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绕城高速收费站LED信息屏点位招租
成都绕城高速收费站LED信息屏点位招租
成都绕城高速收费站LED信息屏点位招租 |
标的名称 | 成都绕城高速收费站LED信息屏点位招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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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A* | 出租底价 | 261.98 万元 | |||
价格说明 | 出租底价为4个收费站11个LED信息屏点位首年整体合计租金。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04-30 | |||
是否联合出租 | 是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5-15 | |||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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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简介 | 一、本次租赁标的为成都绕城高速收费站LED信息屏点位,涉及天府收费站、成灌收费站、锦城湖收费站、北新收费站4个收费站11个LED信息屏点位,详见下表:
二、本次租赁标的所有方分别为四川川 (略) (略) (以下简称“出租方”或“川西高速”)、成都绕 (略) (西段) (略) (以下简称“出租方”或“绕城高速(西段)”),其中天府收费站、锦城湖收费站LED信息屏点位属川西高速,成灌收费站、北新收费站LED信息屏点位属绕城高速(西段)。绕城高速(西段)委托川西高速办理本次租赁标的对外公开招租事宜。 三、成交后,承租方与川西高速签订《租赁合同》(天府收费站、锦城湖收费站LED信息屏点位),与绕城高速(西段)签订《租赁合同》(成灌收费站、北新收费站LED信息屏点位)。鉴于天府收费站、成灌收费站、锦城湖收费站、北新收费站4个收费站11个LED信息屏点位为捆绑整体出租,故《租赁合同》(天府收费站、锦城湖收费站LED信息屏点位)与《租赁合同》(成灌收费站、北新收费站LED信息屏点位)同时生效、同时终止。承租方不得只与其中一方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履约期间,承租方若发生违约行为导致上述任一租赁合同终止,则另一租赁合同同时终止,承租方同时对川西高速和绕城高速(西段)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四、项目咨询出租方联系人:张杰颖,联系电话:*。 | |||||||||||||||||||||||||||||||||||||||||||||||||||||||||||||||||||||||||||||||||
出租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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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出租底价 | 261.98 万元 | ||||||||||||||||||||||||||||||||||||||||||||||||||||||||||||||||||||||||||||||||
价格说明 | 出租底价为4个收费站11个LED信息屏点位首年整体合计租金。 | |||||||||||||||||||||||||||||||||||||||||||||||||||||||||||||||||||||||||||||||||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 履约保证金为成交价(年租金)10%(取整数),履约保证金支付应为银行现金转账。履约保证金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成交告知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承租方交纳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出租方确认收到履约保证金之后,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满足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后,履约保证金至租赁期届满,在结清所有费用和办理完毕全部手续且无违约情况下,确定双方之间再无其他债务关系后,由承租方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出租方全额无息返还承租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 |||||||||||||||||||||||||||||||||||||||||||||||||||||||||||||||||||||||||||||||||
租金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租赁期限 | 5年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首期(6个月)租金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与川西高速签订《租赁合同》(天府收费站、锦城湖收费站LED信息屏点位),与绕城高速(西段)签订《租赁合同》(成灌收费站、北新收费站LED信息屏点位)。鉴于天府收费站、成灌收费站、锦城湖收费站、北新收费站4个收费站11个LED信息屏点位为捆绑整体出租,故《租赁合同》(天府收费站、锦城湖收费站LED信息屏点位)与《租赁合同》(成灌收费站、北新收费站LED信息屏点位)同时生效、同时终止。承租方不得只与其中一方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履约期间,承租方若发生违约行为导致上述任一租赁合同终止,则另一租赁合同同时终止,承租方同时对川西高速和绕城高速(西段)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三、付款期限: 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首期(6个月)租金。 第一年租金不变,从第二年度租赁期(包括第二年)开始,往后每一年度租金均在上一年度租金的基础上递增3 %(以万元为单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以此类推。 租金支付方式:承租方按半年(6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缴纳租金,并且在下一个缴费期前15天全额缴纳下一个租赁期租金,以此类推。 | |||||||||||||||||||||||||||||||||||||||||||||||||||||||||||||||||||||||||||||||||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承租方报名须提供《承诺函》。承诺事项见本公告附件。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2.不接受联合体承租。 3.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本次评估/询价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其他事项: 1.本次租赁标的不涉及抵押、担保。承租方不得将本次承租资产用作任何形式的担保。 2.本次租赁标的原承租方租赁期限已满,目前仍由原承租方使用中。