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典大厦八层共九套房产
华典大厦八层共九套房产
转让底价: ¥ * 万元
转让方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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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资产,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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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海口市华典大厦八层共九套房产 | 转让底价(万元) | 1165.0 |
挂牌日期 | 2024-04-18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5-16 |
资产概述 | 海口市华典大厦八层共九套房产 | ||
房产具体信息 | |||
房产证号 | (略) 房权证海房字第HK*号、 (略) 房权证海房字第HK*号、 (略) 房权证海房字第HK*号、 (略) 房权证海房字第HK*号、 (略) 房权证海房字第HK*号、 (略) 房权证海房字第HK*号、 (略) 房权证海房字第HK*号、 (略) 房权证海房字第HK*号、 (略) 房权证海房字第HK*号 | 地址 | 详见《房产明细表》 |
建筑面积 | 1108.29 平方米 | 建筑结构 | 框剪 |
建成时间 | 已用年限 | 年 | |
经度 | 纬度 | ||
目前用途 | 规划用途 | 办公 | |
租赁情况 | 部分出租中 | 使用年限 | |
其他说明 | 暂无 |
交易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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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开始日期 | 2024-04-18 | ||
挂牌公告期 | 20 个工作日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规则 | 如果公告期结束时 未征集到意向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价款支付要求:受让方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资产过户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等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2.标的资产已出租,承租方(租赁面积超过整体转让面积一半的)参与交易的,在同等条件下对标的资产享有优先购买权,具体出租信息详见《出租明细表》。受让方须同意本项目涉及的租赁合同由受让方承继履行,标的房产完成变更过户手续之前,租金归转让方所有,过户手续完成之后,租金归受让方所有。标的资产不存在共有、抵押、查封等事项。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及地方限购政策文件的要求,需自行向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核实条件。因不符合限购条件,成交后无法办理过户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意向受让方应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标的资产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充分考虑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的瑕疵,参加本次转让交易活动一旦参与报名,视作意向受让方对标的现状、公告信息等无异议。 4.本次标的资产按现状交易。转让方与交易机构对转让标的使用性能、外观不作保证。意向受让方应实地查看房产现状,房产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转让方给予必要配合,如遇公告面积、用途和性质等与实际办理有差异时,应以登记机关发证为准,不影响本次交易的成交价格。 5.自交付或视为完成交付之日起,受让方对交易标的行使所有的权力和义务,应承担起交易标的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各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用的支付和房屋灭失毁损的风险承担。 6.标的中的华典大厦一层、五层、六层当前的租赁面积与建筑面积不符,经与转让方确认,为历史期部分租赁合同面积去除了分摊部分。 7. 其他披露事项详见中瑞世联 (略) 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瑞评报字[2023]第*号)。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 下载【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受让须知: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通过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等工作流程),接收受让申请材料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 2.意向受让方需在信息公告期内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 2.1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予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在不涉及保证金扣除事项的前提下,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 (略) 返还。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将保证金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以到账为准),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GR2024GD*+保证金”。 2.2本项目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 2.3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 (略) 账 号:*1804 开 户 行:中信银行 (略) 支行 3.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标的资产所在地的相关政策及规定,应符合标的资产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房产购买者设置的资格条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所在地相关政策和购买条件导致不能过户或变更等理由退还标的资产。如因不符合标的资产所在地的买卖政策或法律法规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4.1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信息公告期内,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合格意向受让方报名参加交易的,由转让方和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通知,直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后,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通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4.2信息公告期内,涉及原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况的:①经公开征集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若该意向受让方为优先权人,则该意向受让方即为本标的最终受让方,项目以协议方式成交;若该意向受让方为非优先权人,转让方以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价格征询优先权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优先权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优先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优先权人以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价格并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要求完成受让程序后成为受让方。②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含)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 (略) 络竞价。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报价人,若最终报价人为优先权人的,确定其为受让方;若最终报价人为非优先权人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以该最终报价人的最终报价征询优先权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优先权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该最终报价人成为受让方;优先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优先权人以该最终报价人的最终报价并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要求完成受让程序后成为受让方。 5.受让方须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支付有关服务费用。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GR2024GD*+服务费”。 5.1本项目有关交易费用不接受现金、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 5.2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账户(用于收取服务费用):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 (略) 账 号:3948 8010 0166 8866 6601 0001 开 户 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 6.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标的资产意向并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审查,符合受让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 7.《资产交易合同》为本项目的重要组成文件,如受让方在成交后拒签《资产交易合同》的,则视为受让方违反交易规则,保证金不予退回。 8.基于受让方对其受让的标的资产的风险和瑕疵已有充分理解,受让方不得以转让价格“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为由,向转让方及产权交易机构主张权利。转让方及产权交易机构对受让方受让的标的资产的一切风险及瑕疵不承担担保责任、损失赔偿责任等在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及产权交易机构行使任何形式的追索权。 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1.受让方须按照资产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2.交易双方应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组织签约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3.受让方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4.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资产受让申请,视为接受转让方已拟定的资产交易合同等文本,成为受让方后无条件与转让方签署包含前述《资产交易合同》在内的文件。 5.受让方已自行了解标的房产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针对本地区房屋买卖制定的各项政策及法规要求,已自行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确认,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已充分评估了标的房产权属变更登记及过户事宜,同意本次标的房产办理权证变更及过户事宜由受让方办理,转让方给予相应配合,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税费除外)及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受让方同意标的资产物业、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过户手续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下载【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
