、设备,由承租方负责维护、看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火灾、人身触电伤亡、供电设施设备损坏、第三者使用电设施设备 (略) 停电等事故,对由此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法律及民事责任。

7、承租方必须保证用电安全,不得私接乱搭电线、插板、不得向外转供电,不得在室内对充电电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动车、电瓶等)进行充电。承租方在租赁房屋内应该安装有可靠的电气保护装置,遇有故障时能迅速切断电源。因承租方超容量用电、违规充电造成安全事故均由承租方负责,由此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法律及民事责任。

8、承租方在租赁期间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应当向出租方提供装修设计文件(包括装修图纸等资料)及装修公司的资质证书(须三级以上施工资质),供出租方审查。在获得出租方施工批准及当地消防部门的装修审核同意意见后方可办理进场装修手续。上述装修设计文件经出租方及当地消防部门批准后,未经出租方及当地消防部门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变更。

9、承租方对该物业的装饰装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遵守出租方关于装修设计文件审查的规章制度,不得破坏该物业主体结构和出租方已完成的公共区域装修,承租方应承诺对装修设计文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在装修过程中服从出租方及相关政府部门的管理和指挥,并向出租方缴纳装修押金*后方可施工,装修押金用于包括但不限于装修管理费、装修押金、垃圾清运费等费用。如承租方对该物业进行装饰装修造成出租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应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全部赔偿。装修完成后资料及流程规范并无上述情况出现,出租方不计息等额退还租赁合同项下装修押金。

10、在租赁期间内,房屋内使用物件如灯泡、水龙头、线路、闭路、宽带、管道、洁具、地面、墙体、屋顶等内部设施以及由承租方报装及使用的包括但 (略) 电视、宽带等,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和承担维护维修。市场范围内的公共设施、设备 (略) 屋顶防水由出租方负责维护维修。

11、租赁期间,因承租方自身原因导致不再租用出租方房屋的,承租方须提前三个月向出租方提交书面申请,经出租方批准同意,承租方应当向出租方归还所有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的管理资料和工程资料的任何原件和复印件,并使该房屋符合交付时的各项标准要求、且保持清洁完好状态(以移交清单为依据),承租方在结清租金、物业费、卫生费、水电费等费用后,**双方方可解除租赁合同。

12、解除合同后,承租方在该房屋内遗留的任何装饰装修、设施设备、物品等均视为承租方放弃了所有权及其他一切权利,出租方有权自行予以处置(包括作为垃圾予以处理),且无需赔偿承租方;因处置上述物品、设施等产生的相关费用,出租方支付后有权向承租方追索。若租赁合同项下房屋由第三方租赁的,由承租方负责与第三方解决租赁债权债务及法律、民事纠纷,并由承租方与第三方解除租赁关系,承租方与第三方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法律及民事责任、经济纠纷、人身伤害、信访等问题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法律及民事责任。由此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索赔,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利益、间接利益、鉴定费、诉讼费等一切费用。

13.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本同项下租赁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转让、转借或者是变相转租、转让转借给他人。

14、合同期满后租赁合同自然终止,出租方有权收回租赁房屋。如承租方需继续租赁该房屋,承租方须在合同期满前的30日之内向出租方提出续租申请,如果出租方仍然继续租赁经营该房产或门面,承租方按照出租方租赁信息参与招租,在同等租赁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租赁权,承租方取得租赁权后一个月内和出租方重新签订合同。

15、标的查看联系人:次程加措 电话:*

16、其他详见公开的《租赁合同样本》、资产明细表。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 7 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租金。

1、租金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承租方应自《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支付第一月租金并在7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支付押金及合同履约保证金(共计3个月租金);如标的最终承租方为原商户无装修免租期,新商户租赁100㎡以下有15天装修期,新商户租赁100㎡-300㎡有30天装修期,新商户租赁300㎡以上有45天装修期。装修期间安装水电表费用及水电费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按实际费用收取。租金自第二年起在前一年基础上递增5%;第三年在第二年基础上递增5%。

2、物业费按5元/㎡收取。

3、拟出租标的物以实物现状对外出租,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资产实际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意向承租方报名则视为其对出租资产面积及其他情况无异议,不影响本次出租及租赁价格。