本次成功租赁后,出租方将配合承租方做好本次租赁标的交付使用,但不保证交付使用时间,提醒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与出租方充分了解、沟通交付使用问题,报名须承诺知晓该项可能存在的风险。原则上出租方应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30日内将租赁标的交付承租方使用。若因故无法顺利交付的,则租赁起始日按实际交付时间计算。承租方报名前应对原承租方使用情况自行了解并自行实地踏勘租赁标的,并充分了解租赁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标的现状、出租范围、出租面积、出租环境、租赁标的用途限制性、租赁标的管理权限、租赁后使用租赁标的等方面所存在的风险等)。承租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租赁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竞租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3.本次租赁标的点位已建成的LED信息屏为原承租方修建。若成交后,LED信息屏等设施被原承租方拆除,则由承租方自行修建LED信息屏等设施,相关建设方案报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建设LED信息屏等设施涉及的手续及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承租方负责和承担。建设期不计入租赁期,租赁起始日时间按LED信息屏建成后出租方验收通过后计算。建成后的设施承租方无偿交付给出租方。 4.本项目LED信息屏点位租赁用途原则上用于信息宣传,承租方成功承租后,必须在符合《广告法》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标准下进行投放广告、必须符合当地政府对广告发布的要求。不得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道德规范、公序良俗、宗教文化相冲突、相违背。详细租赁条款见租赁合同样本、《四川川 (略) (略)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承租方在本项目信息屏点位内的合法合规的公益性或商业性广告内容须报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5.承租方须根据本次租赁标的情况打造设计方案,包括不限于信息宣传方式、配合出租方发布公益宣传的方案、安全检查应急预案等内容,并获得出租方的认可。设计方案应符合《广告法》、《四川川 (略) (略)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承租方须在经营区内预留检测空间和通道。 7.由承租方自 (略) 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经营活动涉及到的各类证件及年审、经营项目的规划、建设许可等,再按审批通过的实施方案进场实施,其中涉及的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如涉及前置许可证件,承租方须先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后方能开展后续实施内容)。 8.承租方负责办理与广告内容有关的一切合法手续,保证所发布的广告的合法,对违背《广告法》和有关广告法规、规范性文件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并配合出租方播放公益广告。由承租方自行协调用电、建设相关手续资料。 9.信息屏点位硬件设施及标志由承租方负责定制,信息屏点位产生的其他所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承担费用,其合法广告经营收入归承租方所有。 10.承租方保证经营期间遵守相关法规,经营证照齐全有效,各类制度、预案齐备完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承担相应的经营责任和风险。 11.承租方只能在租赁用地内实施广告经营活动,并无条件为出租方检测作业预留空间和通道,并承担因广告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第三方检测费用。 12.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改变本项目信息屏点位的使用性质,否则出租方有权收回该租赁物且不退还已收租金、履约保证金等其他费用。 13.承租方负责在合同期间内所属信息屏点位的安全、环境卫生等检查以及租赁标的物内各项设施设备和由承租方投资修建、安装的经营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对出租方查出的安全隐患,环境卫生等有关问题时,承租方应无条件自费按出租方要求限期修复、整改。 14.承租方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消防、卫生、环保等国家规范,并承担租赁信息屏点位区域内一切安全、消防、卫生、环保等管理责任。若打造、租赁经营期间发生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害等责任事故的,承租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如出租方因此被要求承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须由承租方全权负责,承租方应赔偿出租方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赔偿、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鉴定费等所有费用。 15.承租方不得造 (略) 产路权损坏,如因不可抗力 (略) 产路权损坏,由承租方负责按出租方要求修复,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影响严重的,出租方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16.承租方在租赁过程中涉及 (略) 、水电等协调、赔偿事宜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17.承租方须无条件遵守出租方对出租点位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在租赁信息屏点位范围堆放易燃、易爆物资或作其它违法场所,主动接受出租方的检查,并按照出租方提出的纠正意见按期完成整改。 18.承租方不得以出租方的名义从事任何广告经营活动或贷款。承租方应自行交纳所涉及的税金、社会保障资金、工商部门的各项费用,其一切债权债务与出租方无关。 19.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租、承包、抵押、质押租赁设施和信息屏点位,否则出租方有权收回该租赁物、且不退还已收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同时承租方还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20.承租方按租赁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建立信息屏点位并购买公众责任险(每个点位不低于*),并对LED设施购买安全保险,确保在合同期内,保质保安全,出现任何安全问题,所产生的相关责任及经济赔偿均由承租方全权负责。 21.若承租方信息屏设施等设施进行修建,则在修建前,应对修建方案上报出租方 (略) 行业管理部门办理施工相关手续,并到场地所属出租方管理处备案后再行进场施工。 22.