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杨河煤业有限公司拥有的184台报废设备残体
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杨河煤业有限公司拥有的184台报废设备残体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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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HA2024DF* | 监测编号 | GR2024HA* | ||
标的名称 | 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杨河煤业有限公司拥有的184台报废设备残体 | 转让底价(万元) | 85.* | ||
挂牌日期 | 2024-04-25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5-11 | ||
资产概述 | 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杨河煤业有限公司拥有的184台报废设备残体,转让底价:85.*万元,单价:2180元/吨。(含增值税) |
标的资产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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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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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报废设备残体资产 | 计量单位 | 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184 | |
其他说明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
交 易 条 件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4-04-25 | |||
挂牌公告期 | 11个工作日 |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资产处置范围以提供的《评估报告清单》为基础,在规格、数量、品质、状况及存在或可能存在瑕疵均以实物踏勘为准,未列入《评估报告清单》的不在本次转让范围。标的资产严格以现场实物及其现状进行交易,转让方及交易机构不保证标的资产的规格、数量、品质等。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进行实地踏勘。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接受本项目公告、附件等全部备查文件内容,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对受让行为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并对标的资产实物现状完全认可,自愿接受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资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未查阅相关资料、《评估报告清单》与实物现状不符、不了解标的资产处置范围、规格、数量、品质、状况和瑕疵为由,向转让方或产权交易机构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或产权交易机构承担任何责任。2、转让方不统一组织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现场踏勘,受让方需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现场踏勘管理办法》(附件1)的相关规定,自行踏勘现场,期间必须由转让方陪同。踏勘后意向受让方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意向受让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转让方郑州煤炭工业(集团) (略) 加盖公章),意向受让方在完成本条上述工作后,执《现场踏勘确认书》方能参与报名。3、非因转让方原因,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转让方有权将本次转让资产再行挂牌转让,对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受让保证金不予退还,扣除为组织此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转让方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意向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转让价的,前述受让方须补足差额。(1)未能按时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的;(2)未按时支付应付转让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3)以联合体形式报名,由于联合体内任一成员原因造成交易失败的;(4)挂牌期满成为唯一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5)挂牌期满成为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之一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未按时参加后续拍卖程序,或虽参加但未以不低于起拍价应价的,或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6)拍卖成交后,被以最高应价确定为买受人,但未按拍卖人要求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7)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8)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9)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10)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4、资产交易完成后,转让方按照现行法定税率为受让方开具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5、报废设备残体以实物现有状况进行交付,买受人凭交款凭证等相关证明,于《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采取"称重计量"的方式对转让标的进行实物移交并将拍卖标的全部清运完毕。设备运输及搬迁过程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及安全、环保、消防等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交易机构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6、本次资产处置范围中涉及的报废设备残 (略) (略) 内,与其他待利用等状况的设备及附件混放在一起,处置过程中受让方要服从转让方的安排, (略) 待利用等状况的设备及附件不在此次处置范围内。 下载【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期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受让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并向产权交易机构交纳*元受让保证金。逾期未提出受让申请、未提交相关材料或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和购买。若受让成功,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交易费用和拍卖佣金;若受让未成功,则全额无息退还。2、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于《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一次性将交易价款(预交)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3、转让标的以每吨的成交价作为成交单价,买受人应于《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向产权交易机构预交393.22吨的成交价款(成交单价乘以393.22吨)和*元的履约保证金。待标的交付超过393.22吨后双方协商追加预付款。待标的交割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买受人持与委托人确定的移交数量证明进行价款结算,所预交成交价款多退少补。履约保证金待结算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 ||||
处置方案 | 组织交易方式 | 拍卖 | |||
受让资格及审核方式 |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 是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注册、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保 证 金 设 定 | 收取方案 | 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元。 | |||
交纳时间 |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 | ||||
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 | ||||
交纳方式 | 其它 |
转让方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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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 | 郑州煤炭工业(集团)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裴沟矿区 | ||||||
法定代表人 | 李守振 | ||||||
注册资本(万元) | * | ||||||
经济类型 | 国 (略) (企业) | ||||||
企业类型(经济性质) | (略) | ||||||
所属行业 | 暂无 | ||||||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434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内部决策情况 |
经办人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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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联系人 | 石先生 |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 0371-* | ||||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 |||||
交易机构联系邮箱 | *@*q.com |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河南 (略) 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河南 (略) (略) 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河南 (略) 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河南 (略) 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河南 (略) 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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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HA2024DF* | 监测编号 | GR2024HA* | ||
