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息烽县管田工业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富余砂石资产出让项目
贵阳市息烽县管田工业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富余砂石资产出让项目
标的名称 | 贵阳市息烽县管田工业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富余砂石资产出让项目 | |||||||
标的类别 | 资产处置 | 挂牌底价 | 人民币*.00元(单价*/m3)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年4月16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年4月28日 | |||||
挂牌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发布渠道名称 | 贵州阳光产权交 (略) 站 | |||||
一、出让方简况 | ||||||||
出让方 基本情况 | 出让方名称 | 贵州息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
注册地(住所) | (略) 息烽县永靖镇坪上工业园区电子商务运营中心五楼 | |||||||
法定代表人 | 刘浩(现任负责人:刘强) | |||||||
注册资本 | / | |||||||
机构类型(经济性质) | 行政机关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MB1J*B | |||||||
资产出让决策情况 | 批准单位名称 | 息烽县人民政府 | ||||||
决议或决策类型 | □ 批复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息烽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 | |||||||
审议或批复情况 | 贵阳市息烽县管田工业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富余砂石资产出让项目已于2024年3月20日通过息烽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息府专议〔2024〕24号)审议通过 | |||||||
二、标的简况 | ||||||||
资产公告信息 | 资产描述 | 资产类型 | 工程建设产生的剩余砂石资产 | |||||
权属证明 | 该项目权利人为贵州息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
资产计量单位 | m3 | |||||||
资产数量 | 本次拟出让 (略) 息烽县管田工业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工程建设产生的剩余砂石资产,根据贵州息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编制的《关于管田工业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内剩余砂石资源处置方案》,该项目富余砂石料为*m3,评估价*/m3 | |||||||
资产所在地 | 该项目位于息烽县永靖镇管田村螺丝田组 | |||||||
资产现状 | 根据贵州山连山商业地质 (略) 编制的《 (略) 息烽县管田标准厂房建设项目产出矿产品储量核实报告》,该项目区范围内 1034m~1119.45m标高段建筑石料用灰岩总资源量为250.*m3,可利用保有推断资源量为227.*m3;按95%的可靠性计算其可利用资源量,经计算项目区可开采利用资源量为216.*m3,建设过程中砂石骨料使用量为34.*左右,富余砂石资源量约182.*m3(按*方计)。本次出让按标的现状进行,呈不规则形状且含土量较多,不宜直接作为建筑石料,需进行开挖、破解及二次加工方能使用。该项目由受让方负责砂石开挖、破解、装车、外运。受让方在报名截止前须自行到标的物现场踏勘,了解标的物品类、土地性质、使用情况及周边交通运输环境等;鉴于砂石资产所处位 (略) 息烽县管田工业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出让成交后受让方应根据项目出让方施工标准组织施工,服从管理;并严格按工程施工进度安排砂石开挖、破解及装运,施工时所需要配备的施工设备、施工人员报酬、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环境治理、水土保持及施工安全责任由受让方全部承担。在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向出让方交付人民币*元的履约保证金,以保障合同项下内容的顺利进行。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的成交价款为出让方出让砂石资产的净收益(含税)。 |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 | 否 | |||||||
资产评估情况(如有) | 评估机构 | 贵州祥和中正房地产 (略) | ||||||
核准(备案)机构 | /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
评估基准日 | 2024年1月5日 | |||||||
转让标的对应评 估值 | 人民币*.00元(大写:*佰点击查看>>万*仟元整),单价*/m3 | |||||||
快速变现价 | / | |||||||
重要信息披露 | (一)本项目以评估方量进行结算,不以实际测量为准,出让方对该砂石资源量不做任何承诺。 (二)本项目所涉及的息烽县管田工业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富余砂石资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及其相关附属权益的合法性、有效性、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对该项目情况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自行评判购买风险。如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请与出让方项目负责人联系。 (三)本项目在出让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由买卖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各自承担,交易服务费、设计费、评估费由受让方承担。 (四)意向受让方交易保证金交纳并提交经出让方与意向受让方共同盖章的《现场实物踏勘承诺确认书》后即视为申请受让报名成功,同时亦视为对项目有完全充分的了解,对项目可能存在风险及瑕疵完全接受。(五)本项目为整体出让,不接受项目拆分出让。 | |||||||
其他披露内容 | 一、处置要求、方式 (一)处置要求:受让方需按出让方相关要求及时间节点完成砂石处置工作,处置过程中涉及一切安全责任和产生的任何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二)出让方式:受让方自行负责砂石开挖、破解、装车、外运。 二、运输条件 (一)受让方需自行组织车辆装卸、过磅、运输,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且接受出让方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挥,确保施工安全,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二)受让方须确定运输车辆数量。运输车辆在运输标的物前,须在出让方指定地点过磅确定重量并进行车辆信息采集(包含但不限于运输车辆自身重量、驾驶员姓名及车牌号登记等信息),出、受双方在《运输车辆信息登记表》上签字确认。标的物装车后,车辆再次到出让方指定地点过磅称重,确定实际运输量(过磅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在运输过程中不得私自增加运输车辆,如需增加应在增加车辆前一天书面告知出让方,待出让方同意后,出、受双方对新增车辆进行车辆信息采集(包含但不限于运输车辆自身重量、驾驶员姓名及车牌号登记等信息)。运输过程中,受让方须接受出让方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挥,确保施工安全,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三)在向场外运输过程中抛洒滴漏在道面上的垃圾等应及时清理,不得造成不良影响。 (四)严格按照国家关于运输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进行安全运输。 