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侯自然告字挂工业10号
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侯自然告字挂工业10号
宗地编号: | 宗地2024挂(工业)10号 | 宗地总面积: | *平方米 | 宗地坐落: | 闽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期 | ||
年限: | 50年 | 容积率: | 1.300≤ 并且 ≤2.000 | 建筑密度(%): | 30.000≤ 并且 ≤45.000 | ||
绿化率(%): | 15.000≤ 并且 ≤20.000 | 建筑限高(米): | ≤36.000 | ||||
主要土地用途: | |||||||
工业用地 | |||||||
用途明细: | |||||||
用途名称 | 面积 | ||||||
工业用地 | * | ||||||
投资强度: | *元/公顷 | 保证金: | *元 | 估价报告备案号: | *BA0036 | ||
现状土地条件: 熟地(通 (略) ) | |||||||
起始价: | *元 | 加价幅度: | *元 | ||||
挂牌开始时间: | 2024年05月17日 | 挂牌结束时间: | 2024年05月30日 | ||||
备注: *元的整数倍 |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 申请人应当单独申请。 申请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1.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境内外法人均可报名参与竞买。 2.凡在闽侯县行政区域内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竞买申请人及其控股股东,在结案和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前不得参加本次竞买活动: (1)有拖欠土地出让金的; (2)存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行为的; (3)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的; (4)开发建设企业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 3.本宗地不接受自然人或联合体竞买。 4.须与闽侯经济发展中心签订《项目投资履约监管协议》,方可报名参加竞买。
三、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 本次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挂牌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 2024年05月11日 至 2024年05月28日 到 闽侯县政务服务中心39号窗口 获取 挂牌出让 文件。
五、 申请人可于 2024年05月11日 至 2024年05月28日 到 闽侯县政务服务中心负一楼交易中心 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05月28日 。经审核,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 2024年05月28日 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六、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活动 在 闽侯县政务服务中心负一楼交易中心 进行。各地块挂牌时间分别为:
宗地2024挂(工业)10号 号地块:2024年05月17日 09时00分 至 2024年05月30日 10时30分;
七、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1.本宗地不设保留价。按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2.土地成交价款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耕地开垦费、有偿使用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生产生活留用地统筹金、农业土地开发基金、青苗及地面物补偿费(不含房屋拆迁费用)、政府纯收益、通 (略) 费用、公摊费用(工 (略) 、绿化等公共设施用地公摊费用)。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和其他与土地有关的税费,由竞得人按规定另行向征收机关缴纳。地块通 (略) 工作在签订交地确认书前,由闽侯经济发展中心完成(边坡支护由竞得人负责实施,质量安全由其自行负责)。 3.给付成交价款方式:宗地受让人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应于2024年8月12日前)缴清。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成交价款,自违约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额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 4.本宗地内电力杆线(含电力设施)、通信电缆、 (略) 、地下光缆、燃气管道、供水及排污管道等搬迁, (略) 、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雨水管线等配套设施建设和开发建设临时用水、用电、通讯、污水、雨水管线连接以及施工中造成相邻地段内有关明沟、水道、电缆等管线设施及建筑物破坏的修复或重新敷设,均由受让人负责,并承担费用。 5.竞得人必须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在属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 (略) ,所有税收应在当地依法缴纳。该项目公司及今后所有招商引资入驻该宗地企业的法定地址、税收征管、外贸出口、金融业务关系等归属闽侯县。 6.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竞得人提供的《成交确认书》于2024年6月13日签订《出让合同》。 7.根据《福建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闽政办〔2018〕49号)规定,拟出让宗地的竞得人未取得项目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不得办理抵押登记。 8.在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前未取得项目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当于竞买保证金金额的土地出让金不予退还,其余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不计利息)退还。 9.开竣工时间:受让人应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9个月内(应于2025年3月13日前)开工,开工后18个月内(应于2026年9月13日前)竣工。