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山路以西、黄河辅路以北地块内的1#-7#公寓楼拆除权及残值处置
华山路以西、黄河辅路以北地块内的1#-7#公寓楼拆除权及残值处置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评估价值 | 挂牌价格 | 挂牌时间 | ||||||||||
HSWZC* | 华山路以西、黄河辅路以北地块内的1#-7#公寓楼拆除权及残值处置 | 102.*元 | 102.*元 | 2024-04-24 至2024-05-09 | ||||||||||
委托方 基本情况 | 名称 | (略) (略) | ||||||||||||
住址 | (略) (略) | |||||||||||||
机构类型 | 国有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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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标的 基本情况 | 标的名称 | 华山路以西、黄河辅路以北地块内的1#-7#公寓楼拆除权及残值处置 | ||||||||||||
所在地 | (略) 以西、 (略) 以北 | |||||||||||||
标 的 明 细 | 标的名称 | 评估价值 | 挂牌价值 | |||||||||||
(略) 以西、 (略) 以北地块内的1#-7#公寓楼 | 102.*元 | 102.*元 | ||||||||||||
| 标的简介及重大事项披露 | 1、转让标的整体受让,不予拆分。 2、 (略) 开 (略) 以西、 (略) 以北、 (略) 以东、金山小区以南地块的1#-7#公寓楼,总建筑面积*.73㎡。 3、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期限内参加现场踏勘,并在挂牌公告期内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对现场实物情况进行最终确认,《现场踏勘确认书》将作为报名时的必要文件。 4、其他重大事项详见鲁中明资评咨字〔2024〕3006号资产评估咨询报告。 5、交易价款由受让方直接缴纳至非税收入账户,给受让方开具非税收入票据。 | ||||||||||||
转让行为 批准 | 批准单位 | (略) (略) | ||||||||||||
批准内容 | 同 (略) 以西、 (略) 以北1#-7#公寓楼拆除权及残值处置项目进行公开交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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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及核准情况 | 中介机构 | 山东中明土地房 (略) | ||||||||||||
评估基准日 | 2024年3月10日 | |||||||||||||
评估结果 | 102.*元 | |||||||||||||
核准单位 | (略)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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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102.*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其他 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挂牌公告期间已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全面了解,一经递交承诺书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资产转让的所有内容及程序,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状况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受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本次交易以实物现状为准,交易中心不承担本标的的一切已知和其他可能存在未知的瑕疵及缺陷的任何担保责任。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受让该标的后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拆除清运保证金,于2个工作日内缴纳交易价款及交易费用,并于3个工作日内持挂牌结果通知和交款收据与转让方签订《资产拆除清运合同》。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签定《资产拆除清运合同》后30个日历天完成完成拆除范围内建(构)筑物的拆除及拆除范围内建筑垃圾的清运工作,估价地块内的地下附属资产在此次拆除清运范围之内;拆除清运完工后须按照转让方的要求达到场地平整等工作,由转让方验收合格。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行准备装卸、运输等器具与机械等,运输期间损坏或造成委托方物品造成损失的,受让方须进行修复或赔偿,否则转让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 6、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如未按约定期限拆除清运完成的,每超过一天,扣除保证金5000元,逾期超过10天,未能清运完成,扣除全部保证金,未拆除清运完成的资产视作受让方主动放弃,由转让方自行处理。 7、受让方持挂牌结果通知和交款收据,与转让方签订《资产拆除清运合同》后,由受让方制定合理可行的拆除方案,经出让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在拆除过程中,做好对周边建筑物的保护工作,若对周边建筑物造成损失,一切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8、拆除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手续办理由转让方协助完成,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9、拆除清运完成后,经转让方签章确认后,退还保证金,退还金额以转让方确认为准。 10、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承担转让方本次资产转让的全部交易费用(具体金额以结果通知书为准)。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 2、意向受让方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级(含)以上资质,具有企业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意向受让方须在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 (略) (原 (略) 场监管 (略) )资质信息验证通过,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意向受让方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企业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意向受让方近三年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4、参与交易的意向受让方需提供本企业为项目经理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参与交易的意向受让方需提供本企业为委托代理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证明资料。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元 | |||||||||||||
保证金账户 | 山东黄河三角洲 (略) ,开户行名称: (略) 开发区支行,开户行账号:8121 6200 1421 0124 81 | |||||||||||||
交纳时间 | 挂牌期满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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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到期撤牌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 | 定时报价期 | 10个工作日 | |||||||||||
连续报价周期 | 1.5分钟 | |||||||||||||
加价幅度 | 0.*元 | |||||||||||||
转让底价 | 102.*元 | |||||||||||||
标的展示 | | |||||||||||||