三、意向受让方须接受或承诺的事项(一)受让方在砂石开挖、破解、装车及外运过程中必须服从出让方的管理,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受让方必须按出让方施工标准、时间安排及进度计划组织施工,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须在10天内正常组织施工;受让方须自行开设用电专户,且费用自理;受让方必须做好在砂石开挖、破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矛盾纠纷的化解,同时需做好环境卫生、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社会风险防范等各项工作,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 (三)受让方负责做好标的物安全管理工作,因管理不善发生丢失等相关情况,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责任。 (四)受让方严格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标准组织施工,服从出让方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四、其他事宜 (一)受让方进场前须与出让方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二)意向受让方报名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物质量等进行勘察,相关费用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在现场踏勘完成后,在报名时须向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提交经出让方与意向受让方共同盖章的《现场实物踏勘承诺确认书》,一旦报名成功即视为对处置标的现状及运输等无异议,出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受让方必须征得出让方的同意后方可在现场安装、搭建、使用有关加工、筛分和洗选机具等生产加工设备;鉴于该项目距村民组、 (略) 较近,开挖施工不宜采取爆破作业,采取机械冷凿可能性极大。 (四)受让方在砂石开挖、破解、装车及外运过程中必须服从出让方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 (五)受让方应自行负责运输现场的管理工作,若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六)受让方自行负责砂石运输工作。运输方案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在获批后运输。运输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使用的运输车辆的车型规格应符合交通管理部门相关要求。 (七)砂石开挖、破解过程中,受让方应规范、科学施工,确保施工安全,自行负责施工现场人员和机具设施的安全,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同时,受让方在向场外运输过程中 (略) 上的洒漏物等应及时清理,不得造成不良影响,否则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八)运输结束后,受让方应对清运现场进行整理归顺,并经出让方验收合格。 (九)若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天灾、政策性调整等)造成砂石处置项目终止的,受让方在收到出让方书面通知后,应在5个自然日内退场,双方解除合同,出让方不对受让方进行任何赔偿。 (十)其他事宜详见双方《处置合同》中另行约定。 | |||||||
三、交易条件及交易保证金设定 | ||||||||
交易相关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出、受双方于成交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按照成交单价乘以项目估算方量的价款结算至出让方指定账户。 | ||||||
出让条件 | 1.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出让方会对受让申请方实施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受让申请方可详细查阅有关备查资料,自行对出让标的相关权益进行全面审慎的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出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担保情况等方面的瑕疵等为由拒签项目交易合同或拒付交易服务费,否则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 |||||||
2.根据与贵州息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服务委托合同》约定,贵州息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同时委托贵州阳 (略) 及息烽利民农村产权 (略) 就本项目提供相关服务,约定服务费由受让方支付。其中,贵州阳 (略) 服务费按成交总价的8‰收取,息烽利民农村产权 (略) 服务费按成交总价的12‰收取,服务费由贵州阳 (略) 统一向受让方一次性收取(代收代付),并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服务费后5日内,扣除贵州阳 (略) 应收的服务费后,将息烽利民农村产权 (略) 的服务费一次性足额支付至指定账户。 | ||||||||
3.受让方在受让资格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需与出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 |||||||
2.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cn)、查询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的受让人取消其受让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报名时需提供承诺函加盖公章,承诺函格式自拟) | ||||||||
3.意向受让方应保证所提供全部资料真实、准确以及完整。报名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报名申请表; (2)意向受让方主体证明材料,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提供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cn)、查询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书面承诺。 (4)经出让方与意向受让方共同盖章的《现场实物踏勘承诺确认书》。 | ||||||||
是否允许联合体 受让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交易保 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金额 | 人民币*元(大写:*佰**万元整)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时间 | 挂牌公告有效期内(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账户 | 开户行:贵阳农村 (略) 户名:贵州阳 (略) 保证金账号:** (联行号:*)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方式 | 银行汇款、网银转账(以上述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账户到账时间为准) | |||||||