开工每逾期一日违约金为当期交地对应的土地成交价款总额的0.3‰,即每日逾期开工对应违约金为(当期交付土地面积÷出让宗地面积)×土地成交价款总额×0.3‰;竣工每逾期一日违约金为按照未按时完成部分的计容建筑面积占应开发建设总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核算土地成交价款总额的0.3‰,即每日逾期竣工对应违约金为(未按时完成部分的计容建筑面积÷应开发建设总计容建筑面积)×土地成交价款总额×0.3‰。 10.本宗地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由受让人自持。*类厂房可以按整层(最小分割转让产权建筑总面积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幢分割转让,分割转让后,宗地内竞得人所自持的工业功能产权建筑面积比例不得少于40%。在连续运营10年且前5年完成考核任务的,自第11年起可转让不超过所自持的工业功能产权建筑面积的50%。本宗地不可分割转让。 11.受让人须按照《项目投资履约监管协议》进行税收、产值考核,自项目竣工之日起的第13个月起进入履约考核期,连续考核5年。 5年考核期结束,经监管考核小组认定,受让人及园区内经审核同意入驻的企业未完成5年亩均累计税收目标,如已缴亩均税收比例高于亩均税收约定标准(总*元/亩)的25%,须以现金补齐差额后,方可办理不动产权证。 如受让人及园区内经审核同意入驻的企业已缴亩均税收比例低于(含)亩均税收约定标准(总*元/亩)25%的,则不予办理不动产权证,同时闽侯经济发展中心有权单方面解除《项目投资履约监管协议》,受让人须无条件同意闽侯县政府按原出让价(不计利息)回购土地使用权,除土地价款外的其余投资均不予补偿。闽侯经济发展中心与受让人解除《项目投资履约监管协议》后,出让人可据此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并按原出让价(不计利息)退还土地出让金,收回土地使用权,由闽侯县土储中心将其纳入储备土地。 12.对经允许分割销售的厂房建筑,涉及二次转让的,县政府享有优先回购权。政府方放弃优先回购权的,由政府指定的县属国企出具放弃优先回购确认书,二次转让的受让方由竞得人报闽侯经济发展中心审核,认定符合既定的产业准入类型、税收等要求后方可受让。 13.对于竞得人自持、政府享有优先回购权的厂房建筑,在办理首次不动产登记时,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产权证附注栏中予以标注。 14.超过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超过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项目用地使用权。
八、 联系方式与银行帐户:
联系地址:闽侯县滨江商务中心C栋5-6层
联 系 人:工作人员
联系电话:0591-*,*
开户单位:闽侯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闽侯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闽侯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闽侯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闽侯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闽侯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闽侯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闽侯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 (略) 闽侯支行,中国 (略) 闽侯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闽侯县支行, (略) 福州闽侯支行, (略) 福州闽侯支行,福建福清汇通农村 (略) 闽侯支行,福建 (略) 闽侯支行, (略) 闽侯分行
开户账号:*7978,**,**,*038,*7944,**,*002,*
宗地编号: | 宗地2024挂(工业)10号 | 宗地总面积: | *平方米 | 宗地坐落: | 闽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期 | ||
年限: | 50年 | 容积率: | 1.300≤ 并且 ≤2.000 | 建筑密度(%): | 30.000≤ 并且 ≤45.000 | ||
绿化率(%): | 15.000≤ 并且 ≤20.000 | 建筑限高(米): | ≤36.000 | ||||
主要土地用途: | |||||||
工业用地 | |||||||
用途明细: | |||||||
用途名称 | 面积 | ||||||
工业用地 | * | ||||||
投资强度: | *元/公顷 | 保证金: | *元 | 估价报告备案号: | *BA0036 | ||
现状土地条件: 熟地(通 (略) ) | |||||||
起始价: | *元 | 加价幅度: | *元 | ||||
挂牌开始时间: | 2024年05月17日 | 挂牌结束时间: | 2024年05月30日 | ||||
备注: *元的整数倍 |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 申请人应当单独申请。 申请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1.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境内外法人均可报名参与竞买。 2.凡在闽侯县行政区域内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竞买申请人及其控股股东,在结案和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前不得参加本次竞买活动: (1)有拖欠土地出让金的; (2)存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行为的; (3)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的; (4)开发建设企业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 3.本宗地不接受自然人或联合体竞买。 4.须与闽侯经济发展中心签订《项目投资履约监管协议》,方可报名参加竞买。
三、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 本次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挂牌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 2024年05月11日 至 2024年05月28日 到 闽侯县政务服务中心39号窗口 获取 挂牌出让 文件。
五、 申请人可于 2024年05月11日 至 2024年05月28日 到 闽侯县政务服务中心负一楼交易中心 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05月28日 。经审核,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 2024年05月28日 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六、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活动 在 闽侯县政务服务中心负一楼交易中心 进行。各地块挂牌时间分别为:
宗地2024挂(工业)10号 号地块:2024年05月17日 09时00分 至 2024年05月30日 10时30分;
