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龙岗区启迪协信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35%股权国资监测编号
深圳龙岗区启迪协信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35%股权国资监测编号
标的名称 | 深圳龙岗区启迪协 (略) 35%股权 | ||
转让底价(元) | 336,631,054 | ||
标的企业所在地区 | 广东省· (略) ·龙岗区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 联系人: 李小姐、叶先生 联系电话:0755-*、* | ||
转让方承诺 |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处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 深圳龙岗区启迪协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坑社区启迪协信科技园产业促进中心301 | |||||
法定代表人 | 周明华 | 成立时间 | 2015年11月20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 | 企业类型 | (略) | |||
经营范围 | 市场调研;市场营销策划;市场信息咨询;商业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信息咨询;投资兴办科技园(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 |||||
主营业务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77X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职工人数 | 68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采矿权、探矿权) | 否 | |||
是否涉及债权转让 | 否 | 债权转让金额(万元) | /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深圳丰 (略) | 65% | |||||
(略) 龙岗区产业 (略) | 35% |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3 | 1993.38 | 1468.16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42 | *.01 | *.42 | ||||
2024年2月29日财务报表数据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8246.42 | -1524.30 | -1060.76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91 | *.50 | *.41 |
重大信息披露 | 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 否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未表态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采矿权、探矿权)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不涉及 | |
是否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 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及或有债权、债务由标的企业承继。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关约定,标的企业可能因标的项目延期竣工事宜被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以特定数额的延期竣工违约金。 2.转让方就标的企业银行贷款提供了担保。 3.特别事项详见《 (略) 龙岗区产业 (略) 拟股权转让所涉及的深圳龙岗区启迪协 (略) 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鹏信资评报字[2023]第193号)、《深圳龙岗区启迪协 (略) 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深永信会专审字[2023]第0295号)等留存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备查资料。 |
二、转让方简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略) 龙岗区产业 (略)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5%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5% | |
国资监管机构 | 区级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主管部门名称 | (略) 龙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 |||
转让行为的决策与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内部决策文件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龙岗区产业 (略) | |||
批准日期 | 2023年11月30日 |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
批准文件名称 | 《 (略) 龙岗区产业 (略) 关于转让深圳龙岗区启迪协 (略) 35%股权的决定》 (深龙产服〔2023〕67号)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 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一部分。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 (略) 返还。 3.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所有权利主张。 4.意向受让方可以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查阅交易文件、对转让标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干扰转让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他意向受让方进行不正当的联系和接触。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标的企业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所涉及的担保、债权、债务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产权交易文件等有关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5.本次交易存在投资风险,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清楚。因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以及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一切风险,由意向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交易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6.意向受让方/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或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于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 (略) 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 (3)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4)在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 (5)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成交确认书和/或交易合同的; (6)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7)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7.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8.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且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剩余成交价款支付至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并保证该等款项来源合法。 9.受让方须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等交易文件要求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10.本次股权转让,原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原股东如需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须在挂牌期间提交相关材料到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保证金,在场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11.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及或有债权、债务由标的企业承继。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督促标的企业提前清偿其对转让方的债务(截止评估基准日转让方对标的企业享有的债权金额为639,*,其中借款本金487,*,应付利息105,*,分红款44,201,000元,劳务派遣费2,*,具体债权金额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略) 约定之日止,债权处置方 (略) 另行约定)。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本项目不设置资格条件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是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万元) | 673 | |||
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1:30前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收款账号 |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 (略) 账 号:** 开 户 行:恒丰银行深圳分行 | |||
处置要求 |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内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执行。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有效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将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产生两个(含)以上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 (略) 络竞价方式。 |
四、信息披露期及其他披露内容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次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5个周期。 |
联系地址 | (略) 南山 (略) 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9层 |
网址/微信公众号 | http://**;微信公众号sotcbb。 |
五、特别提示
1.转让方应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请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上述信息披露不作任何承诺和担保。 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请以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为准。请交易各方在充分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参与交易活动,自行承担与交易有关的风险,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如对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信息、附件资料、交易文件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
