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紫光微电子有限公司拟转让部分资产
无锡紫光微电子有限公司拟转让部分资产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银行账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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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标的名称 | 无锡紫光微电子有限公司拟转让部分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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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其他类 | 标的所在地 | (略)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标的范围除评估范围内资产外,还涉及转让方尚未履行完毕的业务合同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及该等业务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交货验收、货款结算、知识产权保护、后续质量保证等权利义务),根据转让方财务报表,截至2024年2月29日转让方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金额合计14,*,最终交割以签订合同之日金额计算。本项目转让价格不含上述债权金额,受让方除支付本项目交易价款外,还需按照上述要求支付债权对应金额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应同意并承诺与转让方、相关业务合同的相对人签署业务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合同,概括受让转让方在相关业务合同下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相关业务合同置于转让方处备查,意向受让方在签署《保密承诺函》后与转让方联系查阅事宜,联系人及电话:施女士0510-*-8059。 2.本项目评估报告中特别事项说明提及的7项专利技术于2017年出质,截至基准日已不涉及质押情况,但未做解押登记;该质押事项实际已于2020年2月21日结清全部本金和利息,但前期未办理解质押手续。转让方已开展办理相关专利解质押手续,不影响相关专利的转让。3.本项目评估报告中涉及的一项域名资产不在本次转让范围内。4.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
标的描述 | 本次转让方包括转让方持有的部分存货、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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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无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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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新吴区菱湖大道200号 (略) 国际创新园D2栋四层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马道杰 | 成立日期 | 2014-08-19 | |||||||||
注册资本 | 3,*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208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半导 (略) 和器件、电子产品、仪器仪表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利用自有资产对外投资;自营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 (略) 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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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4-12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04-18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可到天津 (略) (下称“天津产权”)查阅本项目相关备查文件。查阅资料前,意向受让方应按照本项目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已公示的《保密承诺函》格式签署,并随查阅备查资料所要求的其它材料一并提交给天津产权。2.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17:00前提交受让申请,并于受让资格通过后1个工作日内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3.如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方,则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并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其支付的保证金在转让方收到受让方支付的全部交易 (略) 径原额退回;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的,则本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支付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其支付的竞价保证金,在转让方收到受让方支付的全部交易 (略) 径原额退回,其余意向受让方支付的竞价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返还。4.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转让方将通过天津产权全部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全部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 5.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若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接受本项目公告及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的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对受让转让标的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和承担本次受让转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不得以未履行尽职调查、未审慎查阅转让标的相关备查文件或不了解转让标的现状为由,向转让方和天津产权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按要求时限签署《资产交易合同》或支付交易价款、单方要求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或者要求退还、减少产权交易价款或者交易服务费等事项 ),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或者天津产权承担任何责任;(2)若出现“与转让相关的其它条件”第4条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及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及相关方有权要求按照实际损失向本方追偿,且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并进行再次公开转让;(3)同意本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且自《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转让方指定结算账户,本项目转让价格不含下述债权金额,受让方除支付本项目交易价款外,还需按照下述要求支付债权对应金额至转让方指定账户;(4)同意并知晓本次转让标的范围除评估范围内资产外,还涉及转让方尚未履行完毕的业务合同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及该等业务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交货验收、货款结算、知识产权保护、后续质量保证等权利义务)。本项目转让价格不含上述债权(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金额,受让方除支付本项目交易价款外,还需按照披露事项中要求的债权交割时点要求支付债权对应金额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且受让方应同意并承诺,与转让方、相关业务合同的相对人签署业务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合同,概括受让转让方在相关业务合同下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5)转让标的涉及的车辆资产,在移交前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转让方承担;在移交后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受让方自行承担;(6)同意转让标的因年检到期、保险到期、违章处理及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涉及的一切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7)同意本次转让标的资产移交事宜,以双方签订的《资产交易合同》约定为准,涉及相关资产权属变更登记事项,由受让方自行前往相关部门办理,转让方给予必要的配合;(8)同意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天津产权支付交易服务费(服务费标准在天津产权备查)。6.本转让标的涉及的车辆资产不涉及指标转让;车辆必须过户, (略) 的,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当地小客车买受资格及过户政策要求;如过户外地的,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外地的车辆迁入政策。7.标的资产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及在政府相关部门变更、过户、转移等一切税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凡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2.意向受让方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存续年限不少于5年(以意向受让方提供的最新《营业执照》为准)。3.意向受让方前三年营业收入年均不低于5亿元(以意向受让方提供的2020-2022年审计报告为准)。4.意向受让方须来自半导体设计或制造行业(以意向受让方提供的不少于20项半导体芯片或器件领域的专利技术证书为准)。5.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6.