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兴船重机装备有限公司100%股权及万元债权-挂牌披露
天津兴船重机装备有限公司100%股权及万元债权-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 G*SH* |
---|---|
项目名称 | 天津 (略) 100%股权及8739.*万元债权 |
转让方名称 | 天津新港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中国 (略) |
转让比例 | 100 |
挂牌价格 | *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04-23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项目转让底价为7408.*元,其中天津 (略) 100%股权的转让底价为0.*元,转让方对标的企业8739.*万元债权的转让底价为7408.*元。如果本项目形成竞价,溢价部分归属于股权。 2.其他详见上海联交所备查文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 (略) 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竞买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③竞买人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2)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略) 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 (略) 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④竞买人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3)未按照《产权交易合同》条款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4、意向受让方须同意并书面承诺: (1)同意自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2)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产权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3)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 (略) 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 (略) 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5、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限,意向受让方在本公告期内有权利和义务对标的股权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标的股权状况。一经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接受本项目公告及全部备查文件等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对受让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自愿接受标的股权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股权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不得以未查阅、勘察或未审慎查阅、勘察相关资料及标的股权或不了解标的股权状况和瑕疵为由,向转让方或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或者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承担任何责任。 |
项目编号 | G*SH* |
---|---|
项目名称 | 天津 (略) 100%股权及8739.*万元债权 |
转让方名称 | 天津新港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中国 (略) |
转让比例 | 100 |
挂牌价格 | *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04-23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项目转让底价为7408.*元,其中天津 (略) 100%股权的转让底价为0.*元,转让方对标的企业8739.*万元债权的转让底价为7408.*元。如果本项目形成竞价,溢价部分归属于股权。 2.其他详见上海联交所备查文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 (略) 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竞买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③竞买人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2)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略) 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 (略) 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④竞买人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3)未按照《产权交易合同》条款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4、意向受让方须同意并书面承诺: (1)同意自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2)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产权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3)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 (略) 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 (略) 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5、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限,意向受让方在本公告期内有权利和义务对标的股权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标的股权状况。一经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接受本项目公告及全部备查文件等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对受让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自愿接受标的股权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股权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不得以未查阅、勘察或未审慎查阅、勘察相关资料及标的股权或不了解标的股权状况和瑕疵为由,向转让方或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或者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承担任何责任。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