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将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施海波的批复
关于同意将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施海波的批复
施海波:
我局以拍卖出让方式出让位于灵山县 (略) 地块1424.9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你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以人民币**万元整(¥*.00元)竞得该地块,并与我局签订《灵山县自然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灵政函〔2024〕11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灵山县 (略) 地块1424.9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你。
二、土地用途为教育用地(幼儿园用地),出让年限为50年(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算)。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元。
四、主要规划设计指标及土地使用管制条件:1.0<容积率≤2.5,建筑密度≤35%,其他规划设计条件以灵规地条第〔2023G〕83号核定为准。
五、宗地成交后按现状条件交付建设用地使用权,自交付土地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完成项目施工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
六、必须严格按照本批复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内,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申请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须经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七、请凭本批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价款票据、完税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灵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施海波:
我局以拍卖出让方式出让位于灵山县 (略) 地块1424.9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你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以人民币**万元整(¥*.00元)竞得该地块,并与我局签订《灵山县自然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灵政函〔2024〕11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灵山县 (略) 地块1424.9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你。
二、土地用途为教育用地(幼儿园用地),出让年限为50年(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算)。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元。
四、主要规划设计指标及土地使用管制条件:1.0<容积率≤2.5,建筑密度≤35%,其他规划设计条件以灵规地条第〔2023G〕83号核定为准。
五、宗地成交后按现状条件交付建设用地使用权,自交付土地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完成项目施工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
六、必须严格按照本批复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内,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申请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须经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七、请凭本批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价款票据、完税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灵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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