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项目转让标的为合同权益
1.1转让方广东省人民政府驻沈阳办事处(原名:广东省人民政府驻东北(沈阳)办事处)与沈阳万 (略) 签署《车位租赁协议》。转让方就前述合同享有的权益进行转让。根据前述合同约定,转让方享有 (略) 万科紫金苑87号地下人防车位使用权,使用年限至2028年1月24日,转让方应按物业管理部门规定交纳管理费用。本项目成交后,受让方将受让前述合同权益。
1.2转让方已付清车位价款*元。
1.3转让标的交付之日前,涉及费用(水电、煤气、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物业管理费用等费用)由转让方承担,自转让标的交付之日起,标的费用(水电、煤气、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物业管理费用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2.合同项下车位的情况:车位坐落于 (略) 万科紫金苑87号车库,为87号车位,其他详见《车位租赁协议》。
3.转让标的项下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遗失、未办理(取得)或无法办理(取得)权属初始登记手续(权属证书),可能存在法定或约定的权利负担等情形。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无条件接受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上述情形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不得因或可能存在的上述情形要求解除已达成的交易,或要求转让方、交易机构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4.本次标的合同权益按现状交易。如与实际情况不符,以国土房管部门登记数据或测绘数据为准。交易价格不因面积变化而改变。
5.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标的资产现状、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等事宜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标的资产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充分考虑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的瑕疵,参加本次转让交易活动,并承担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过户、权属变更登记等一切风险。
6.因标的可能涉及的权属变更而产生的一切税、费、金(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其附加、契税以及土地增值税等)由交易双方按相关法律法规各自承担。若无法协商确定属于哪一方应承担的费用,原则上由受让方承担。
7.本项目仅为合同权益转让,转让方对合同项下资产能否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不作任何承诺或保证。若需办理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方不提供任何承诺或协助。意向方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前,须自行对受让交易标的行为是否符合当地政策、过户的条件及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进行了解和查询。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和非转让方原因,或意向方不满足现行政策规定的受让条件或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不能满足现行政策要求而导致交易标的成交后,交易标的或交易标的项下车位所有权不能转移(即“过户”)至受让方名下,使受让方不能全部或完全实现受让权益和权利的,受让方应自行承担所有相关的风险和损失,转让方及产权交易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8.本项目所涉及到的《车位租赁协议》合同承租方为为广东省人民政府驻东北(沈阳)办事处,现更名为广东省人民政府驻沈阳办事处,根据《委托书》,广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广东省人民政府驻沈阳办事处转让本项目,广东省人民政府驻沈阳办事处为本项目转让方。项目成交后,由广东省人民政府驻沈阳办事处与受让方签订合同。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 (略) 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