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三山资本管理有限公司40%股权二次挂牌
东方三山资本管理有限公司40%股权二次挂牌
标的名称 | 东方 (略) 40%股权 | ||
项目编号 | CQ* | 转让底价(万元) | * |
所在地区 | (略) 北仑区 | 所属行业 | (略) 场服务 |
交易机构 | 0755-*董先生;0755-*周先生;*张先生 | ||
转让方承诺 | 1.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处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2. 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已获得相应批准,并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我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负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我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贵所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4. 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东方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北仑区 (略) 88号1幢401室B区H0095 | |||||||
企业类型 | (略) | 法定代表人 | 汪文俊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主营业务 | (略) 场服务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 | 成立时间 | 2015-4-7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654 | 职工人数 | 11人 | |||||
经营范围 | 股权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实业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
1 | 深圳前海东方 (略) | 40.00 | 40,000,000 | |||||
2 | 上海 (略) | 35.00 | 35,000,000 | |||||
3 | 浙 (略) | 25.00 | 25,000,000 | |||||
合计 | 100.00 | 100,000,000 | ||||||
主要财务指标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单位:万元)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807.73 | 83.82 | 62.53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
2023年10月31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150.47 | -721.14 | -721.14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
评估核准/ 备案情况 | 评估机构 | (略)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中国东方 (略)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年1月4日 | 评估基准日 | 2023年6月30日 | |||||
评估情况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总资产 | * | * | ||||||
总负债 | * | * | ||||||
净资产 | * |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万元(100%股权),对应40%股权评估值为*万元 | |||||||
重大信息披露 | 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 否 |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采矿权、探矿权)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 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及或有债权、债务由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 |||||||
其他披露内容 | 1. 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深圳联交所所有权利主张。 2. 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标的企业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所涉及的担保、债权、债务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产权交易文件等有关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本次交易存在投资风险,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清楚。因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以及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一切风险,由意向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转让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3. 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交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交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4.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于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 (略) 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 (3)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4)在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 (5)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成交确认书和/或交易合同的; (6)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7)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5. 特别事项详见《深圳前海东方 (略) 拟转让股权事宜涉及的东方 (略) 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和评报字(2023)第 BJV4033号)、《东方 (略) 2022年度审计报告》(德威杭审字(2023)0503号)。 |
二、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深圳前海东方 (略) | ||
企业类型 | (略) (法人独资) | 经济性质 | 国有独资企业 | |
转让方内部决策情况 | 深圳前海东方 (略) 股东决议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0%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0%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国家出资企业/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东方 (略)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国际) (略)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调整东方 (略) 40%股权挂牌底价请示的批复 |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日期 | 2024年2月28日 |
三、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 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果涉及特定资格和条件,意向受让方应在受让前自行查阅国家和有关政府部门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自行核查是否已满足相关全部条件。若因意向受让方不符合国家和有关政府部门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导致无法完成交易的,风险与责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全部承担。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四、交易条件及保证金设置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万元) | *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 其他条件 | 1. 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并在获得资格确认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21:30前交纳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 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一部分。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 (略) 返还。 3. 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其名下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 (略) 账 号:*7148 开 户 行:中信银行北京望京支行 4. 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后,可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5.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6. 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且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联交所指定账户支付不低于全部产权交易价款的30%并保证该等款项来源合法,剩余价款在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的情况下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付清,受让方还须向转让方按 (略) 场报价率LPR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7. 受让方须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要求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 8. 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及或有债权、债务由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9. 挂牌有效期满,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不变更挂牌条件,延长挂牌7个工作日;挂牌延长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 (略) 络竞价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 10. 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股权变更登记费用和其他任何费用,由转让方、受让方按照中国法律及有关政府部门现行明确的有关规定各自依法承担。 11. 分期付款期间,转让标的的所有权和处置决策权归转让方所有。 12. 转让方保留东方 (略) 对深圳 (略) 债权于2019年12月25日违约后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的收益分配权。如后续该金额涉及调整,需经转让方同意。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详情 | 交纳金额(万元) | * |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意向方获得资格确认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21:30前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收款账号 |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 (略) 账 号:*7148 开 户 行:中信银行北京望京支行 | |||
处置方法 | 1. 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执行。 2. 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按规定将保证金无 (略) 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签署交易合同后,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支付交易价款后(首期交易价款减去履约保证金金额),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首期交易价款一部分。 |
五、交易方式及其他披露内容
交易方式 | 挂牌有效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不变更挂牌条件,延长挂牌7个工作日;挂牌延长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将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产生两个(含)以上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 (略) 络竞价方式。 若采取竞价方式,竞价具体安 (略) 络竞价规则及本所向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派发的竞价须知为准。 |
其他披露内容 | 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请意向受让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信息披露不做任何承诺和担保。 |
六、信息公告期
信息公告期 | 自公告次日起20 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期31次,不超过首次信息公告之日起的12个月 |
七、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 | 0755-*董先生;0755-*周先生;*张先生 |
联系地址 | (略) 南山 (略) 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8层 |
网址/微信公众号 | http://**;微信公众号sotcbb。 |