交易保证金交纳相关事项 | 1.受让申请方按标的挂牌公告的约定金额交纳保证金至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即视为受让申请方接受标的的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底价受让交易标的承诺的确认。 2.出现下列情形受让申请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1)出让方对受让申请方实质性审查后未达到受让申请方条件或参加竞价未能成功;(2)监管部门认为其他应退还保证金的行为。 除以上情形外,受让申请方按规定交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受让申请方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的,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转让方书面审核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 (略) 返还。 3.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只对受让申请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负有保管义务,任何情况下均不负支付利息及所产生收益的责任;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不对受让申请方交纳保证金后的交易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出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受让申请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出让方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暂扣其所交纳保证金,作为今后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即在挂牌底价基础上进行自主报价:a受让申请方未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其原因未签订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即为竞买人:a竞买人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竞买人未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规定按时提交竞价文件的;c在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有效报价的;d竞买人通过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交易合同的;(3)其他中途无故退出交易程序的情形;(4)在交易过程中恶意串通或恶意竞价,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5.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作出暂扣保证金决定,该保证金由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暂行保管,待资产持有人凭相关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并通过司法执行程序向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申请协助执行裁决要求支付补偿金时,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按照有效判决或裁定执行。6.资产持有人应于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作出暂扣保证金之日起,两年内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请( (略) 提起诉讼或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并将有关部门的受理意见以书面报至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继续保管该保证金直至司法机构作出判决或裁定,以有利于资产持有人对其损失的追偿;若资产持有人怠于行使权利,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暂行保管保证金的责任随之消灭,并依受让申请方的申请将扣除该标的应交纳的服务费后的剩余保证金依法退还受让申请方。 7.受让申请方经竞价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易保证金全部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资产转让合同》签订后,如受让方未向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则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先行抵扣交易服务费(保证金不足的需先行补足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直接转为项目交易价款。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受让方出具的转款委托函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部分交易保证金作为交易价款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 |||||||
四、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若未征集到受让申请方 | (√)A.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延期最多不超过1次。 | |||||||
( )B.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 ||||||||
( )C.终止挂牌。 | ||||||||
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 | (√)A.在挂牌底价的基础上自主报价的方式交易。 | |||||||
( )B.补登公告7个工作日后,若无新的受让申请方,采取协议交易 | ||||||||
挂牌期满后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 | ( )A.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B.选择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C.选择综合评议方式确定受让方。 | ||||||||
(√)D.选择其他交易方式(竞争性磋商)确定受让方。 | ||||||||
网络竞价加价幅度 | / | |||||||
最终受让方受让资格确认 | 1.若本项目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以转让方出具的《受让方资格确认函》确认受让方。 | |||||||
2.若本项目征集到2个及2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以竞争性磋商结束后的《成交结果通知书》下发时间为准。 | ||||||||
五、出让方承诺 | ||||||||
本出让方委托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我方持有的出让标的对外公开挂牌出让,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就本次确认的内容 (略) 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的出让信息并组织实施交易。本出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做如下承诺: | ||||||||
1.本次资产出让的相关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 ||||||||
2.我方出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 ||||||||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确认表》及附件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
4.我方在出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的相关交易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 ||||||||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六、受让申请方享有的权利及义务 | ||||||||
受让申请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出让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受让申请方负有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出让标的涉及的商业机密进行保密; (3)经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的项目,未经同意,不得与出让方私下达成交易。 | ||||||||