承租方在修建、制作、维修信息屏设施造 (略) 产路权损坏的由承租方负责按出租方要求修复,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影响严重的,出租方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3.承租方负责在合同期间内所属场地的安全、环境卫生等检查以及信息屏点位的日常维修维护。对出租方查出的安全隐患,环境卫生等有关问题时,承租方应无条件自费按出租方要求限期修复、整改。 24.租赁期满后或合同终止后,承租方应在收到出租方书面通知30日内自行按出租方要求处置信息屏点位基础设施、设施设备。如逾期未处置的,则视为承租方自动放弃该信息屏点位基础设施、设施设备及所有附属物,出租方有权处置并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承租方无权要求出租方支付任何费用。在出租方未对该信息屏点位基础设施、设施设备进行验收之前,该信息屏点位基础设施、设施设备的安全问题由承租方负责。 25.承租方在合同期间,承租方每年需对设置的信息屏设施以及属于出租方所有但承租方在使用的信息屏设施不低于4次的安全检查(至少保证每季度一次安全检查);针对标的信息屏设施保证每两年出具专业机构的安全评估报告(书面)报出租方有关部门备案, (略) 的钢结构安全验算报告,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26.承租方须无条件同意出租方在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使用信息屏点位 (略) 况等重要信息(一年不低于15*24=360h;如高于360h,将参照出租方及上级管理单位的相关规定享受租金部分减免或优惠政策)。 27.因国家相关政策、出租方上级单位 (略) 建设原因以及出租方建设、维护等原因,需要拆除信息屏点位所有设施设备,承租方应无条件配合,在出租方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拆除或拆迁,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经济赔偿,承租方未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拆除或拆迁的,出租方有权自行拆除或拆迁,并不予以赔偿,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28.本次交易涉及的交易服务费,由出租方、承租方按照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出租产生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出租方及承租方双方各自承担。 29.出租底价为4个收费站11个LED信息屏点位首年整体合计租金,出租底价为含税价。意向承租方报价单位为百分比,即以4个收费站11个LED信息屏点位首年整体挂牌租金261.*元/年为100%,意向承租方按不低于100%的基础进行一次性正向报价,报价最小递增单位为5%。成交后,首年整体成交租金=261.*元/年*成交报价,每个LED信息屏点位首年成交租金=其对应首年挂牌租金*成交报价。 30.租金以半年(6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承租方首期(6个月)租金、出租方承租方服务费和用于备案的《租赁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租金分别划转给川西高速、绕城高速(西段)。 31.承租方确认方式: (1)经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征集,征集到一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承租方时,采用综合评议方式确认最终承租方。 (2)综合评分标准见本公告附件。 (3)推荐最终承租方候选名单方式: 根据评议标准内容进行综合评分,按评议综合平均得分由高到低的方式推荐最终承租方候选人,平均分低于70分不纳入推荐名单。 若只有1家合格承租方进行综合评议,该合格承租方平均分不低于70分,则该合格承租方为最终承租方。 若2家及以上合格承租方进行综合评议,如评议平均得分相同的,按照报价金额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如报价得分也相同的,按照实施方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如实施方案得分也相同的,按照履约能力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评议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或实施方案及履约能力得分均相同的,推荐最终承租方候选人并列排序。 如出现推荐最终承租方候选人并列排序的情况,应由出租方代表、监督人、被推荐最终承租方候选人代表到场,采用抽签方式确定推荐顺序。 (4)最终承租方确认方式: 推荐的最终承租方候选人,原则上评议综合平均得分最高的确认为最终承租方。若出现承租方放弃承租资格、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 实存在影响承租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承租条件的,出租方可以按照递补原则,依次选取递补候选人为承租方,也可以重新招租。若因承租方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承租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承租条件的,则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照本项目公告“保证金处置方式”中“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处理方式进行处置。 (5)综合评议时间及地点: 在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合格意向承租方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将综合评议方案、评议及地点通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各合格意向承租方。综合评议组织时间以综合评议方案要求为准,原则上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发送综合评议方案20个工作日内组织(给予各合格意向承租方材料准备时间为5个工作日)。 32.其他内容详见并请仔细阅读本公告附件《租赁合同(样本)》(天府收费站、锦城湖收费站LED信息屏点位)与《租赁合同(样本)》(成灌收费站、北新收费站LED信息屏点位)等材料。意向承租方报名即视为认可本公告附件《租赁合同(样本)》内容,签订《租赁合同》以该样本合同为准,不应作出实质性的修改或变更。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40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4-05-15 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承租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租赁合同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被确认为最终承租方的,若因该承租方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承租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承租条件的; 12.