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及杨浦支行部分资产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1698号1-5层、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1698号幢号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及杨浦支行部分资产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1698号1-5层、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1698号幢号2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描述 | (略) 杨 (略) 1698号1-5层办公楼、 (略) 杨 (略) 1698号幢号2办公楼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地理位置 | (略) (略) 1698号底层(1层)至5层(不含自行车库)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沪房地杨字(2006)第*号 | 实际用途 | 办公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6605.5 | 房屋总层数 | 26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地理位置 | (略) (略) 1698号幢号2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沪房地杨字(2006)第*号 | 实际用途 | 办公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897.99 | 房屋总层数 | 4 |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
重要信息披露 | - | |||||||||||
其他披露内容 | 1、见《风险告知书》(公示附件) 2、本项目转让价格含增值税。 3、如需看房,请提前3个工作日,电话联系董老师,*。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 (略) (略) 分行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 (略) 8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上市,内资)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监管的中央金融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 (略)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 (略) (略) 杨浦支行 | ||
注册地(住所) | (略) 杨 (略) 383号1-2层、8-11层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其他内资)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监管的中央金融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 (略)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经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元到上海联 (略) (以下简称“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缔约保证金,并在《 (略) 产权交易合同》(2022版)(以下简称“《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受让方支付完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在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转为缔约保证金,缔约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受让方支付完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的3个工作日内原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联交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完成报价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备注:鉴于本项目资产系打包转让,故转让方与受让方不仅应就本项目的各项资产按照联交所规定签署《产权交易合同》,还 (略) 杨浦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登记 (略) 有关部门的规定签署《 (略) 房地产买卖合同》以及相关合同/协议。本项目项下各项资产对应的《产权交易合同》、《 (略) 房地产买卖合同》以及相关合同/协议中的“交易价款”或“转让价款”等价格科目的确定标准:受让价格÷转让底价(*万元)*本项目项下各项资产的评估价,详见附件3—《估价结果汇总表》】。 3、本项目采用一次性付款的支付方式。受让方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且受让方支付完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后,该保证金转为部分产权交易价款。若受让方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交易流程及采取其他合法措施。受让方同意联交所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全额交易价款后,将分两笔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第一笔:经转让方申请,将标的的纳税对应价款支付至转让方账户,具体金额以转让方申请为准,转让方应在申请中附上税务依据。转让方的申请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纳税总金额的101%;第二笔:联交所在收到转让方足额支付的交易手续费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转让方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竞买人支付的全部保证金归相关方所有(联交所所得金额不超过联交所组织交易的费用),不予退还,该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全部损失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联交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按规定提交竞买文件的; (略) 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有效报价的;③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④竞买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阻挠其他竞买人竞价的;⑤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或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3)违反《上海联 (略) 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2018年制定,2020年6月第一次修订)》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所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此外, (略) “资产正式披露”中所述的“转让底价(万元)”以及最后成交价均不含转让方与受让方在房地产交易中应缴纳的有关税费(如契税、房产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应须补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使用费,以及房地产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其他费用)以及其他任何交易费用。 6、本次转让为按现状交接,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物现有状况(不含室内所有可移动的物品)接收标的房产,办理权证变更手续并且完成标的房屋的现状交接。转让方不负责清运工作。 7、鉴于本项目标的物的特殊性及历史原因,意向受让方缴纳保证金前务必要亲临标的物现场实地查看标的物,同时就标的物是否可以办理产权过户/变更、相关交易税费标准及金额、是否可按标的物现状完成产权过户/变更手续等相关一切事宜自行咨询相关部门。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对转让标的物作充分的尽职调查,认真了解、查看转让标的物,并到相关部门核实了解转让标的物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区域规划、拆迁、户籍登记、企业注册登记及产权变更登记的相关情况。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全额缴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之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略) 房地产买卖合同》以及相关合同/协议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8、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时需提交书面承诺及确认,承诺及确认内容详见《承诺函》(公示附件)。 9、意向受让方在竞买成功后,除竞价之日后因政府对房地产交易政策、法规、规定作出刚性调整,使受让方交易受约无法进行下去,或因其他法律法规认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受让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中止/终止受让后的交易行为,也不得更换受让方主体,否则均按违约处理。 10、本次交易受让方须按《上海联 (略) 交易业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向联交所支付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缴纳账户名称:上海联 (略) ;账号:**;开户行:浦东发展银行黄浦支行。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 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时需提供挂牌公告期内,不低于挂牌底价的存款证明。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联系人 | 董老师 |