出让方项目联系人:马琳 联系电话:* | ||||||||
项目联系人:王女士、朱先生 联系电话:0851-* |
标的名称 | 贵阳市息烽县管田工业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富余砂石资产出让项目 | |||||||
标的类别 | 资产处置 | 挂牌底价 | 人民币*.00元(单价*/m3)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年4月16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年4月28日 | |||||
挂牌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发布渠道名称 | 贵州阳光产权交 (略) 站 | |||||
一、出让方简况 | ||||||||
出让方 基本情况 | 出让方名称 | 贵州息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
注册地(住所) | (略) 息烽县永靖镇坪上工业园区电子商务运营中心五楼 | |||||||
法定代表人 | 刘浩(现任负责人:刘强) | |||||||
注册资本 | / | |||||||
机构类型(经济性质) | 行政机关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MB1J*B | |||||||
资产出让决策情况 | 批准单位名称 | 息烽县人民政府 | ||||||
决议或决策类型 | □ 批复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息烽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 | |||||||
审议或批复情况 | 贵阳市息烽县管田工业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富余砂石资产出让项目已于2024年3月20日通过息烽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息府专议〔2024〕24号)审议通过 | |||||||
二、标的简况 | ||||||||
资产公告信息 | 资产描述 | 资产类型 | 工程建设产生的剩余砂石资产 | |||||
权属证明 | 该项目权利人为贵州息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
资产计量单位 | m3 | |||||||
资产数量 | 本次拟出让 (略) 息烽县管田工业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工程建设产生的剩余砂石资产,根据贵州息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编制的《关于管田工业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内剩余砂石资源处置方案》,该项目富余砂石料为*m3,评估价*/m3 | |||||||
资产所在地 | 该项目位于息烽县永靖镇管田村螺丝田组 | |||||||
资产现状 | 根据贵州山连山商业地质 (略) 编制的《 (略) 息烽县管田标准厂房建设项目产出矿产品储量核实报告》,该项目区范围内 1034m~1119.45m标高段建筑石料用灰岩总资源量为250.*m3,可利用保有推断资源量为227.*m3;按95%的可靠性计算其可利用资源量,经计算项目区可开采利用资源量为216.*m3,建设过程中砂石骨料使用量为34.*左右,富余砂石资源量约182.*m3(按*方计)。本次出让按标的现状进行,呈不规则形状且含土量较多,不宜直接作为建筑石料,需进行开挖、破解及二次加工方能使用。该项目由受让方负责砂石开挖、破解、装车、外运。受让方在报名截止前须自行到标的物现场踏勘,了解标的物品类、土地性质、使用情况及周边交通运输环境等;鉴于砂石资产所处位 (略) 息烽县管田工业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出让成交后受让方应根据项目出让方施工标准组织施工,服从管理;并严格按工程施工进度安排砂石开挖、破解及装运,施工时所需要配备的施工设备、施工人员报酬、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环境治理、水土保持及施工安全责任由受让方全部承担。在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向出让方交付人民币*元的履约保证金,以保障合同项下内容的顺利进行。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的成交价款为出让方出让砂石资产的净收益(含税)。 |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 | 否 | |||||||
资产评估情况(如有) | 评估机构 | 贵州祥和中正房地产 (略) | ||||||
核准(备案)机构 | /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
评估基准日 | 2024年1月5日 | |||||||
转让标的对应评 估值 | 人民币*.00元(大写:*佰点击查看>>万*仟元整),单价*/m3 | |||||||
快速变现价 | / | |||||||
重要信息披露 | (一)本项目以评估方量进行结算,不以实际测量为准,出让方对该砂石资源量不做任何承诺。 (二)本项目所涉及的息烽县管田工业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富余砂石资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及其相关附属权益的合法性、有效性、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对该项目情况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自行评判购买风险。如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请与出让方项目负责人联系。 (三)本项目在出让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由买卖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各自承担,交易服务费、设计费、评估费由受让方承担。 (四)意向受让方交易保证金交纳并提交经出让方与意向受让方共同盖章的《现场实物踏勘承诺确认书》后即视为申请受让报名成功,同时亦视为对项目有完全充分的了解,对项目可能存在风险及瑕疵完全接受。(五)本项目为整体出让,不接受项目拆分出让。 | |||||||
其他披露内容 | 一、处置要求、方式 (一)处置要求:受让方需按出让方相关要求及时间节点完成砂石处置工作,处置过程中涉及一切安全责任和产生的任何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二)出让方式:受让方自行负责砂石开挖、破解、装车、外运。 二、运输条件 (一)受让方需自行组织车辆装卸、过磅、运输,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且接受出让方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挥,确保施工安全,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二)受让方须确定运输车辆数量。运输车辆在运输标的物前,须在出让方指定地点过磅确定重量并进行车辆信息采集(包含但不限于运输车辆自身重量、驾驶员姓名及车牌号登记等信息),出、受双方在《运输车辆信息登记表》上签字确认。标的物装车后,车辆再次到出让方指定地点过磅称重,确定实际运输量(过磅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在运输过程中不得私自增加运输车辆,如需增加应在增加车辆前一天书面告知出让方,待出让方同意后,出、受双方对新增车辆进行车辆信息采集(包含但不限于运输车辆自身重量、驾驶员姓名及车牌号登记等信息)。运输过程中,受让方须接受出让方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挥,确保施工安全,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三)在向场外运输过程中抛洒滴漏在道面上的垃圾等应及时清理,不得造成不良影响。 (四)严格按照国家关于运输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进行安全运输。 