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齐耀重工有限公司持有的一批设备
上海齐耀重工有限公司持有的一批设备
标的名称 | 上海齐耀重工有限公司持有的一批设备 | ||
项目编号 | GR2023* | 转让底价 | 634.662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4-19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5-06 |
标的所在地区 | (略) >市辖区>闵行区 | 资产类别 | 设备 |
标的描述 | 标的资产为41项机器设备(详见《资产转让清单》), (略) 闵行区浦 (略) (略) 厂房内,资产购置于1962年1月至2012年12月,主要为龙门铣床、数控车床、卧式加工中心、曲轴磨等。目前设备已被拆卸,处于闲置中。 | ||
标的所在位置 | (略) 闵行区浦 (略) (略) , (略) 厂区内 | ||
转让底价(万元) | 634.662 万元 | ||
计量单位 | 详见附件 | 数 量 | 详见附件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中企华评报字(2023)第3752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3-03-31 | ||
重要信息披露 | 本次转让标的为41台机器设备,其中26台为闲置状态,15台为待报废状态(功能上已报废,无继续使用价值),转让标的均为已拆除状态,《资产转让清单》所列的设备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无法与转让标的现状相对应,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意向受让方应当到现场对转让标的现状进行充分了解,转让标的移交时均以现状为准进行交接。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王女士 |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名称 | (略) | |||
行为批准机构 | (略) | |||
评估备案机构 | (略)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 (略) 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信息披露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间前往标的现场踏勘标的物,确认无误后与转让方签订《现场踏勘确认书》,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或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凭已签订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到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报名事宜。标的踏勘地点、时间请意向受让方与转让方提前沟通,现场踏勘联系人:王老师,联系电话:*。 2、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后须持重庆联交所出具的相关证明到拍卖机构(机构名称:北京中诚 (略) ;机构联系人:吴老师,联系电话: *)办理竞买手续后(2024年5月8日截止),方取得竞拍资格。若信息披露期间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信息披露期间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拍卖时间:2024年5月9日10:00,拍卖地点: (略) (http://**)。 3、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或拍卖机构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交易的;(3)在拍卖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举牌的;(4)拍卖成交后,受让方未签署成交确认书的;(5)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及相关费用的;(6)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7)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8)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或承诺事项的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4、转让方未提供所有转让标的的合格证、购置发票等资料,转让方不负责提供转让标的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说明书、技术图纸、数据等)。意向受让方须通过向转让方咨询、查阅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标的现状所涉及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意向受让方应当到现场对转让标的现状进行充分了解,转让标的移交时均以现状为准进行交接。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的充分了解与认可,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同意按照转让标的现状与转让方进行交接,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交易涉及款项,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否则将视为违约。 5、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6、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认真阅读并完全认可资产交易合同及本项目公告全部内容,成为受让方后,同意将按照本公告公示的资产交易合同版本在约定时限内与转让方签订合同。 7、若协议成交,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一次性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若拍卖成交,受让方须于拍卖成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签署成交确认书,并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交易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8、受让方须同意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9、本项目转让底价含增值税。本次交易涉及的税、费(含转、受让双方应当向重庆联交所支付的费用等)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受让方按成交价的1%向重庆联交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10、受让方须在转让方收到全部交易价款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元的清运保证金,待受让方完成标的资产清运工作,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将届时剩余的清运保证金无息退还给受让方。转让方收到清运保证金后3个工作日内,转让方按照转让标的现状与受让方办理标的资产相关移交手续并签订资产移交确认书。自移交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自行完成标的资产装车清运工作,逾期则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标的移交前涉及的一切责任、风险及费用由转让方承担,移交过程中及移交后涉及的一切责任、风险及费用(含搬迁、运输、安全、保管、清运、环保等)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11、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12、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转让清单、资产交易合同。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90.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披露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 |||||
交易方式 | 拍卖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交所集团总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马梦薇 | 联系电话 | * | |||
服务机构 | 服务机构名称 | 北京中诚 (略) | ||||
服务机构联系人 | 王女士 | 联系电话 | * |
