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株洲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年度车辆经营权投放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株洲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年度车辆经营权投放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及《 (略) 城区巡游出租汽车2024-2029年度车辆经营权投放工作方案》(株交发〔2024〕4号)精神,截至目前已收到1893名个体经营者延续经营(变更)申请资料,但仍有56名个体经营者(名单附后)未提出办理相关手续申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依据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请未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2024年4月30日前办结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结的,视为放弃车辆经营权延续经营,政府有权收回相应经营权,其所属巡游出租汽 (略) 营运, (略) 营运的,将按非法营运予以处理。
特此公告。
(略) 交通运输局
2024年4月18日
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及《 (略) 城区巡游出租汽车2024-2029年度车辆经营权投放工作方案》(株交发〔2024〕4号)精神,截至目前已收到1893名个体经营者延续经营(变更)申请资料,但仍有56名个体经营者(名单附后)未提出办理相关手续申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依据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请未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2024年4月30日前办结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结的,视为放弃车辆经营权延续经营,政府有权收回相应经营权,其所属巡游出租汽 (略) 营运, (略) 营运的,将按非法营运予以处理。
特此公告。
(略) 交通运输局
202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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