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出租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和出租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出租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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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承租方 | 其他方式:综合评议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其他方式:综合评议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逯女士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28-*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周女士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 (略) (http://**)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 (略) 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 (略) 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略) 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 (略) (略) 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 (略) 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 (略) 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 (略) 向 (略) 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略) 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 (略) 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 (略) 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 (略) 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 (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 (略) 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
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略) 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 (略) 网络竞价系统软硬 (略) 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第八章。 3. (略) 操作风险。 (略) 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 (略) 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 (略) 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 (略) 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成都绕城高速收费站LED信息屏点位招租 |
标的名称 | 成都绕城高速收费站LED信息屏点位招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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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A* | 出租底价 | 261.98 万元 | |||
价格说明 | 出租底价为4个收费站11个LED信息屏点位首年整体合计租金。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04-30 | |||
是否联合出租 | 是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5-15 | |||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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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简介 | 一、本次租赁标的为成都绕城高速收费站LED信息屏点位,涉及天府收费站、成灌收费站、锦城湖收费站、北新收费站4个收费站11个LED信息屏点位,详见下表:
二、本次租赁标的所有方分别为四川川 (略) (略) (以下简称“出租方”或“川西高速”)、成都绕 (略) (西段) (略) (以下简称“出租方”或“绕城高速(西段)”),其中天府收费站、锦城湖收费站LED信息屏点位属川西高速,成灌收费站、北新收费站LED信息屏点位属绕城高速(西段)。绕城高速(西段)委托川西高速办理本次租赁标的对外公开招租事宜。 三、成交后,承租方与川西高速签订《租赁合同》(天府收费站、锦城湖收费站LED信息屏点位),与绕城高速(西段)签订《租赁合同》(成灌收费站、北新收费站LED信息屏点位)。鉴于天府收费站、成灌收费站、锦城湖收费站、北新收费站4个收费站11个LED信息屏点位为捆绑整体出租,故《租赁合同》(天府收费站、锦城湖收费站LED信息屏点位)与《租赁合同》(成灌收费站、北新收费站LED信息屏点位)同时生效、同时终止。承租方不得只与其中一方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履约期间,承租方若发生违约行为导致上述任一租赁合同终止,则另一租赁合同同时终止,承租方同时对川西高速和绕城高速(西段)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四、项目咨询出租方联系人:张杰颖,联系电话:*。 | |||||||||||||||||||||||||||||||||||||||||||||||||||||||||||||||||||||||||||||||||
出租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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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出租底价 | 261.98 万元 | ||||||||||||||||||||||||||||||||||||||||||||||||||||||||||||||||||||||||||||||||
