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紫金苑87号地下人防车位使用权”享有的合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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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紫金苑87号地下人防车位使用权”享有的合同权益


  • 标的基本信息
    项目编号G324LNBW*
    标的名称对“辽宁省沈阳市万科紫金苑87号地下人防车位使用权”享有的合同权益转让底价(万元)6.*
    资产类型其他资产资产来源行政事业单位
    挂牌日期2024-04-26挂牌截止日期2024-05-11
    资产概述1.本项目转让标的为合同权益 1.1转让方广东省人民政府驻沈阳办事处(原名:广东省人民政府驻东北(沈阳)办事处)与沈阳万 (略) 签署《车位租赁协议》。转让方就前述合同享有的权益进行转让。根据前述合同约定,转让方享有万科紫金苑87号地下人防车位使用权,使用年限至2028年1月24日,转让方应按物业管理部门规定交纳管理费用。本项目成交后,受让方将受让前述合同权益。 1.2转让方已付清车位价款*元。 1.3转让标的交付之日前,涉及费用(水电、煤气、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物业管理费用等费用)由转让方承担,自转让标的交付之日起,标的费用(水电、煤气、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物业管理费用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2.合同项下车位的情况:车位坐落于 (略) 万科紫金苑87号车库,为87号车位,其他详见《车位租赁协议》。
    项目附件资产交易合同(车位使用权).pdf
    其他资产具体信息
    标的状态/其他说明
    标的项下资产情况详见附件列表(资产概述及占用情况)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一、交易条件
    挂牌开始日期2024-04-26信息发布公告期10个工作日
    是否自动延牌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按照5个工作日为周期延长挂牌,最多可延长48个周期
    价款支付方式受让方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本项目转让标的为合同权益

    1.1转让方广东省人民政府驻沈阳办事处(原名:广东省人民政府驻东北(沈阳)办事处)与沈阳万 (略) 签署《车位租赁协议》。转让方就前述合同享有的权益进行转让。根据前述合同约定,转让方享有 (略) 万科紫金苑87号地下人防车位使用权,使用年限至2028年1月24日,转让方应按物业管理部门规定交纳管理费用。本项目成交后,受让方将受让前述合同权益。

    1.2转让方已付清车位价款*元。

    1.3转让标的交付之日前,涉及费用(水电、煤气、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物业管理费用等费用)由转让方承担,自转让标的交付之日起,标的费用(水电、煤气、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物业管理费用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2.合同项下车位的情况:车位坐落于 (略) 万科紫金苑87号车库,为87号车位,其他详见《车位租赁协议》。

    3.转让标的项下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遗失、未办理(取得)或无法办理(取得)权属初始登记手续(权属证书),可能存在法定或约定的权利负担等情形。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无条件接受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上述情形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不得因或可能存在的上述情形要求解除已达成的交易,或要求转让方、交易机构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4.本次标的合同权益按现状交易。如与实际情况不符,以国土房管部门登记数据或测绘数据为准。交易价格不因面积变化而改变。

    5.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标的资产现状、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等事宜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标的资产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充分考虑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的瑕疵,参加本次转让交易活动,并承担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过户、权属变更登记等一切风险。

    6.因标的可能涉及的权属变更而产生的一切税、费、金(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其附加、契税以及土地增值税等)由交易双方按相关法律法规各自承担。若无法协商确定属于哪一方应承担的费用,原则上由受让方承担。

    7.本项目仅为合同权益转让,转让方对合同项下资产能否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不作任何承诺或保证。若需办理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方不提供任何承诺或协助。意向方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前,须自行对受让交易标的行为是否符合当地政策、过户的条件及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进行了解和查询。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和非转让方原因,或意向方不满足现行政策规定的受让条件或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不能满足现行政策要求而导致交易标的成交后,交易标的或交易标的项下车位所有权不能转移(即“过户”)至受让方名下,使受让方不能全部或完全实现受让权益和权利的,受让方应自行承担所有相关的风险和损失,转让方及产权交易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8.本项目所涉及到的《车位租赁协议》合同承租方为为广东省人民政府驻东北(沈阳)办事处,现更名为广东省人民政府驻沈阳办事处,根据《委托书》,广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广东省人民政府驻沈阳办事处转让本项目,广东省人民政府驻沈阳办事处为本项目转让方。项目成交后,由广东省人民政府驻沈阳办事处与受让方签订合同。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 (略) 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受让方须知: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或诚意金等工作流程。)