标的名称 | 东方 (略) 40%股权 | ||
项目编号 | CQ* | 转让底价(万元) | * |
所在地区 | (略) 北仑区 | 所属行业 | (略) 场服务 |
交易机构 | 0755-*董先生;0755-*周先生;*张先生 | ||
转让方承诺 | 1.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处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2. 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已获得相应批准,并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我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负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我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贵所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4. 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东方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北仑区 (略) 88号1幢401室B区H0095 | |||||||
企业类型 | (略) | 法定代表人 | 汪文俊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主营业务 | (略) 场服务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 | 成立时间 | 2015-4-7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654 | 职工人数 | 11人 | |||||
经营范围 | 股权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实业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
1 | 深圳前海东方 (略) | 40.00 | 40,000,000 | |||||
2 | 上海 (略) | 35.00 | 35,000,000 | |||||
3 | 浙 (略) | 25.00 | 25,000,000 | |||||
合计 | 100.00 | 100,000,000 | ||||||
主要财务指标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单位:万元)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807.73 | 83.82 | 62.53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
2023年10月31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150.47 | -721.14 | -721.14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
评估核准/ 备案情况 | 评估机构 | (略)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中国东方 (略)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年1月4日 | 评估基准日 | 2023年6月30日 | |||||
评估情况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总资产 | * | * | ||||||
总负债 | * | * | ||||||
净资产 | * |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万元(100%股权),对应40%股权评估值为*万元 | |||||||
重大信息披露 | 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 否 |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采矿权、探矿权)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 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及或有债权、债务由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 |||||||
其他披露内容 | 1. 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深圳联交所所有权利主张。 2. 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标的企业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所涉及的担保、债权、债务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产权交易文件等有关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本次交易存在投资风险,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清楚。因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以及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一切风险,由意向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转让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3. 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交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交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4.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于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 (略) 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 (3)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4)在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 (5)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成交确认书和/或交易合同的; (6)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7)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5. 特别事项详见《深圳前海东方 (略) 拟转让股权事宜涉及的东方 (略) 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和评报字(2023)第 BJV4033号)、《东方 (略) 2022年度审计报告》(德威杭审字(2023)0503号)。 |
二、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深圳前海东方 (略) | ||
企业类型 | (略) (法人独资) | 经济性质 | 国有独资企业 | |
转让方内部决策情况 | 深圳前海东方 (略) 股东决议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0%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0%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国家出资企业/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东方 (略)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国际) (略)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调整东方 (略) 40%股权挂牌底价请示的批复 |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日期 | 2024年2月28日 |
三、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 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果涉及特定资格和条件,意向受让方应在受让前自行查阅国家和有关政府部门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自行核查是否已满足相关全部条件。若因意向受让方不符合国家和有关政府部门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导致无法完成交易的,风险与责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全部承担。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四、交易条件及保证金设置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万元) | *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 其他条件 | 1. 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并在获得资格确认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21:30前交纳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 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一部分。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 (略) 返还。 3. 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其名下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 (略) 账 号:*7148 开 户 行:中信银行北京望京支行 4. 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后,可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5.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6. 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且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联交所指定账户支付不低于全部产权交易价款的30%并保证该等款项来源合法,剩余价款在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的情况下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付清,受让方还须向转让方按 (略) 场报价率LPR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7. 受让方须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要求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 8. 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及或有债权、债务由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9. 挂牌有效期满,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不变更挂牌条件,延长挂牌7个工作日;挂牌延长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 (略) 络竞价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 10. 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股权变更登记费用和其他任何费用,由转让方、受让方按照中国法律及有关政府部门现行明确的有关规定各自依法承担。 11. 分期付款期间,转让标的的所有权和处置决策权归转让方所有。 12. 转让方保留东方 (略) 对深圳 (略) 债权于2019年12月25日违约后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的收益分配权。如后续该金额涉及调整,需经转让方同意。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详情 | 交纳金额(万元) | * |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意向方获得资格确认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21:30前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收款账号 |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 (略) 账 号:*7148 开 户 行:中信银行北京望京支行 | |||
处置方法 | 1. 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执行。 2. 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按规定将保证金无 (略) 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签署交易合同后,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支付交易价款后(首期交易价款减去履约保证金金额),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首期交易价款一部分。 |
五、交易方式及其他披露内容
交易方式 | 挂牌有效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不变更挂牌条件,延长挂牌7个工作日;挂牌延长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将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产生两个(含)以上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 (略) 络竞价方式。 若采取竞价方式,竞价具体安 (略) 络竞价规则及本所向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派发的竞价须知为准。 |
其他披露内容 | 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请意向受让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信息披露不做任何承诺和担保。 |
六、信息公告期
信息公告期 | 自公告次日起20 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期31次,不超过首次信息公告之日起的12个月 |
七、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 | 0755-*董先生;0755-*周先生;*张先生 |
联系地址 | (略) 南山 (略) 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8层 |
网址/微信公众号 | http://**;微信公众号sotcb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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