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须在标的勘验期间内亲自勘验标的,公告标的照片、清单仅供参考,资产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签署现场勘验确认表,承诺人须与受让登记联系人一致,不一致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资料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公告中全部内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意向方报名时,须按照公告要求上传报名资料。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对转让标的资产完成现场勘验,并表明其已完全了解、认可标的现状,自愿接受标的可能带来的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拒绝履行受让相关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交易保证金。 3、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受让方资格证明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转受让双方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日历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施工安全生产协议书》(见附件)及转让方要求的相关文件。最终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同时受让方需向转让方支付“履约及安全保证金”人民币**万元整(¥*)。 4、“履约及安全保证金”:待资产安全拆除解、搬运、交接并清场完毕(清场完毕包括但不限于清理货物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全部垃圾等)后,经转让方现场验收合格,转让方将履约及安全保证金无息原渠道退还至受让方账户。转让方现场验收不合格或逾期未清场完毕的,按实际损失或每拖延一日受让方须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半个月的,则视为受让方自动放弃标的剩余资产的所有权及处置权,转让方可采取相应措施将受让方人员及相关机具设备等清理出场,受让方不得主张对剩余资产对应成交款退还等任何权力,已缴纳的履约及安全保证金不予退还,还须承担转让方的相应损失。 5、中心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价款转付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6、受让方交纳全部价款、交易服务费、履约及安全保证金后1个日历日内,转让方与受让方办理标的交割手续,在资产交割过程中转受让双方应记录、确认交接资产的数量等关键信息。资产交割前,由转让方负责保管,标的交割后保管责任和标的灭失、损毁等一切风险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7、受让方须在交纳全部价款、交易服务费、履约及安全保证金后次日进入施工现场,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后25个日历日内按转让方要求依次完成标的资产主体部分拆除(约80%);受让方须在2024年5月30前完成所有拆除、清运等工作,并承担该过程中产生的全部费用及一切责任。 8、本项目不允许联合受让。 9、本次标的转让,所涉及的税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交易双方分别承担;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承担主体的,由受让方承担。 10、本次转让标的为报废资产,转让方不对其安全、质量和技术性能负责。受让方在受让该标的后,如发生任何安全事故所造成的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且受让方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对标的资产进行处理。 11、受让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