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8740股股权-挂牌披露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8740股股权-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 G** |
---|---|
项目名称 | (略) *股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略) |
转让比例 | 0 |
挂牌价格 | 11.*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2024-04-19 |
交易方式 | 其他 |
重要信息披露 | 1.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对标的企业及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暇疵进行调查,理解、接受和同意转让方有关情况的披露,并同意承担一切受让风险。 2.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所有权利主张。 3.意向受让方须在承诺对产权转让材料和信息的充分了解,认同并接受标的企业及产权现状的前提下确认受让。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转让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4.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 (略) 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关于商业银行股东资格的规定与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股东资格等条件,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会同转让方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意向受让方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 5.根据2022年9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2年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条及监管对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 (2) (略) 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3)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4)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5)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6)财务状况良好,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7)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 30%(合并报表口径); (8)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 50%(合并报表口径), (略) 和控股公司除外; (9)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10)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6.其他披露事项详见江苏 (略) 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苏华评报字[2023]第 027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兴华审字(2023)第 *号)、《产权交易合同》(文本)等备查文本。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受让须知: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诚意金或保证金等工作流程),受让申请手续办理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中心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交纳保证金。 2.1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 (略) 返还。 2.2本项目诚意金、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应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 2.3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用于诚意金、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 (略) 账号:*1804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 (略) 支行 3.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签订《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后,可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规范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经转让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后,确定合格意向受让方。 5.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 (略) 络多次报价方式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 6.受让方须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支付有关服务费用。本项目有关服务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 6.1受让方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 6.2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账户(用于收取服务费用):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 (略) 账 号:** 开 户 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 7. 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拟转让产权意向并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法人、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转让方审核,符合受让方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挂牌价格即为转让底价。 8.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意向受让方在提交报名时,需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承诺已对产权转让材料和挂牌信息进行充分了解,认同并接受标的企业及产权现状。本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转让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2)本方承诺完全知悉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关于商业银行股东资格的规定与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机构、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本项目的受让资格条件,从而决定是否受让本项目,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本方同意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会同转让方向本方出具的《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不代表我方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 (3)本方承诺在经营期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过重大行政处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且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最近36个月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和重大行政处罚,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相关部门立案调查。 (4)本方同意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严格按照转让方已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文本)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除保证金外的全部交易价款。 (5)本方同意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支付有关服务费用。 (6)本方同意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股份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期间内产生的损益由股份变更后的标的企业股东按持股比例承担和享有。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7)本方同意此次转让不涉及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理问题。标的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仍由股份变更登记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8)本方承诺具有良好财务状况和经济实力,企业资信好,资金充足,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不涉及违规向自然人募资,不以受让产权作为底层资产违规设计或包装成金融产品直接或间接向自然人销售。 (9)本方承诺是法人单位,且须符合《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及监管对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 2) (略) 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3)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4)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5)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6)财务状况良好,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7)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 30%(合并报表口径); 8)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 50%(合并报表口径), (略) 和控股公司除外; 9)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10)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9.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损益处理: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期间内产生的损益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股东按股权比例承担和享有。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10.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产权交易价款。 11.受让方须承诺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不涉及违规向自然人募资,不以受让产权作为底层资产违规设计或包装成金融产品直接或间接向自然人销售。 |
项目编号 | G** |
---|---|
项目名称 | (略) *股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略) |
转让比例 | 0 |
挂牌价格 | 11.*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2024-04-19 |
交易方式 | 其他 |
重要信息披露 | 1.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对标的企业及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暇疵进行调查,理解、接受和同意转让方有关情况的披露,并同意承担一切受让风险。 2.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所有权利主张。 3.意向受让方须在承诺对产权转让材料和信息的充分了解,认同并接受标的企业及产权现状的前提下确认受让。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转让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4.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 (略) 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关于商业银行股东资格的规定与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股东资格等条件,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会同转让方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意向受让方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 5.根据2022年9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2年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条及监管对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 (2) (略) 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3)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4)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5)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6)财务状况良好,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7)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 30%(合并报表口径); (8)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 50%(合并报表口径), (略) 和控股公司除外; (9)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10)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6.其他披露事项详见江苏 (略) 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苏华评报字[2023]第 027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兴华审字(2023)第 *号)、《产权交易合同》(文本)等备查文本。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受让须知: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诚意金或保证金等工作流程),受让申请手续办理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中心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交纳保证金。 2.1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 (略) 返还。 2.2本项目诚意金、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应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 2.3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用于诚意金、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 (略) 账号:*1804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 (略) 支行 3.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签订《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后,可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规范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经转让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后,确定合格意向受让方。 5.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 (略) 络多次报价方式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 6.受让方须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支付有关服务费用。本项目有关服务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 6.1受让方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 6.2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账户(用于收取服务费用):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 (略) 账 号:** 开 户 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 7. 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拟转让产权意向并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法人、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转让方审核,符合受让方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挂牌价格即为转让底价。 8.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意向受让方在提交报名时,需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承诺已对产权转让材料和挂牌信息进行充分了解,认同并接受标的企业及产权现状。本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转让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2)本方承诺完全知悉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关于商业银行股东资格的规定与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机构、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本项目的受让资格条件,从而决定是否受让本项目,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本方同意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会同转让方向本方出具的《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不代表我方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 (3)本方承诺在经营期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过重大行政处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且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最近36个月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和重大行政处罚,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相关部门立案调查。 (4)本方同意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严格按照转让方已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文本)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除保证金外的全部交易价款。 (5)本方同意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支付有关服务费用。 (6)本方同意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股份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期间内产生的损益由股份变更后的标的企业股东按持股比例承担和享有。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7)本方同意此次转让不涉及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理问题。标的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仍由股份变更登记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8)本方承诺具有良好财务状况和经济实力,企业资信好,资金充足,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不涉及违规向自然人募资,不以受让产权作为底层资产违规设计或包装成金融产品直接或间接向自然人销售。 (9)本方承诺是法人单位,且须符合《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及监管对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 2) (略) 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3)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4)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5)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6)财务状况良好,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7)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 30%(合并报表口径); 8)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 50%(合并报表口径), (略) 和控股公司除外; 9)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10)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9.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损益处理: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期间内产生的损益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股东按股权比例承担和享有。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10.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产权交易价款。 11.受让方须承诺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不涉及违规向自然人募资,不以受让产权作为底层资产违规设计或包装成金融产品直接或间接向自然人销售。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