三、意向受让方须接受或承诺的事项(一)受让方在砂石开挖、破解、装车及外运过程中必须服从出让方的管理,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受让方必须按出让方施工标准、时间安排及进度计划组织施工,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须在10天内正常组织施工;受让方须自行开设用电专户,且费用自理;受让方必须做好在砂石开挖、破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矛盾纠纷的化解,同时需做好环境卫生、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社会风险防范等各项工作,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 (三)受让方负责做好标的物安全管理工作,因管理不善发生丢失等相关情况,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责任。 (四)受让方严格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标准组织施工,服从出让方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四、其他事宜 (一)受让方进场前须与出让方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二)意向受让方报名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物质量等进行勘察,相关费用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在现场踏勘完成后,在报名时须向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提交经出让方与意向受让方共同盖章的《现场实物踏勘承诺确认书》,一旦报名成功即视为对处置标的现状及运输等无异议,出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受让方必须征得出让方的同意后方可在现场安装、搭建、使用有关加工、筛分和洗选机具等生产加工设备;鉴于该项目距村民组、 (略) 较近,开挖施工不宜采取爆破作业,采取机械冷凿可能性极大。 (四)受让方在砂石开挖、破解、装车及外运过程中必须服从出让方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 (五)受让方应自行负责运输现场的管理工作,若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六)受让方自行负责砂石运输工作。运输方案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在获批后运输。运输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使用的运输车辆的车型规格应符合交通管理部门相关要求。 (七)砂石开挖、破解过程中,受让方应规范、科学施工,确保施工安全,自行负责施工现场人员和机具设施的安全,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同时,受让方在向场外运输过程中 (略) 上的洒漏物等应及时清理,不得造成不良影响,否则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八)运输结束后,受让方应对清运现场进行整理归顺,并经出让方验收合格。 (九)若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天灾、政策性调整等)造成砂石处置项目终止的,受让方在收到出让方书面通知后,应在5个自然日内退场,双方解除合同,出让方不对受让方进行任何赔偿。 (十)其他事宜详见双方《处置合同》中另行约定。 | |||||||
三、交易条件及交易保证金设定 | ||||||||
交易相关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出、受双方于成交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按照成交单价乘以项目估算方量的价款结算至出让方指定账户。 | ||||||
出让条件 | 1.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出让方会对受让申请方实施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受让申请方可详细查阅有关备查资料,自行对出让标的相关权益进行全面审慎的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出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担保情况等方面的瑕疵等为由拒签项目交易合同或拒付交易服务费,否则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 |||||||
2.根据与贵州息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服务委托合同》约定,贵州息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同时委托贵州阳 (略) 及息烽利民农村产权 (略) 就本项目提供相关服务,约定服务费由受让方支付。其中,贵州阳 (略) 服务费按成交总价的8‰收取,息烽利民农村产权 (略) 服务费按成交总价的12‰收取,服务费由贵州阳 (略) 统一向受让方一次性收取(代收代付),并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服务费后5日内,扣除贵州阳 (略) 应收的服务费后,将息烽利民农村产权 (略) 的服务费一次性足额支付至指定账户。 | ||||||||
3.受让方在受让资格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需与出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 |||||||
2.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cn)、查询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的受让人取消其受让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报名时需提供承诺函加盖公章,承诺函格式自拟) | ||||||||
3.意向受让方应保证所提供全部资料真实、准确以及完整。报名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报名申请表; (2)意向受让方主体证明材料,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提供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cn)、查询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书面承诺。 (4)经出让方与意向受让方共同盖章的《现场实物踏勘承诺确认书》。 | ||||||||
是否允许联合体 受让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交易保 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金额 | 人民币*元(大写:*佰**万元整)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时间 | 挂牌公告有效期内(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账户 | 开户行:贵阳农村 (略) 户名:贵州阳 (略) 保证金账号:** (联行号:*)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方式 | 银行汇款、网银转账(以上述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账户到账时间为准) | |||||||