标的名称 | 深圳龙岗区启迪协 (略) 35%股权 | ||
转让底价(元) | 336,631,054 | ||
标的企业所在地区 | 广东省· (略) ·龙岗区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 联系人: 李小姐、叶先生 联系电话:0755-*、* | ||
转让方承诺 |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处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 深圳龙岗区启迪协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坑社区启迪协信科技园产业促进中心301 | |||||
法定代表人 | 周明华 | 成立时间 | 2015年11月20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 | 企业类型 | (略) | |||
经营范围 | 市场调研;市场营销策划;市场信息咨询;商业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信息咨询;投资兴办科技园(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 |||||
主营业务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77X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职工人数 | 68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采矿权、探矿权) | 否 | |||
是否涉及债权转让 | 否 | 债权转让金额(万元) | /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深圳丰 (略) | 65% | |||||
(略) 龙岗区产业 (略) | 35% |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03 | 1993.38 | 1468.16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42 | *.01 | *.42 | ||||
2024年2月29日财务报表数据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8246.42 | -1524.30 | -1060.76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91 | *.50 | *.41 |
重大信息披露 | 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 否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未表态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采矿权、探矿权)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不涉及 | |
是否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 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及或有债权、债务由标的企业承继。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关约定,标的企业可能因标的项目延期竣工事宜被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以特定数额的延期竣工违约金。 2.转让方就标的企业银行贷款提供了担保。 3.特别事项详见《 (略) 龙岗区产业 (略) 拟股权转让所涉及的深圳龙岗区启迪协 (略) 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鹏信资评报字[2023]第193号)、《深圳龙岗区启迪协 (略) 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深永信会专审字[2023]第0295号)等留存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备查资料。 |
二、转让方简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略) 龙岗区产业 (略)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5%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5% | |
国资监管机构 | 区级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主管部门名称 | (略) 龙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 |||
转让行为的决策与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内部决策文件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龙岗区产业 (略) | |||
批准日期 | 2023年11月30日 |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
批准文件名称 | 《 (略) 龙岗区产业 (略) 关于转让深圳龙岗区启迪协 (略) 35%股权的决定》 (深龙产服〔2023〕67号)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 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一部分。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 (略) 返还。 3.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所有权利主张。 4.意向受让方可以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查阅交易文件、对转让标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干扰转让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他意向受让方进行不正当的联系和接触。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标的企业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所涉及的担保、债权、债务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产权交易文件等有关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5.本次交易存在投资风险,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清楚。因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以及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一切风险,由意向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交易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6.意向受让方/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或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于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 (略) 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 (3)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4)在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 (5)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成交确认书和/或交易合同的; (6)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7)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7.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8.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且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剩余成交价款支付至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并保证该等款项来源合法。 9.受让方须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等交易文件要求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10.本次股权转让,原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原股东如需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须在挂牌期间提交相关材料到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保证金,在场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11.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及或有债权、债务由标的企业承继。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督促标的企业提前清偿其对转让方的债务(截止评估基准日转让方对标的企业享有的债权金额为639,*,其中借款本金487,*,应付利息105,*,分红款44,201,000元,劳务派遣费2,*,具体债权金额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略) 约定之日止,债权处置方 (略) 另行约定)。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本项目不设置资格条件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是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万元) | 673 | |||
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1:30前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收款账号 |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 (略) 账 号:** 开 户 行:恒丰银行深圳分行 | |||
处置要求 |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内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执行。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有效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将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产生两个(含)以上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 (略) 络竞价方式。 |
四、信息披露期及其他披露内容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次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5个周期。 |
联系地址 | (略) 南山 (略) 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9层 |
网址/微信公众号 | http://**;微信公众号sotcbb。 |
五、特别提示
1.转让方应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请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上述信息披露不作任何承诺和担保。 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请以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为准。请交易各方在充分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参与交易活动,自行承担与交易有关的风险,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如对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信息、附件资料、交易文件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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