处置方案 | |||
组织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处置方案 | 每个标的单独征集意向 | ||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 是 | ||
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 |||
是否允许联合 | 否 | ||
(略) 上报名 | 不允许 | ||
保证金交纳规则 | |||
收取方案 | 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00元。 | ||
交纳时间 | 交易机构 | ||
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 |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收款账号 | 广东联合 (略) 账号:*1804 开户行:中信银行 (略) 支行 转账备注:+保证金 | ||
保证内容 | 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保证其遵守交易规则并履行承诺: 1.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2.知悉并承诺在成为受让方后按照转让信息公告履行受让方义务; 3.无条件认可和接受交易规则及转让信息公告中的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 按照公告披露的《资产交易合同》(文本)与转让方签署合同。 | ||
处置方法 | 一、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合格意向受让方,如合格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合格意向受让方,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通知的规定时限内,未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1)在网络竞价中各合格意向受让方均未有效报价的;(2)合格意向受 (略) 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3)在网络竞价中合格意向受让方未提交竞买文件的。3.违反资产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本公告披露保证内容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二、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交易标的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按规定将其交易保证金不计 (略) 退回。 三、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
中国石化集团 (略) 长岭分公司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云溪区 | ||
法定代表人 | 王妙云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 (略) (企业) | 企业类型 | (略) | |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2H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内部决策情况 | 其他 (略) 关于公开转让海南华典大厦房产的请示 | |||
行为批准 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石化集团 (略)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
批准日期 | 2023-10-23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略) 长岭分公司公开挂牌转让海南华典大厦房产的批复 |
经办人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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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联系人 | 刘先生、刘先生 |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 | |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 ||
交易机构联系邮箱 |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略) (略) 28号时代广场中座7楼 | |
(略) 址 | http://** |
补充披露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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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补充披露信息 |
转让底价: ¥ * 万元
转让方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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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资产,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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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海口市华典大厦八层共九套房产 | 转让底价(万元) | 1165.0 |
挂牌日期 | 2024-04-18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5-16 |
资产概述 | 海口市华典大厦八层共九套房产 | ||
房产具体信息 | |||
房产证号 | (略) 房权证海房字第HK*号、 (略) 房权证海房字第HK*号、 (略) 房权证海房字第HK*号、 (略) 房权证海房字第HK*号、 (略) 房权证海房字第HK*号、 (略) 房权证海房字第HK*号、 (略) 房权证海房字第HK*号、 (略) 房权证海房字第HK*号、 (略) 房权证海房字第HK*号 | 地址 | 详见《房产明细表》 |
建筑面积 | 1108.29 平方米 | 建筑结构 | 框剪 |
建成时间 | 已用年限 | 年 | |
经度 | 纬度 | ||
目前用途 | 规划用途 | 办公 | |
租赁情况 | 部分出租中 | 使用年限 | |
其他说明 | 暂无 |
交易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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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开始日期 | 2024-04-18 | ||
挂牌公告期 | 20 个工作日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规则 | 如果公告期结束时 未征集到意向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价款支付要求:受让方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资产过户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等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2.标的资产已出租,承租方(租赁面积超过整体转让面积一半的)参与交易的,在同等条件下对标的资产享有优先购买权,具体出租信息详见《出租明细表》。受让方须同意本项目涉及的租赁合同由受让方承继履行,标的房产完成变更过户手续之前,租金归转让方所有,过户手续完成之后,租金归受让方所有。标的资产不存在共有、抵押、查封等事项。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及地方限购政策文件的要求,需自行向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核实条件。因不符合限购条件,成交后无法办理过户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意向受让方应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标的资产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充分考虑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的瑕疵,参加本次转让交易活动一旦参与报名,视作意向受让方对标的现状、公告信息等无异议。 4.本次标的资产按现状交易。转让方与交易机构对转让标的使用性能、外观不作保证。意向受让方应实地查看房产现状,房产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转让方给予必要配合,如遇公告面积、用途和性质等与实际办理有差异时,应以登记机关发证为准,不影响本次交易的成交价格。 5.自交付或视为完成交付之日起,受让方对交易标的行使所有的权力和义务,应承担起交易标的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各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用的支付和房屋灭失毁损的风险承担。 6.标的中的华典大厦一层、五层、六层当前的租赁面积与建筑面积不符,经与转让方确认,为历史期部分租赁合同面积去除了分摊部分。 7. 其他披露事项详见中瑞世联 (略) 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瑞评报字[2023]第*号)。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 下载【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受让须知: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通过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等工作流程),接收受让申请材料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 2.意向受让方需在信息公告期内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 2.1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予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在不涉及保证金扣除事项的前提下,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 (略) 返还。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将保证金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以到账为准),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GR2024GD*+保证金”。 2.2本项目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 2.3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 (略) 账 号:*1804 开 户 行:中信银行 (略) 支行 3.