交易保证金交纳相关事项 | 1.受让申请方按标的挂牌公告的约定金额交纳保证金至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即视为受让申请方接受标的的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底价受让交易标的承诺的确认。 2.出现下列情形受让申请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1)出让方对受让申请方实质性审查后未达到受让申请方条件或参加竞价未能成功;(2)监管部门认为其他应退还保证金的行为。 除以上情形外,受让申请方按规定交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受让申请方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的,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转让方书面审核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 (略) 返还。 3.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只对受让申请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负有保管义务,任何情况下均不负支付利息及所产生收益的责任;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不对受让申请方交纳保证金后的交易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出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受让申请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出让方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暂扣其所交纳保证金,作为今后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即在挂牌底价基础上进行自主报价:a受让申请方未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其原因未签订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即为竞买人:a竞买人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竞买人未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规定按时提交竞价文件的;c在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有效报价的;d竞买人通过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交易合同的;(3)其他中途无故退出交易程序的情形;(4)在交易过程中恶意串通或恶意竞价,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5.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作出暂扣保证金决定,该保证金由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暂行保管,待资产持有人凭相关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并通过司法执行程序向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申请协助执行裁决要求支付补偿金时,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按照有效判决或裁定执行。6.资产持有人应于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作出暂扣保证金之日起,两年内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请( (略) 提起诉讼或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并将有关部门的受理意见以书面报至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继续保管该保证金直至司法机构作出判决或裁定,以有利于资产持有人对其损失的追偿;若资产持有人怠于行使权利,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暂行保管保证金的责任随之消灭,并依受让申请方的申请将扣除该标的应交纳的服务费后的剩余保证金依法退还受让申请方。 7.受让申请方经竞价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易保证金全部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资产转让合同》签订后,如受让方未向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则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先行抵扣交易服务费(保证金不足的需先行补足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直接转为项目交易价款。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受让方出具的转款委托函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部分交易保证金作为交易价款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 |||||||
四、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若未征集到受让申请方 | (√)A.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延期最多不超过1次。 | |||||||
( )B.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 ||||||||
( )C.终止挂牌。 | ||||||||
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 | (√)A.在挂牌底价的基础上自主报价的方式交易。 | |||||||
( )B.补登公告7个工作日后,若无新的受让申请方,采取协议交易 | ||||||||
挂牌期满后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 | ( )A.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B.选择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C.选择综合评议方式确定受让方。 | ||||||||
(√)D.选择其他交易方式(竞争性磋商)确定受让方。 | ||||||||
网络竞价加价幅度 | / | |||||||
最终受让方受让资格确认 | 1.若本项目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以转让方出具的《受让方资格确认函》确认受让方。 | |||||||
2.若本项目征集到2个及2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以竞争性磋商结束后的《成交结果通知书》下发时间为准。 | ||||||||
五、出让方承诺 | ||||||||
本出让方委托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我方持有的出让标的对外公开挂牌出让,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就本次确认的内容 (略) 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的出让信息并组织实施交易。本出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做如下承诺: | ||||||||
1.本次资产出让的相关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 ||||||||
2.我方出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 ||||||||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确认表》及附件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
4.我方在出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的相关交易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 ||||||||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六、受让申请方享有的权利及义务 | ||||||||
受让申请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出让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受让申请方负有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出让标的涉及的商业机密进行保密; (3)经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的项目,未经同意,不得与出让方私下达成交易。 | ||||||||
出让方项目联系人:马琳 联系电话:* | ||||||||
项目联系人:王女士、朱先生 联系电话:08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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