4、租赁房屋用于商业用途,使用时应遵守国家、 (略) 有关房屋的规定,合法合规使用。在租赁期内未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承租方不得改变房屋使用用途。

5、天海(商场)夜市二期的供电设施、设备仅适用于一般生活、照明用电。不具备大功率供电条件,承租方如需大功率超负荷用电或特殊用电, (略) 场供电安全的前提下,承租方需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出租方视自身供电情况进行审批。经出租方审核同意后,承租方可自行解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在未取得出租方同意下,承租方不得擅自增添大功率超负荷、特殊用电设施设备。设施设备的安装、调试全程必须严格按照用电操作规程由专业人员安装调试,并取得相关部门或出租方的验收。

6、承租方增添的用电设施、设备,由承租方负责维护、看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火灾、人身触电伤亡、供电设施设备损坏、第三者使用电设施设备 (略) 停电等事故,对由此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法律及民事责任。

7、承租方必须保证用电安全,不得私接乱搭电线、插板、不得向外转供电,不得在室内对充电电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动车、电瓶等)进行充电。承租方在租赁房屋内应该安装有可靠的电气保护装置,遇有故障时能迅速切断电源。因承租方超容量用电、违规充电造成安全事故均由承租方负责,由此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法律及民事责任。

8、承租方在租赁期间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应当向出租方提供装修设计文件(包括装修图纸等资料)及装修公司的资质证书(须三级以上施工资质),供出租方审查。在获得出租方施工批准及当地消防部门的装修审核同意意见后方可办理进场装修手续。上述装修设计文件经出租方及当地消防部门批准后,未经出租方及当地消防部门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变更。

9、承租方对该物业的装饰装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遵守出租方关于装修设计文件审查的规章制度,不得破坏该物业主体结构和出租方已完成的公共区域装修,承租方应承诺对装修设计文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在装修过程中服从出租方及相关政府部门的管理和指挥,并向出租方缴纳装修押金*后方可施工,装修押金用于包括但不限于装修管理费、装修押金、垃圾清运费等费用。如承租方对该物业进行装饰装修造成出租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应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全部赔偿。装修完成后资料及流程规范并无上述情况出现,出租方不计息等额退还租赁合同项下装修押金。

10、在租赁期间内,房屋内使用物件如灯泡、水龙头、线路、闭路、宽带、管道、洁具、地面、墙体、屋顶等内部设施以及由承租方报装及使用的包括但 (略) 电视、宽带等,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和承担维护维修。市场范围内的公共设施、设备 (略) 屋顶防水由出租方负责维护维修。

11、租赁期间,因承租方自身原因导致不再租用出租方房屋的,承租方须提前三个月向出租方提交书面申请,经出租方批准同意,承租方应当向出租方归还所有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的管理资料和工程资料的任何原件和复印件,并使该房屋符合交付时的各项标准要求、且保持清洁完好状态(以移交清单为依据),承租方在结清租金、物业费、卫生费、水电费等费用后,**双方方可解除租赁合同。

12、解除合同后,承租方在该房屋内遗留的任何装饰装修、设施设备、物品等均视为承租方放弃了所有权及其他一切权利,出租方有权自行予以处置(包括作为垃圾予以处理),且无需赔偿承租方;因处置上述物品、设施等产生的相关费用,出租方支付后有权向承租方追索。若租赁合同项下房屋由第三方租赁的,由承租方负责与第三方解决租赁债权债务及法律、民事纠纷,并由承租方与第三方解除租赁关系,承租方与第三方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法律及民事责任、经济纠纷、人身伤害、信访等问题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法律及民事责任。由此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索赔,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利益、间接利益、鉴定费、诉讼费等一切费用。

13.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本同项下租赁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转让、转借或者是变相转租、转让转借给他人。

14、合同期满后租赁合同自然终止,出租方有权收回租赁房屋。如承租方需继续租赁该房屋,承租方须在合同期满前的30日之内向出租方提出续租申请,如果出租方仍然继续租赁经营该房产或门面,承租方按照出租方租赁信息参与招租,在同等租赁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租赁权,承租方取得租赁权后一个月内和出租方重新签订合同。

15、标的查看联系人:次程加措 电话:*

16、其他详见公开的《租赁合同样本》、资产明细表。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专用账户结算。

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 7 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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