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标的资产所在地的相关政策及规定,应符合标的资产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房产购买者设置的资格条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所在地相关政策和购买条件导致不能过户或变更等理由退还标的资产。如因不符合标的资产所在地的买卖政策或法律法规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4.1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信息公告期内,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合格意向受让方报名参加交易的,由转让方和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通知,直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后,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通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4.2信息公告期内,涉及原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况的:①经公开征集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若该意向受让方为优先权人,则该意向受让方即为本标的最终受让方,项目以协议方式成交;若该意向受让方为非优先权人,转让方以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价格征询优先权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优先权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优先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优先权人以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价格并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要求完成受让程序后成为受让方。②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含)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 (略) 络竞价。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报价人,若最终报价人为优先权人的,确定其为受让方;若最终报价人为非优先权人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以该最终报价人的最终报价征询优先权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优先权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该最终报价人成为受让方;优先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优先权人以该最终报价人的最终报价并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要求完成受让程序后成为受让方。 5.受让方须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支付有关服务费用。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GR2024GD*+服务费”。 5.1本项目有关交易费用不接受现金、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 5.2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账户(用于收取服务费用):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 (略) 账 号:3948 8010 0166 8866 6601 0001 开 户 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 6.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标的资产意向并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审查,符合受让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 7.《资产交易合同》为本项目的重要组成文件,如受让方在成交后拒签《资产交易合同》的,则视为受让方违反交易规则,保证金不予退回。 8.基于受让方对其受让的标的资产的风险和瑕疵已有充分理解,受让方不得以转让价格“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为由,向转让方及产权交易机构主张权利。转让方及产权交易机构对受让方受让的标的资产的一切风险及瑕疵不承担担保责任、损失赔偿责任等在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及产权交易机构行使任何形式的追索权。 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1.受让方须按照资产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2.交易双方应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组织签约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3.受让方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4.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资产受让申请,视为接受转让方已拟定的资产交易合同等文本,成为受让方后无条件与转让方签署包含前述《资产交易合同》在内的文件。 5.受让方已自行了解标的房产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针对本地区房屋买卖制定的各项政策及法规要求,已自行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确认,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已充分评估了标的房产权属变更登记及过户事宜,同意本次标的房产办理权证变更及过户事宜由受让方办理,转让方给予相应配合,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税费除外)及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受让方同意标的资产物业、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过户手续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下载【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
处置方案 | |||
组织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处置方案 | 每个标的单独征集意向 | ||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 是 | ||
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 |||
是否允许联合 | 否 | ||
(略) 上报名 | 不允许 | ||
保证金交纳规则 | |||
收取方案 | 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00元。 | ||
交纳时间 | 交易机构 | ||
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 |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收款账号 | 广东联合 (略) 账号:*1804 开户行:中信银行 (略) 支行 转账备注:+保证金 | ||
保证内容 | 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保证其遵守交易规则并履行承诺: 1.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2.知悉并承诺在成为受让方后按照转让信息公告履行受让方义务; 3.无条件认可和接受交易规则及转让信息公告中的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 按照公告披露的《资产交易合同》(文本)与转让方签署合同。 | ||
处置方法 | 一、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合格意向受让方,如合格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合格意向受让方,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通知的规定时限内,未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1)在网络竞价中各合格意向受让方均未有效报价的;(2)合格意向受 (略) 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3)在网络竞价中合格意向受让方未提交竞买文件的。3.违反资产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本公告披露保证内容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二、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交易标的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按规定将其交易保证金不计 (略) 退回。 三、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
中国石化集团 (略) 长岭分公司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云溪区 | ||
法定代表人 | 王妙云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 (略) (企业) | 企业类型 | (略) | |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2H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内部决策情况 | 其他 (略) 关于公开转让海南华典大厦房产的请示 | |||
行为批准 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石化集团 (略)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
批准日期 | 2023-10-23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略) 长岭分公司公开挂牌转让海南华典大厦房产的批复 |
经办人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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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联系人 | 刘先生、刘先生 |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 | |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 ||
交易机构联系邮箱 |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略) (略) 28号时代广场中座7楼 | |
(略) 址 | http://** |
补充披露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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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补充披露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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