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沪03破1040号职工债权公示_上海东方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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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沪03破1040号职工债权公示_上海东方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

(略) 第三 (略) (下 (略) )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的(2023)沪03破10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上海东方 (略) (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月5日作出(2023)沪03破1040号决定书,指定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略) 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管理人接收指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产法》第48条“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赔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依法调查职工债权。

经管理人初步调查,截至2023年12月28日,东拍公司职工债权总金额为人民币3,*(详见附件1上海东方 (略) 职工债权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产法》第48条之规定,将职工债权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4月15日至2024年4月21日。

职工如对本公示记载的职工债权名单、债权金额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即2023年4月15日至2023年4月21日)向管理人提出异议,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并提供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银行流水明细、社会保险参保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劳动仲裁裁定书、调解书等),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收到管理人最终回复之日起15日内 (略) (略) 提起债权确认之诉。逾期未提起异议或有异议但未按期提供相关证据或对复核结果有异议但未依法提起诉讼的,视为对本次职工债权公示表所载内容无异议。公示期后,管理人将就无异议部分的债权 (略) 申请裁定确认。

管理人联系人:刘立本 电话:* 邮箱:*@*ttp://** 地址: (略) 黄浦 (略) 222号外滩中心26楼。

特此公示!

上海东方 (略) 管理人

2024年4月15日


附件1:上海东方 (略)
职工债权表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职工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职工债权金额

1

裴磊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010

*

2

金堃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01X

*

3

刘向宁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2723

*

4

杨璇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1621

*

5

黄亚美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521

*

6

戴璇慧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1646

*

7

孟大胜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1110

*

8

腾毅斌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5019

*

9

许丽明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415

*

10

方国彪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1231

*

11

梁菲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08X

*

12

戴倩琪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823

*

13

刘婷婷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2826

*

14

李英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2021

*

15

陈雄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361x

*

16

程文静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2222

*

17

张新沪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039

*

合计

3,*


,上海,海东

(略) 第三 (略) (下 (略) )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的(2023)沪03破10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上海东方 (略) (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月5日作出(2023)沪03破1040号决定书,指定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略) 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管理人接收指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产法》第48条“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赔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依法调查职工债权。

经管理人初步调查,截至2023年12月28日,东拍公司职工债权总金额为人民币3,*(详见附件1上海东方 (略) 职工债权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产法》第48条之规定,将职工债权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4月15日至2024年4月21日。

职工如对本公示记载的职工债权名单、债权金额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即2023年4月15日至2023年4月21日)向管理人提出异议,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并提供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银行流水明细、社会保险参保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劳动仲裁裁定书、调解书等),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收到管理人最终回复之日起15日内 (略) (略) 提起债权确认之诉。逾期未提起异议或有异议但未按期提供相关证据或对复核结果有异议但未依法提起诉讼的,视为对本次职工债权公示表所载内容无异议。公示期后,管理人将就无异议部分的债权 (略) 申请裁定确认。

管理人联系人:刘立本 电话:* 邮箱:*@*ttp://** 地址: (略) 黄浦 (略) 222号外滩中心26楼。

特此公示!

上海东方 (略) 管理人

2024年4月15日


附件1:上海东方 (略)
职工债权表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职工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职工债权金额

1

裴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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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金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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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刘向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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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杨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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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黄亚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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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戴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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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孟大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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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腾毅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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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许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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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方国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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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梁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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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戴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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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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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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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陈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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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程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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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张新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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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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