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是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1,200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后约定1工作日内交纳 |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银行账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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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标的名称 | 无锡紫光微电子有限公司拟转让部分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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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其他类 | 标的所在地 | (略)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标的范围除评估范围内资产外,还涉及转让方尚未履行完毕的业务合同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及该等业务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交货验收、货款结算、知识产权保护、后续质量保证等权利义务),根据转让方财务报表,截至2024年2月29日转让方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金额合计14,*,最终交割以签订合同之日金额计算。本项目转让价格不含上述债权金额,受让方除支付本项目交易价款外,还需按照上述要求支付债权对应金额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应同意并承诺与转让方、相关业务合同的相对人签署业务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合同,概括受让转让方在相关业务合同下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相关业务合同置于转让方处备查,意向受让方在签署《保密承诺函》后与转让方联系查阅事宜,联系人及电话:施女士0510-*-8059。 2.本项目评估报告中特别事项说明提及的7项专利技术于2017年出质,截至基准日已不涉及质押情况,但未做解押登记;该质押事项实际已于2020年2月21日结清全部本金和利息,但前期未办理解质押手续。转让方已开展办理相关专利解质押手续,不影响相关专利的转让。3.本项目评估报告中涉及的一项域名资产不在本次转让范围内。4.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
标的描述 | 本次转让方包括转让方持有的部分存货、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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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无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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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新吴区菱湖大道200号 (略) 国际创新园D2栋四层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马道杰 | 成立日期 | 2014-08-19 | |||||||||
注册资本 | 3,*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208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半导 (略) 和器件、电子产品、仪器仪表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利用自有资产对外投资;自营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 (略) 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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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4-12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04-18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可到天津 (略) (下称“天津产权”)查阅本项目相关备查文件。查阅资料前,意向受让方应按照本项目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已公示的《保密承诺函》格式签署,并随查阅备查资料所要求的其它材料一并提交给天津产权。2.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17:00前提交受让申请,并于受让资格通过后1个工作日内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3.如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方,则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并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其支付的保证金在转让方收到受让方支付的全部交易 (略) 径原额退回;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的,则本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支付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其支付的竞价保证金,在转让方收到受让方支付的全部交易 (略) 径原额退回,其余意向受让方支付的竞价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返还。4.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转让方将通过天津产权全部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全部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 5.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若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接受本项目公告及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的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对受让转让标的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和承担本次受让转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不得以未履行尽职调查、未审慎查阅转让标的相关备查文件或不了解转让标的现状为由,向转让方和天津产权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按要求时限签署《资产交易合同》或支付交易价款、单方要求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或者要求退还、减少产权交易价款或者交易服务费等事项 ),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或者天津产权承担任何责任;(2)若出现“与转让相关的其它条件”第4条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及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及相关方有权要求按照实际损失向本方追偿,且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并进行再次公开转让;(3)同意本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且自《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转让方指定结算账户,本项目转让价格不含下述债权金额,受让方除支付本项目交易价款外,还需按照下述要求支付债权对应金额至转让方指定账户;(4)同意并知晓本次转让标的范围除评估范围内资产外,还涉及转让方尚未履行完毕的业务合同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及该等业务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交货验收、货款结算、知识产权保护、后续质量保证等权利义务)。本项目转让价格不含上述债权(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金额,受让方除支付本项目交易价款外,还需按照披露事项中要求的债权交割时点要求支付债权对应金额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且受让方应同意并承诺,与转让方、相关业务合同的相对人签署业务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合同,概括受让转让方在相关业务合同下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5)转让标的涉及的车辆资产,在移交前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转让方承担;在移交后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受让方自行承担;(6)同意转让标的因年检到期、保险到期、违章处理及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涉及的一切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7)同意本次转让标的资产移交事宜,以双方签订的《资产交易合同》约定为准,涉及相关资产权属变更登记事项,由受让方自行前往相关部门办理,转让方给予必要的配合;(8)同意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天津产权支付交易服务费(服务费标准在天津产权备查)。6.本转让标的涉及的车辆资产不涉及指标转让;车辆必须过户, (略) 的,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当地小客车买受资格及过户政策要求;如过户外地的,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外地的车辆迁入政策。7.标的资产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及在政府相关部门变更、过户、转移等一切税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凡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2.意向受让方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存续年限不少于5年(以意向受让方提供的最新《营业执照》为准)。3.意向受让方前三年营业收入年均不低于5亿元(以意向受让方提供的2020-2022年审计报告为准)。4.意向受让方须来自半导体设计或制造行业(以意向受让方提供的不少于20项半导体芯片或器件领域的专利技术证书为准)。5.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6.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是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1,200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后约定1工作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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