标的名称 | 上海齐耀重工有限公司持有的一批设备 | ||
项目编号 | GR2023* | 转让底价 | 634.662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4-19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5-06 |
标的所在地区 | (略) >市辖区>闵行区 | 资产类别 | 设备 |
标的描述 | 标的资产为41项机器设备(详见《资产转让清单》), (略) 闵行区浦 (略) (略) 厂房内,资产购置于1962年1月至2012年12月,主要为龙门铣床、数控车床、卧式加工中心、曲轴磨等。目前设备已被拆卸,处于闲置中。 | ||
标的所在位置 | (略) 闵行区浦 (略) (略) , (略) 厂区内 | ||
转让底价(万元) | 634.662 万元 | ||
计量单位 | 详见附件 | 数 量 | 详见附件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中企华评报字(2023)第3752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3-03-31 | ||
重要信息披露 | 本次转让标的为41台机器设备,其中26台为闲置状态,15台为待报废状态(功能上已报废,无继续使用价值),转让标的均为已拆除状态,《资产转让清单》所列的设备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无法与转让标的现状相对应,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意向受让方应当到现场对转让标的现状进行充分了解,转让标的移交时均以现状为准进行交接。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王女士 |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名称 | (略) | |||
行为批准机构 | (略) | |||
评估备案机构 | (略)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 (略) 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信息披露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间前往标的现场踏勘标的物,确认无误后与转让方签订《现场踏勘确认书》,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或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凭已签订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到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报名事宜。标的踏勘地点、时间请意向受让方与转让方提前沟通,现场踏勘联系人:王老师,联系电话:*。 2、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后须持重庆联交所出具的相关证明到拍卖机构(机构名称:北京中诚 (略) ;机构联系人:吴老师,联系电话: *)办理竞买手续后(2024年5月8日截止),方取得竞拍资格。若信息披露期间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信息披露期间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拍卖时间:2024年5月9日10:00,拍卖地点: (略) (http://**)。 3、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或拍卖机构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交易的;(3)在拍卖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举牌的;(4)拍卖成交后,受让方未签署成交确认书的;(5)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及相关费用的;(6)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7)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8)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或承诺事项的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4、转让方未提供所有转让标的的合格证、购置发票等资料,转让方不负责提供转让标的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说明书、技术图纸、数据等)。意向受让方须通过向转让方咨询、查阅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标的现状所涉及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意向受让方应当到现场对转让标的现状进行充分了解,转让标的移交时均以现状为准进行交接。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的充分了解与认可,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同意按照转让标的现状与转让方进行交接,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交易涉及款项,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否则将视为违约。 5、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6、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认真阅读并完全认可资产交易合同及本项目公告全部内容,成为受让方后,同意将按照本公告公示的资产交易合同版本在约定时限内与转让方签订合同。 7、若协议成交,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一次性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若拍卖成交,受让方须于拍卖成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签署成交确认书,并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交易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8、受让方须同意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9、本项目转让底价含增值税。本次交易涉及的税、费(含转、受让双方应当向重庆联交所支付的费用等)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受让方按成交价的1%向重庆联交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10、受让方须在转让方收到全部交易价款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元的清运保证金,待受让方完成标的资产清运工作,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将届时剩余的清运保证金无息退还给受让方。转让方收到清运保证金后3个工作日内,转让方按照转让标的现状与受让方办理标的资产相关移交手续并签订资产移交确认书。自移交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自行完成标的资产装车清运工作,逾期则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标的移交前涉及的一切责任、风险及费用由转让方承担,移交过程中及移交后涉及的一切责任、风险及费用(含搬迁、运输、安全、保管、清运、环保等)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11、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12、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转让清单、资产交易合同。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90.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披露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 |||||
交易方式 | 拍卖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交所集团总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马梦薇 | 联系电话 | * | |||
服务机构 | 服务机构名称 | 北京中诚 (略) | ||||
服务机构联系人 | 王女士 | 联系电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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