价格说明 | 出租底价为4个收费站11个LED信息屏点位首年整体合计租金。 | |||||||||||||||||||||||||||||||||||||||||||||||||||||||||||||||||||||||||||||||||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 履约保证金为成交价(年租金)10%(取整数),履约保证金支付应为银行现金转账。履约保证金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成交告知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承租方交纳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出租方确认收到履约保证金之后,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满足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后,履约保证金至租赁期届满,在结清所有费用和办理完毕全部手续且无违约情况下,确定双方之间再无其他债务关系后,由承租方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出租方全额无息返还承租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 |||||||||||||||||||||||||||||||||||||||||||||||||||||||||||||||||||||||||||||||||
租金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租赁期限 | 5年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首期(6个月)租金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与川西高速签订《租赁合同》(天府收费站、锦城湖收费站LED信息屏点位),与绕城高速(西段)签订《租赁合同》(成灌收费站、北新收费站LED信息屏点位)。鉴于天府收费站、成灌收费站、锦城湖收费站、北新收费站4个收费站11个LED信息屏点位为捆绑整体出租,故《租赁合同》(天府收费站、锦城湖收费站LED信息屏点位)与《租赁合同》(成灌收费站、北新收费站LED信息屏点位)同时生效、同时终止。承租方不得只与其中一方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履约期间,承租方若发生违约行为导致上述任一租赁合同终止,则另一租赁合同同时终止,承租方同时对川西高速和绕城高速(西段)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三、付款期限: 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首期(6个月)租金。 第一年租金不变,从第二年度租赁期(包括第二年)开始,往后每一年度租金均在上一年度租金的基础上递增3 %(以万元为单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以此类推。 租金支付方式:承租方按半年(6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缴纳租金,并且在下一个缴费期前15天全额缴纳下一个租赁期租金,以此类推。 | |||||||||||||||||||||||||||||||||||||||||||||||||||||||||||||||||||||||||||||||||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承租方报名须提供《承诺函》。承诺事项见本公告附件。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2.不接受联合体承租。 3.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本次评估/询价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其他事项: 1.本次租赁标的不涉及抵押、担保。承租方不得将本次承租资产用作任何形式的担保。 2.本次租赁标的原承租方租赁期限已满,目前仍由原承租方使用中。本次成功租赁后,出租方将配合承租方做好本次租赁标的交付使用,但不保证交付使用时间,提醒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与出租方充分了解、沟通交付使用问题,报名须承诺知晓该项可能存在的风险。原则上出租方应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30日内将租赁标的交付承租方使用。若因故无法顺利交付的,则租赁起始日按实际交付时间计算。承租方报名前应对原承租方使用情况自行了解并自行实地踏勘租赁标的,并充分了解租赁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标的现状、出租范围、出租面积、出租环境、租赁标的用途限制性、租赁标的管理权限、租赁后使用租赁标的等方面所存在的风险等)。承租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租赁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竞租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3.本次租赁标的点位已建成的LED信息屏为原承租方修建。若成交后,LED信息屏等设施被原承租方拆除,则由承租方自行修建LED信息屏等设施,相关建设方案报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建设LED信息屏等设施涉及的手续及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承租方负责和承担。建设期不计入租赁期,租赁起始日时间按LED信息屏建成后出租方验收通过后计算。建成后的设施承租方无偿交付给出租方。 4.本项目LED信息屏点位租赁用途原则上用于信息宣传,承租方成功承租后,必须在符合《广告法》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标准下进行投放广告、必须符合当地政府对广告发布的要求。不得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道德规范、公序良俗、宗教文化相冲突、相违背。详细租赁条款见租赁合同样本、《四川川 (略) (略)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承租方在本项目信息屏点位内的合法合规的公益性或商业性广告内容须报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5.承租方须根据本次租赁标的情况打造设计方案,包括不限于信息宣传方式、配合出租方发布公益宣传的方案、安全检查应急预案等内容,并获得出租方的认可。设计方案应符合《广告法》、《四川川 (略) (略)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承租方须在经营区内预留检测空间和通道。 7.由承租方自 (略) 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经营活动涉及到的各类证件及年审、经营项目的规划、建设许可等,再按审批通过的实施方案进场实施,其中涉及的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如涉及前置许可证件,承租方须先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后方能开展后续实施内容)。 8.承租方负责办理与广告内容有关的一切合法手续,保证所发布的广告的合法,对违背《广告法》和有关广告法规、规范性文件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并配合出租方播放公益广告。由承租方自行协调用电、建设相关手续资料。 9.信息屏点位硬件设施及标志由承租方负责定制,信息屏点位产生的其他所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承担费用,其合法广告经营收入归承租方所有。 10.承租方保证经营期间遵守相关法规,经营证照齐全有效,各类制度、预案齐备完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承担相应的经营责任和风险。 