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方合法持有标的物并对标的物拥有完整的处置权。 二、意向受让方在申请受让前应当认真仔细阅读《资产转让合同》(详见公告附件),一旦成为受让方,须与转让方签署该合同及其附件,接受相应条款的约束。 三、标的物整体转让,不分拆,须按标的物的现状整体受让。 四、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的拆除、转运及后续处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五、受让方须按合同约定付清所有款项后,方可办理标的物的交接、拆卸、切割、装运等工作,并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费用,在拆卸、切割、装运以及处置等工作过程中,如发生安全环保事故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六、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者转让方对标的物拆除有特别要求的,受让方须自身具备,并将拆除合同和/或相关资质证书作为签署《资产转让合同》的必要附件。 七、成交后,转让方将至相关部门办理标的物的注销登记手续。意向受让方参与竞买视为完全认可挂牌公告要求的交易条件等全部内容,并应当在成交后按照挂牌公告以及 (略) 的要求履行后续义务。 八、处置资产为已关停机组,转让方不保证资产完整性及品质,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实地勘察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品质、瑕疵等为由,拒绝签署成交文件、或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九、受让方须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及安全环保施工保证金。合同及技术协议、安全协议全部内容履约完毕,罚款扣除完毕,无遗留问题,无息退还保证金剩余金额,不足部分,另行交纳。 十、处置资产为关停机组固定资产,转让方按照有关税法规定为受让方开具正式发票。 十一、受让方须将拆除区域进行封闭围挡,并对拆除区域内不属于拆除范围的设备、房屋建筑、构筑物等进行防护,确保其在拆除过程中不受损坏。拆除处置结束,经验收合格后,围挡受让方自行回收。如受让方施工超出拆除范围,私自拆除或损坏不属于拆除范围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房屋建筑、构筑物等), (略) 场价值进行赔偿并扣除等额保证金,转让方将依法追究受让方的法律责任。 十二、拆除区域与在用、在建区域交叉,拆除前必须与转让方完成确认后方可施工。厂区各资产设备的拆除,对可能出现的安全环保风险进行预防预控,不得影响其他区域正常生产、不得影响储能项目建设。 十三、本次转让标的不包括土地、容量指标、建筑物及构筑物。 十四、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须出具书面的《承诺函》。 十五、意向受让方自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涉及环保、安全、现场施工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协议和细则,待成交后交易双方自行签署,并于《资产转让合同》约定时间内,一次性将全部转让价款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并将合同履约保证金和安全环保施工保证金*元支付至转让方账户。 十六、全部转让价款及合同履约保证金和安全环保施工保证金*元支付完毕后,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机构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实物资产现场移交,并签订《资产移交确认书》,完成标的实物现场移交后,标的资产的保养、保管、安全、保卫、消防、环保、现场管理、毁损、丢失等责任、风险与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十七、如有采用拆除爆破的建(构)筑物,受让方严格执行《爆破安全规程》—*、《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十八、危险废物处置,受让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负责办理安全、环保、园林、城管、交通、公安等政府行政部门的相关手续和承担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将危险废物处置并清运出厂。 十九、受让方负责承担拆除区域土壤污染第三方检测费用;如检测不合格,受让方负责土壤修复承担相关费用。 二十、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个月内,由受让方负责完成转让标的拆除及外运,并承担一切费用与风险,转让方给予必要配合。 以上标的物情况说明仅供参考,不排除有未知事项及瑕疵的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已告知的瑕疵),转让方及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受让方参与竞买,即表明受让方愿意按照转让标的实际状况竞买,受让方应充分考虑瑕疵风险因素及其他综合因素,慎重竞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