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2086号辽宁骏晟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5%股权转让项目
2024年第2086号辽宁骏晟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5%股权转让项目
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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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的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辽宁骏晟 (略) | ||
注册地(住所) | 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 (略) 189-1号518-3室 | 所在地区 | 辽宁省 - (略) | |
法定代表人 | 黄宇 | 成立时间 | 2019-09-19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 (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略)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所属行业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MA0YYGF02Q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0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股东数量(个) | 3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债权金额(万元)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出资(元) |
1 | (略) (略) | 50 | ||
2 | 辽宁科技 (略) | 35 | ||
3 | 祁斌 | 15 |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
2023 年度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 | -5.* | -5.*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0.* | 15.* | -15.* | ||
审计机构 | 辽宁录永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备注 | ||||
以下数据出自标的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2024-02-29 | 0.* | 0.* | 0.*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0.* | 16.* | -16.* | |
备注 | ||||
其 他 披 露 事 项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不放弃)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评估报告显示: (1)辽宁骏晟 (略) 股东祁斌(持股15%)、 (略) (略) (持股50%)、辽宁科技 (略) (持股35%)均未按出资约定实缴出资款。提醒股权受让方关注。 (2)辽宁科技 (略) 拟转让辽宁骏晟 (略) 35%股权未出资情况,其相关法条有如下规定:即《 (略) 关于适用< (略) 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 (略) 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 (略) 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 (略) 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 (略) 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特提醒股权出让方及受让方关注。 2、本项目其他披露事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辽中和立华评报字[2023]第048号。 3、本项目的三名股东实缴出资额均为人民币*,转让后由新的标的企业股东继续履行实缴义务。 4、本次转让标的企业未经年审,所披露的审计数据为2023年9月30日的专项审计数据。 |
转让方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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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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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的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辽宁骏晟 (略) | ||
注册地(住所) | 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 (略) 189-1号518-3室 | 所在地区 | 辽宁省 - (略) | |
法定代表人 | 黄宇 | 成立时间 | 2019-09-19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 (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略)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所属行业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MA0YYGF02Q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0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股东数量(个) | 3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债权金额(万元)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出资(元) |
1 | (略) (略) | 50 | ||
2 | 辽宁科技 (略) | 35 | ||
3 | 祁斌 | 15 |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
2023 年度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 | -5.* | -5.*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0.* | 15.* | -15.* | ||
审计机构 | 辽宁录永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备注 | ||||
以下数据出自标的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2024-02-29 | 0.* | 0.* | 0.*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0.* | 16.* | -16.* | |
备注 | ||||
其 他 披 露 事 项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不放弃)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评估报告显示: (1)辽宁骏晟 (略) 股东祁斌(持股15%)、 (略) (略) (持股50%)、辽宁科技 (略) (持股35%)均未按出资约定实缴出资款。提醒股权受让方关注。 (2)辽宁科技 (略) 拟转让辽宁骏晟 (略) 35%股权未出资情况,其相关法条有如下规定:即《 (略) 关于适用< (略) 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 (略) 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 (略) 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 (略) 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 (略) 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特提醒股权出让方及受让方关注。 2、本项目其他披露事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辽中和立华评报字[2023]第048号。 3、本项目的三名股东实缴出资额均为人民币*,转让后由新的标的企业股东继续履行实缴义务。 4、本次转让标的企业未经年审,所披露的审计数据为2023年9月30日的专项审计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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