    2.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内 (略) 指定结算账户交纳保证金或诚意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服务规程的,或违反资产受让申请或资产转让信息公告要求的,其交纳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处理;意向受让方未能被确定为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在不存在保证金须予以没收或扣收的情形下,其缴纳的保证金在合格意向受让方确定或项目终结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 (略) 返还;合格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在不存在保证金须予以没收或扣收的情形下,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或项目终结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 (略) 返还。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最终受让方的,在不存在保证金须予以没收或扣收的情形下,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处置。意向受让方在签署保密承诺函后,在信息公告期内向转让方 (略) 查阅资产交易文件和对转让标的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将保证金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 (略) 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为准),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本项目保证金及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

    (略) 指定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广东省 (略)

    账 号:*89

    开 户 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海珠支行

    3. (略) 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4.受让方的确定:本项目不涉及优先购买权。信息公告期内,只有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报名参加交易的,转让方将直接与其签订转让合同;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 (略) 络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经组织公开交易确定受让方后,转让方和受让方按 (略) 的通知,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5.受让方须 (略) 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 (略) 支付有关服务费用,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本项目有关服务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

    账户名称:广东省 (略)

    账 号:*12

    开 户 行:上海浦东 (略) 广州东山支行

    6.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标的资产意向并 (略) 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审核,并取 (略) 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

    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1.受让方一经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充分了解并接受转让标的的现状,并知悉相关购房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并已自行确认完全符合相关购房政策文件的要求。如因不符合相关购房政策规定而导致无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受让方须按转让方拟定的《资产交易合同》文本签订交易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若受让方未按上述要求签订交易合同,视为受让方不按照事先确定的条件签订交易合同,转让方有权按照相关规定没收受让方已经交纳的保证金。

    3.其他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具体详见本公告所附《资产交易合同》文本。

    二、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保证金交纳规则
    是否缴纳保证金
    保证金金额(万元)1.*
    交纳截止时间要求信息披露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交纳方式转账、汇款
    保证内容本项目保证金的保证事项按受让须知内容执行。
    处置方法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受让须知内容执行。

  • 法律声明及风险提示
    法律声明及风险提示

    1.以上信息来源于转让方提供的资料,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有效性由转让方负责。 (略) 对上述信息及后果不做任何承诺和担保,不承担法律责任。

    2. 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项目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在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交易风险和交易费用的情况下,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行决定是否参加交易,并独立承担风险。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竞价组织、保证金处置、资金结算等交易程序严格按本公告中的受让须知内容 (略) 交易服务规程执行,请注意阅读和了解。


  • 经办人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联系人李小姐交易机构联系电话020-*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交易机构联系邮箱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略) -- (略) (略) 28号时代广场中座7楼 (略) 址http://**

  • 标的基本信息
    项目编号G324LNBW*
    标的名称对“辽宁省沈阳市万科紫金苑87号地下人防车位使用权”享有的合同权益转让底价(万元)6.*
    资产类型其他资产资产来源行政事业单位
    挂牌日期2024-04-26挂牌截止日期2024-05-11
    资产概述1.本项目转让标的为合同权益 1.1转让方广东省人民政府驻沈阳办事处(原名:广东省人民政府驻东北(沈阳)办事处)与沈阳万 (略) 签署《车位租赁协议》。转让方就前述合同享有的权益进行转让。根据前述合同约定,转让方享有万科紫金苑87号地下人防车位使用权,使用年限至2028年1月24日,转让方应按物业管理部门规定交纳管理费用。本项目成交后,受让方将受让前述合同权益。 1.2转让方已付清车位价款*元。 1.3转让标的交付之日前,涉及费用(水电、煤气、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物业管理费用等费用)由转让方承担,自转让标的交付之日起,标的费用(水电、煤气、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物业管理费用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2.合同项下车位的情况:车位坐落于 (略) 万科紫金苑87号车库,为87号车位,其他详见《车位租赁协议》。
    项目附件资产交易合同(车位使用权).pdf
    其他资产具体信息
    标的状态/其他说明
    标的项下资产情况详见附件列表(资产概述及占用情况)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一、交易条件
    挂牌开始日期2024-04-26信息发布公告期10个工作日
    是否自动延牌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按照5个工作日为周期延长挂牌,最多可延长48个周期
    价款支付方式受让方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本项目转让标的为合同权益

    1.1转让方广东省人民政府驻沈阳办事处(原名:广东省人民政府驻东北(沈阳)办事处)与沈阳万 (略) 签署《车位租赁协议》。转让方就前述合同享有的权益进行转让。根据前述合同约定,转让方享有 (略) 万科紫金苑87号地下人防车位使用权,使用年限至2028年1月24日,转让方应按物业管理部门规定交纳管理费用。本项目成交后,受让方将受让前述合同权益。

    1.2转让方已付清车位价款*元。

    1.3转让标的交付之日前,涉及费用(水电、煤气、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物业管理费用等费用)由转让方承担,自转让标的交付之日起,标的费用(水电、煤气、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物业管理费用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2.合同项下车位的情况:车位坐落于 (略) 万科紫金苑87号车库,为87号车位,其他详见《车位租赁协议》。