11.承租方只能在租赁用地内实施广告经营活动,并无条件为出租方检测作业预留空间和通道,并承担因广告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第三方检测费用。 12.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改变本项目信息屏点位的使用性质,否则出租方有权收回该租赁物且不退还已收租金、履约保证金等其他费用。 13.承租方负责在合同期间内所属信息屏点位的安全、环境卫生等检查以及租赁标的物内各项设施设备和由承租方投资修建、安装的经营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对出租方查出的安全隐患,环境卫生等有关问题时,承租方应无条件自费按出租方要求限期修复、整改。 14.承租方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消防、卫生、环保等国家规范,并承担租赁信息屏点位区域内一切安全、消防、卫生、环保等管理责任。若打造、租赁经营期间发生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害等责任事故的,承租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如出租方因此被要求承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须由承租方全权负责,承租方应赔偿出租方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赔偿、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鉴定费等所有费用。 15.承租方不得造 (略) 产路权损坏,如因不可抗力 (略) 产路权损坏,由承租方负责按出租方要求修复,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影响严重的,出租方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16.承租方在租赁过程中涉及 (略) 、水电等协调、赔偿事宜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17.承租方须无条件遵守出租方对出租点位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在租赁信息屏点位范围堆放易燃、易爆物资或作其它违法场所,主动接受出租方的检查,并按照出租方提出的纠正意见按期完成整改。 18.承租方不得以出租方的名义从事任何广告经营活动或贷款。承租方应自行交纳所涉及的税金、社会保障资金、工商部门的各项费用,其一切债权债务与出租方无关。 19.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租、承包、抵押、质押租赁设施和信息屏点位,否则出租方有权收回该租赁物、且不退还已收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同时承租方还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20.承租方按租赁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建立信息屏点位并购买公众责任险(每个点位不低于*),并对LED设施购买安全保险,确保在合同期内,保质保安全,出现任何安全问题,所产生的相关责任及经济赔偿均由承租方全权负责。 21.若承租方信息屏设施等设施进行修建,则在修建前,应对修建方案上报出租方 (略) 行业管理部门办理施工相关手续,并到场地所属出租方管理处备案后再行进场施工。 22.承租方在修建、制作、维修信息屏设施造 (略) 产路权损坏的由承租方负责按出租方要求修复,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影响严重的,出租方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3.承租方负责在合同期间内所属场地的安全、环境卫生等检查以及信息屏点位的日常维修维护。对出租方查出的安全隐患,环境卫生等有关问题时,承租方应无条件自费按出租方要求限期修复、整改。 24.租赁期满后或合同终止后,承租方应在收到出租方书面通知30日内自行按出租方要求处置信息屏点位基础设施、设施设备。如逾期未处置的,则视为承租方自动放弃该信息屏点位基础设施、设施设备及所有附属物,出租方有权处置并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承租方无权要求出租方支付任何费用。在出租方未对该信息屏点位基础设施、设施设备进行验收之前,该信息屏点位基础设施、设施设备的安全问题由承租方负责。 25.承租方在合同期间,承租方每年需对设置的信息屏设施以及属于出租方所有但承租方在使用的信息屏设施不低于4次的安全检查(至少保证每季度一次安全检查);针对标的信息屏设施保证每两年出具专业机构的安全评估报告(书面)报出租方有关部门备案, (略) 的钢结构安全验算报告,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26.承租方须无条件同意出租方在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使用信息屏点位 (略) 况等重要信息(一年不低于15*24=360h;如高于360h,将参照出租方及上级管理单位的相关规定享受租金部分减免或优惠政策)。 27.因国家相关政策、出租方上级单位 (略) 建设原因以及出租方建设、维护等原因,需要拆除信息屏点位所有设施设备,承租方应无条件配合,在出租方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拆除或拆迁,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经济赔偿,承租方未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拆除或拆迁的,出租方有权自行拆除或拆迁,并不予以赔偿,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28.本次交易涉及的交易服务费,由出租方、承租方按照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出租产生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出租方及承租方双方各自承担。 29.出租底价为4个收费站11个LED信息屏点位首年整体合计租金,出租底价为含税价。意向承租方报价单位为百分比,即以4个收费站11个LED信息屏点位首年整体挂牌租金261.*元/年为100%,意向承租方按不低于100%的基础进行一次性正向报价,报价最小递增单位为5%。成交后,首年整体成交租金=261.*元/年*成交报价,每个LED信息屏点位首年成交租金=其对应首年挂牌租金*成交报价。 30.租金以半年(6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承租方首期(6个月)租金、出租方承租方服务费和用于备案的《租赁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租金分别划转给川西高速、绕城高速(西段)。 31.承租方确认方式: (1)经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征集,征集到一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承租方时,采用综合评议方式确认最终承租方。 (2)综合评分标准见本公告附件。 (3)推荐最终承租方候选名单方式: 根据评议标准内容进行综合评分,按评议综合平均得分由高到低的方式推荐最终承租方候选人,平均分低于70分不纳入推荐名单。 若只有1家合格承租方进行综合评议,该合格承租方平均分不低于70分,则该合格承租方为最终承租方。 