联系电话 | * |
特殊事项: | 请经纪机构登录后查看 |
附件 | |||||
序号 | 名称 | ||||
1 | 风险告知书(办公).pdf | ||||
2 | 承诺函(办公).pdf | ||||
3 | 附件3-估价结果汇总表.pdf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描述 | (略) 杨 (略) 1698号1-5层办公楼、 (略) 杨 (略) 1698号幢号2办公楼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地理位置 | (略) (略) 1698号底层(1层)至5层(不含自行车库)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沪房地杨字(2006)第*号 | 实际用途 | 办公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6605.5 | 房屋总层数 | 26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地理位置 | (略) (略) 1698号幢号2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沪房地杨字(2006)第*号 | 实际用途 | 办公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897.99 | 房屋总层数 | 4 |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
重要信息披露 | - | |||||||||||
其他披露内容 | 1、见《风险告知书》(公示附件) 2、本项目转让价格含增值税。 3、如需看房,请提前3个工作日,电话联系董老师,*。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 (略) (略) 分行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 (略) 8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上市,内资)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监管的中央金融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 (略)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 (略) (略) 杨浦支行 | ||
注册地(住所) | (略) 杨 (略) 383号1-2层、8-11层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其他内资)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监管的中央金融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 (略)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经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元到上海联 (略) (以下简称“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缔约保证金,并在《 (略) 产权交易合同》(2022版)(以下简称“《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受让方支付完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在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转为缔约保证金,缔约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受让方支付完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的3个工作日内原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联交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完成报价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备注:鉴于本项目资产系打包转让,故转让方与受让方不仅应就本项目的各项资产按照联交所规定签署《产权交易合同》,还 (略) 杨浦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登记 (略) 有关部门的规定签署《 (略) 房地产买卖合同》以及相关合同/协议。本项目项下各项资产对应的《产权交易合同》、《 (略) 房地产买卖合同》以及相关合同/协议中的“交易价款”或“转让价款”等价格科目的确定标准:受让价格÷转让底价(*万元)*本项目项下各项资产的评估价,详见附件3—《估价结果汇总表》】。 3、本项目采用一次性付款的支付方式。受让方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且受让方支付完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后,该保证金转为部分产权交易价款。若受让方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交易流程及采取其他合法措施。受让方同意联交所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全额交易价款后,将分两笔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第一笔:经转让方申请,将标的的纳税对应价款支付至转让方账户,具体金额以转让方申请为准,转让方应在申请中附上税务依据。转让方的申请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纳税总金额的101%;第二笔:联交所在收到转让方足额支付的交易手续费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转让方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竞买人支付的全部保证金归相关方所有(联交所所得金额不超过联交所组织交易的费用),不予退还,该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全部损失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联交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按规定提交竞买文件的; (略) 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有效报价的;③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④竞买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阻挠其他竞买人竞价的;⑤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或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3)违反《上海联 (略) 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2018年制定,2020年6月第一次修订)》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所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此外, (略) “资产正式披露”中所述的“转让底价(万元)”以及最后成交价均不含转让方与受让方在房地产交易中应缴纳的有关税费(如契税、房产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应须补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使用费,以及房地产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其他费用)以及其他任何交易费用。 6、本次转让为按现状交接,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物现有状况(不含室内所有可移动的物品)接收标的房产,办理权证变更手续并且完成标的房屋的现状交接。转让方不负责清运工作。 7、鉴于本项目标的物的特殊性及历史原因,意向受让方缴纳保证金前务必要亲临标的物现场实地查看标的物,同时就标的物是否可以办理产权过户/变更、相关交易税费标准及金额、是否可按标的物现状完成产权过户/变更手续等相关一切事宜自行咨询相关部门。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对转让标的物作充分的尽职调查,认真了解、查看转让标的物,并到相关部门核实了解转让标的物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区域规划、拆迁、户籍登记、企业注册登记及产权变更登记的相关情况。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全额缴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之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略) 房地产买卖合同》以及相关合同/协议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8、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时需提交书面承诺及确认,承诺及确认内容详见《承诺函》(公示附件)。 9、意向受让方在竞买成功后,除竞价之日后因政府对房地产交易政策、法规、规定作出刚性调整,使受让方交易受约无法进行下去,或因其他法律法规认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受让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中止/终止受让后的交易行为,也不得更换受让方主体,否则均按违约处理。 10、本次交易受让方须按《上海联 (略) 交易业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向联交所支付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缴纳账户名称:上海联 (略) ;账号:**;开户行:浦东发展银行黄浦支行。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 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时需提供挂牌公告期内,不低于挂牌底价的存款证明。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联系人 | 董老师 |
联系电话 | * |
特殊事项: | 请经纪机构登录后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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