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亩”第三号养殖池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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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千亩”第三号养殖池出租

项目类别:
养殖水面(坑塘水面)
资产名称:
“五千亩”第三号养殖池
资产地点:
(略) 城区红 (略) 旁“五千亩”养殖池第一局第三排
资产类型:
资源性资产
面积:
158.18亩
交易类别:
出租
租赁期限:
5年
预计租赁起始日期:
2024年05月20日
消防情况:
由竞得人按有关部门要求自主办理消防验收手续
受让人或承租人条件:
报名时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红草镇户籍村(居)民(包含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竞投人应上传户口本首页、本人页以及本人身份证正反面。下列人员不得报名竞投:(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 (略) 、 (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5)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不包括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行业要求:
1、水产品养殖; 2、不得转租,不得进行其他违法行为
税费承担特别说明:
(略) 城区红草镇经济联合总社承担
其他条款:
(1)竞得人应在养殖池正式交付使用之前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5年租金以及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交易保证金人民币*元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以及原承包方生活生产设施评估价值补偿款(如有)。(2)若竞得人逾期未签订合同或未一次性支付5年租金或未支付原承包方生活生产设施评估价值补偿款(如有)的,视为放弃交易,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因放弃交易所造成的损失由竞得人承担。(3)其他内容按样式合同条款。
其他重要情况说明:
(1)合同日期和交付日期以实际签订合同时间为准;(2)本项目租赁时间自养殖池正式交付使用之日起算,养殖池交付具体时间由红草镇经济联合总社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后书面通知竞得人;(3)此农用地仅用作水产品养殖使用;竞得人可根据生产需要,结合实际对养殖池附属建筑和资产进行拆除或改造,但是不得破坏养殖池外围四周塭坣及进出水涵闸,新建、扩建和改建管养房等附属建 (略) 城区红草镇经济联合总社书面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设施农用地审批或备案,有关费用由竞得人自行承担。(4)红草镇“五千亩”第三号养殖池位于红草镇“五千亩”养殖池第一局第三排,由第3-1号至第3-9号共9个小养殖池组成,共有9处房屋、6处钢板房、3处木板房、1处简易木板房、3处铁架棚、1处木架棚、1处铁门及围栏、1处屋顶阳台围护、1处不锈钢储水箱、1处卫生间和27处电线、14处PVC水管、1处UPVC管、5处配电箱、13处轴流泵、2处波纹管、1处柴油机等不可移动的生活、生产设施。(5)关于养殖池内原承包方投入的生活、生产设施及用具的处置方式:根据红草镇经济联合总社与养殖池原承包方签订的《承包虾池合同书》第九条的约定,为协助养殖池原承包方与新承租方理妥养殖池内不可移动的生活、生产设施(可移动的生活、生产设施及用具由养殖池原承包方自行处理),红草镇经济联合总社已委托红草镇人民政府通过广 (略) 的电子 (略) 选取有 (略) 岭南智德土地房 (略) 对该出租养殖池内不可移动的生活、生产设施进行价值评估,总评估价值人民币*元。若原承包方对评估价值无异议,竞得人需无条件接手养殖池内不可移动的生活、生产设施,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按评估价值给予原承包方经济补偿。若原承包方对评估价值有异议,将根据原承包方与红草镇经济联合总社签订的《承包虾池合同书》第九条“...,期满时,水产品要收获完毕,其生活、生产设施及用具等,由*方向新承包者理妥,*方应配合,若理妥不成,由*方自行迁走,*方不负责其经济损失”的约定处理。(6)竞得人应符合交易公告中竞投人条件的要求,如竞得人不符合竞投人条件, (略) 城区红草镇经济联合总社有权终止本项目交易,并没收履约保证金以及已缴纳的租金款项,支付给原承包方的生活、生产设施补偿款(如有)不予退还, (略) 城区红草镇经济联合总社可无条件收回本公告约定的养殖池。
项目类别:
养殖水面(坑塘水面)
资产名称:
“五千亩”第三号养殖池
资产地点:
(略) 城区红 (略) 旁“五千亩”养殖池第一局第三排
资产类型:
资源性资产
面积:
158.18亩
交易类别:
出租
租赁期限:
5年
预计租赁起始日期:
2024年05月20日
消防情况:
由竞得人按有关部门要求自主办理消防验收手续
受让人或承租人条件:
报名时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红草镇户籍村(居)民(包含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竞投人应上传户口本首页、本人页以及本人身份证正反面。下列人员不得报名竞投:(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 (略) 、 (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5)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不包括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行业要求:
1、水产品养殖; 2、不得转租,不得进行其他违法行为
税费承担特别说明:
(略) 城区红草镇经济联合总社承担
其他条款:
(1)竞得人应在养殖池正式交付使用之前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5年租金以及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交易保证金人民币*元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以及原承包方生活生产设施评估价值补偿款(如有)。(2)若竞得人逾期未签订合同或未一次性支付5年租金或未支付原承包方生活生产设施评估价值补偿款(如有)的,视为放弃交易,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因放弃交易所造成的损失由竞得人承担。(3)其他内容按样式合同条款。
其他重要情况说明:
(1)合同日期和交付日期以实际签订合同时间为准;(2)本项目租赁时间自养殖池正式交付使用之日起算,养殖池交付具体时间由红草镇经济联合总社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后书面通知竞得人;(3)此农用地仅用作水产品养殖使用;竞得人可根据生产需要,结合实际对养殖池附属建筑和资产进行拆除或改造,但是不得破坏养殖池外围四周塭坣及进出水涵闸,新建、扩建和改建管养房等附属建 (略) 城区红草镇经济联合总社书面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设施农用地审批或备案,有关费用由竞得人自行承担。(4)红草镇“五千亩”第三号养殖池位于红草镇“五千亩”养殖池第一局第三排,由第3-1号至第3-9号共9个小养殖池组成,共有9处房屋、6处钢板房、3处木板房、1处简易木板房、3处铁架棚、1处木架棚、1处铁门及围栏、1处屋顶阳台围护、1处不锈钢储水箱、1处卫生间和27处电线、14处PVC水管、1处UPVC管、5处配电箱、13处轴流泵、2处波纹管、1处柴油机等不可移动的生活、生产设施。(5)关于养殖池内原承包方投入的生活、生产设施及用具的处置方式:根据红草镇经济联合总社与养殖池原承包方签订的《承包虾池合同书》第九条的约定,为协助养殖池原承包方与新承租方理妥养殖池内不可移动的生活、生产设施(可移动的生活、生产设施及用具由养殖池原承包方自行处理),红草镇经济联合总社已委托红草镇人民政府通过广 (略) 的电子 (略) 选取有 (略) 岭南智德土地房 (略) 对该出租养殖池内不可移动的生活、生产设施进行价值评估,总评估价值人民币*元。若原承包方对评估价值无异议,竞得人需无条件接手养殖池内不可移动的生活、生产设施,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按评估价值给予原承包方经济补偿。若原承包方对评估价值有异议,将根据原承包方与红草镇经济联合总社签订的《承包虾池合同书》第九条“...,期满时,水产品要收获完毕,其生活、生产设施及用具等,由*方向新承包者理妥,*方应配合,若理妥不成,由*方自行迁走,*方不负责其经济损失”的约定处理。(6)竞得人应符合交易公告中竞投人条件的要求,如竞得人不符合竞投人条件, (略) 城区红草镇经济联合总社有权终止本项目交易,并没收履约保证金以及已缴纳的租金款项,支付给原承包方的生活、生产设施补偿款(如有)不予退还, (略) 城区红草镇经济联合总社可无条件收回本公告约定的养殖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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