七、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1.本宗地不设保留价。按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2.土地成交价款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耕地开垦费、有偿使用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生产生活留用地统筹金、农业土地开发基金、青苗及地面物补偿费(不含房屋拆迁费用)、政府纯收益、通 (略) 费用、公摊费用(工 (略) 、绿化等公共设施用地公摊费用)。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和其他与土地有关的税费,由竞得人按规定另行向征收机关缴纳。地块通 (略) 工作在签订交地确认书前,由闽侯经济发展中心完成(边坡支护由竞得人负责实施,质量安全由其自行负责)。 3.给付成交价款方式:宗地受让人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应于2024年8月12日前)缴清。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成交价款,自违约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额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 4.本宗地内电力杆线(含电力设施)、通信电缆、 (略) 、地下光缆、燃气管道、供水及排污管道等搬迁, (略) 、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雨水管线等配套设施建设和开发建设临时用水、用电、通讯、污水、雨水管线连接以及施工中造成相邻地段内有关明沟、水道、电缆等管线设施及建筑物破坏的修复或重新敷设,均由受让人负责,并承担费用。 5.竞得人必须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在属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 (略) ,所有税收应在当地依法缴纳。该项目公司及今后所有招商引资入驻该宗地企业的法定地址、税收征管、外贸出口、金融业务关系等归属闽侯县。 6.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竞得人提供的《成交确认书》于2024年6月13日签订《出让合同》。 7.根据《福建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闽政办〔2018〕49号)规定,拟出让宗地的竞得人未取得项目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不得办理抵押登记。 8.在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前未取得项目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当于竞买保证金金额的土地出让金不予退还,其余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不计利息)退还。 9.开竣工时间:受让人应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9个月内(应于2025年3月13日前)开工,开工后18个月内(应于2026年9月13日前)竣工。开工每逾期一日违约金为当期交地对应的土地成交价款总额的0.3‰,即每日逾期开工对应违约金为(当期交付土地面积÷出让宗地面积)×土地成交价款总额×0.3‰;竣工每逾期一日违约金为按照未按时完成部分的计容建筑面积占应开发建设总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核算土地成交价款总额的0.3‰,即每日逾期竣工对应违约金为(未按时完成部分的计容建筑面积÷应开发建设总计容建筑面积)×土地成交价款总额×0.3‰。 10.本宗地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由受让人自持。*类厂房可以按整层(最小分割转让产权建筑总面积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幢分割转让,分割转让后,宗地内竞得人所自持的工业功能产权建筑面积比例不得少于40%。在连续运营10年且前5年完成考核任务的,自第11年起可转让不超过所自持的工业功能产权建筑面积的50%。本宗地不可分割转让。 11.受让人须按照《项目投资履约监管协议》进行税收、产值考核,自项目竣工之日起的第13个月起进入履约考核期,连续考核5年。 5年考核期结束,经监管考核小组认定,受让人及园区内经审核同意入驻的企业未完成5年亩均累计税收目标,如已缴亩均税收比例高于亩均税收约定标准(总*元/亩)的25%,须以现金补齐差额后,方可办理不动产权证。 如受让人及园区内经审核同意入驻的企业已缴亩均税收比例低于(含)亩均税收约定标准(总*元/亩)25%的,则不予办理不动产权证,同时闽侯经济发展中心有权单方面解除《项目投资履约监管协议》,受让人须无条件同意闽侯县政府按原出让价(不计利息)回购土地使用权,除土地价款外的其余投资均不予补偿。闽侯经济发展中心与受让人解除《项目投资履约监管协议》后,出让人可据此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并按原出让价(不计利息)退还土地出让金,收回土地使用权,由闽侯县土储中心将其纳入储备土地。 12.对经允许分割销售的厂房建筑,涉及二次转让的,县政府享有优先回购权。政府方放弃优先回购权的,由政府指定的县属国企出具放弃优先回购确认书,二次转让的受让方由竞得人报闽侯经济发展中心审核,认定符合既定的产业准入类型、税收等要求后方可受让。 13.对于竞得人自持、政府享有优先回购权的厂房建筑,在办理首次不动产登记时,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产权证附注栏中予以标注。 14.超过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超过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项目用地使用权。
八、 联系方式与银行帐户:
联系地址:闽侯县滨江商务中心C栋5-6层
联 系 人:工作人员
联系电话:0591-*,*
开户单位:闽侯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闽侯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闽侯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闽侯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闽侯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闽侯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闽侯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闽侯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 (略) 闽侯支行,中国 (略) 闽侯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闽侯县支行, (略) 福州闽侯支行, (略) 福州闽侯支行,福建福清汇通农村 (略) 闽侯支行,福建 (略) 闽侯支行, (略) 闽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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