若2家及以上合格承租方进行综合评议,如评议平均得分相同的,按照报价金额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如报价得分也相同的,按照实施方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如实施方案得分也相同的,按照履约能力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评议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或实施方案及履约能力得分均相同的,推荐最终承租方候选人并列排序。 如出现推荐最终承租方候选人并列排序的情况,应由出租方代表、监督人、被推荐最终承租方候选人代表到场,采用抽签方式确定推荐顺序。 (4)最终承租方确认方式: 推荐的最终承租方候选人,原则上评议综合平均得分最高的确认为最终承租方。若出现承租方放弃承租资格、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 实存在影响承租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承租条件的,出租方可以按照递补原则,依次选取递补候选人为承租方,也可以重新招租。若因承租方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承租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承租条件的,则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照本项目公告“保证金处置方式”中“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处理方式进行处置。 (5)综合评议时间及地点: 在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合格意向承租方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将综合评议方案、评议及地点通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各合格意向承租方。综合评议组织时间以综合评议方案要求为准,原则上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发送综合评议方案20个工作日内组织(给予各合格意向承租方材料准备时间为5个工作日)。 32.其他内容详见并请仔细阅读本公告附件《租赁合同(样本)》(天府收费站、锦城湖收费站LED信息屏点位)与《租赁合同(样本)》(成灌收费站、北新收费站LED信息屏点位)等材料。意向承租方报名即视为认可本公告附件《租赁合同(样本)》内容,签订《租赁合同》以该样本合同为准,不应作出实质性的修改或变更。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40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4-05-15 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承租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租赁合同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被确认为最终承租方的,若因该承租方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承租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承租条件的; 12.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出租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和出租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出租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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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承租方 | 其他方式:综合评议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其他方式:综合评议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逯女士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28-*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周女士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 (略) (http://**)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 (略) 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 (略) 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略) 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 (略) (略) 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 (略) 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 (略) 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 (略) 向 (略) 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略) 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 (略) 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 (略) 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 (略) 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 (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 (略) 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
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略) 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 (略) 网络竞价系统软硬 (略) 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第八章。 3. (略) 操作风险。 (略) 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 (略) 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 (略) 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 (略) 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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