    3.转让标的项下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遗失、未办理(取得)或无法办理(取得)权属初始登记手续(权属证书),可能存在法定或约定的权利负担等情形。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无条件接受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上述情形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不得因或可能存在的上述情形要求解除已达成的交易,或要求转让方、交易机构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4.本次标的合同权益按现状交易。如与实际情况不符,以国土房管部门登记数据或测绘数据为准。交易价格不因面积变化而改变。

    5.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标的资产现状、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等事宜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标的资产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充分考虑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的瑕疵,参加本次转让交易活动,并承担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过户、权属变更登记等一切风险。

    6.因标的可能涉及的权属变更而产生的一切税、费、金(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其附加、契税以及土地增值税等)由交易双方按相关法律法规各自承担。若无法协商确定属于哪一方应承担的费用,原则上由受让方承担。

    7.本项目仅为合同权益转让,转让方对合同项下资产能否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不作任何承诺或保证。若需办理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方不提供任何承诺或协助。意向方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前,须自行对受让交易标的行为是否符合当地政策、过户的条件及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进行了解和查询。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和非转让方原因,或意向方不满足现行政策规定的受让条件或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不能满足现行政策要求而导致交易标的成交后,交易标的或交易标的项下车位所有权不能转移(即“过户”)至受让方名下,使受让方不能全部或完全实现受让权益和权利的,受让方应自行承担所有相关的风险和损失,转让方及产权交易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8.本项目所涉及到的《车位租赁协议》合同承租方为为广东省人民政府驻东北(沈阳)办事处,现更名为广东省人民政府驻沈阳办事处,根据《委托书》,广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广东省人民政府驻沈阳办事处转让本项目,广东省人民政府驻沈阳办事处为本项目转让方。项目成交后,由广东省人民政府驻沈阳办事处与受让方签订合同。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 (略) 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受让方须知: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或诚意金等工作流程。)

    2.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内 (略) 指定结算账户交纳保证金或诚意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服务规程的,或违反资产受让申请或资产转让信息公告要求的,其交纳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处理;意向受让方未能被确定为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在不存在保证金须予以没收或扣收的情形下,其缴纳的保证金在合格意向受让方确定或项目终结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 (略) 返还;合格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在不存在保证金须予以没收或扣收的情形下,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或项目终结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 (略) 返还。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最终受让方的,在不存在保证金须予以没收或扣收的情形下,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处置。意向受让方在签署保密承诺函后,在信息公告期内向转让方 (略) 查阅资产交易文件和对转让标的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将保证金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 (略) 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为准),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本项目保证金及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

    (略) 指定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广东省 (略)

    账 号:*89

    开 户 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海珠支行

    3. (略) 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4.受让方的确定:本项目不涉及优先购买权。信息公告期内,只有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报名参加交易的,转让方将直接与其签订转让合同;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 (略) 络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经组织公开交易确定受让方后,转让方和受让方按 (略) 的通知,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5.受让方须 (略) 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 (略) 支付有关服务费用,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本项目有关服务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

    账户名称:广东省 (略)

    账 号:*12

    开 户 行:上海浦东 (略) 广州东山支行

    6.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标的资产意向并 (略) 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审核,并取 (略) 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

    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1.受让方一经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充分了解并接受转让标的的现状,并知悉相关购房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并已自行确认完全符合相关购房政策文件的要求。如因不符合相关购房政策规定而导致无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受让方须按转让方拟定的《资产交易合同》文本签订交易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若受让方未按上述要求签订交易合同,视为受让方不按照事先确定的条件签订交易合同,转让方有权按照相关规定没收受让方已经交纳的保证金。

    3.其他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具体详见本公告所附《资产交易合同》文本。

    二、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保证金交纳规则
    是否缴纳保证金
    保证金金额(万元)1.*
    交纳截止时间要求信息披露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交纳方式转账、汇款
    保证内容本项目保证金的保证事项按受让须知内容执行。
    处置方法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受让须知内容执行。

  • 法律声明及风险提示
    法律声明及风险提示

    1.以上信息来源于转让方提供的资料,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有效性由转让方负责。 (略) 对上述信息及后果不做任何承诺和担保,不承担法律责任。

    2. 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项目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在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交易风险和交易费用的情况下,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行决定是否参加交易,并独立承担风险。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竞价组织、保证金处置、资金结算等交易程序严格按本公告中的受让须知内容 (略) 交易服务规程执行,请注意阅读和了解。


  • 经办人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联系人李小姐交易机构联系电话020-*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交易机构联系邮箱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略) -- (略) (略) 28号时代广场中座7楼 (略) 址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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