标的名称 | 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杨河煤业有限公司拥有的184台报废设备残体 | 转让底价(万元) | 85.* | ||
挂牌日期 | 2024-04-25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5-11 | ||
资产概述 | 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杨河煤业有限公司拥有的184台报废设备残体,转让底价:85.*万元,单价:2180元/吨。(含增值税) |
标的资产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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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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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报废设备残体资产 | 计量单位 | 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184 | |
其他说明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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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易 条 件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4-04-25 | |||
挂牌公告期 | 11个工作日 |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资产处置范围以提供的《评估报告清单》为基础,在规格、数量、品质、状况及存在或可能存在瑕疵均以实物踏勘为准,未列入《评估报告清单》的不在本次转让范围。标的资产严格以现场实物及其现状进行交易,转让方及交易机构不保证标的资产的规格、数量、品质等。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进行实地踏勘。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接受本项目公告、附件等全部备查文件内容,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对受让行为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并对标的资产实物现状完全认可,自愿接受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资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未查阅相关资料、《评估报告清单》与实物现状不符、不了解标的资产处置范围、规格、数量、品质、状况和瑕疵为由,向转让方或产权交易机构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或产权交易机构承担任何责任。2、转让方不统一组织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现场踏勘,受让方需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现场踏勘管理办法》(附件1)的相关规定,自行踏勘现场,期间必须由转让方陪同。踏勘后意向受让方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意向受让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转让方郑州煤炭工业(集团) (略) 加盖公章),意向受让方在完成本条上述工作后,执《现场踏勘确认书》方能参与报名。3、非因转让方原因,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转让方有权将本次转让资产再行挂牌转让,对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受让保证金不予退还,扣除为组织此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转让方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意向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转让价的,前述受让方须补足差额。(1)未能按时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的;(2)未按时支付应付转让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3)以联合体形式报名,由于联合体内任一成员原因造成交易失败的;(4)挂牌期满成为唯一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5)挂牌期满成为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之一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未按时参加后续拍卖程序,或虽参加但未以不低于起拍价应价的,或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6)拍卖成交后,被以最高应价确定为买受人,但未按拍卖人要求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7)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8)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9)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10)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4、资产交易完成后,转让方按照现行法定税率为受让方开具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5、报废设备残体以实物现有状况进行交付,买受人凭交款凭证等相关证明,于《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采取"称重计量"的方式对转让标的进行实物移交并将拍卖标的全部清运完毕。设备运输及搬迁过程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及安全、环保、消防等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交易机构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6、本次资产处置范围中涉及的报废设备残 (略) (略) 内,与其他待利用等状况的设备及附件混放在一起,处置过程中受让方要服从转让方的安排, (略) 待利用等状况的设备及附件不在此次处置范围内。 下载【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期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受让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并向产权交易机构交纳*元受让保证金。逾期未提出受让申请、未提交相关材料或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和购买。若受让成功,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交易费用和拍卖佣金;若受让未成功,则全额无息退还。2、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于《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一次性将交易价款(预交)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3、转让标的以每吨的成交价作为成交单价,买受人应于《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向产权交易机构预交393.22吨的成交价款(成交单价乘以393.22吨)和*元的履约保证金。待标的交付超过393.22吨后双方协商追加预付款。待标的交割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买受人持与委托人确定的移交数量证明进行价款结算,所预交成交价款多退少补。履约保证金待结算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 ||||
处置方案 | 组织交易方式 | 拍卖 | |||
受让资格及审核方式 |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 是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注册、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保 证 金 设 定 | 收取方案 | 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元。 | |||
交纳时间 |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 | ||||
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 | ||||
交纳方式 | 其它 |
转让方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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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 | 郑州煤炭工业(集团)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裴沟矿区 | ||||||
法定代表人 | 李守振 | ||||||
注册资本(万元) | * | ||||||
经济类型 | 国 (略) (企业) | ||||||
企业类型(经济性质) | (略) | ||||||
所属行业 | 暂无 | ||||||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434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内部决策情况 |
经办人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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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联系人 | 石先生 |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 0371-* | ||||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 |||||
交易机构联系邮箱 | *@*q.com |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河南 (略) 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河南 (略) (略) 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河南 (略) 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河南 (略) 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河南 (略) 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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