备注 | 报名地址: (略) 东 (略) 337号财金大厦14楼(山东黄河三角洲 (略) )。 中心咨询电话: 0546-* 中心报名电话:0546-* |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评估价值 | 挂牌价格 | 挂牌时间 | ||||||||||
HSWZC* | 华山路以西、黄河辅路以北地块内的1#-7#公寓楼拆除权及残值处置 | 102.*元 | 102.*元 | 2024-04-24 至2024-05-09 | ||||||||||
委托方 基本情况 | 名称 | (略) (略) | ||||||||||||
住址 | (略) (略) | |||||||||||||
机构类型 | 国有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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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标的 基本情况 | 标的名称 | 华山路以西、黄河辅路以北地块内的1#-7#公寓楼拆除权及残值处置 | ||||||||||||
所在地 | (略) 以西、 (略) 以北 | |||||||||||||
标 的 明 细 | 标的名称 | 评估价值 | 挂牌价值 | |||||||||||
(略) 以西、 (略) 以北地块内的1#-7#公寓楼 | 102.*元 | 102.*元 | ||||||||||||
| 标的简介及重大事项披露 | 1、转让标的整体受让,不予拆分。 2、 (略) 开 (略) 以西、 (略) 以北、 (略) 以东、金山小区以南地块的1#-7#公寓楼,总建筑面积*.73㎡。 3、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期限内参加现场踏勘,并在挂牌公告期内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对现场实物情况进行最终确认,《现场踏勘确认书》将作为报名时的必要文件。 4、其他重大事项详见鲁中明资评咨字〔2024〕3006号资产评估咨询报告。 5、交易价款由受让方直接缴纳至非税收入账户,给受让方开具非税收入票据。 | ||||||||||||
转让行为 批准 | 批准单位 | (略) (略) | ||||||||||||
批准内容 | 同 (略) 以西、 (略) 以北1#-7#公寓楼拆除权及残值处置项目进行公开交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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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及核准情况 | 中介机构 | 山东中明土地房 (略) | ||||||||||||
评估基准日 | 2024年3月10日 | |||||||||||||
评估结果 | 102.*元 | |||||||||||||
核准单位 | (略)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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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102.*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其他 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挂牌公告期间已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全面了解,一经递交承诺书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资产转让的所有内容及程序,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状况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受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本次交易以实物现状为准,交易中心不承担本标的的一切已知和其他可能存在未知的瑕疵及缺陷的任何担保责任。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受让该标的后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拆除清运保证金,于2个工作日内缴纳交易价款及交易费用,并于3个工作日内持挂牌结果通知和交款收据与转让方签订《资产拆除清运合同》。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签定《资产拆除清运合同》后30个日历天完成完成拆除范围内建(构)筑物的拆除及拆除范围内建筑垃圾的清运工作,估价地块内的地下附属资产在此次拆除清运范围之内;拆除清运完工后须按照转让方的要求达到场地平整等工作,由转让方验收合格。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行准备装卸、运输等器具与机械等,运输期间损坏或造成委托方物品造成损失的,受让方须进行修复或赔偿,否则转让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 6、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如未按约定期限拆除清运完成的,每超过一天,扣除保证金5000元,逾期超过10天,未能清运完成,扣除全部保证金,未拆除清运完成的资产视作受让方主动放弃,由转让方自行处理。 7、受让方持挂牌结果通知和交款收据,与转让方签订《资产拆除清运合同》后,由受让方制定合理可行的拆除方案,经出让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在拆除过程中,做好对周边建筑物的保护工作,若对周边建筑物造成损失,一切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8、拆除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手续办理由转让方协助完成,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9、拆除清运完成后,经转让方签章确认后,退还保证金,退还金额以转让方确认为准。 10、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承担转让方本次资产转让的全部交易费用(具体金额以结果通知书为准)。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 2、意向受让方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级(含)以上资质,具有企业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意向受让方须在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 (略) (原 (略) 场监管 (略) )资质信息验证通过,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意向受让方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企业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意向受让方近三年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4、参与交易的意向受让方需提供本企业为项目经理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参与交易的意向受让方需提供本企业为委托代理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证明资料。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元 | |||||||||||||
保证金账户 | 山东黄河三角洲 (略) ,开户行名称: (略) 开发区支行,开户行账号:8121 6200 1421 0124 81 | |||||||||||||
交纳时间 | 挂牌期满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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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到期撤牌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 | 定时报价期 | 10个工作日 | |||||||||||
连续报价周期 | 1.5分钟 | |||||||||||||
加价幅度 | 0.*元 | |||||||||||||
转让底价 | 102.*元 | |||||||||||||
标的展示 | | |||||||||||||
备注 | 报名地址: (略) 东 (略) 337号财金大厦14楼(山东黄河三角洲 (略) )。 中心咨询电话: 0546-* 中心报名电话:0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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